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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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34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7
摘要: 清中叶以前,县内商品经济落后,无专门工商业行政管理机构。清末起,县内民族工商业逐渐兴起,经济有所发展,行业增多。解放后,人民政府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民国二十六年,复成立商务会,协助管理工商工作。1964年7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1967年工商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并为“整顿市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对套购物资和妨碍计划供应者,实行严厉打击,以保护计划供应的进行。查处了多起违章违法案件。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个体经济均转入公私合营、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学

内容

清中叶以前,县内商品经济落后,无专门工商业行政管理机构。
   清末起,县内民族工商业逐渐兴起,经济有所发展,行业增多。为便于征收各种课税,政府开始设置行政管理机构。
   解放后,人民政府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
   第一节机构 清宣统元年(1909),县署设专管商业的劝业员1名,兼司工商行政管理,三年撤销。民国元年(1912)设蚕务局,翌年撤销蚕务局,设置烟酒事务监察所。八年增设实业所,十四年,改实业所为实业局,将烟酒事务监察所并入实业局。十六年成立商务会,亦协助管理商业事务。
   苏区时期,工商业管理由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兼管。
   民国二十六年,复成立商务会,协助管理工商工作。
   解放后,1950年县设工商科主管工商行政事务。1953年3月,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助工商科管理工商业户。1964年7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1967年工商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并为“整顿市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72年9月,撤销上述办公室,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1973年工商局并入商业局。1977年9月,从商业局析出,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制,并下设高田、小松、大由、横江、琴江5个工商所。1980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秘书、市场管理、工商企业登记3股。1984年5月起,局内设秘书、工商企业登记、市场管理、个体经济、经济合同5股,共有干部20名。下设屏山、大由、龙岗、洋地、横江、珠坑、琴江、小松、木兰、高田、丰山11个工商所。
   第二节集市贸易管理 清代和民国初期,石城集市贸易多为农副产品交换,次为手工业品销售。米谷、猪牛交易,均有牙人充当中间人。
   民国二十五年(1936)以后,商业有所发展,行业逐渐增多,于次年成立商务会管理集市。
   解放后,市场管理成为国家保证社会主义商品正常流通的手段。1953年10月起,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凡属粮油一类物资不准上市,粮食复制品如黄挤、米粉等,均不准社员私营加工,每年完成公购粮任务后,开放一段时间粮油市场。
  1960年起,进一步加强了第二、三类物资的市场管理,不准私自宰猪上市,不准私人贩卖家禽、鲜蛋和收购烟叶、白莲等土特产品。对套购物资和妨碍计划供应者,实行严厉打击,以保护计划供应的进行。
  1963年开始,农民在完成征购派购任务后,多余的农副产品允许上市交易。集市贸易管理,主要是对投机倒把活动的管理。
  1964年,工商、税务、粮食、兽医、计量等单位联合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市场,维护集市贸易秩序,对有损人利己的经营作风和偷税、漏税等行为,进行政策宣传教育,使之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
   “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市场管理偏紧,特别是禁止农民上市出售农副产品,致使市场一度萧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允许农民将自产的农副产品上市自由交易,使集市贸易日益繁荣。
  1980年起,市管工作转向打击贩卖金银及套购倒卖钢材、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等犯罪活动。并贯彻中央提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市管工作始走向正常。
  1983年,为了保证各集市网点的经营秩序、方便交易,先后在小松、龙岗、屏山、横江等圩场建设了集市贸易公棚,在县城主要街道上设置了23个能拆移的钢架顶棚货摊。
  1985年,在各圩场开展“五好”集市活动,改变圩场“脏、乱、差”的现象,还配合有关单位,在各圩场进行衡器、饮食卫生等检查。查处了多起违章违法案件。
   第三节企业登记管理 县内企业登记,始自烟酒业。民国十八年(1929)县设烟酒事务所,隶属瑞金烟酒分局,办理烟酒登记14户。二十四年起,工商业登记由县政府建设科兼办,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共计426户,从业人员1970人,资本额26.15万元。其中:粮食业70户,从业330人,资本4.1万元;南货业50户,从业300人,资本2.5万元;医药业25户,从业79人,资本1.3万元;文化业12户,从业86人,资本3.1万元;服务业30户,从业100人,资本0.8万元。二十五年,石城成立合作社46个,社员4072人,股份4753股,股金13172元。二十七年,政府办理工商业营业许可证,全县经颁发许可证的共有109户,其中布匹业9户,南货业14户,医药业6户,屠业10户,豆腐、酒业21户,缝纫业7户,铁器业9户,木漆业5户,杂业11户,客栈饮食业16户。二十九年,登记的手工业28户,工人164人,资本10万元。其中制糖业4户,工人20人,资本5.2万元;造纸业24户,工人144人,资本7.5万元。三十三年十月至次年二月,对工商企业重新进行调查登记发照,全县共有工商企业314户。其中,布匹业25户,南货业105户,医药业16户,屠业20户,水酒业50户,五金业50户,雨伞业5户,染色业5户,其他18户。
   解放后,没收了官僚资本工商企业2户,对民族工商业则采取保护的政策。1951年,县工商科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由户主申请,工商科审核批准,发给执照。计有国营商店3户,从业人员33人,资金14.98万元;合作商业17户,从业人员105人,资金1.67万元;私营工商业913户,从业人员1810人,资金33.49万元;个体经济户982户,从业人员1036人,资金1.14万元。是年全县工商企业,经过企业登记管理,初步扭转了某些商业随意停业、转业及抽走资金的混乱局面,稳定了市场。
  1962年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清查整顿和全面登记。同时配合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重新划分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商。
  1979年进行了清理整顿核发营业执照的工作,经登记,全县有工业70户,交通运输业15户,建筑业3户,商业167户,饮食业8户,服务业19户。
  1980年,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在积极搞好国营和合作经济的同时,还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至1983年,全县共有工商企业205户,分支机构363个,从业752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99户,分支机构177个,从业4257人;集体所有制106户,分支机构186个,从业3267人。
  1985年10月,完成核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全县核准发照的工商企业266户,分支机构293个,从业人员745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105户,分支机构79个,从业人员3037人;集体所有制159户,分支机构214个,从业人员266人;其他经济2户,从业人员149人。
   [=此处为表格(表4—851985年县内工商企业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统计表)=] 在核发执照的同时,清理了党政机关和其干部经商所办企业。全县计5户,从业人员44人,资金14.8万元,除2户停办外,其余3户与原机关脱钩;整顿了原有的60个公司,撤销了5个不具备条件的公司,更改了5个名不符实的公司名称;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化肥、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归口经营工作,查处了个别的工商业者的违法行为;规定凡经核准开业者,都须亮证、亮照经营。
   第四节个体工商业管理 民国初期,个体经济由实业局管理。二十四年起由县商会管理。
   解放后,在社会主义改造以前,个体工商业由政府工商科管理。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个体经济均转入公私合营、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时南货业、西药业、烟酒业和杂业由贸易公司负责归口安排与改造;盐业由批发处专卖工作组协助管理;棉布、百货、五金、文具业,由百货分店负责归口安排与改造;饮食业(包括饭馆、菜馆、油果以及酿酒、做豆腐等),以粮食局为主会同食品、油脂公司负责归口安排与改造;国药业由供销社负责归口安排与改造。经过改造后,剩下个体商业314户,从业511人;饮食业32户,从业36人;服务业49户,从业59人。至1958年对个体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全县只剩下个体服务业3户,其他行业均归口安排到公私合营或合作小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私营个体经济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个体经济开始复苏。1979年县内有个体工商业4户,从业4人,至1980年增至311户,从业320人。1983年又增至1274户,从业1863人。1984年工商局增设个体经济管理股,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管理。1985年,继续贯彻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个体工商业又有发展。至年底统计,全县共有已发证的个体经济工商户2213户,从业4168人。其中:手工业129户、运输业121户、建筑业6户、商业1431户、饮食业180户、服务业47户、修理业226户,其他业73户。
   [=此处为表格(表4—86石城县1985年度各乡镇个体经济户统计表)=] 附:个体劳动者协会
  1978年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个体工商业者于1983年6月,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并在观下、小松、高田、横江、大由、龙岗、洋地、屏山、丰山、珠坑等公社相继成立个体劳动者分会,辖53个行业小组,708名会员。6月29至30日,县工商局主持召开首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50名。大会通过了《石城县个体劳动者章程》、《会员守则》、《服务公约》,成立石城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委员会,负责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团结广大个体工商劳动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11月26至28日,召开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12月,分会增至15个。
  1985年12月8至9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96名。通过了工作报告及有关决议和《章程(修改)草案》,选举协会组成人员。时辖15个分会。
   第五节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注册
  1976年,开始商标注册工作。至1985年,全县报送国家工商行政商标管理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下述4个: 东华牌石城酒厂1983年注册。使用商品:猕猴桃酒、三花酒、琴风酒等。
   赣运牌石城汽车保养厂1983年注册。使用商品:挂车。
   琴江牌石城文化用品厂1980年10月注册。使用商品:红、蓝墨水及胶水、浆糊等。
   石城牌石城制药厂1983年7月注册。使用商品:石城白药、风油精等。
   二、广告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5月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通知。相继在县城设了6处广告张贴栏,即东华路2处,琴江路1处,西华路3处。
   石城县文化服务部、县广播站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兼营广告业务。
   第六节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是社会主义经济流转中的重要法律形式,是以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的契约。1980年始行合同管理,于高田乡田心大队搞农商合同试点。1982年由县委统一部署,抽调100多名干部组成16个工作组,深入基层,全面推行合同制。是年全县共签订农商经济合同2770份,金额50万余元;签订工商合同5份,金额31万余元;其他合同1份,金额500元。1983年,全县继签工商合同14份,金额21万余元,其中:包销合同2份,采购合同11份,预约合同1份;签订农商合同36536份,金额778万余元。履约率达98%。随着商品生产不断发展,经济领域中的纵横联系日益频繁,签订合同数量增多。1985年,全县签订经济合同达6000余份,总金额5483万元。
  1985年,在配合发放《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同时,举办了12期经济合同训练班,培训学员432人。在普及《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健全了管理机构,建立了合同管理网,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石城县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接受56份价值2000多万元的合同鉴证工作。在鉴证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从中发现了4份无效合同、一份诈骗合同,为国家挽回了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5月成立“石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了18起合同纠纷案。在经济合同管理中,查处了经济合同中的违章行为1起,通过经济合同管理和合同的纠纷调解仲裁,加强了经济法制,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第七节度量衡管理 计量所 民国三十六年(1947),县政府始配技佐1人,检定员1人,从事度量衡管理工作。
   解放后,计量工作初由工商科兼管,1963年12月,成立石城计量站,编制5人。1966年“文革”开始后,计量站裁撤。1973年成立石城县计量所,配职工4人,隶属县科委领导。至1985年职工增至6名,下辖衡器厂1个。
   计量管理 明嘉靖八年(1529),国家统一制造戥秤、铁斛、铜尺发至县署,供征收钱粮、支付官俸及官民校量之用。
   清顺治十年(1653)开始,重新校正度量衡器。时度器有营造尺(鲁班尺)、裁衣尺、量地尺,量器有合、升、斗、桶、斛,衡器有天平、戥、秤等。并规定量器10合为1升、10升为1斗、2斗5升为1桶、2桶为1斛、2斛为1担;衡器每斤为16两,每两为10钱,每钱为10分。光绪三十四年(1908)规定,度以尺为单位,量以升为单位,衡以两为单位。
   民国十七年(1928),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规定国际标准制:长度以公尺、容量以公升、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但同时又推行市用制,长度以市尺,重量以市斤为单位,并校定1市尺等于三分之一公尺,1市斤等于二分之一公斤。但当时上述计量制仅在政府公文和统计表中出现,县内市场并未通用,仍沿用清朝度量衡器,即老秤、老尺、老升斗等(老秤100斤折合市秤106斤,老尺1尺折合市尺1.1尺)。三十二年城镇市场开始使用市用制。三十六年强制各商店购换市用制度量衡器。此后市用制逐渐推行,但农村仍多用老秤、老尺计量。
   解放后,1952年县工商科对全县度量衡器进行了清理和检查,规定统一使用市用制计量。所有商店和交易场所的度量衡器,经检验合格者打上火印准用,不合格者令其废弃。
  1960年6月,县内开始推行市斤10两制,但中医处方仍准用16两制的两钱分计量单位的戥秤。1963年12月开始废除石砣秤、篾盘秤和绳纽秤。1973年县计量所对粮食、商业、邮电等部门的计量器具进行了两次检定。翌年春、冬两次派人赴地区、省学习衡器检修和农化计量。1975年培训农化计量员一批,并在农村开展农化计量试检。同年检定县农机厂、石城保养厂和县五金厂游标卡尺100余件。1978年10月,实行戥秤改制,中药处方始以克为单位。1984年更换使用定量砣秤。同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基本单位:长度为米、质量为千克、时间为秒、电流为安(培)、热力学温度为开(尔文)、物质的量为摩(尔)、发光强度为坎(德拉)。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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