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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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06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摘要: 1985年,全县有烈士1394名(含大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对越自卫还击战和因公牺牲的烈士)。由县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发给抚恤补助。从1950年至1985年底,全县烈士家属2719户,计发抚恤大米7.93万斤,抚恤金24.05万元。
关键词: 军属 烈属

内容

1985年,全县有烈士1394名(含大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对越自卫还击战和因公牺牲的烈士)。由县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发给抚恤补助。从1950年至1985年底,全县烈士家属2719户,计发抚恤大米7.93万斤,抚恤金24.05万元。
  伤残抚恤 1951年7月,县人民政府对全县40名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发给证明书和抚恤金。有的享受公费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的配给生活护理员和手摇式或人骑式三轮车。1950—1985年,全县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30.81万元。
  群众优待苏区革命战争时期,各级苏维埃政府,组织群众,对参战红军和烈士家属进行帮耕代耕,照顾生产。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规定,烈、军属缺乏劳动力者,其耕地,享受大包耕优待;缺乏部分劳动力者,享受小包耕优待。1950—1955年,全县享受包耕军、烈属10488人(次),代耕面积5.7万亩。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烈军属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每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天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群众评定,参加社内统一分配。全县优待841户4185人,3.9万个劳动日工分。1959年后,人民公社对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天数,规定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劳动出勤日数,至1965年,全县优待5906户,24058人(次),26.29万个劳动日工分。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南康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孤老烈属和烈士遗孀,要给予优厚照顾,按照稍高于当地群众收入计算优待。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每个义务兵家属,全年享受优待金100—150元。1982年至1985年底,全县优待6116人(次),计发优待金62.92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63年至1966年,根据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规定,全县共补助493户,732人(次),补助金额7.64万元。1973年,对享受补助对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1973—1979年,全县补助5937人(次),29.95万元。1980年补助标准调整为: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1980—1985年,全县共补助3767人(次),发补助金49.46万元。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的烈士、因公病故军人家属149人,补助3.32万元。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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