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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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2
摘要: 明、清时期,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额解体制。
关键词: 国家财政 财政管理体制

内容

明、清时期,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额解体制。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后因各地军阀混战,财政体制一度混乱,时或下解下拨,时或自收自支。民国十六年(1927),县财政经费由省统筹统支,每年岁出经费,由省核定拨给,岁入捐税亦由省统制。
  苏区时期,1932至1934年,县苏维埃财政由中央财政部统一支配,实行收支分开,各成系统的财政体制。
  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七年,按省、县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县财政收入仅有各税附加、公产、学捐等,支出有自治费和小学经费等9项。县署经费与各事业费支出,均列入省、地方财政。但由于收入划分,支出分配,均由省定,县财政收支极不稳定。为解决支出,需自筹收入,遂增加捐税摊派。
  二十八年,因支援抗日战争,县财政增加战时非常预算,次年,将非常预算收支列入普通收支编列。
  三十一年,地方税收和县政府经费及各事业费支出,划归县财政,实行自筹自给的财政体制。三十五年七月至三十八年九月,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解放后,1950年实行中央集中制,县财政收入统解中央,支出再由中央划拨,实行收支两条线。1951年,实行中央、大区、省三级财政体制,省以下由省统筹统支。
  1953至1958年,实行“按收入分类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类)、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与工商税收中的地方各税、公债收入与工商税收中的工商业税。工商所得税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每年核定的比例分成(其中:1953年和1954年全部上交省财政)。从1958年起,工商税中的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改为统一税,作为调剂收入,以解决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不足正常支出的部分。除正常支出外,还有专项拨款支出。
  1959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各项财政收入,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财政收支,按上级核定的收入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石城总额分成比例均在45%至65%之间不等。在核定支出的基础上,支大于收的差额,由上级拨补。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体制。即核定收支总额、收入分成、定额补助、收支包干、超支不补。此时期,上级核定石城县收入总额留成比例为50%。
  1974至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和“体制分成与超收分成”的体制。上级核定石城县收入留成为50%,固定比例留成为3%,超收分成为30%。
  1976至1979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但体制分成收入仍保留,石城留成比例为50%,体制分成比例年年各异。
  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即将财政收入的企业收入、所得税收入、屠宰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商业、医药、供销社收入划为比例分成收入,工商税划为调剂收入三类。同时,划分收支包干范围,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石城除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工商税80%的调剂收入外,仍然不足,上级核定每年补助205.76万元。1982年起,农业税又实行实收任务比例奖,企业实行盈亏包干,超收分成。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新体制。
  支出方面,凡属县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职权范围的支出,都列为县财政支出。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从1976年起,改由建设银行专办,不列入县财政支出范围。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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