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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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21
颗粒名称: 税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7
摘要: 民国初期以前县工商税无考。苏区时期征收工商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税率从资本额200元至10万元分为13个等级,征2%至18.5%。资本低于200元者,一律免税。烟叶税率为30%,烟丝税率为15%,土酒从价40%。石城开征6种,即货物税、工商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嗣后,税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开征税种相应有所调整。修订后,税率一般增加0.5%至1%。至年底,全国只有8个税种,石城开征5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集市交易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则保留税种暂未开征。对农村新办乡镇企业和城镇待业青年兴办的服务行业,实行定期免税照顾。
关键词: 工商税收 税收

内容

民国初期以前县工商税无考。
  苏区时期征收工商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税率从资本额200元至10万元分为13个等级,征2%至18.5%。资本低于200元者,一律免税。
  民国二十四年起,税收项目有烟叶税、烟丝税、土糖税、竹木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等。翌年,行业概分二大类:一为制造业,按资本额课征;一为物品贩卖业,按营业额课征,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的税率为千分之五、八、十3级,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分为千分之五、十、十五、二十4级,各依业别,异其税率。三十一年起,税目有矿税、货物出厂税、货物取缔税(烟、酒)、战时消费税(油类、药品、纸张、木炭、毛皮税等)。翌年起,全县税收以烟叶为大宗,新统税以毛边纸为大宗。烟叶税率为30%,烟丝税率为15%,土酒从价40%。
  解放初期,沿旧税制征税,税种有:货物税(又名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工商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包括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等)。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规定,除农业税和关税外,全国开征12个税种。石城开征6种,即货物税、工商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嗣后,税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开征税种相应有所调整。
  第一次税制改革:自1953年底始,试行商品流通税,将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简并为商品流通税。从产到销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税率,将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适当调高了一些产品税率。土纸由5%调为7%,毛茶由20%调为25%,红糖由20%调为25%,但粮食则由3%降为2%;特种消费行为税内的饮食服务部分并入营业税,而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称“文化娱乐税”;交易税内的粮食部分改征货物税,棉花部分并入商品 [=此处为表格页(表4—76 1949至1985年农业税)=] [=此处为表格页((公粮)完成情况表)=] 单位:稻谷、百市斤流通税,牲畜部分改称“牲畜交易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印花税与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修订后,税率一般增加0.5%至1%。
  第二次税制改革:自1958年起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征税办法,一般不征中间产品税。调整部分产品税率。改革后,县内开征: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关税等7种。
  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
  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管理,对家禽、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3年,将“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列入“预算收入”科目。
  1966年10月起,停征“文化娱乐税”,11月12日起,停征“集市交易税”。至年底,全国只有8个税种,石城开征5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次税制改革:自1973年起,合并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由103个,简并为44个;调整少数税率: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将农机、化肥、农药的税率由5%降为3%,水泥税率由20%降为15%,同时适当提高了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废除了中间产品的征税规定。
  改革后,石城实际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税3种。
  1979年起,对农村社队采取轻税政策,减轻农民负担,以利发展生产。凡社队生产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机及零配件、农具、糖化曲、电力和公社批准在本社范围内,用于集体修理、添制农机具、农田水利建设、防洪抢险、修桥、修路、修建猪牛栏、仓库、晒场、知青点、合作医疗、民办学校的原木、原竹、砖瓦、沙石、石灰、水泥、陶瓷、涵管、草袋及其加工收入等,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83年开征国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从元月1日起,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
  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并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后,县内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奖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9种。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集市交易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则保留税种暂未开征。对农村新办乡镇企业和城镇待业青年兴办的服务行业,实行定期免税照顾。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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