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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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7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摘要: 各公社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0年6月,县委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83年,重新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年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达到575对。在司法部门的配合下,自实行奖惩制度以来,处理了5起非法取环和殴打计划生育干部的案件。几年来为7名准生夫妇做了吻合手术,有4名妇女已怀孕生育。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节制生育

内容

一、组织机构 1964年,成立了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县委副书记任主任,日常工作由妇幼保健站主持,并配有1名专职干部抓具体工作。各公社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0年6月,县委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83年,重新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各公社(乡)、场、镇和大队(村)建立基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全县形成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网。1979年起各公社(乡)、镇都配备了1—3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二、节育措施解放前,人口生育一直处于无计划状态,且以多子多孙为福,直至解放后的六十年代前期,群众仍无计划生育观念。
  解放后由于社会安定,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人口死亡率逐年下降,加上晚婚节育宣传不够,生育过早、过密、过多,导致人口自然增长率迅速上升。六十年代中期起,开展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开始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
  宣传教育1963年,石城县人民委员会向全县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通知,要求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和避孕技术指导活动。同年,县人民医院成立了避孕技术指导门诊部,负责避孕技术指导和发放避孕药具等工作,各公社卫生院和药材公司门市部都要紧密配合上述工作。与此同时,全县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形式有幻灯、电影、广播、黑板报、街道宣传,而且逢会必讲。县印刷了计划生育宣传小册子1万本,发至全县各地。当时,县委副书记陈仪才的爱人黄春秀、县妇联主任曾琦和几名医生带头做了结扎手术,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全县当年结扎人数15人,人工流产10人,上环30人,出售避孕套、避孕药物若干。1965年,计划生育试行工作从城镇传入到人口较稠密的公社。4月份,赣州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现场会在屏山公社和横江公社秋溪大队召开,会议期间做男女结扎手术130余例,为开展石城的计划生育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县委、县政府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提倡晚婚晚育,落实节育措施,并开展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宣传。1984年着重宣传了中共中央7号文件,县委、县政府抽调400多名干部深入到15个公社(镇)137个生产大队进行宣传。是年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达到575对。到1985年止,全县累计有27224人落实了各种节育措施,少生了36873人,出生率下降到11.8‰,自然增长率下降到4.98‰。
  提倡晚婚晚育1979年,县人民政府制订了《限制盲目生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奖励晚婚、限制早婚的规定。在广大青年中大力提倡晚婚晚育,至1985年,晚婚晚育率有明显提高。小姑乡俗素尚早婚。1975、1976两年该乡新婚夫妇46对,男性平均年龄21.56岁,25周岁以上者8人,占当年结婚男性青年的17.4%;女性平均年龄19.3岁,22周岁以上者3人,占当年结婚女性青年的6.5%。1985年新婚夫妇62对,男性平均年龄23.62岁,25周岁以上者18人占29.03%;女性平均年龄21.69岁,22周岁以上者24人,占38.7%。两个年度比较:男性晚婚比率为29.03∶17.4,平均年龄上升2.06岁;女性晚婚比例为38.7∶6.5,平均年龄上升2.39岁。
  [=此处为表格(表6—7 1978—1985年晚育情况统计表)=] 贯彻节育政策石城县自1963年开始就有人用避孕工具避孕,并有少数人进行了结扎手术或人工流产。1964年8月,县委提倡生孩子“一两个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生育年限间隔四五年”,同年县人民委员会下文规定,对于采取了节育、绝育措施的对象给予休假和全部报销手术费的待遇,鼓励和促使一部分人采取了节育措施。1979年6月提出“大力提倡只生一胎,坚决杜绝第三胎”的口号,组织了全县计划生育“大会战”。1981年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四定一包”(定时间、定任务、定奖励、定对象,包思想工作)的责任制,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达187对,1983年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布告”,健全了计划生育制度。
  奖惩措施 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下文规定,对于采取了节育、绝育措施的对象给予休假和全部报销手术费的待遇。
  1979年6月10日,县革委会下达14号文件,制订了计划生育奖惩办法,对只生一个孩子和采取节育措施者给予奖励和优待,对早婚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1981年11月制订了《石城县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已生两个和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妇女,一般应采取绝育措施;领了《独生子女证》者发给奖金和保健费,在住房、入托、就医、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民免缴集体提留1份;实行节育手术者,给予休假和营养补助;对违反计划生育,超胎生育者,则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多子女费,并施行“七不”(不评模、不评奖、不调资、不招工、不提干、不晋级、不入党入团);对于散布流言,打击陷害,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以及为人非法取环者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计划生育好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1982年2月,县委、县政府又颁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对不执行奖惩制度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执行政策为止。至1985年止,干部、职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案件有41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了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销职务、开除公职、开除留用、降职降薪处分或征收多子女费等。
  在司法部门的配合下,自实行奖惩制度以来,处理了5起非法取环和殴打计划生育干部的案件。
  三、节育技术 1962年以前,节育技术停留在如何服用避孕药及使用各种避孕工具阶段。1963年在县妇幼保健站设立了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县人民医院除上环和人工引产外,还施行男女结扎手术。
  七十年代初只有横江、小松卫生院能做四种节育手术。1979年,全县计划生育的技术力量有很大发展,全县15个乡(镇)卫生院均能做好四种节育手术。是年,组织了由县人民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小儿科医生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手术后遗症、手术后并发症、病残儿会诊及鉴定。对已扎而又符合再生育者,发给准生证,并为之做吻合手术。几年来为7名准生夫妇做了吻合手术,有4名妇女已怀孕生育。
  [=此处为表格(表6—8 历年节育人数统计表)=]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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