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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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598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七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56
页数: 16
摘要: 古代县内金融,见有记载者有:明洪武八年(1375),通用大明宝钞;清乾隆初年起,通用制钱和银两;嘉庆元年起,始用银元;道光年间,县内民间始有私营当铺,收当金银首饰或生活用品。宋、元情况无考。
关键词: 财政金融 金融业

内容

古代县内金融,见有记载者有:明洪武八年(1375),通用大明宝钞;清乾隆初年起,通用制钱和银两;嘉庆元年起,始用银元;道光年间,县内民间始有私营当铺,收当金银首饰或生活用品。宋、元情况无考。
  民国初期,县内当铺关闭,高利贷逐渐盛行,市场通用以银洋为本位。
  苏区时期,县内始设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石城支行,管理金融,发行货币,收兑金银。
  民国二十四年(1935),县内通用“法币”,二十九年九月起,设立江西裕民银行石城办事处,办理金融业务,后来由于滥发法币,引起物价飞涨,金融混乱。
  解放后,金融由国家银行管理,1949年9月30日起,县内通用“人民币”。1950年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石城支行后,因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又增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至1985年县内已有四家石城支行,分工负责现金管理,农村金融,基本建设投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组织结算,办理汇兑等金融业务。从1950至1985年的36年中,实现了信贷基本平衡,货币相对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
  第一节机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石城县支行 1932年3月成立,初配行长、保管、会计各1名,后设总务、营业、出纳、会计4个科,共有职工16名。支行工作,主要负责保管、统计各区打土豪没收的银钱及收购金银,每月一次送至瑞金国家银行。同年6月支行办公迁西华山麓白龙岩,至1934年9月随县苏机关迁屏山蟠龙岗,后解散。
  江西裕民银行石城办事处民国二十九年(1940)九月一日成立,开办时有工作人员6名,三十五年八月改为江西省银行石城办事处。除经营银行存款、贷款及托汇业务之外,并代理石城金库。
  中国人民银行石城县支行解放后于1950年1月1日成立,隶属宁都支行。1951年设秘书、会计、出纳、业务、农金5组。1952年设秘书、会计出纳、城市业务、农村业务4个股。同年12月支行划归赣州中心支行管辖。1956年农村业务划出,另成立农业银行,1957年农业银行裁撤,业务又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3月农业银行分设后,人民银行设信贷、计划统计、会计、出纳、储蓄、秘书6股。1965年人、农两行合并,设人事秘书、会计出纳、业务、农金4股。1968年改设政治、会计、业务3个组。1970年财政、税务、银行三家合并为财政金融局,设政工、财税、金融、会计4个组。1973年3月恢复人民银行机构设置,设人事秘书、计划信贷、农村金融、会计出纳4股。1979年8月,人、农两行再次分设,人民银行设人事秘书、会计出纳、计划信贷、储蓄4股。1984年1月增设工商银行,接办人民银行工商信贷、储蓄及汇兑业务。人民银行仅设一办公室,保留干部3人,独立行使中央人民银行职能。1985年1月后,人民银行内设人事秘书、金融管理、计划会计3股,有干部9人。
  中国农业银行石城县支行 1956年8月成立,时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管理国家支农资金和领导信用社办理农村金融业务。1957年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3月由人民银行析出,并划转干部52人,行址设原人民银行城关营业所,内设人事秘书、农业资金管理、信用合作社、计划会计4股。1965年10月底复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8月再析出恢复建制。时内设人事秘书、计划会计、农村信贷、农村财会辅导、信用合作5股。当年和人民银行合署办公,统一核算,至年底全面办理了财产划转手续,搬入现址。1985年底,15个乡(镇)均设有营业所、信用社。另在坝口、秋溪、桐江、石田、新河5处设信用分社。农行系统有职工107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石城县支行 1976年6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石城办事处,初在县财政局内办公。负责基本建设拨款,结算贷款业务。1978年1月迁入西华路办公。1979年12月改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石城县支行,配有副行长、会计、拨贷款、建筑经济干部各1人,共有4人。
  中国工商银行石城县支行 1984年1月建立,同人民银行合署办公,接办原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及一般技术改造贷款业务。行内设人事秘书、计划、信贷、会计出纳、储蓄5个股,下辖坝口分理处,琴江储蓄所。同年4月由人民银行划转职工52人及部分财产,年底共有职工54人,办理原人民银行对外一切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城县支公司 1950年6月,人民银行石城支行内成立保险特约代理处。1953年11月成立人民保险石城工作组,接办原人民银行持约代理处的业务。1957年撤消保险机构,停办保险业务,人员、档案统由县财政局接管。1980年9月复设人民银行保险特约代理处。1981年7月设立农业银行保险特约代理处。人、农两行代理处,均属赣州地区保险支公司领导。1984年10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城县支公司,配干部4人,接管工商银行代理业务,并统管农行代理处。1985年各乡营业所或信用社设乡保险代办所,并在县车辆管理站和工商银行坝口分理处设代办所,共有17个代办所。
  基层金融机构营业所1951年6月建横江营业所,9月建小松营业所,12月建屏山营业所。1952年建高田、大由、洋地、八一街、丰山5个营业所,至此,全县共有营业所8个。1956年5月7日撤销高田营业所。1958年3月设城郊、坝口、小别、珠坑、龙岗、高田、岩岭、木兰、桐江营业所。7月八一街营业所改名为琴江储蓄所,时全县有营业所15个,储蓄所1个。同时在城郊、东南、坝口、沔坊、沙塅、小别、桐江、丹溪、石田、木兰、河家湾、新河、亨田、珠坑、福村、大琴、岩岭、高田、高坪、郑坪、大由、濯龙、龙岗、齐贤、珠玑、石阔、迳口、伙溪设23个乡营业所,在小松、丰山、屏山、横江4个区所在地设中心营业所。8月公社化后,营业所重新调整,以公社为单位,设或郊、坝口、小别、横江、洋地、珠坑、屏山、大由、龙岗、丰山、高田、岩岭、木兰、小松、桐江15个营所。1961年10月16日,撤销城郊、坝口、珠坑营业所,在城关、小松、屏山、高田、横江5个区所在地设中心营业所,在木兰、桐江、丰山、大由、龙岗、洋地6个集市设营业所。1962年2月调整为小松、屏山、高田、横江、木兰、桐江、丰山、大由、龙岗、洋地、珠坑、岩岭12个营业所。196年3月,人、农两行分设后,原有营业所,全部划归农业银行管辖,人民银行仅在小松、横江、高田、丰山、大由、屏山6个较大的集市设办事处。1965年10月,人、农两行合并后,原设办事处与营业所合并为人民银行基层营业所。1963年将龙岗营业所并入大由营业所。1970年,财政、税务、银行三家合并时,营业所改称财金所。1973年恢复营业所名称,并增设龙岗营业所,1977年又增设珠坑营业所。至此,全县共有营业所13个。1979年,人、农两行分设,基层营业所,全部划归农行管辖。至1985年,全县设有琴江、观下、屏山、大由、龙岗、洋地、横江、小姑、珠坑、丰山、高田、岩岭、木兰、小松、小别15个营业所,均隶属农业银行管辖。
  储蓄所1956年7月始建八一街储蓄所,1958年3月更名为琴江储蓄所。1965年一度撤销,业务并入城关营业所,翌年5月恢复至今。1979年增设中街储蓄所,1982年并入琴江储蓄所。
  坝口分理处1969年6月始建,负责办理矿区对公业务和职工储蓄。
  以上储蓄所和分理处,原均隶属人民银行,1984年起,均改隶属工商银行。
  附:康济当铺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沙塅陈质亨在县城开设“康济当铺”。后长乐陈孟翔、秋溪赖学勤、城关黄仕提、黄裕昌等先后入股,每股5000元,共计有资本(银洋)2.5万元,光绪三十三年(1907)关闭。此外,屏山、横江、小松、高田等地先后亦曾设过当铺,均于民国初期关闭。
  第二节货币一、货币流通宋元时期,以金银为货币。明洪武八年(1375)后,县内通用大明宝钞,面额有一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5种。每钞一贯、准钱一千、银一两,百文以下用钱。
  清乾隆年间,通用制钱和银两。清嘉庆元年(1796),始用银元,先流入“本洋”,至道光二年(1822)流入“鹰洋”,咸丰三年(1853)开始通用“大清宝钞”铜币。铜币以制钱为单位计,面额有二百五十文、五百文、一千五百文、二千文等4种,至咸丰十一年(1861)奉令停用制钱,复以银洋为单位。光绪十六年(1890)江西省造币局,仿造“龙洋”,在各县通用,并发行成色82%的“银角”为辅币,俗称“毫子”,面额分为五分、一角、二角、五角4种。宣统二年(1910)四月,实行银本位制,仍以银洋和银两并行通用。
  民国初,市场通行铸有孙中山头像和袁世凯头像的两种银元,俗称“大头”、“小头”。民国八年后又通用铜元,其面值为一分,一百枚铜元可兑换银元1元,以后市场铜元增多,价格逐渐跌落,至十七年铜元三百枚兑换银洋1元。
  苏区时期,除使用原流通的硬币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银币1种,面额二角,铜币2种,面额一分、五分。1932年苏区发行纸币5种,面额有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其票面均有“凭票兑换银元”字样。1932至1933年春,纸币可兑换银元,币值稳定。此后,因国民党实行经济封锁和军事围剿,兑换日少,以致后来停兑。
  民国二十四年(1935)十月四日,以中国、中央、交通三银行发行的钱票为“法币”,在市场流通。二十五年1月,发行锌辅币3种,铜辅币2种。二十九年二月,改铸铜锌合金辅币均在市场流通。此时,除“法币”外,还有福建省银行的纸币及江西裕民银行的纸币。因滥发纸币引起物价飞涨,金融混乱。三十一年六月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以1元的关金折合法币20元的比率与法币并行流通。并规定旧有各种铜元不分面额,概以100折合法币1元兑换流通。三十七年八月,又发行“金圆券”,以1比300万的比率收兑。法币经历13年时间,贬为原值的九万分之一,其时法币之小券,不及纸张本身价值。随着金融的混乱,金圆券也不断贬值,至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三日,每枚铜元充金圆券8元,至月底充26元,银元充金圆券7800元。同年七月十九日,县银行办事处停业,市面金融周转不灵,石城县政府决定,发行二角、五角纸币(俗称本票),面额总计5000元,当时定为1元本票准银洋1元。随后,县内一些官商(如周寿松等)亦相继发行本票,一时市场金融极其混乱。至解放前夕,各种纸币如同废纸,民间流行各种银币、铜币。
  解放后,1949年10月开始,县内通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等12种。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以1比1万的比价收兑旧人民币。新人民币面额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等11种。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一分、二分、五分3种铝镍合金硬分币。硬分币发行后,一度时期纸分币只收不付。1981年起因流通需要同时发行纸分币与硬分币。
  1964年开始收兑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的三元、五元、十元券,全县共收兑3种票券425567元。1980年12月,国家发行了少量的金属币,石城从1980年12月至1982年底,共领发金属币1580元。
  二、货币斗争 1932年苏维埃政府发行纸币后,为防止白银外流,规定凡去自区办货,携带银元20元以上者,须向区政府登记,领取出口证,返后,须检查该商是否到白区以银元如数购货,如未购货,又未向政府申明,必须追究。又规定凡没收地主金银,必须上缴政府金融机构。
  民国二十四年(1935)十月,中国、中央、交通三银行发行“法币”以后,禁止银元流通。三十一年起法币贬值,至三十七年后法币信用殆尽,银元与铜元又在市面流通。
  解放后,为了保障人民币合法流通,严禁银元、铜元计价流通和倒卖。1950年5月县银行采取边宣传、边收兑、边办理折实储蓄存款和发放贷款等措施,并配合土改大力收兑金银,积极推行人民币下乡。经过半年的努力,在全县范围内,基本禁止了银元铜元的计价流通,人民币从此占领了市场,成为市场上唯一合法流通的货币。从1950至1985年,全县共收购黄金15809克、白银1282828克、银元93265枚。黄金收购量土改时占45.58%,“工业抗旱”时占26.75%;白银以“工业抗旱”时为最多,占64.02%,“文革”破四旧时占22.74%;银洋以土改时最多,占36.34%,“文革”时次之占21.49%。除1950至1958年先后共配售黄金70克、1950至1967年配售白银8239克、1952年以前配售银元6497枚外,历年均无配售,全部上解。
  三、收兑苏区币解放后,从1950年9月12日起,由人民银行办理中华苏维埃货币收兑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县共兑换苏币17732.65元,按规定每元兑人民币0.15元,共兑付人民币2659.89元。
  四、现金管理 1950年6月始,银行按照制度定期核定各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加速组织现金归行,从而实现了财政收支、物资调拨、现金出纳三个平衡。
  通过现金管理做到了大部分转帐结算,少部分现金收付,至1985年人民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各项存款收付总额中,转帐占95%,现金占5%,各项存款余额为各项放款余额的109%。
  五、现金收支解放前现金收支无考。
  解放后,现金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服务事业、税收、农村信用、储蓄存款、汇兑和其他等9项;现金支出包括各项工资、农副工业产品收购、行政管理费、农村信用社、储蓄、汇兑及其他等10项。从1950年起,现金收支逐年增长,至1985年,现金收入2681万元,现金支出2290万元,分别比1950年增长6.54倍和6.19倍。货币累计发行量1955年为66.6万元。1985年为1026.8万元。从1950至1985年的36年中,净回笼年景有13年,最高回笼量为1969年的53.2万元,净投放年景有23年最高投放量为1984年的469.3万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发展,物资增多,货币流通量增大,1978年全县货币流通量为242.6万元,平均每人持币10.7元,至1985年货币流通量上升为1007万元,平均每人持币21.67元。
  [=此处为表格(表4-59 石城县银行现金收支一览表)=]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续表)=] 第三节存款民国二十九年(1940)九月,江西裕民银行石城办事处始办银行存款业务。其时存户少、数额小、存期短。至三十一年石城办事处代管金库后,开始办理财政存款。三十四年,吸收乡镇公益储蓄21.08万元。
  解放后,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代理金库,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宣传鼓励人民储蓄等,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一、单位存款单位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农村存款。财政性存款又包括地方金库、财政预算外资金、机关、团体和地方基建存款等项;企业存款包括国营工农商业和城镇集体工商企业存款;农村存款包括乡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存款等。
  1950年开始执行现金管理制度,1952年6月成立金库,从此,对全县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除限额内的现金外,均须存入银行,它们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少量支付现金外,大部分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全县存款年末余额由1950年的1.8万元(旧币折新币),上升到1965年的172.5万元,1982年上升为1327.3万元,1985年达2084.4万元。
  二、城乡储蓄解放前,裕民银行石城办事处虽办理储蓄业务,但是由于当时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人民参加储蓄很少。
  解放后,国家十分重视发展储蓄事业,并贯彻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户保密”的储蓄原则。1950年开办折实储蓄、单一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3种。1951年起,开办爱国有奖储蓄,以奖代息和定活两便的定额储蓄。年底,保本保值和有奖两种储蓄余额达9700元,占同期储蓄总额的82.8%。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市场物价的稳定,1952年6月取消了折实和保本保值储蓄,全部转向货币储蓄,开办了定期定额储蓄、特种储蓄(以存定货、可以借贷),1953年增办零存整取有奖定期储蓄(俗称贴花储蓄),1953年冬,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银行密切配合,在农村开展了优待售粮储蓄,以高于普通储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利率,鼓励农民将售粮的价款储蓄起来,为来年春耕之用。到翌年春节前,全县共收储88622元。1956年增办活期有奖储蓄,1958年开展以集资兴办工业为中心的大办储蓄运动,举办了长期储蓄,当年储蓄余额比上年增加2.38倍。1961年起进入经济困难时期,物价上涨,反映在金融方面,出现存户纷纷取款,购置商品,至1963年储蓄余额降至15.2万元,社会上高利贷活动抬头。1964年,县内开展大办互助储金会活动,以制止高利贷,是年底全县有93%的国家机关和全民单位与67%的集体单位,组织了职工居民互助储金会,并在大的单位建立了储蓄代办所,小的单位建立了协储员,方便了储户存取,促进了储蓄余额逐步上升,由1963年的15.2万元上升到1967年的26.7万元。1968与1969两年大批干部和城镇居民下放农村时,储蓄又下降,1969年余额降至23.5万元。1979年起,储蓄余额大幅度上升,至1985年达1290.19万元(其中工商银行余额482.2万元,农业银行集镇余额233.65万元,农村574.34万元),比1979年增长7.46倍。
  [=此处为表格(表4—60 石城县银行存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续表)=] 第四节贷款明、清时期,急需用钱者,多持物件向当铺典当,当期10天,1月、1年、2年不等,月利1.5%,最长当期为2年,期满后4个月为下限期,逾期未赎便为“死当”,当物归当铺拍卖。
  民国时期,民间有高利贷借贷,利息加三加五不等,还多要以田地或房屋作抵押。逾期未还者,则抵押物归高利贷者。此外,民间还有月会、七人会等,利息较轻。
  苏区时期,废除一切高利贷。1932年,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借贷利率短期不得超过一分二厘,长期周年不得超过一分。同时组织互济会,互济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费,二是募捐。
  民国二十四年(1935),江西省发放石城农业贷款5.4万元(法币,下同),三十七年,裕民银行石城办事处发放农业贷款24亿元,其中:纸张贷款20亿元,蔗糖贷款3亿元,其他1亿元。
  解放后,贷款分工商贷款和农业贷款两大类。解放初期,所有贷款业务,概由人民银行办理,农业银行建立后,农业贷款及农村工商贷款改由农业银行办理。1976年建设银行建立后,又承担少量的基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一、工商贷款工商贷款是由银行给企业提供的,为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商品流转计划所必需的短期周转流动资金。1950年开始发放,重点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同时适当扶助私营商业的购销业务。至1952年底,全县商业贷款余额13.6万元(折合新币),1953年起,为了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紧缩对私贷款,大力支持国营工商企业贷款。对国营商业贷款,初时实行财务扎差办法,即根据其财务收支计划,差额由银行包贷。自1955年第三季度起,逐步改为分类放款,明确划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使用范围。规定商业的非商品资金由财政解决,银行只解决商品资金的需要。这期间,县内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与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开立了存贷合一的结算户,实行购货借款,销货还款。1955年底,全县工商信贷余额147.7万元,其中:商业信贷145.6万元,占98.58%;手工业贷款2.1万元,占1.42%。1957年县农机厂开办,始陆续办理国营工业贷款。1970年省属钽铌矿建立贷款关系后,工商贷款大幅度上升,年底工业贷款已由上年的1.4万元,上升到110万元,增长78.57倍。1979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为1336.7万元(其中:工业140万元,商业1196.7万元),比1955年增长7.02倍。1979年起,根据“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原则,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给予了中短期设备贷款。
  1980年,人、农两行分设后,供销社、农机公司贷款,划归农行办理,人民银行仅对国营工商业和城镇集体工商业办理贷款。年底全县工商贷款余额为1574.6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国营工商贷款余额1097.3万元,中短期设备贷款10.3万元,农业银行农村工商贷款余额477.3万元。此后,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私营工商业亦同样视其需要给予贷款,农村工商贷款大幅度上升,至1985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共2801.9万元。其中:工商银行贷款(商业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医药、新华书店,工业包括钽铌矿、物资)余额983.6万元,农业银行工商贷款(商业包括供销社、个体户、工业包括农机厂)余额1869.1万元。
  二、农业贷款农业贷款是国家支援农业生产资金的要组成部分。根据用途不同,分为短期与长期两种,即生产费用贷款为短期,生产设备贷款为长期。解放初期,由于市场物价还不够稳定,当时的农业贷款,采取实物贷款方式。1950年春,县人民银行先后在屏山、小松、城区三个区贷放稻谷10万斤,帮助584户贫苦农民解决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困难。粮食登场后,贷放稻谷即全部收回。1951年发放农业贷款45923元(折新币)给农民购买耕牛、种子、肥 [=此处为表格(表4—61 石城县银行贷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料、农具和修理水渠工程等,贷款补助粮100万斤,受益农户682户(其中:贫农498户,雇农86户,中农98户)。1952年发放农业贷款4.4万元,粮50万斤,受益农户4070户。1953年,农村进入互助合作时期,为了帮助贫苦农民尽快地组织起来,农业贷款转向扶助集体经济为主。1955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适时地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7万元,到1956年末,全县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款15.5万元,支持7524户贫困户缴纳股份基金156152元。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业贷款着重支持人民公社的各级核算单位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农业生产费用和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困难。自1950至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以前的29年间,全县累计发放各项农业贷款2193.3万元,年平均75.6万元。1979年底农业贷款年末余额为143.8万元,比1957年增加6.63倍,比1965年增加1.28倍。
  在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高潮中。部分贷款用于盲目支持冒进活动。如1958至1960年观下古樟、屏山陈坊、新坊等地,未具备条件,便一哄而起大办养猪场,银行给予贷款27.73万元,结果因大量死猪,有9781元贷款无法收回,终致豁免。在支持灾区穷队工作中,对“生产自救”的方针领会不够,存在着恩赐观点,助长了部分人的依赖思想,致使部分农贷无法收回,最后不得不豁免。1969年3月又豁免1961年以前的银行贷款旧欠达303070元(其中:集体贷款291853元,个人贷款10130元,归地方收回的1086元,信用社农贷旧欠29588元)。
  1980年起,农业贷款和农村工商信贷归农业银行办理。年底各项贷款余额为658.7万元,其中:农村工商贷款477.3万元,农业贷款181.4万元。1981年起,农业贷款由原来扶助集体转为集体个人同时扶助,资金投向亦由原来以粮食生产为主,转向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安排。是年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上升为815万元,1983年机电产品和非机电产品报废冲减银行贷款计56.64万元。至1985年农行各项贷款猛增为2168万元(其中:个人贷款22万元,比1981年增长10倍)。
  三、基建贷款 [=此处为表格(表4—62 石城县建设银行拨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基建贷款,从1977至1985年11月20日止,建设银行信贷收支未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仅办理少量的建筑业活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信托贷款,计98.06万元。1985年11月20日起,建行的信贷收支正式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年底贷款余额为32.39万元。此后,建行贷款开始向工商企业生产、流通、固定资产投资延伸,贷款业务量开始增大。
  第五节侨汇侨汇是国家筹集外汇资金重要来源之一,国家一贯坚持实行保护侨汇便利侨胞和服务侨胞的政策。石城在外华侨,主要分布在美国、加拿大、泰国、马来亚、新加波、菲律宾、印尼、西德、日本等国,还有定居在澳门、香港地区的同胞,共115户504人。县人民银行自1976年10月开始代理中国银行侨汇业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侨汇日益增多。1976至1985年底,先后共解付侨汇525笔,金额折合人民币计216036元。
  [=此处为表格(表4—63 侨汇金额统计表)=] 单位:元第六节基建投资县内基建投资,在设立建设银行之前,由县财政局兼办,1976年6月1日起,由建行主办。1978年以前,基建投资均为拨款。1979年起,除拨款投资外,对有偿还能力的基建单位,试行改基建拨款为贷款。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全面实行了“拨改贷”。
  一、基建拨款 1976年开始,主要用于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全县年平均拨款单位12个。1980年以前,每年拨款任务70万元左右。1980年增加老区建设拨款,1981年因省属钽铌矿开发海螺岭矿区,拨款任务逐年增大。从1976至1985年全县基建拨款共计1637.65万元。其中: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拨款1402.65万元,老区建设拨款235万元。
  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拨款1976至1985年累计总额1402.65万元,其中用于生产性投资1150.3万元,占总投资82.01%,非生产性投资138.06万元,占17.99%。1976至1985年拨款投向情况是:石城钽铌矿、石城保养厂、县农机厂等606万元,占总额的43.2%;岩岭水库、洋地和大由林区公路、县气象站、大由草场等551.66万元,占39.32%;汽车站、邮电大楼等44.55万元,占3.18%;百货门市部、日杂仓库等25.55万元,占1.82%;石中、二中、共大、教育学校、医院门诊部等137.75万元,占9.82%;自来水建设等21.4万元,占1.53%;其他15.84万元占1.13%。
  1979年8月国务院规定,将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逐步改为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1985年开始“拨改贷”投资,经省批准,首次办理6个项目(包括农、林、水、供销、森工等单位投资33.44万元)。根据“拨改贷”暂行规定,本年“拨改贷”投资,于年底全部豁免。
  老区建设拨款1980至1985年,通过建行累计拨款235万元,除县老区建设办公室掌握使用的科普技术培训费1万元和贷款贴息5万元外,其余229万元,主要用于扶助各乡镇种植业、养殖业、乡镇企业、农田建设、电力建设、交通建设、文卫科技等7个方面。6年来共计安排项目284个,已完工项目242个,在建项目42个。
  二、拨款管理 1980至1985年间,为了提高投资的经济效果,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加强了对基建拨款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共节约建设资金46.88万元,制止各种不合理开支59.19万元。
  第七节信用合作社一、信用合作联社民国二十六年(1937)十一月,县始建7个信用合作联社,39个村信用合作社。各联社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设理事主席、经理、司仓各1名;监事会设监事主席1名,监事2名。资金来源于收纳股金,每股20元(银洋),主要办理信用放款、农仓业务、吸收社员存款、保证社员债务等业务。各联社组织情况是:近郊社设于城内东岳庙,有14份股金,下辖坝口、秀岭、仙源坊、半迳、桐树坪、松山下、温坊塅、沙塅、新村、花园10个信用社;小松区联社设小松社公陀,有14份股金,下辖桐江、石田、长乐、小松、古松、井溪、大燕里7个村信用社;屏山区联社,有47份股金,下辖屏山、合堂、富头、长江、长溪、亨田6个村信用社;珠江区联社设珠坑街,有13份股金,下辖金钱、塘台、新田、河坑、竹溪5个村信用社;丰山区联社设高田湖坑温孚吉家,有44份股金,下辖湖坑、福村、高田、下坑、张田背、张家排6个村信用社;横江区联社设横江下街,有16份股金,下辖珠玑、石阔、三坑、烂泥坑4个村信用社;塘台蔗糖联社,设塘台羊谷,有15份股金。
  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于1952年始建,2月成立小松区罗溪信用社,接着横江区秋溪、城关区坝口也相继建立信用社。至1955年底,全县有农村信用社102个,入社农户22432户,占总农户的81.41%,有股金89064元,公积金4027元。1956年撤区并乡,并为33个乡社,社员增至24459户,54686人,股金102445元,有脱产干部178人。1958年8月建乡银行营业所,信用社由乡银行营业所接管,28名社干部转为国家干部。1959年冬结合整社,调整农村金融机构,公社设信用部(在营业所挂公社信用社牌子),大队建信用分部,生产队建信用小组,到年底,全县有信用社15个,信用分部149个,信用小组954个。1962年,随着社队规模的变化,恢复以公社建信用社,配专职脱产干部,大队设信用分部,配半脱产干部,到1964年全县28个公社,社社有信用社,信用分部达159个。尔后,信用社有增有减,业务不断发展,到人、农两行分设的1979年止,全县有信用社15个,信用分社104个,拥有股金113223元,公共积累99618元,年末存款余额达27.9万元,放款余额达29.2万元。迄至1985年底,全县设有琴江、观下、屏山、大由、龙岗、洋地、横江、小姑、珠坑、丰山、高田、岩岭、木兰、小松、小别15个信用社及坝口、秋溪、桐江、石田、新河5个信用分社,29个信用站,计有脱产干部80人,拥有股金11.85万元,存款余额626.28万元,贷款余额296.19万元,相当于同期国家银行对农村乡镇全部贷款的81.5%。
  农村信用社,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农村金融工作的助手,实行各社有盈归本社集体所有,若亏由银行补垫。1979年县设联社后,由县联社领导。
  [=此处为表格(表4—64 几个年份县信用社业务统计表)=] 单位:万元第八节债券二五附税国库券民国十七年(1928)由财政部发行,石城认购0.3万元。
  经济建设公债 1934年10月中华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发行,规定年息5%,分五年偿还。石城发行2期,共认购2万余元。但到期后,红军已经北上抗日,故未及时偿还。解放后,石城县于1954年4月15日至10月8日,进行苏区债券收兑工作,全县共收兑4451元,规定每元本金兑人民币1.25元,并计息,共偿付公债本息人民币11418元。
  同盟胜利公债民国三十一至三十三年发行,石城派额为105.61万元。三十一年募解61.68万元,三十二年至三十三年各募解72.28万元。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1月发行,规定公债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实标准。公债单位为“份”,每份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四种实物的平均批发价格总和计算。年息5分,分5年偿还。全县发行任务2100份,实际认购交款2265份,其中:工商业认购交款1830份,占80.75%;职工认购交款265份,占11.66%;农民认购交款170份,占7.59%。
  国家经济公债1964至1958年连续五年发行,1954年的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5种,规定8年偿还;1955至1958年的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6种,规定10年偿还,年息均为4分。全县5年共认购交款28.43万元。其中:职工认购9.91万元,占34.36%;农民认购14.16万元,占49.81%;工商业认购4.08万元,占14.35%;居民认购0.28万元,占0.98%。
  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行,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5种。规定分5年偿还,年息4分,全县认购交款10.68万元。其中:农民认购5.79万元,占54.22%;职工认购4.75万元,占44.48%;居民认购0.08万元,占0.74%;工商业者认购0.06万元,占0.56%。
  以上人民胜利折实和国家、地方建设三种公债,均按期偿还。
  国库券1981年国家向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发行,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一千元6种。发行后第六年起,分5年还清本息,年息4%,全县共认购交款13.27万元。1982年起扩大发行范围,动员城乡人民认购,规定个人认购年息8%,至1985年全县共认购交款148.85万元。其中:集体认购41.61万元,占27.95%;职工认购52.76万元,占35.45%;城乡人民认购54.48万元,占36.6%。
  第九节保险 1950年6月始办水陆运输保险业务。1951年开展耕牛、企业财产和简易人身保险业务。1952至1953年全县参加保险的耕牛达六千余头,占耕牛总数的90%,两年赔偿耕牛死损2753元(折新币),占保险费收入总额的27.4%。1953年5月停办耕牛保险。1957年停办一切保险业务,直至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1981年7月开办企业财产、汽车及公众安全责任、家庭财产保险。1983年底已承保企业财产保险57户,保额1494万元;机动车辆险187辆,保额561万元;家庭财产险279户,保额89万元;家财盗窃险22户,保额3.2万元;自行车盗窃险2辆,保额360元。共收保费15.6万元,理赔损失28起,赔付117.2万元。1984年10月增办货物运输、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85年全县承保企业财产险109户,保额2420.5万元;家庭财产险2060户,保额653.6万元;机动车辆险358辆,保额1432万元;家财盗窃险19户,保额3.1万元;自行车盗窃险11辆,保额2000元;货物运输责任险16户,保额16.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2263人,保额490.2万元。保费总额突破20万元,其中:代办机构完成9.5万元。
  在发展保险业务的同时,保户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遵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及时进行查勘理赔。1983年石城发生百年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人、农两行保险代理处,全力以赴,赣州地区保险公司领导,亲自率领十数名干部前来协助办理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使保户损失及时得到合理补偿。全县从1980至1985年底,累计赔款146.43万元,为同期保险费收入总数的3.06倍。其中:机动车辆赔付31.01万元,赔付率达109.61%;企业财产险赔付113.7万元,赔付率为696.08%;家庭财产险赔付1.46万元,赔付率为76.4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赔付0.2万元,赔付率为20.96%。赔款及时给付,弥补了保户的灾害损失,对帮助保户灾后恢复生产和商品流通,安定生活起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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