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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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58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销售
分类号: F316
页数: 6
摘要: 清至民国初期,粮食销售均由私人经营。
关键词: 农产品 销售

内容

清至民国初期,粮食销售均由私人经营。
  苏区时期,政府关心民食。1933年县苏维埃政府为粉碎国民党经济封锁,成立粮食调剂分局,在新粮上市时,以市价购进粮食,春荒时以低于市价返销给群众。
  民国二十四年(1935)起,粮食复为私营。三十年成立粮食管理处,禁止大户囤积和操纵。
  解放初期,城镇居民的粮食在市场购买,国营粮油货栈也参与集市贸易。1953年10月中央颁布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规定农民口粮和农业用粮,按生产收成情况自行留足,城镇居民和农村经济作物区口粮,实行统销。
  一、城镇粮油统销 1954年1月起开始对县城和圩镇的非农业人口,试行商品粮计划供应,次年11月1日起实行粮食凭证定量供应,口粮按年龄、工种定量。行业用粮,由用粮单位编造用粮计划,报县粮食局批准,分月控购。从1955年制订口粮定量标准后,随着生产发展和粮食余缺情况作过多次调整。1979年调整后到1985年基本未变。主要几次调整供应标准,详见下表。
  [=此处为表格(表4—55 石城县粮食供应定量标准表)=] 单位:市斤城镇统销供应粮,分为定量口粮(票证供应,定量补助)、事业粮(即军用粮)、工商行业用粮(工业、饮食业等)、其他用粮(财政供应粮)四种。全县城镇供应销售总量:1978年以前,每年500万斤左右。1978年起,逐年上升,至1985年已达1438万斤。其中:定量口粮876万斤,事业用粮5万斤,工商行业用粮103万斤,其他用粮454万斤。(详见表4—56)。
  粮食供应品种,主要是大米,其次为面条、面粉、粉干等。
  食油供应1955年至1981年每人每月0.2至0.3斤。1982年6月起改为0.5斤。每逢春节、国庆,增供食油数量各年不等。
  二、农村粮油统销 1953年12月开始,对经济作物区和常年种植蔬菜的菜农,国家按统销价格供应定销粮。对人多田少或因山区条件差,或遭到自然灾害,产量暂时偏低的缺粮区,国家给予补销粮;对有余粮交售任务、因灾减产而缺粮的地区,国家给以借销粮,借销粮一般在新谷登场后归还国库。此外,还有农业生产用的种子粮、饲料粮以及国家建设工程的民工补助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国家均按规定价格供应。
  石城农村粮食统销量:1953年为428.39万斤,1954年由于控制不严,销量大增竞达887.04万斤,比上年增长1.07倍。1955年8月按国务院规定:对自有口粮年平不足360斤的缺粮户,缺粮一个月以下者,自行解决。缺粮超过一个月者,国家给予供应,每人每月以稻谷30斤计算补缺。
  1975年10月起,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正常的粮食供应,严格控制粮食销量。1983年全县粮食丰收,农村粮食销量下降。1984年起,农村调整生产结构,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农村粮食销量上升,至1985年全县农村粮食销量达584万斤。
  农村食用油脂销量:1962年为0.98万斤,此后随着生产发展的变化,销量亦有升有降。六十十至七十年代,一般在0.15万斤左右,1981年起,超过1万斤。
  三、议价粮油销售 1963年起,国家粮食部门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坚持“高进高出、薄利多销、略有盈利”的经营方针。1963年议销粮2.45万斤,议销油0.05万斤。
  [=此处为表格(表4—56 石城县1953至1985年粮食销售表)=] 单位:万斤 1966年议销粮上升为102.03万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议价粮油销售业务萧条。1979年以后,粮油议销业务复旺,1981年议销粮达958.89万斤,议销油6.54万斤。除向县内和邻县议销外,还向广东等省议销。
  从1963至1985年,全县共计议销粮食(贸易粮,下同)6329.66万斤,其中:县内议销2666.39万斤,省内议销粮1180.9万斤,省外议销粮2482.37万斤;共计议销油87.10万斤,其中:县内议销油81.53万斤,省内议销油5.35万斤,省外议销油0.22万斤。
  四、粮油价格粮食价格解放以前,私商经营粮油,每当新粮上市就压价收购,待青黄不接时期,再高价出售。如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谷价每百市斤3块银元,九月新谷登场后,跌至1.5元。
  解放以后,国家经营粮油以保障人民生活,1950至1952年,粮价由国营粮店掌握,收购价以当时当地的中等价为准,销售以购销差价的5.6%至8%计价。基本上保持春荒与禾熟粮价的平衡。
  1953年,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后,粮食市场价一律改为统购统销价。同年12月10日起,稻谷每百市斤(下同)统购价4.3元,统销价4.63元;大豆统购价12.2元,统销价14.27元。
  1958年7月10日起,稻谷统购价调为5.7元,统销一律保持原价不动。从此,购销倒挂,亏损由国家补贴。翌年11月销价调为5.93元。1960年6月起,县内稻谷购销价均调为6元。为鼓励农民向国家提供商品粮,以生产队为单位,对全年人平提供公粮和商品粮超过200斤者,超过部分,加价10%。
  1961年6月,县内稻谷调为统购8.1元,统销9.15元,大豆统购15元,统销15.28元。
  1964年,实行超购粮食加价的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人平向国家提供公粮和商品粮超100斤者,超过部分加价12%,1965年对超购部份加价20%。
  1966年,全国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17.1%。同时取消粮食超购加价奖,取消城乡和地区差价。本县对统销价提高到与购价相平,稻谷由8.1元提为9.5元,提高15.8%,大豆由15.28元提高到16.5元,提高7.99%。统销价格提高后,对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
  1971年8月,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粮,实行粮食“一定五年”的政策,对超产超购部分加价30%。
  1979年根据国务院决定,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全国粮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0%,同时将超购粮油按统购价格提高50%。同年4月县内早稻谷购价由9.5元提为11.55元,提高21.8%;糯谷由11.9元提为14.4元,提高21%;大豆由16.50元提为24元,提高14.9%。
  1981年将大豆原来每百斤24元,分别定价为乌豆38元、青黄豆0元,并取消超购加价奖。
  1935年4月取消粮食统,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价格按三成原统购价,七成原超购价的“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即早谷15.59元,晚谷16.07元,糯谷19.44元。
  从1958年至1985年,国家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多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但销价总的提高幅度还低于购价,因此产生倒挂现象,经销粮食发生亏损,每年要由国家补贴。
  全县粮油政策性亏损:1966年为28万元,1979年为31万元,1982年高达58万元,1984年起亏损下降。1985年亏损6万元。
  从1958至1985年全县粮食企业扎差后总亏784.89万元。
  油脂价格解放前,油脂价格,随行就市。民国二十四年(1935),茶油每市斤价0.2元(法币,下同),民国二十九年1.25元,三十四年1.4元。此后,因法币贬值,油价猛涨,至三十六年茶油每市斤价高达2.53万元。
  解放后,1950至1957年,油脂价格仍随行就市。1950年菜油每百市斤价51元(折新人民币、下同),花生油60元。1957年菜油59元,花生油68.50元。
  1958年11月13日起,县内油脂开始实行统购统销价。统购价:茶油每百市斤59.50元,菜油53.10元,花生油53.50元。统销价:茶油72元,菜油59元,花生油58.30元。
  1960年12月16日起,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提高油脂统购价的方案》,县内油脂统购价调为茶油65元、菜油54元、花生油65元;统销价调为茶油80元,菜油63元,花生油73.80元。
  1961年6月起,油脂统购价调整为茶油72.80元,菜油66.50元,花生油71.10元;统销价调整为茶油86.70元,菜油71.90元,花生油79.90元,油脂平均调高20%。
  1965年,油脂取消省内地区差,实行全省一个价格,并在1961年的基础上,再提高25.47%。提高后,油脂统购价定为茶油90元,菜油85元,花生油90元,统销价一律未动。开始产生购销倒挂,亏损由国家补贴。
  1979年,实行油脂超购加价政策,对完成统购任务后的超购油脂加价50%。是年油脂统购价也再度调高,茶油由90元提高为118元,菜油由85元提高为106元,花生油由90元提高为115元。
  调价后,购销倒挂35.4%,每销售1市斤油,国家要亏0.30元,加上超购加价奖和经营费用,每售1市斤油,国家要亏0.80元。
  1983年,油脂统购价又有调高,销价不变。石城油脂统购价调为茶油153元,菜油137元,花生油149.5元。
  1985年,油脂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食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统购价、六成按统销价)收购,销价未变,购销倒挂60%以上。
  粮油议价解放后,1963年11月起,县内粮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利用价值规律参与市场调节,制订出议价标准。议价作价原则是:根据市场情况,随行就市,有升有降,一般情况下不高于市价。议价销价按当地议购价加6—10%的购销差率施行。
  [=此处为表格(表4—57 粮油议价表)=] 单位:元(每百市斤价) 五、粮票苏区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粮食部为方便政府工作人员及红军战士出差之用,发行米票。1931至1934年在县内通用的米票,面额有八两、九两、十两、一斤、一斤二两、一斤六两、五斤十两等7种16两制)。
  解放后,实行粮食计划供应之后,为了解决流动人口外出期间用膳,中央粮食部和各省粮食厅分别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和各省地方粮票。
  1954年11月起,石城县开始通用“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地方粮票”。
  全国通用粮票票面有四市两、半市斤、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5种。每十市斤粮票带购食油一市两。
  江西粮票票面有一市两、二市两、四市两、一市斤、二市斤、三市斤、五市斤7种。1978年新版粮票不带油。
  领取粮票办法:商品粮人口凭单位证明,由粮食部门发给;农业粮人口,凭证明以现粮兑换。
  石城县粮票发放量,每年约100万斤上下。1985年最高达154.07万斤。其中:江西粮票146.46万斤,占95.06%;全国粮票7.61万斤,占4.94%。每年收回量与发放量相差不大,以1985年为例,约有6万余斤粮票未回笼。
  六、粮油关系转移 1954年实行粮食统销和计划供应以后,凡商品粮人口,如需要变迁供应地点,凭户口迁移证办理粮油供应转移证;凡是农村留粮人口,须将转移人的口粮卖给国家,再行办理农村粮食转移证。如临时外出,时间较长,有固定地点者,则办理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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