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期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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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18
颗粒名称: 征收期限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摘要: 清至民国初期,规定地丁上忙二月开征,四月完毕,下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漕米九月初一开征,分为三限,一月一限,初限不加,二、三限按限加价。后经折中酌定,各属当年地丁,以阳历4月1日为开征之期,至次年2月底为初限,照定价征收,迟至三、四两月完纳者为二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洋2角,5月以后为三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洋4角。米折以10月16日为开征之期,至11月为初限,照定价征收,12月为二限,每石加价银洋……
关键词: 税收政策 征收

内容

清至民国初期,规定地丁上忙二月开征,四月完毕,下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漕米九月初一开征,分为三限,一月一限,初限不加,二、三限按限加价。后经折中酌定,各属当年地丁,以阳历4月1日为开征之期,至次年2月底为初限,照定价征收,迟至三、四两月完纳者为二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洋2角,5月以后为三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洋4角。米折以10月16日为开征之期,至11月为初限,照定价征收,12月为二限,每石加价银洋3角,次年1月以后为三限,每石加价银洋6角。
  民国二十四年(1935),规定田赋每年分二期征收,第一期,七月一日开征。第二期,十一月一日开征。十二月底为初限,次年一月底为二限,二月底为三限,三限催而不交者,由政府派警押送司法机关强制收取,或以其他资金抵交。三十年规定提前开征,第一期四月一日开征,第二期九月一日开征,逾期分限加罚。三十三年,规定田赋自开征起满三个月收齐,逾期未满一个月者,加征5%,二个月者加征10%,逾二月以上者,加征20%。三十六年起,由省政府规定各县启征日期,一律自九月十六日开始,逾期未交清者,附加处罚,并收取草鞋费。
  解放后,征收分为夏粮和秋粮两期。夏粮征收以稻谷登场以后开征,凡未交清者,待至秋粮晚谷登场以后收清。由于农民关心国家利益,每年均能如期交清。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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