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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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摘要: 封建私有制解放以前,土地所有制为私有制,土地可以由私人进行买卖。土地出卖者多为生活所迫的农民,买者一般为地主、富民或商人。土地买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永买永卖。卖者写立卖契,载明土地坐落、四至、面积及土地价格和见证人,签名画押后,交买主收存,买者凭契约作为产权依据。土地价格,依据土质、水利条件以及当时物价情况,由买卖双方面定。旱地、山地多按土地面积计价,水田多按实收租谷计价。民国十二年(1923)水田价格,每担租谷(合100市斤)15—20元(银洋),旱地每亩12—15元;第二种是典买典卖,其手续大致和永买永卖相同,价格略低些,出典三年后,出典人可以按原价赎回。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制

内容

封建私有制解放以前,土地所有制为私有制,土地可以由私人进行买卖。土地出卖者多为生活所迫的农民,买者一般为地主、富民或商人。土地买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永买永卖。卖者写立卖契,载明土地坐落、四至、面积及土地价格和见证人,签名画押后,交买主收存,买者凭契约作为产权依据。土地价格,依据土质、水利条件以及当时物价情况,由买卖双方面定。旱地、山地多按土地面积计价,水田多按实收租谷计价。民国十二年(1923)水田价格,每担租谷(合100市斤)15—20元(银洋),旱地每亩12—15元;第二种是典买典卖,其手续大致和永买永卖相同,价格略低些,出典三年后,出典人可以按原价赎回。
  石城土地有皮田、骨田之分。仅买得皮田者,每年还须向骨田权方交纳正租谷或正租钱。买得皮、骨田者,其田所有权方为完全所有。在土地封建私有制度下,县内土地多为宗祠会产和地主、富农所有。据土改资料统计,当时全县共有耕地295442亩。其中宗祠会产122427亩,占41.44%;占总人口8.14%的地主、富农据有耕地57074亩,占19.31%,人均耕地6.2亩;占总人口91.86%的贫、雇、中农和其他阶层仅有耕地115941亩,占39.25%,人均1.1亩。宗祠会产土地,多为豪绅把持或包揽经管。
  农民私有制民国二十年(1931)十月,中国工农红军进驻石城后,于1932年春,提出“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即开展查田、查阶级运动,没收封建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农民。红军家 [=此处为表格(表4—1 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耕地表)=] 注一:其他:包括孤寡、宗教职业、游民、旧官吏、职员、债利生活者。
  注二:留田:系千分之一的公留田及留给转业人员的待分田,属分好田近田,逃亡地主、富农不分田,初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34年红军北上后,土地仍复归地主、富农所有。
  解放后,在进行“二五减租”查田定产的基础上,于1950年11月至1952年3月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及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全县共没收和征收耕地161568亩,占总耕地面积的54.68%,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23927户,93721人,占总农户的90.8%,占总人口的83.56%。人平分得耕地2.23亩(地主、富农亦按人口分得土地)。
  1952年11月至1953年1月,进行土改复查,主要复查漏划地主和纠正错划地主。土改复查后,依法确定了土地(包括田、山、塘、屋)所有权,颁发了土地证。从此,摧毁了几千年来的土地封建私有制,土地转为劳动者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1954年6月起,由互助组向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农民将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生产,土地参加分红,初步形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957年10月开始成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土地不再参加分红,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1958年8月,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巩固。1982年,全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至1985年,全县集体所有制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97.23%。
  全民所有制解放前,县城北外建有公办农场,占有耕地5亩,为全民所有。解放后,1952年起,先后建立农场、农科所、苗圃、林科所、良种场、水库基地等农、林、水生产单位以及机关、单位、学校的生产基地。据1984年统计,全县有全民所有制耕地69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77%。
  二、耕地面积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石城官民田地山塘共142852亩。
  清顺治十三年(1656),全县编定田地山塘共203102亩。雍正元年(1729),续垦额外田塘计426亩,共计有田地山塘203528亩。
  民国二十五年(1936),因内战频繁,人口下降,田地亦多荒芜,全县仅有耕地152934亩,人口106558人,人平耕地1.43亩。据三十二年五月查田统计,总耕地面积为222553亩(其中水田201979亩、旱地9976亩、荒田10598亩),总人口84000人,人平耕地2.65亩。
  解放后,据1950年统计,全县共有耕地226375亩(其中水田215155亩、旱地11220亩),人平耕地2.1亩,劳平耕地5.9亩。1952年土地改革后,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开荒造田,至1957年统计,全县耕地达314989亩(其中水田299364亩、旱地12625亩),人平耕地2.63亩,劳平耕地8.3亩。此后,随着水库、公路、工业建设占地增加,耕地面积逐年减少,至1985年统计,全县仅有耕地面积238672亩(其中水田219416亩、旱地19236亩),比1957年减少24.23%,人平耕地面积仅有1.05亩,农业人口平均耕地1.17亩,劳平耕地2.8亩。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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