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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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22
颗粒名称: 税种税率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6
摘要: 民国时期税种税率烟酒牌照税民国三年七月开征,县代中央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整卖营业每期缴费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8元,乙种4元,丙种2元。十七年四月起,改为四季换照,整卖营业甲种每期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售营业甲种12元,乙种8元,丙种4元,丁种2元,戊种0.5元,三十年划并营业牌照税。 烟酒税民国四年开征,税目有烟叶、烟丝、土酒、烧酒等。税率多次变更。二十八年归并货物税。
关键词: 税种 税率

内容

民国时期税种税率烟酒牌照税民国三年七月开征,县代中央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整卖营业每期缴费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8元,乙种4元,丙种2元。十七年四月起,改为四季换照,整卖营业甲种每期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售营业甲种12元,乙种8元,丙种4元,丁种2元,戊种0.5元,三十年划并营业牌照税。 烟酒税民国四年开征,税目有烟叶、烟丝、土酒、烧酒等。税率多次变更。二十八年归并货物税。
  屠宰税民国四年开征,税率从量定额,宰猪一头征税3角,牛1元,羊2角。六年改为猪每头征税4角2分。十二年改为招商包办。二十一年实行委办制,猪每头征税7角,二十六年增为1.22元,翌年增为3元(以70%存县,22%解省,8%为经征费),三十年增为6元,三十六年改为从价计征,以肉价5%纳税,是年县内肉价一年数涨,税价亦一年数调,四月每头2万元,六月3.5万元,八月5万元。
  印花税民国十七年开征,税率凡35类,征收按各发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金额3元以上者贴花一分,二十三年起,托邮局代办。二十九年划由直接税机构管理。三十一年起,贴花范围仅包括交易凭证、许可凭证、人事凭证三项,税率分为分级、定额、比例3种课税标准。
  营业税民国二十四年开征,凡工商业户,不分经营性质,均按营业额、收益额、佣金额按率纳税。三十年十二月规定,以营业总收入额课征3%,或以资本总额课征4%,税额的70%解省,30%留县。
  统税民国二十五年开征,就厂或就地征收,规定纳税后货物通行全国不再征税。石城税目有土烟、土糖、土酒、木竹等。税率烟叶30%,烟丝15%,土糖、土酒从价40%,木竹从价10%。
  所得税民国二十五年开征,课税范围: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资本0.2万元以上所得合资本额5%以上为起征点。税率根据资本及所得额分五级,第一级为3%至第五级为10%;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以每月30元为起点课5%,分级超过额累进制,最高额月收入800元课12%;第三类,证券利息所得,一律5%课征。三十五年起,提高税率和起征点。
  遗产税民国三十年开征,采用比例、累进两种税率:0.5万元至5万元者,征1%比例税,超过5万元者,除1%比例税外,另征超累进税。此税分为16级,按级累进1%至50%。
  货物税民国二十八年,把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税目有烟、酒、糖。三十年又增加皮毛、竹木、陶瓷、纸箔等。税率从价15%纳税,当年税率改为卷烟100%,熏烟30%,酒类100%,火柴20%,糖及迷信用纸60%,饮料品20%,化妆品45%。
  营业牌照税民国三十年将原牙帖、当帖、屠宰税等,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税率以资本划分等级者,全年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5%,以营业总收入额划分等级者,全年不得超过营业额总收入额的2.5%。
  使用牌照税民国三十年开征,将原车船捐及其它使用牌照税性质的捐税,改称“使用牌照税”。征收标准,人力车每辆每年10元,船每只12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三十四年开征,征收标准筵席按原价10%,戏剧30%。苏区时期税种税率营业税 1931年12月开征,税率从资本200元至10万元分为13等,税率2%至18.5%。200元以下及肩担小贩和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产品者,一律免征。
  屠宰税 1932年1月开征,税率每头征收0.5元。 解放后税种税率货物税 1950年开征,税目共有358个,分别制定15个税率。石城开征税目税率,计熏烟30%,烟叶20%,烟丝30%,鞭炮20%,白酒10%,土甜酒40%,土糖20%,茶叶5%,植物油5%,原木、原竹、水产品、陶瓷、砖瓦、土纸等均为5%,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开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额为课税标准的,一般在1%至3%;按营业总收益额为课税标准的,一般在5%。所得税按经营利润总额分21级,由5%至30%不等计征。1958年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 1950年开始,由凭证书主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交纳,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1953年并入工商营业税内征收。1956年修订印花税条例后,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凭证有帐簿、帐单、发货票、领钱收据、债券等,税率均为3%,契据则为1%至3%,委托承揽契据等税率为万分之三,保险契据税率为万分之一;按件定额贴花的证件有不能载明金额的契据按件贴花0.5元。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税目有猪、羊、牛,1950年起按实际重量从价10%计征,1953年提为13%,1957年降为8%,1965年为简化征收手续,改按标准重量(100市斤)征收,当时国营牌价猪肉每百斤为95元,税率8%,每头猪税额征收6元,1967年起,改按头定额计征,每头猪征税3元,牛3元,羊0.3元,至1985年底未变。
  交易税 1950年开征(专指猪、牛、羊交易),税率按成交金额5%向卖方征收。1966年起,公社大队集体购买耕牛,用于农业方面者免税。1974年起,商业部门收购菜牛不收交易税。1978年起,停征农村牲畜交易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1年开征,税目有电影、筵席、旅馆等。税率电影按售票总额的10%,筵席按消费金额的10%至20%,起征点3元。1952年改称文化娱乐税,电影税率照旧。而筵席、旅馆并入营业税,1959年暂停征,1966年停征。
  利息所得税 1951年开征,税率按存款利息额的5%计征,委托银行代扣代缴,1959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试行开征,将12种主要产品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附加税、印花税等合并简化,从产到销一次征收。县内计征5种产品。税率:烟叶45%,木材10%,羽毛10%,白酒50%,土甜酒40%,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开征,是年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税率略有提高,1973年合并为工商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开征,以季计税,乘人汽车每辆15至80元,载重汽车每吨4至15元,自行车每辆0.5至1元,以后又有调整。1973年并入工商税,同年停征。其发照管理工作,移交公安局和交通管理站联合办理。
  工商税 1973年开征,是年将工商统一税(含货物)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简化为工商税。1984年利改税时,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
  产品税 1950年开征,时称货物税,1953年将卷烟等12种产品并入商品流通税,其余以货物税征收。1958年第二次税制改革时,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年析为产品税。税率:烟叶、熏烟叶、烟丝、土甜酒为38%,茶叶25%,土糖、原木、砖瓦10%,松香15%,鞭炮30%,陶瓷12%,生猪、化肥3%,植物油8%,焚化品55%,原竹、电力5%。
  增值税 1983年1月起试行。1984年10月起,扩大征税范围,调整了税率。甲类:机器机械由10%调为14%,农业机具仍为6%。乙类:自行车、缝纫机仍为12%,电风扇由25%降为16%,原料药10%,成剂药12%。1983年在石城保养厂试行增值税,1984年增加县农机厂征收试点。1983至1985年计征增值税20.26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开征,征收对象为企业单位,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分为4级:全年发放总额不超过二个半月标准工资额者为一级,免税;超过二个半月为二级,税率30%;超过4个月为三级,税率100%;超过六个月为四级,税率300%。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除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和劳改企业暂不实行外,其余企业一律实行。税率: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15%;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则适用老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55%。按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全县有大中型企业10户,小型企业28户,其他企业4户,共计42户,实征500763元。1984年起,按第二步利改税划分标准,共征356293元。
  盐税按规定,农牧渔业、工业用盐,产地免征盐税,后改变用途,则须补税。石城主要是对此类食盐进行补查征税工作。1984年10月公布盐税条例后,已查补盐税29568元。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凡国营或集体企业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货款、其他自筹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均应征收建筑税,税率10%。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列为工商业税中的一部分,实行全额累进征收,税率共分14级,最低为5%,最高为30%,同年12月修正税率改为21级距的全额累进税率,相应提高税率,最低一级为5.75%,最高为34.5%。1953年将随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地方附加并入所得税,1958年,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称工商所得税。从此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建社初期免税一年,以后依21级累进税率征收。1957年改按5级累进税率征收。1962年起改为比例税率不论所得额大小,一律按39%的比例征收。1979年起,对基层社的饮食、服务和修理部分改按20%的税率征收。1983年利改税后,县以上供销社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又改征工商所得税,基层仍按老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5年开始采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手工业合作所得税 1954年以前建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免征3年,1955年以后建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减半征收2年,其余一律按21级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调整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1年起,实行增长利润部分减半征收。1982年起,对城镇集体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安装和饮食业实行以1981年课税所得为基数。
  公私合营企业所得税 1956至1957年按二十一级累进税率征收。1958年定息以后,合营停征所得税,改为利润上缴。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950年按十四级累进税征收,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62%。1951年改按二十一级累进税征收。1963年复按十四级累进税率征收,并实行加成,加成幅度,全年所得税额在1800至2500的加一成,在2500至3500的加二成,在3500至5000的加三成,在5000以上的加四成。1980年10月后,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5年起,对小商贩实行以进货额分五类定额,代扣代交,定额征收。
  营业税 1950年营业税列为工商业税中的一部分。税率:日用品商业2%,奢侈品营业3%。1953年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税率调为日用品商业2.5%,奢侈品营业3.5%。1958年为工商统一税乙,税率:商品零售、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其他服务业均为3%,临时营业10%,批发免。1973年列为工商税中一目,税率同前。1984年10月实行独立营业税。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社、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他各项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商业零售3%,批发10%,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其他服务业均为3%,临时营业5%至10%。
  文化娱乐税电影、戏曲等税率为5%,1966年10月停征。1984年10月列为营业税的税目,按30%征收。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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