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职人员工资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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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791
颗粒名称: 二、公职人员工资收入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摘要: 清代知县年俸银45两,教谕、训导俸银40两,典史俸银31.52两,其他门子、斗级、库子、马快民壮、皂吏、禁卒、件作、轿伞扇夫等银均为5.9至6两。清雍正六年(1728)后,除教谕、训导外,另发养廉银,知县800两,巡检、典史各60两。
关键词: 公职人员 工资收入

内容

清代知县年俸银45两,教谕、训导俸银40两,典史俸银31.52两,其他门子、斗级、库子、马快民壮、皂吏、禁卒、件作、轿伞扇夫等银均为5.9至6两。清雍正六年(1728)后,除教谕、训导外,另发养廉银,知县800两,巡检、典史各60两。
   民国初沿用旧制,民国二十四年改发法币。
   民国三十一年大米市价每市石(150市斤)最高价249元,最低价232元,平均240.05元,多数职员月俸竟买不到一石大米。
   [=此处为表格(表6—14民国三十一年职员月俸表)=]单位:元(法币)政府公职人员除月俸收入外,每月还有一定津贴收入。
   解放初,国家干部为供给制,服装和主要生活用品由国家发给,伙食分等,县团级干部吃中灶。每人每天定量大米1.5市斤,油5钱,盐4钱,菜金按等级配给。除此以外,每人每月发给少量津贴。学校教职工发大米作工资,工员发170斤,村学教员、事务员200斤,小学教员280斤,小学校长380斤;初中教员380斤,教导主任400斤,副校长420斤。1950年2月份工薪制以米折分,每1分分值为0.3161元(折新币,下同),个人包干米价为0.11元1斤。1950年上半年供给制与薪金制并存。1952年春供给制改包干制,每人每月发45斤大米,其余米数按南昌市每月十日米价投款发给本人自行安排。1954年又改为工资制,分一、二、三等按折实分计算工资,每份折新币0.22元上下,最低分为60分,最高分为290分。1955年9月取消折实分,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职工工资实行改革,按级计算。县级干部为16—14级(工资约99—123.50元,新币,下同),区级干部为22—17级(50—88.50元),一般干部为23—25级(33.50—44.50元)。改革前的工资如超过新评定的级别工资,予以保留。此后,在1963、1972、978、1981这四年分别作过低工资调整和部分职工工资升级。从1985年开始,国家先后对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工资进行改革。石城县定为五类工资区,职务工资定在最低档,正县级为119元,副县级为102.50元,正局级为80元,副局级为68元,一般干部为先靠级,后加10元,而后再靠级。全县参加工资改革的干部职工人数为3369人,改革后较改革前工资总额净增57921.19元,平均人增月薪17.19元。
  198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达876.70元,较1981年净增了228.70元,提高了35.3%。与1976年比,净增了383.70元,提高了77.8%。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增加,社会购买力和城乡个人储蓄亦不断提高和增加。198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4127万元,是1980年的1.78倍、1976年的2.94倍;1985年城乡个人储蓄总额达1291.2万元,人平56.86元,是1965年的14.14倍、1980年的6.45倍。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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