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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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17
颗粒名称: 农业税制
分类号: F81
页数: 3
摘要: 农业税旧称田赋,历来即有征收。明洪武元年(1368)清查田赋,定赋役法,分编户籍“赋役黄册”和田亩“鱼鳞图册”。“黄册”载丁口徭役,“鱼鳞册”载田亩租赋。赋分夏税、秋粮两类,夏税纳钱钞银两,秋粮纳米麦桑丝等。嗣后,因人口有消长,而田亩不变,故改按田征赋,按赋征役。至洪武九年,令以银1两或钱1000文、钞10贯,准折租米1石。始定以米麦为税粮称“本色”,银钱折纳税粮称“折色”。正统元年(1436),……
关键词: 税种 农业税

内容

农业税旧称田赋,历来即有征收。明洪武元年(1368)清查田赋,定赋役法,分编户籍“赋役黄册”和田亩“鱼鳞图册”。“黄册”载丁口徭役,“鱼鳞册”载田亩租赋。赋分夏税、秋粮两类,夏税纳钱钞银两,秋粮纳米麦桑丝等。嗣后,因人口有消长,而田亩不变,故改按田征赋,按赋征役。至洪武九年,令以银1两或钱1000文、钞10贯,准折租米1石。始定以米麦为税粮称“本色”,银钱折纳税粮称“折色”。正统元年(1436),征收布捐税银,交米麦1石,可折银2钱5分。布捐银入内宫承运库,谓之“金花银”。
  隆庆元年(1567),试行“一条鞭法”,将赋役杂税折成银两,按田亩计征。万历六年(1578)清查土地,整理田赋,此后赋役繁兴,加丁加派,尤以迫辽事急,增加军饷,每亩加征地亩捐银3厘5毫,第二年又增加3厘5毫,第三年再加征2厘,通合为9厘,相沿成例,遂定为税额。
  清初沿明制,康熙五十二年(1713)起以五十年丁册为定,续生人丁,不增加赋役,故自康熙五十三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的57年之间,续生人丁未曾增加赋额。
  雍正五年(1727),将丁银摊入田粮内,统以田亩计征,每年均摊一次。统一征银,称“地丁”,以“两”计征。
  同治二年(1863)起,将丁、漕(上解田赋)二项,改为折收制钱,由官方换银解兑,每地丁1两,连加耗羡折收制钱2400文;漕米1石折收制钱3000文。其后,银价渐昂,以钱换银不敷支解,同治七年,改为每米1石,收银1两9钱,以1两5钱解部,2钱7分提充本省公费,其余留县支用。此后,新政繁兴,赋额有增无减,至宣统年间,每两地丁实征银1两4钱9分。
  民国初,将地丁项,并征分解各项删除。凡属地丁项下,统称地丁,凡属漕米项下,统称米折。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后因钱价日贬,于民国三年(1914)改为地丁1两,征收银洋2.20元,米折1石,征收2.90元。四年七月,增派中央专款,于兵米项下,每两征附加税0.30元,米折每石征附加税0.50元。附加税以五成解中央,二成解省,三成留县。是年,江西财政厅颁发表式,通令各县,将现行田赋科则查报,石城所报一等田计1520顷42亩。十六年田赋由中央拨交各省收管,鉴于款目繁多,实现化零为整,地丁每两征收银洋3元,米折每石征收4元。
  苏区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财政部规定:农业税率按各人分田多少累进率计征,贫农、中农每多分1担田,税率累加1%,富农税率高于贫农1倍。雇农、工人,分得田地一律免税,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税点,但生活尚有困难者,由乡苏维埃政府证明核减或免税,红军家属按优待条例免税。
  民国二十四年(1935),废除丁米、屯粮名目,称为田赋正税,将银米改征银洋。田地山塘每年征收田赋正税,在实行地价税之前,按照原科则,地丁每两3元,米折每石4元的标准征收,但其征册仍列银两,而串票则记元角分之数,并每元正税,带征地方附加0.3元,内以35%为教育经费;保安附加0.4元,解缴省库充保安队经费;保甲附加0.2元。合计每元带征各项附加0.9元,直至二十九年,均按此数计征。
  三十年,抗日战争期间,军糈民食十分紧张,为筹集军粮和解决城市居民粮食,于同年8月起,田赋改征实物(稻谷),每赋额1元征收稻谷2斗。三十一年,以抗日战争需费浩大,又增征一倍,每赋额1元,征收稻谷4斗。同时还实行随赋带购的办法,名叫“征购”,每赋一元征购3市斗,征购的粮食,规定付给价款,因财政困难,实行搭发粮食库券,规定其库券自第二年起,可分年抵缴征实物的田赋,库券有息。三十二年,因财政赤字增大,随赋带购的粮食,全部不付价款,也不发给库券,改征购为征借,每元赋额征借2市斗,征借的粮食,规定分五年抵缴征实的田赋。三十四年,抗战胜利,中央下令免征一年。但省、县转向收购余粮,当年全县收购余粮6万石(每石100市斤)。翌年,恢复省级田赋制,田赋收入中央三成,省二成,县五成。同时规定田赋每元征实1斗7升征借1斗之外,又带征省、县公粮1斗1升,收入省、县各半。并规定征借五年后开始分年摊还。但未到期,民国政府已逃亡,分年摊还自然落空。三十七年,粮户除负担征实征借外,每正税1元负担省县公粮0.75斗,省区自卫及优待谷1斗,添补县乡不敷公粮1.25斗,共计3斗,另征购粮2.306斗(合57斤)。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两项。其附加比例,1957年以前,均在10%以内,1958年增为15%,1959至1960年为12%,1961年至1963年降为5%,1964至1985年一直稳定在10%。
  公粮的征集:1949年,以农村大户摊派为主。1950年实行累进税率制,即按贫农不超过实产的10%,中农15%,富农25%,地主50%的税率计征。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全县进行查田定产,评定常年产量为7598万斤,实收公粮1096.39万斤,占当年实产的17.46%。1953年起,实行“依率计征,依率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为集体所有,公粮征集,统以生产队为单位交纳,由粮食部门收纳后,折款交县财政。1961年调整人民公社内部关系,分给社员自留地,相应调减了计税常年产量,调减公粮36.68%。1960年以前每年税率均在15%左右,1961至1962年税率下降为11.5%,并免征5%的省附加税。1963至1977年每年税率改为12.5%。1978年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税率降至12%。1979年规定人平口粮在起征(1979年为400斤,次年为450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公粮。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公粮由承包户完纳。1985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农民交纳公粮,可以折征。折征价格实行“倒三、七”比例,30%按统销价,70%按统购价,每百斤为15.59元,正税减免实行先征后减。
  省县两级附加占正税比例,除1967年为12%外,其余每年均为10%。
  实征公粮(包括地方附加)占实产比例:1953至1960年在10~16%之间,1961至1968年为7%左右,1969至1977年为5%左右,1978至1983年降至4%以下,1984至1985年略有上升分别为4.04%与4.68%。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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