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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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439
颗粒名称: 林政管理
分类号: C931
页数: 3
摘要: 清代、民国时期,山林、树木属私人所有。另外尚有各地公堂、庙宇、水口等树林,为一姓或一村居民所有。 解放后,1952年政府将没收的大部分山林,分给农民经营。山林所有者有买卖和出租的权利。同年11月,江西省林业部门派人至石城各地勘查,将农民无力经营的成大片的松、杉、竹林计45处(其中洋地44处,高田1处)划归国家经营。后又将大由莲花山、桐江龙须磜、天心磜山场划归国有。至此,国有山林共4.3万亩。
关键词: 管理 技术

内容

清代、民国时期,山林、树木属私人所有。另外尚有各地公堂、庙宇、水口等树林,为一姓或一村居民所有。
  解放后,1952年政府将没收的大部分山林,分给农民经营。山林所有者有买卖和出租的权利。同年11月,江西省林业部门派人至石城各地勘查,将农民无力经营的成大片的松、杉、竹林计45处(其中洋地44处,高田1处)划归国家经营。后又将大由莲花山、桐江龙须磜、天心磜山场划归国有。至此,国有山林共4.3万亩。
  1957年10月,除少量零星树木属农民私有外,其余山林树木均低价或无偿转入高级社或国家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中,将农民所有林木划归集体所有。由于“共产风”,导致各级山林权属混乱。1962年5月,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政策规定》,制订贯彻细则,并于珠玑、桐江试点划分山林权,随后在28个公社、173个大队划分了各级山林经营管理范围和社员自留山。嗣后,政府陆续征收连片的山林,划归国有。同时,有的乡村还自愿将大面积的山林送给国家经营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山林权属再度陷于混乱。
  1981年4月至1983年9月,县委、县政府组织800余名工作队员,分三个阶段(试点、铺开、补课)进行稳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工作。
  稳定山林权属 1981年前遗留山林纠纷1021起。其中省际9起,县际8起,县内1004起,面积1.58万亩。“三定”中,共调处纠纷983起。其中,省际3起:珠坑公社塘台大队与福建省宁化县淮土公社寒谷大队三花塘尾山场纠纷、岩岭公社上柏大队与宁化县安远公社丰平大队之南子端山场纠纷以及陈婆岭山场纠纷,此三起纠纷,均为双方协商解决;县际7起:洋地公社上塅大队上洞生产队与瑞金县日东垦殖场,自六十年代以来关于“牛皮形”山林权属的争执,曾几次协商无效,后经赣州地区行政公署1983年10月裁决,“牛皮形”山林权属归石城县所有(裁决书见《附录》),另外6起山林纠纷,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县内973起,面积1.13万亩。全县定权发证山林面积175.227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99.4%。其中国有林103845亩,占5.9%;公社(镇)所有山林19618亩,占1.12%;大队所有山林66285亩,占3.78%;生产队所有山林1562522亩,占89.2%。发山林经营证2300余份。
  划定社员自留山迄至1983年,全县34352户农户,187347人划分自留山1029357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58.4%。其中荒山678277亩,占65.8%;残次林286540亩,占27.8%;有林地64560亩,占6.4%。全县户平30亩,人平5.5亩。全县共发《社员自留山执照》50853份。政府尚规定,自留山山权为集体所有,社员在自留山、房前屋后或零星土地植树造林,林木永远归私人所有。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全县建立生产责任制面积701275亩。其中集体山林分户承包260874.3亩,占37.2%;专业队(组)承包80646.6亩,占11.5%;,集体统一经营227914.4亩,占32.5%;其他经营形式131839.7亩,占18.8%。
  林业“三定”后的1984年,全县完成造林面积7.88万亩,林木育苗395.28亩,封山育林35.12万亩,比1983年增加11万亩。
  采伐审批 1950年以前,采伐木竹无需政府审批,由山主自行决定。1951年至1954年,木竹采伐由县财委下达计划,由林主采伐。1955年起,由县计委根据上级计划部门分配的指标和森林分布情况,会同县林业部门具体制定木竹生产计划,下达全县各公社(乡)、国营林场(站)执行。1985年起,木竹生产计划以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实行限额采伐,年计划1.5万立方米,不准突破。
  1957年以前,农民私有山林有采伐的自主权,乡村公有林经乡批准后采伐。1958年,采伐社队集体木材30根以下由大队批准,30至100根由公社批准,100根以上由公社审查报县批准采伐。1963年5月,国务院颁布《森林保护条例》后,集体单位从自有山林中年采伐自用木材10立方米以下,由公社批砍,超过10立方米的由县审批。七十年代中期起,为保护森林资源,国营、集体和农民个人采伐木竹均须申请,报林业部门批准发证,凭证采伐。
  1983年林业“三定”后,国营林场(站)采伐自有或国乡合作造林木材,须申请,作伐区调查设计,经县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乡村或农民采伐责任山、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由单位或个人申请,提出采伐目的(自用或销售)、山场地点、面积、林种、数量、更新方式,以生产队为单位,造册登记,大队审核,林业部门核发《森林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无论国营、集体或个人,未完成造林更新任务者,停发下年度采伐证。
  木竹市场管理 1952年以前,木竹流通主要为市场自由交易。1953年起,国家对木竹实行统购统销,木竹按计划供应,自由市场随即关闭。
  1965年春,按省规定,在县城、丰山、小松、大由、横江设立木竹交易所,调剂木竹余缺,活跃市场。乡村集体或个人完成国家木竹交售任务或自用有余的木竹及其制成品、半制成品可上市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可高于当地国家收购牌价的10—20%,买卖双方各缴纳交易总金额3%的管理费。是年上市为单一杉条木,计0.4万立方米。1967年7月交易所撤消,木竹自由市场一律关闭。而靠近邻县的木兰新河、丰山下湘、小松街上、桐江、珠坑、大由下伊、河斜、横江等地偶有自由交易杉条木、板材、毛竹的现象。但若被发现,即予取缔。
  1984年5月,允许毛竹进入自由市场交易。桐江、洋地常有毛竹运往县城销售,尤以每年春耕前上市为多,多者每圩达四五百根。
  1985年,开放岩岭、高田、丰山、木兰、新河、小松、屏山、大由、洋地、龙岗、横江、小姑、珠坑、县城14个圩镇木材市场。农民依法砍伐的木材,缴纳有关费用后,可凭“木材销售证”在市场销售,单位和个人均可到市场购买木材(包括制成品、半成品)。小松、丰山圩市场有时有近百根木材上市。其他圩场上市木材较少。
  育林基金征收为了从资金上保证采伐迹地更新和造林、育林、护林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制订了征收育林费的规定。1953年1月起,采伐国有林不分品种、等级,每立方米征收育林费10万元(折新币10元)。1961年12月起,采伐国有或集体林竹木(包括制成品、半制成品)出售,以木竹售价的5%征收育林费。1962年12月起停收。
  1964年1月规定:凡收购或直接组织采伐国有林木竹,木材以每立方米10元、毛竹每100根10元、篙竹每300根10元缴纳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直接组织采伐集体山林的木竹,以木材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100根5元、篙竹每300根5元缴纳“甲种育林基金”,还须向林主交付山价。林主在所得山价中须向林业部门缴纳“乙种育林基金”:木材每立方米2元,毛竹每100根2元,篙竹每3300根2元。
  1980年4月1日起,征收集体育林基金标准改为:每立方米木材(不分树材种)7元,木制成品、半制成品、毛竹按此标准折算。1982年1月,提高集体林育林基金标准,每立方米木材为12元。1985年,取消木材统配,取消乙种育林基金,砍伐集体林的费用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25元,其中育林费8元,山区建设开发费10元,护林费5元,捡尺费2元。出县木材(包括制成品、半制成品)每立方米增收育林费10元。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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