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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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0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贷款
分类号: F830.5
页数: 5
摘要: 明、清时期,急需用钱者,多持物件向当铺典当,当期10天,1月、1年、2年不等,月利1.5%,最长当期为2年,期满后4个月为下限期,逾期未赎便为“死当”,当物归当铺拍卖。
关键词: 信贷 贷款

内容

明、清时期,急需用钱者,多持物件向当铺典当,当期10天,1月、1年、2年不等,月利1.5%,最长当期为2年,期满后4个月为下限期,逾期未赎便为“死当”,当物归当铺拍卖。
  民国时期,民间有高利贷借贷,利息加三加五不等,还多要以田地或房屋作抵押。逾期未还者,则抵押物归高利贷者。此外,民间还有月会、七人会等,利息较轻。
  苏区时期,废除一切高利贷。1932年,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借贷利率短期不得超过一分二厘,长期周年不得超过一分。同时组织互济会,互济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费,二是募捐。
  民国二十四年(1935),江西省发放石城农业贷款5.4万元(法币,下同),三十七年,裕民银行石城办事处发放农业贷款24亿元,其中:纸张贷款20亿元,蔗糖贷款3亿元,其他1亿元。
  解放后,贷款分工商贷款和农业贷款两大类。解放初期,所有贷款业务,概由人民银行办理,农业银行建立后,农业贷款及农村工商贷款改由农业银行办理。1976年建设银行建立后,又承担少量的基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一、工商贷款工商贷款是由银行给企业提供的,为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商品流转计划所必需的短期周转流动资金。1950年开始发放,重点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同时适当扶助私营商业的购销业务。至1952年底,全县商业贷款余额13.6万元(折合新币),1953年起,为了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紧缩对私贷款,大力支持国营工商企业贷款。对国营商业贷款,初时实行财务扎差办法,即根据其财务收支计划,差额由银行包贷。自1955年第三季度起,逐步改为分类放款,明确划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使用范围。规定商业的非商品资金由财政解决,银行只解决商品资金的需要。这期间,县内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与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开立了存贷合一的结算户,实行购货借款,销货还款。1955年底,全县工商信贷余额147.7万元,其中:商业信贷145.6万元,占98.58%;手工业贷款2.1万元,占1.42%。1957年县农机厂开办,始陆续办理国营工业贷款。1970年省属钽铌矿建立贷款关系后,工商贷款大幅度上升,年底工业贷款已由上年的1.4万元,上升到110万元,增长78.57倍。1979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为1336.7万元(其中:工业140万元,商业1196.7万元),比1955年增长7.02倍。1979年起,根据“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原则,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给予了中短期设备贷款。
  1980年,人、农两行分设后,供销社、农机公司贷款,划归农行办理,人民银行仅对国营工商业和城镇集体工商业办理贷款。年底全县工商贷款余额为1574.6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国营工商贷款余额1097.3万元,中短期设备贷款10.3万元,农业银行农村工商贷款余额477.3万元。此后,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私营工商业亦同样视其需要给予贷款,农村工商贷款大幅度上升,至1985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共2801.9万元。其中:工商银行贷款(商业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医药、新华书店,工业包括钽铌矿、物资)余额983.6万元,农业银行工商贷款(商业包括供销社、个体户、工业包括农机厂)余额1869.1万元。
  二、农业贷款农业贷款是国家支援农业生产资金的要组成部分。根据用途不同,分为短期与长期两种,即生产费用贷款为短期,生产设备贷款为长期。解放初期,由于市场物价还不够稳定,当时的农业贷款,采取实物贷款方式。1950年春,县人民银行先后在屏山、小松、城区三个区贷放稻谷10万斤,帮助584户贫苦农民解决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困难。粮食登场后,贷放稻谷即全部收回。1951年发放农业贷款45923元(折新币)给农民购买耕牛、种子、肥 [=此处为表格(表4—61 石城县银行贷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料、农具和修理水渠工程等,贷款补助粮100万斤,受益农户682户(其中:贫农498户,雇农86户,中农98户)。1952年发放农业贷款4.4万元,粮50万斤,受益农户4070户。1953年,农村进入互助合作时期,为了帮助贫苦农民尽快地组织起来,农业贷款转向扶助集体经济为主。1955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适时地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7万元,到1956年末,全县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款15.5万元,支持7524户贫困户缴纳股份基金156152元。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业贷款着重支持人民公社的各级核算单位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农业生产费用和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困难。自1950至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以前的29年间,全县累计发放各项农业贷款2193.3万元,年平均75.6万元。1979年底农业贷款年末余额为143.8万元,比1957年增加6.63倍,比1965年增加1.28倍。
  在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高潮中。部分贷款用于盲目支持冒进活动。如1958至1960年观下古樟、屏山陈坊、新坊等地,未具备条件,便一哄而起大办养猪场,银行给予贷款27.73万元,结果因大量死猪,有9781元贷款无法收回,终致豁免。在支持灾区穷队工作中,对“生产自救”的方针领会不够,存在着恩赐观点,助长了部分人的依赖思想,致使部分农贷无法收回,最后不得不豁免。1969年3月又豁免1961年以前的银行贷款旧欠达303070元(其中:集体贷款291853元,个人贷款10130元,归地方收回的1086元,信用社农贷旧欠29588元)。
  1980年起,农业贷款和农村工商信贷归农业银行办理。年底各项贷款余额为658.7万元,其中:农村工商贷款477.3万元,农业贷款181.4万元。1981年起,农业贷款由原来扶助集体转为集体个人同时扶助,资金投向亦由原来以粮食生产为主,转向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安排。是年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上升为815万元,1983年机电产品和非机电产品报废冲减银行贷款计56.64万元。至1985年农行各项贷款猛增为2168万元(其中:个人贷款22万元,比1981年增长10倍)。
  三、基建贷款 [=此处为表格(表4—62 石城县建设银行拨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基建贷款,从1977至1985年11月20日止,建设银行信贷收支未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仅办理少量的建筑业活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信托贷款,计98.06万元。1985年11月20日起,建行的信贷收支正式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年底贷款余额为32.39万元。此后,建行贷款开始向工商企业生产、流通、固定资产投资延伸,贷款业务量开始增大。
  第五节侨汇侨汇是国家筹集外汇资金重要来源之一,国家一贯坚持实行保护侨汇便利侨胞和服务侨胞的政策。石城在外华侨,主要分布在美国、加拿大、泰国、马来亚、新加波、菲律宾、印尼、西德、日本等国,还有定居在澳门、香港地区的同胞,共115户504人。县人民银行自1976年10月开始代理中国银行侨汇业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侨汇日益增多。1976至1985年底,先后共解付侨汇525笔,金额折合人民币计216036元。
  [=此处为表格(表4—63 侨汇金额统计表)=] 单位:元第六节基建投资县内基建投资,在设立建设银行之前,由县财政局兼办,1976年6月1日起,由建行主办。1978年以前,基建投资均为拨款。1979年起,除拨款投资外,对有偿还能力的基建单位,试行改基建拨款为贷款。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全面实行了“拨改贷”。
  一、基建拨款 1976年开始,主要用于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全县年平均拨款单位12个。1980年以前,每年拨款任务70万元左右。1980年增加老区建设拨款,1981年因省属钽铌矿开发海螺岭矿区,拨款任务逐年增大。从1976至1985年全县基建拨款共计1637.65万元。其中: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拨款1402.65万元,老区建设拨款235万元。
  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拨款1976至1985年累计总额1402.65万元,其中用于生产性投资1150.3万元,占总投资82.01%,非生产性投资138.06万元,占17.99%。1976至1985年拨款投向情况是:石城钽铌矿、石城保养厂、县农机厂等606万元,占总额的43.2%;岩岭水库、洋地和大由林区公路、县气象站、大由草场等551.66万元,占39.32%;汽车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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