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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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25
颗粒名称: 第三十章 物价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2
摘要: 屠宰附加税民国三年起,规定屠户宰猪一头,征收400文。十八年改征0.15元,二十二年征0.20元,翌年改征0.40元。
关键词: 价格管理 价格体制

内容

屠宰附加税民国三年起,规定屠户宰猪一头,征收400文。十八年改征0.15元,二十二年征0.20元,翌年改征0.40元。
  房铺附加税民国初年起,商铺税银每百元抽收商会费1元,公安费0.5元,民国二十三年起,改为按照房铺租额征30%。
  地方附加税民国四年起,地丁每两带征附加税0.2元,米折每石带征附加0.52元。
  特产捐税民国二十七年起,开征土纸与烟叶捐。全县年产毛边纸日月两种约0.8万篓,每篓征收0.5元,共计0.4万元;星辰两种约1.8万篓,每篓征税0.4元,共计0.64万元;河岳两种约1.2万篓,每篓征税0.30元,共计0.36万元;上靠下靠干纸3种约0.4万篓,每篓征税0.20元,共计800元。土纸税合计1.48万元。全县产烟叶0.5万担,每担征税0.8元,共计0.4万元。
  月捐民国二十七年起,乡、保、甲开支经费,如自卫补助费、保学经费、保长补助经费和乡、保、甲长、乡里干事开会伙食费等,按月摊派到户,每户月捐0.5元至1.5元不等。
  义务劳动代金民国三十一年起,凡18至45岁之国民,每月应征用3天。如无劳动,按照当时就地工价折交。
  解放后,杂税有屠宰附加(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第三十章物价苏区以前,以自然经济为主,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价格时有涨落。
  苏区时期,由于遭受国民党的经济封锁,物资紧缺,物价上涨。尤以食盐、布匹、药材等为甚。
  民国二十四年(1935)起,物价稍趋平稳。二十九年起,政府金融混乱,滥发纸币,币值日贬,物价有涨无落,失去控制,甚至一日数涨。且因交通不便,货物全靠人力运输,运费昂贵,工业产品价格甚高,“斗米斤盐”,工农业产品比价极不合理。
  解放后,国家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先后采取了发展工农业生产,加强工农业产品收购、调运等措施,物价很快得到稳定。1960年起,由于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影响,集市农副产品价格猛涨。1961年,国家又采取措施,稳定了占人民生活支出60%的18类商品价格,至1964年国民经济好转,物价下落。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干扰,造成生产萎缩,物资减少、商品紧缺,为稳定物价,多数物资凭票供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农业生产体制改革,调动了工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发展,物资增多,物价相对稳定。解放36年来,由于国家逐步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工业产品价格,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逐步缩小。
  第一节机构民国十六年(1927)石城商业界始成立商会,兼管物价。
  苏区时期,物价由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管理。
  民国二十四年起,县物价复由商务会兼管。二十八年九月,始设石城县物价委员会,配主任委员及委员共7名,次年撤销。
  解放后,1950至1957年,县物价工作先后归县工商科和商业局管理。1958年11月29日,成立石城县物价委员会,负责管理物价。“文化大革命”中,物价委员会瘫痪。1978年恢复正常工作。1980年初配秘书1名负责具体工作,由经委兼管;同年10月17日,撤销物价委员会,成立县物价局,由计委主任兼管。1982年增配办事员2名。1984年4月配局长1名,办事员4名。7月25日成立物价检查所,配副所长1名,办事员3名。各有关单位相应成立了物价管理小组,配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至1985年,县物价局计有干部6名,物检所干部4名,全县共有专职物价员17名,兼职物价员41名,物价监督员133名。
  第二节物价管理明、清时期物价,随行就市。
  民国十六年起,物价由商会管,二十七年,物价由物价委员会管理。
  苏区时期,苏维埃政府为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组织外地商品输入和严禁私商哄抬物价的政策。
  民国二十四至二十八年间(1935至1939),物价仍以市场调节为主,物价有涨有落,但比较平稳。二十九年起,物价有涨无落,甚至一日数涨,失去控制。
  解放后,商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
  1950至1952年,物价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壮大国营经济的同时,发动群众投资入股组织供销合作社,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平价供应,打击抢购、套购、囤积居奇的私商。
  1953年,全国实行计划经济,采取物价“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物价管理既集中又灵活,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为促进农村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协调发展,适当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缩小江农业产品交换差价。同时,对私营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实行限制私商批发、核定零售商销货额和各类商品进销差率的办法,从而保证了物价的稳定。
  1955年,执行商品价格一律不准调高的规定。国家以粮价为中心,安排农产品比价,农产品价格,基本维持上年水平。
  1956年,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物价转为计划管理为主。同年7月,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暂时停止调整物价。
  1958年12月,实行商品分级管理,收购农副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如稻谷购价不足5.7元的,调为5.7元,对边远山区的商品,实行运杂费补贴。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的调整某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
  1961年8月,贯彻执行“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的政策,冻结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对粮、油、棉、棉布、棉絮、针织品和肉类、食糖、糕点等实行凭票定量供应;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费用由国家控制,保持原价。同年11月16日,县组织“商品物资清查小组”,清出价值30万元的商品投入市场。
  1962年,为了回笼货币,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少数商品如糕点、糖果、烟酒、炒菜等,允许国营和集体商店高价敞开供应。
  1964年8月起,国民经济好转,市场活跃,商品增多,价格下落。市场上除粮、油、糖外,其他商品取消高价,敞开供应。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弃,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调,商品紧缺,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冻结,其他商品价格上涨。
  1980年,实行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产品,各地一律不得提高价格的政策。1981年降低涤棉布销价,提高烟酒销价。
  1982年3月起,小商品价格管理下放至县,第一批下放357种小商品,次年第二批下放177种小商品。为了防止擅自提价,县规定地方工业产品价格分管权限,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品价格,仍由物价部门管理;二轻和乡村企业产品,由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产品有:煤炭、石灰、水泥、土纸等。其他产品价格和加工、服务性修理费标准,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物价局备案。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由企业根据作价办法,在不违背物价政策的前提下自行定价。
  1984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城市只管20种商品,农村只管11种商品,日用工业品按质论价。国家指令性的商品,执行国家统一价。执行浮动价格的日用工业品,采取多种灵活变通的价格办法,如:浮动价格、花色差价、季节差价、批量作价等。
  1985年4月起,价格实行重大改革。国家对农副产品取消统购包销制度,放开农副产品价格,调整粮价,实行市场调节。国营集体企业同样参与市场调节。凡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等,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工业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凡纳入统配计划的工业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必须单独列帐。同时放开农副产品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等价交换”。
  第三节物价检查民国时期,虽一度设有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但对物价任其自发涨落,很少进行检查。
  解放后,五十年代起,每年由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审价或物价检查。
  1959年3月,县人委组织人员,在琴江镇进行了对中央部署冻结的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检查。
  1963年5月15日,全县召开基层供销社物价会议,审查12个市场1478个品种的价格。其中:棉布191种,针织品283种,百货类726种,文化用品270种,丝绸类8种。按城乡差计算后,保持原价的有302种,占总品种的20.4%;提价的685种,占46.35%;降价的491种,占29.65%。
  1964至1965年,共计审查40504个商品价格,发现错价6187个。其中:错高的4403个,多收金额21140.22元;错低的1776个,少收金额10567.87元。供销系统退赔基层生产资料多收金额2549.32元。
  1973年4月22日,县开展全面物价检查。检查了国营、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的商品价和社队各种饮食、修理、医疗、运输业的收费标准。
  1979年11月,从商业、供销、粮食、卫生、手管、财政、工商、计量等单位抽调12名干部,分成3个小组抽查10个系统、26个单位、3470个品种的价格。查出错价584个,占总品种的16.8%。其中:错高的343个,占错价的58.7%;错低的241个,占错价的41.3%;自行提价31个,自行订价42个,压级压价克扣分量36个,工作差错22个,其他差错453个。
  1980年6月12日,对县属商业、粮食、卫生、文教、二轻、物资、农机、工业、交通、水电等系统及珠坑、丰山、小松、横江等有关单位的物价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发现不少违背物价制度现象:有的平价购进议价销售;有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尚未完成国家收购计划而搞议购议销;有的不执行物价审批制度,擅自订价提价,扩大议价商品范围;有的度量衡不准,分量不足;有的学校收费标准不一。对上述问题,抽查中都进行了处理。
  1981至1985年,每年进行二至三次较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或抽查。5年当中,共检查442个单位,650户个体工商户,查处违纪案66起,违纪金额计99464元,其中处理金额72659元。
  第四节商品价格一、商品零售价清至民国初年,石城农副产品价格偏低,工业产品价格高昂。清道光十年(1830),大布(粗棉布)每尺57文,民国十二年(1923),大布每尺1角,竹布2角,花绒缎1.15元,稻谷每石(百市斤)8毫。
  苏区时期,1933年,一块银洋仅能买到食盐1两,棉布5寸。
  民国二十四至二十八年间,物价基本稳定。稻谷每百斤1.5元,猪肉每斤0.17元,白棉布每尺0.1元,火柴每合0.01元。二十九年起,物价逐步上涨。三十年起,出现通货膨胀,至三十六年稻谷每百斤11.4万元,食盐每斤0.70万元,白棉布每尺0.66万元,火柴每合800元。翌年八月起,物价更是一日数涨。
  解放后,物价随各个时期生产情况的变化,曾出现几次起伏。
  解放初,由于民国时期带来通货膨胀的影响,一些不法商人大肆抢购物资,哄抬物价,一时物价波动甚大。
  1953年初,由于私商一度不愿经营,国营减少收购、减少库存、压缩资金,造成商品紧缺,供不应求。同年6月调整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配合组织货源、包销、加工、订货等措施,供求情况始有好转。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之初,农村出现一股吃空卖空之风,一时农副产品价格突降,猪肉(市斤,下同)由0.4元降为0.25元,鸡由0.55元降为0.30元。1961年后,物价猛涨,猪肉价高达8元、草鱼5元、鸡10元、红糖5元、月饼每块(重1市两)1.10元、南瓜炒肉(约1两肉)每盘5元,市场价格高出国家计划价几倍。时干部月工资只能买到一只母鸡。因此,国家对占城市居民生活支出60%的18类商品零售价格,按平价凭证供应。此外将少数几种商品实行高价供应,从高价糖果、糕点扩大到饭菜、烟酒、自行车、针织品。1963年物价下降,平价物资下降1.63%,高价物资下降37.5%,议价物资下降55.3%。1964年起,国民经济好转,牌价稳定,市价下降。与上年相比,大米下降46%,食油下降24%,猪肉下降19.5%,鸡鸭下降43%,其他农副产品下降4.5%。薯粉每斤仅0.23元低于牌价2分,红糖每斤0.65元,接近牌价,有的商品接近或低于1957年水平。
  [=此处为表格(表4—80 民国时期几个年份主要商品零售价格表)=] 单位:法币、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萎缩,商品紧缺,集市商品价格平均上升40%,比国家牌价高出90%,许多商品有价无货供应。
  1979年4月,提高猪、牛、羊、禽、鱼、蛋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30%,超购粮在统购粮基础上加价50%。仅卖超购粮一项,全县农民增加收入20余万元。同年又提高粮食、猪肉、牛肉、鲜蛋、鱼等5种副食品及与此相关连的饮食、糕点产品的销售价,共计195个品种、229个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27.3%。从而改变了部分商品销售价低于收购价格的状况。为了补偿正常提价而增加的开支,同年11月起,国家对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
  1985年,国家放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取消生猪派购和凭证供应,实行肉价补贴。城市居民及职工每人每月补助1.20元,由粮食部门代发。
  解放以来,县内市场物价基本稳定。1985年与1950年对比,价格上升比较大的是农副产品:稻谷上升286.18%,猪肉上升315.38%,鸡上升300%,白莲上升406.67%,重纸上升261.11%。价格上升比较小的是工业品:白细布上升3.45%,士林布6.67%,絮棉54.87%,肥皂15.79%,火柴66.67%。价格下降的商品有:食盐下降62.5%,38码解放鞋下降2.67%,煤油降37.5%。
  [=此处为表格(表4—81 解放后几个年份主要商品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二、物价指数解放前,物价指数资料缺。
  解放后,以1952年作基期为100,至1985年为202.25,上升102.25%。其中:食品 [=此处为表格页(表4—82 石城县各类主要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表基期1952年为100)=] [=此处为表格页(续表)=] [=此处为表格页(续表)=] [=此处为表格(续表)=]类上升193.07%,衣着类上升9.16%,日用品类上升25.57%,文教用品上升48.88%,燃料类上升7.86%,农具类上升258.89%,肥料类上升76.41%,农药及药械类上升60%,建材类上升233.42%。此外,服务项目收费指数也由1952年为基数的100,增加到1985年的110.05,上升10.05%。
  三、农副产品收购价解放前,农副产品由私商经营,产品大量上市时,私商压价收购,从无一定价格。
  解放后,农副产品由国家经营,从1953年起,国家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进行过几次调整。以1985年与1950年对比,稻谷上升332.08%,大豆上升72.73%,茶油上升36%,晒烟上升78.79%,生猪上升55.18%,杉木上升120%。
  四、工农业产品比价解放前,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很大,农产品价格低,工业产品价格昂贵。以民国二十六年(1937)为例,白米一市斗,仅能换取白棉布2.1尺、食盐10斤、毛巾1.5条、牙膏2支、火柴5.6盒。
  解放后,1953年起,国家几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使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不断 [=此处为表格(表4—83 解放后几个年份的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表)=] 单位:元缩小,主要农副产品的稻谷与10种工业产品的比价不断缩小。
  1950年每百市斤稻谷,仅能换白细布10.1市尺、解放鞋0.65双、肥皂7.71条、火柴19.53盒、食盐7.33市斤、煤油4.58市斤、铁锅0.37口、红糖9.77市斤、重纸0.81刀、清凉油19.53盒。
  至1985年,用同样1百市斤稻谷则可换白细布51.97市尺、解放鞋3.56双、肥皂35.43连、火柴62.36盒、食盐103.93市斤、煤油38.98市斤、铁锅2.64口、红糖23.98市斤、重纸1.20刀、清凉油119.92盒, 一百市斤稻谷,1985年比1950年可多换2.6倍的日用工业品。由于交换差价的缩小,农民从中得到很大的经济利益,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解放后几个主要年份稻谷与工业品比价见表4—84。
  [=此处为表格(表4—84 解放后几个年份稻谷与工业产品比价表)=] 单位:元第三十一章工商行政管理清中叶以前,县内商品经济落后,无专门工商业行政管理机构。
  清末起,县内民族工商业逐渐兴起,经济有所发展,行业增多。为便于征收各种课税,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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