第六章 社会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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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081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社会行政管理
分类号: D523
页数: 3
摘要: 根据婚姻法规定,县民政局行使指导、监督婚姻登记工作,印制结婚证书,管理婚姻档案。
关键词: 地方政府 社会行政管理

内容

根据婚姻法规定,县民政局行使指导、监督婚姻登记工作,印制结婚证书,管理婚姻档案。
  婚姻登记,由结婚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证明(农村持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街道持居民委员会证明),经当地卫生院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自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至1958年,全县申请结婚人数为35233对,申请登记离婚人数为3446对。1980—1985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县申请登记结婚人数为22897对,申请登记离婚人数为106对。
  第二节移民安置 1955年,国家兴建上犹陡水发电厂,赣南区成立移民安置委员会。1955年5月,成立南康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移民建房安置工作。
  1955—1956年,上级拨给南康移民安置经费46.24万元。全县抽调泥、木、石、铁技工565人,副工3120人,由省建筑第一工程公司,在隆木、坪市、大坪、横市等乡,承建移民新村住房3062间。同时由所在乡划拨耕地5212亩,和适量的林木草山,1956年,全县分两批接收由崇义县长潭乡、杰坝乡和上犹县营前乡、白面乡等地迁来的移民518户,2183人,分别安置在隆木、坪市、横市、大坪等乡的39个移民新村。同时安排罗边电站(后停建)移民93户,444人。
  1958年以后,由国家补助经费21.09万元,兴建住房1974间,安置县办章惠渠、麻双电站和各社、队自办的小(一)、(二)型水库移民280户,1418人。
  1978年,上犹兴建南河电站,移民3户30人,迁入南康安置。 [=此处为表格(表7-5 1955—1956年移民安置情况)=] 说明:表中14个村的户数、人数因缺细数资料,故未列上。
  第三节殡葬改革民间历代殡葬,皆为棺木土葬。县城和较大的圩镇、村庄,僻有公共山地,为墓葬地,民间称“官山”或“客山”。实行棺木土葬,既耗木材,又占土地,浪费钱财。
  1978年,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在太和公社(今大岭乡)大岭脑山坡上,兴建“南康县殡葬管理所”,当年6月,开始基建,建有殡仪馆(悼念堂)、火化间、骨灰存放室、办公室、厨房、宿舍、车库、配电房、厕所等,另有64—A火化炉一台,水井、水塔等设施。1979年9月峻工。基建总面积1463.8平方米,总投资22.6万元,1985年殡管所有干部职工12人。
  1979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发颁《南康县殡葬管理试行办法》的布告,要求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城镇街道、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教育群众正确处理丧事问题。公社镇成立殡葬管理小组,搞好殡葬改革;号召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含集体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实行火葬。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通知,规定县境中南片,交通比较便利的乡(镇)、村为推行火葬区,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取缔棺材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凡是在医院就医死亡的就地火化,事故死亡、案件死亡、无名尸等,经公安部门验尸后,一律火化,对不宜推行火葬或目前尚未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应以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设立墓地,并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载树一棵,树上挂牌,永志纪念。
  1980—1985年底,县殡葬管理所,共接受火化尸体990具,国家补助火化经费16万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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