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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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061
颗粒名称: 卷七 民政
分类号: D035
页数: 10
摘要: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6年改称民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局一度停止工作,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事组负责。1972年恢复县民政局。各区、乡人民政府,于1949年成立民政工作委员会,1958年改为民政管理委员会,设兼职或专职民政助理员1人。
关键词: 行政管理 民政

内容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6年改称民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局一度停止工作,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事组负责。1972年恢复县民政局。各区、乡人民政府,于1949年成立民政工作委员会,1958年改为民政管理委员会,设兼职或专职民政助理员1人。
  第二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1950年8月,成立县复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股、迎接招待股、组织护送股、介绍工作股、安置生产股。各区也成立复员委员会分会。1958年成立南康县转业建设委员会。1975年,成立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人武部、民政局、劳动人事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办公室与民政局合署办公。
  第三节老区建设办公室解放后,革命老根据地(简称老区)建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1982年,成立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民政局合署办公。1985年与民政局分设办公,称南康县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拥军优属第一节支前 1949年8月14日,南康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南康县支前委员会;各区成立支前办公室;沿公路的部分乡、镇成立支前办事处,县城、横市、大坪、唐江、潭口、贤女埠、龙回等圩镇设立粮草供应站。在人民解放军48军驻军的配合下,全县开展支援前线工作。
  抢修桥梁 1949年9月初,东山大桥修复通车,随后,连城城埠大桥、洋坝大桥修复,修桥雇用民工劳动日计51215天,付工资大米3.36万斤,材料费3.601万元。(注:这些桥均系国民党军败退时炸毁) 恢复电信 1949年10月,雇用民工数百,修复国民党军败退时破坏的南康至大余、信丰、潭口、唐江、龙回等地电话线路。
  运输军粮 1949年冬,全县组织民工从坪市、横市等地,用肩挑、手推车运输军粮(大米)366.41万斤。集中唐江,转运广东,支援解放战争。
  筹集部队烧柴和战马饲料 1949年冬,在支前工作中,共筹集烧柴486.17万斤,马草料128.56万斤,马饲料谷28.98万斤。
  做军鞋 1949年冬,发动妇女群众做支前军鞋8850双。
  第二节优抚烈士抚恤 1985年,全县有烈士1394名(含大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对越自卫还击战和因公牺牲的烈士)。由县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发给抚恤补助。从1950年至1985年底,全县烈士家属2719户,计发抚恤大米7.93万斤,抚恤金24.05万元。
  伤残抚恤 1951年7月,县人民政府对全县40名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发给证明书和抚恤金。有的享受公费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的配给生活护理员和手摇式或人骑式三轮车。1950—1985年,全县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30.81万元。
  群众优待苏区革命战争时期,各级苏维埃政府,组织群众,对参战红军和烈士家属进行帮耕代耕,照顾生产。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规定,烈、军属缺乏劳动力者,其耕地,享受大包耕优待;缺乏部分劳动力者,享受小包耕优待。1950—1955年,全县享受包耕军、烈属10488人(次),代耕面积5.7万亩。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烈军属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每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天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群众评定,参加社内统一分配。全县优待841户4185人,3.9万个劳动日工分。1959年后,人民公社对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天数,规定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劳动出勤日数,至1965年,全县优待5906户,24058人(次),26.29万个劳动日工分。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南康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孤老烈属和烈士遗孀,要给予优厚照顾,按照稍高于当地群众收入计算优待。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每个义务兵家属,全年享受优待金100—150元。1982年至1985年底,全县优待6116人(次),计发优待金62.92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63年至1966年,根据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规定,全县共补助493户,732人(次),补助金额7.64万元。1973年,对享受补助对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1973—1979年,全县补助5937人(次),29.95万元。1980年补助标准调整为: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1980—1985年,全县共补助3767人(次),发补助金49.46万元。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的烈士、因公病故军人家属149人,补助3.32万元。
  第三节拥军 1930年,龙回暴动后,县苏维埃政府组织妇女给前线红军战士送茶送饭,护理伤病员,还组织炊事班、洗衣队,为红军战士服务。1937年冬,龙回游击区20多名妇女,筹集草鞋、布鞋、毛巾、鸡蛋等物品,送往大余新城板棚下,慰问新四军。
  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对烈、军属和驻军的慰问工作,逢年过节(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都要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检查优抚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走访驻军营房。还召开各种座谈会、报告会、联欢会、电影招待会等,慰问人民子弟兵。农村生产大队(村委会),组织群众携带慰问品,敲锣打鼓,给烈军属贺节拜年。1961年,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召开全县烈、军属代表会,进行“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的教育。1973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召开全县苏区老同志、荣、复、转、退军人代表会,出席代表497人,会议表彰先进,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1985年,县民政局对在云南对越自卫还击战的老山、者阴山前线部队45名南康籍指战员家属,进行登门慰问,并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同年,县委、县人民政府,给在云南前线服役的全体南康籍指导员,发出慰问信,转告家乡两个文明建设情况,鼓励指战员安心服役,为保卫祖国边疆,作出新贡献。
  第四节复、退军人安置 1949—1958年,全县安置复员军人2450名,其中安排城镇就业919人,参加农业生产1531人。在农业生产战线上,有126人被选为乡(社)干部,930人被评为各级劳动模范、积极分子。1983年,安置复、退军人797人,其中军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316名中,有4人自购汽车搞运输,1人自办机械修理厂,2人自办医疗站,2人办家庭养鸡场。1983—1985年,全县招聘乡(镇)企业人员中,有退伍军人109人,村办企业人员中退伍军人101人。
  1969年至1984年,全县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1人(离休3人,退休8人)。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6人,均回原籍定居。
  从1949年至1985年,全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共13895人,其中安置城镇就业3329人,安置农业生产9465人。
  [=此处为表格(表7-1 1949-1985全县复、退军人安置情况)=] 第五节烈士褒扬 1985年,全县有烈士1394名(含女21名)。
  为纪念烈士的丰功伟迹,教育后代,继承烈士遗志,1950年,在县城北门旭山岭,兴建“南康县革命烈士纪念碑”一座,镌有烈士芳名816人。1969年重修。1979年,纪念碑四周环山修筑红砖围墙,种植松柏,辟为烈士陵园。
  1957年,在龙回圩石子岭上,兴建“龙回革命烈士纪念碑”一座,碑上撰有词文,并刻有279名烈士英名。
  中共南康党组织创始人,赣州工运领袖陈赞贤,于1927年3月6日,在赣州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葬于东山乡蓝田渡,坟墓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逢清明节日,各机关、团体、学校组织干部、职工、师生前往扫墓,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第三章救济第一节灾情救济水灾救济1961年6月8日至13日,龙华、唐江、平田、凤岗、三江等11个公社(镇),142个生产大队,遭受近百年最大水灾。水灾发生后,县委、县人民委员会抽调机关干部79人,组成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发动干部群众,生产自救,战胜灾害,对受伤遇难群众,进行医疗,处理善后事项。这次救灾共发救灾款5万元,对受灾群众发救济粮(谷)每人每月30斤。
  1976年8月10日,隆木、坪市、大坪、横市、麻双、沙溪6个公社,洪水暴发成灾,县委、县人委领导深入灾区,组织干部群众,抗灾抢种,恢复生产,并从非灾区调拨大批秧苗和生活资料,支援灾区,同时发救济款8万元,救济棉被324床,布票2万尺。
  1950—1985年,全县发生较大的洪水灾害332次,共发放救济款176.08万元,大米18.14万斤,棉被724床,被单400床,棉衣743件;发放农贷谷86万斤,供应木材指标1818立方米,农药化肥60吨。
  风雹灾救济1964—1985年,全县发生较大的风、雹灾害16次,县境中部龙华、唐江镇、平田、凤岗一线发生7次。1964年4月1日下午,浮石、西华、蓉江镇、东山、龙岭、王村、潭口、东坑、朱坊、唐南、东谷、三江、凤岗等13个公社(镇),131个生产大队,遭受严重风、雹灾害,折算损失约48万元,县委、县人委对因灾死难家属进行慰问,发救济款5000元,大米1000斤。1984年,4月3日、5月14日、7月30日、31日,在县境中、南、西部地区,连续发生4次较大的风、雹灾害,县民政部门对受灾地区共发救灾款10087元。
  火灾救济历年对遭受火灾损失严重的群众,县民政部门都给予救济。1980—1985年,共发火灾救济款1.8万元,救济物资有衣、被、粮等。
  第二节社会救济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对老、弱、病、残、孤儿、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采取临时和定期定量两种办法进行救济。
  [=此处为表格(表7-2 1949-1985年全县发放临时救济款情况)=] 注:另外,1960年还补助治“四病”43000元,补助90个集体食堂50000元;1961年补助161个集体食堂6万元,治“四病”(1084人)25336元;1962年补助口粮24886斤,治“四病”补助5000元。
  [=此处为表格(表7-3 1957—1985年全县定期定量救济情况)=] 注:缺1958、1968、1969、1976、1977年资料。
  [=此处为表格(表7-4 1964-1985年全县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情况)=] 第四章社会福利第一节敬老院 1958年,各公社、(镇)创办敬老院53所,收养老人1312名。鳏、寡、孤、独、老人入院后,其粮油、生活费用,由入院前所在生产大队按“五保护”(即保吃、住、穿、衣、葬)标准供给。1963年后,由生产队供给,办院经费由公社、镇和县民政局补助。县民政局每年给住院老人衣、被、帐、医和修建房屋等经费补助。各敬老院根据老人的健康情况,组织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如养猪、养鸡、种菜等,解决部分生活费用。各公社镇派素质好的人员到敬老院担任领导和服务工作。逢年过节,县、公社镇民政部门,组织慰问老人。1984年,赣州地区对敬老院进行检查评比,龙华、隆木两所敬老院获得二等奖。1985年底,全县有敬老院27所,在院老人442人,县民政局拨给生活补助费68787元。
  龙回是土地革命时期南康苏区的中心。解放后,于1958年,在龙回圩农贸市场东端,创办光荣敬老院一所,收养土地革命时期暴动队员、苏区老干部、烈、军属、复、退伤残军人等享受优抚待遇的老人,及部分社会“五保户”老人。光荣院建有宿舍、食堂、厕所、水井、花圃等。老人们根据自己的健康情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如种菜、养猪、采摘茶叶、在街上办茶水店、单车停放棚等,增加收入,补助办院经费。1983年,县民政局赠给电视机一台。1985年,江西省民政厅,赠给彩色电视机一台。1984年,在赣州地区光荣敬老院评比活动中,荣获一等奖。1985年,光荣院有工作人员3人,收养老人24名。
  第二节福利院 1984年,蓉江镇敬老院转办为县社会福利院,隶属县民政局,院址在县城西内街,有工作人员4人,收养老人35名。老人生活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由县民政局拨给,院内建有二层楼房宿舍一栋和食堂、仓库等18间,建有花圃、喷水池、假山等。福利院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和本人自愿,组织老人从事保姆、扎制花圈、办副食品商店。
  第三节福利厂 1978年,蓉江镇革命委员会创办蓉江福利厂(纸箱厂),厂址在县城西内街省元坊巷内,属镇办福利企业。县民政局补助建厂经费32.9万元。有职工59人(其中残疾者37人)。生产设备有瓦楞机、上胶机、分纸机、打角机、装钉机等各一台。有生产车间、仓库、宿舍、办公室、食堂等。1985年,有职工62人(其中残疾者31人)。全年生产纸箱(赣南卷烟厂烟箱)25万只,水泥纸袋4.7万只,总产值34.3万元,上交利润7000元。
  第四节康复村 1958年9月,在麻双公社盘坳昌平村,兴建南康县麻风病康复村,收容全县麻风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康复村由县民政局、卫生局共同管理,民政局负责生产、生活经费补助,卫生局负责医药治疗。康复村有耕地265.57亩,山林草山4500亩,住房100间,耕牛、农具齐全。根据病人性别、病情、体力情况,除“五保”人员外,其余有劳动能力者,分别参加农业生产队、造林护林队、泥木工组、辗米厂、榨油厂、养猪场、供应店等,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1978年,购置手扶拖拉机一台,小型电影放影机一部,1985年,安装小型电视差转台一座。
  1958—1985年,康复村共收容麻风病患者952人(次),冶愈出村759人。民政局共拨给病人生活补助费59.17万元,修建房屋补助费10万元,发给病人衣、被461件(床)。
  第五章老区建设第一节老区状况 1930年2月,龙回武装暴动胜利,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三益、浮石等地随之建立苏维埃政权,红色区域连成一片,面积62平方公里,人口达75605人。嗣后,在赤土、坪市、横市、大坪、十八塘等20多个区乡,建立了各级苏维埃政权,全县1563人参加红军。1934年,红军长征后,国民党军队对苏区人民进行了残酷的烧杀、抢掠,遭受杀害的干部、群众1826人,烧毁民房1530栋,抢走耕牛405头,被子蚊帐1340床。苏区人民遭受国民党反动派的严重摧残。但苏区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仍坚持斗争。
  1982年调查,全县30个乡镇中,20个属老区乡,占86.6%;375个行政村中有老区村280个,占74.6%;全县总农户11.22万户,属老区农户7.72万户,占68.5%;全县农业人员59万多人,老区人口41万多人,占69.16%。1982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南康县为革命老根据地县。1985年省人民政府批准三益、浮石、赤土、横寨、镜坝、东山6乡为老区特困乡。
  第二节资金项目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对老区生产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从财力、物力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1950年至1958年,国家补助修建老区房屋125栋,发救济棉被316床,棉衣1037件;补助购买耕牛66头,农具1855件;减免公粮17.97万斤;投放各种贷款28.42万元,发抚恤补助款9.48万元。1960年,国家给龙回光荣敬老院建房拨款2.5万元。
  1982年,县老区建设办公室成立后,至1985年,国家、县和县属有关部门扶持老区建设投资金额81.46万元,其中修建桥梁9座,4.15万元;发展母牛母猪99头,4.4万元;兴建水力发电站4座,9.7万元;兴修水利工程10.1万元;治理水土流失1.2万亩,12万元;开发森林资源1000亩,2万元;架设高压输电线路20公里,9.2万元;养群鸭20.4万只,8.97万元;造林育林1.03万亩,4.57万元;种果树1505亩,5.64万元;兴建龙回圩贸易市场两栋和水泥大街一条,4.64万元;建龙回卫生院门诊二层楼房一栋,6.1万元。
  1985年,国家赊销给老区困难户粮、棉、布折款260万元5年到期收回)。同年发放老区建设补助款70.2万元,其中用于修建乡村公路19条,53.2万元,修建电力灌溉站2座,架高压输电线路2条,维修水库5座,共17万元。
  第三节效益解放后,党和政府对老区生产建设大力扶持,至1985年,已取得良好经济效益。龙回公社由于梅沅水库环山水渠建成,灌溉条件改善。1983年,全社人平产粮1387斤、该社有294户联户养群鸭,户平纯收入462元。全社实现群鸭饲养,板鸭加工,产、供、销一条龙。1982—1985年,全乡出口板鸭10.83万只,收入75.23万元,创收外汇5.22万元。龙回、三益、浮石等老区,架设高压输电线路20多公里,实现村村通电,解决了老区人民生活、照明和辗米、榨油等农副产品加工用电。
  第六章社会行政管理第一节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规定,县民政局行使指导、监督婚姻登记工作,印制结婚证书,管理婚姻档案。
  婚姻登记,由结婚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证明(农村持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街道持居民委员会证明),经当地卫生院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自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至1958年,全县申请结婚人数为35233对,申请登记离婚人数为3446对。1980—1985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县申请登记结婚人数为22897对,申请登记离婚人数为106对。
  第二节移民安置 1955年,国家兴建上犹陡水发电厂,赣南区成立移民安置委员会。1955年5月,成立南康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移民建房安置工作。
  1955—1956年,上级拨给南康移民安置经费46.24万元。全县抽调泥、木、石、铁技工565人,副工3120人,由省建筑第一工程公司,在隆木、坪市、大坪、横市等乡,承建移民新村住房3062间。同时由所在乡划拨耕地5212亩,和适量的林木草山,1956年,全县分两批接收由崇义县长潭乡、杰坝乡和上犹县营前乡、白面乡等地迁来的移民518户,2183人,分别安置在隆木、坪市、横市、大坪等乡的39个移民新村。同时安排罗边电站(后停建)移民93户,444人。
  1958年以后,由国家补助经费21.09万元,兴建住房1974间,安置县办章惠渠、麻双电站和各社、队自办的小(一)、(二)型水库移民280户,1418人。
  1978年,上犹兴建南河电站,移民3户30人,迁入南康安置。
  [=此处为表格(表7-5 1955—1956年移民安置情况)=] 说明:表中14个村的户数、人数因缺细数资料,故未列上。
  第三节殡葬改革民间历代殡葬,皆为棺木土葬。县城和较大的圩镇、村庄,僻有公共山地,为墓葬地,民间称“官山”或“客山”。实行棺木土葬,既耗木材,又占土地,浪费钱财。
  1978年,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在太和公社(今大岭乡)大岭脑山坡上,兴建“南康县殡葬管理所”,当年6月,开始基建,建有殡仪馆(悼念堂)、火化间、骨灰存放室、办公室、厨房、宿舍、车库、配电房、厕所等,另有64—A火化炉一台,水井、水塔等设施。1979年9月峻工。基建总面积1463.8平方米,总投资22.6万元,1985年殡管所有干部职工12人。
  1979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发颁《南康县殡葬管理试行办法》的布告,要求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城镇街道、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教育群众正确处理丧事问题。公社镇成立殡葬管理小组,搞好殡葬改革;号召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含集体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实行火葬。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通知,规定县境中南片,交通比较便利的乡(镇)、村为推行火葬区,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取缔棺材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凡是在医院就医死亡的就地火化,事故死亡、案件死亡、无名尸等,经公安部门验尸后,一律火化,对不宜推行火葬或目前尚未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应以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设立墓地,并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载树一棵,树上挂牌,永志纪念。
  1980—1985年底,县殡葬管理所,共接受火化尸体990具,国家补助火化经费16万元。
  第七章民国时期民政工作民国元年(1912)2月,县公署内设民事课,管理民政事务。民国2年改称民事科。民国35年,县政府设第一科,管理民政事项。民国36年,第一科复称民政科,38年又称第一科,管理民政、教育、户政。
  民国30—33年(1941—1944),县政府对全县抗日伤亡官兵246人,发给抚恤金30560元(法币)。
  民国35年5月,全国救济总署南康查放站,将麦粉100包,发给蓉江镇等6个乡镇的老、残民。同月,将第一批救济物资,旧衣服6683件,旧皮鞋741双,牛肉罐头120瓶,乳粉455斤,发给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机关单位职工及学校师生。10月,发放第二批救济物资。民国36年,江西省救济分署第八工作队,在唐江镇设“营养站”一所,由唐江警察分局、镇公所、镇商会、镇民代表联合调查全镇赤贫,确数登记。12岁以下赤贫儿童及孕妇、乳母先行登记。“营养站”规定每天上午7时至11时,下午2时至5时,发放米粥、豆浆等救济物资。
  民国33年,新南康广慈博爱院,收容老、残民各100名,每人每月供大米2斗3升,油盐柴菜费60元(法币)。35年,在广慈博爱院基础上设救济院,收容老、残民120名。后设有安老所、残疾人教养所,收容老、残民各60名。民国37年,在所老、残民120人,同年11月,县政府拨给老、残民口粮费金元卷120元。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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