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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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35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
页数: 14
摘要: 封建王朝时期吏员入选有科举、荐举、封荫、捐买等多种途径,由吏部或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录用,无专门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民国时期废科举、兴新学,入仕途径有所兴革,但多为剥削阶级控制。解放后,就业门路不断扩大,并设立劳动管理部门。干部和工人的招收主要由学校分配、地方招收等途径,由组织和人事部门进行录用和管理。
关键词: 用工制度 合同制

内容

封建王朝时期吏员入选有科举、荐举、封荫、捐买等多种途径,由吏部或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录用,无专门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民国时期废科举、兴新学,入仕途径有所兴革,但多为剥削阶级控制。解放后,就业门路不断扩大,并设立劳动管理部门。干部和工人的招收主要由学校分配、地方招收等途径,由组织和人事部门进行录用和管理。
  第一节劳动一、就业解放前,石城占总人口95%以上的人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部分农民从事工副业生产,如打猎、捕鱼、撑船、做泥木工、打石、做篾、编织、挑担或者做零工等。集镇上有部分居民经商,从事服务业。
  解放后,城乡就业门路不断扩大。县设劳动就业专门机构,逐步安置城镇无业、失业人员。1950至1957年,先后招收了一些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当时的劳动就业方法是: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联系介绍安置;农村闲散人员由区、乡人民政府或单位领导人介绍、经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吸收参加工作;工人、店员、失业者由工会组织负责联系介绍就业。
  1958年9月成立县劳动局,主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属大集体的招工。是年,全县招收工人2163名。其中上调省蚕桑场、邮电部门学徒工计170名,调行署分配900名。
  1960年,从农村、城镇吸收和县属企业抽调共888人,其中上调赣南和省属重点企业706人,留县属企业182人。1960至1963年,全县精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582名,其中回农村者1967名。
  1962年5月,将县修造厂、横江造纸厂、塘塍岭造纸厂及石城综合厂下属雨伞、喜爆厂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9月1日,横江造纸厂转回县国营企业,并将1958年集体转全民的公社(镇)卫生院(所)转回集体所有制。是年将全民所有制职工640名转为集体制职工,又将581名职工精简下放农村。“文化大革命”期间,仅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一些新工人。
  1970至1972年,全县招工1500名。其中从农村招收600名。
  1975至1983年9月30日,实行自然减员缺额补充规定。劳动部门为离休、退休、退职、死亡的职工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至1985年共补员983名。1975至1983年,全县招收全民所有制工人970名,县办大集体工人1282名,小集体工人744名。1983年10月1日起规定只有正常退休职工(男60岁、女55岁)的子女才能顶替。1979年起,对招工对象实行考核录取。
  1980年始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扩大了就业门路。1981年10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安置待业人员。至1985年,有企、事业单位、乡镇劳动服务公司19个。县劳动服务公司“六五”期间安置就业2818名。其中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补员891名,各种类型集体企业就业1223名,自谋职业759名,其他就业367名;办小集体38个。培训就业人员522名。1984年度被地区行署评为“安置就业先进单位”。
  1983年起改革招工制度,对新招工人实行合同制。当年招收合同制工人20名。
  1984年简化工人调动手续,改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直接商调,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自然减员缺额补员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1985年末,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582个,共有职工6077名。其中,女性1497人,固定职工4860名,合同制职工81名,其他职工1136名。
  二、劳动保护解放前,政府不直接过问劳动保护,概由业主自理,而业主对雇员或学徒多不负劳动保护之责。
  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明令生产单位搞好文明生产,实行劳动保险,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主要为人身、设备安全。县属厂矿所属车间、工场除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程、条例和规定外,还订有安全生产制度,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经常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同时加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职工伤亡事故明显减少。1980年开始,每年5月定为“安全月”,春、冬各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为加强安全技术培训,1981年至1983年送外地培训司炉工22名。1983年“安全月”,全县评出安全生产单位6个,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5名。1984年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1985年,安装锅炉缺水报警器。
  劳动保险福利 1953年1月1日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县职工始行劳动保险福利,分全面保险与部分保险两大类。
  全面劳动保险是在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资金(劳动保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奖励金等)。实行全面劳动保险的单位,五十年代有森工、邮电、粮食、新华书店、药材公司、航运站、化工厂、印刷厂等。六十年代增加副食品公司、供电所、横江造纸厂、百货公司、农机厂、食品公司、坝口商店。七十年代增加汽车修理厂、自来水公司、粮油直属库、粮食局车队。八十年代增加酒厂、物资局、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五交化公司、石油公司、食品厂、煤炭公司、烟草专卖局,共计28个单位,2025名职工。1953年,森工、邮电部门部分职工每人每月享受营养费9元(折新币)。1964年,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职工实行保健津贴待遇,1978年对上述人员进行全面体检。1979年对仓库保管员、化验员、电焊工、炉前工、油漆工等10多个工种的139人给于保健食品津贴。1985年,全县享受全年性保健食品津贴的单位计34个,401人。凡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企业职工,其家属医药费可报销50%,并分工种发给劳保用品。同时,对年老职工实行退休、退职制度。职工亡故,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费。
  部分劳动保险即对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亡故,主管部门按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遗属困难补助费。实行部分劳动保险的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1985年,全年劳保福利费总额227.34万元。其中离、退(职)休费108.99万元,死亡丧葬及抚恤6.74万元,医疗卫生54.44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13.63万元,农副业生产补贴1.3万元,文娱宣传费1.5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2.51万元,集体福利设施10.54万元,交通及计划生育补贴27.69万元。
  三、职业训练民国6年(1917),县公署于县城创办合群工学,两期共有学员150名。三十九年,县政府办造纸工人补习班1期。
  解放后至1985年,县先后创办共大、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林业中学等职业培训学校,培养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县各级工会组织厂矿、企业、劳动部门等单位举办业务、技术培训。
  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六十年代初,党中央号召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到边疆去。1964至1965年,县城下放知识青年72名。“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农村。自1964至1980年,石城农村安插下乡知识青年2474名。其中上海知识青年1036名,赣州知识青年572名,外地转来33名,分布于全县各乡村。1968年县、社(镇)设“五·七”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下放知识青年生产、生活事宜。知识青年分散插队落户,在生活、生产、学习上颇感困难,故1974年集中知识青年(其中集并上海知识青年394名)办场、队、点。是年起,先后在15个公社(镇)办起独立核算场、队、点31个,并各派干部、老农帮助组织生产,安排生活。计拨给耕地1684亩,鱼塘23亩,果茶山350亩,山林29150亩。
  1980年起,逐步由农村插队转为城镇安排就业,县城以下不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81年底,2474名下放知识青年,除3名死亡者外,提干60名,推荐升入大、中专学校279名,参军208名,招工1025名,外迁249名,尚留农村12名,其余自谋职业。1981年知识青年及其子女多转为城镇户口;知青点房产登记作价处理,土地、山林归还所在社队。1982年3月,县知青办归并劳动局。
  第二节人事一、人员任用民国以前,知县等职官的任免权属朝廷或省级衙门,其他人员或州府任命,或由知县选任。
  民国时期,县知事(后改称县长)为荐任制,其任用权初属省督军,后属省民政厅。科员、科长为委任制,或由省民政厅直接委任,或由县知事(县长)选送报省民政厅发委任状委任;其他公职人员由县知事(县长)遴选任用。县政府第一科(民国三十年后改由秘书室)主管此事。
  解放后,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民政科(1952年2月后改由人事科)主管干部工作。初,干部主要来自南下人员、青年学生、土地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农民积极分子、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店员、社会青年。1951年吸收干部106名,其中千分之一干部(土改中始行按1000人口增配1名干部制)72名。副区长、副科长以上干部县委决定后提请地委任免,其中县级正、副职经地委考察报省任命。是年,提拔正、副县长各1名,副区长7名,副科长1名,乡干部94名。至1952年8月,共提拔区级以上干部51名。翌年,提拔干部34名。党群系统干部调动须经组织部批准,行政人员须经人事科批准。
  1954年始,县、乡人民政府采用任命与选举相结合方法选拔干部。
  1955年,吸收干部91名,提拔股长以上干部28名。
  1956年以后,干部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知识青年。县级党、政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县委、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区副职以上由县委常委决定,报地委组织部任命。乡正、副职由乡代表大会选举报县委批准任命。
  1957年下放干部133名回农村务农。翌年又下放153名。
  1960年11月县委组织部规定:培养选拔干部必须坚决贯彻阶级路线和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是年至1968年,先后数次精简、下放干部计3583名。其中1960年545名,1961年667名,1962年1208名,1963年187名,1968年976名。1970年后,对1968年下放的干部先后收回重新使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选拔了大批中、青年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组织部和劳动人事局分管干部的范围,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82年,属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含协助省、地委管理的干部)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乡镇机关的全体干部,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副股长以上干部、中心完小校长、初级中学副校长、完全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卫生院副院长和基层供销社、粮管所、工商所、税务所、食品站副职以上的干部。人事局管理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并负责县内全体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干部统计等工作。
  1984年机构体制改革,全县共提拔股级以上干部171名。
  1985年,提拔股长级以上干部67名。
  二、人员编制清顺治十七年(1660),县署有官吏16名。其中知县、教谕、训导、典史、巡检各1名,司吏3名,典吏8名。乾隆十年(1745),县署、儒学署、巡检署、典史署及驿铺共有官吏、员役、兵壮98名。其中知县、教谕、训导、巡检、典史各1名,门子、斗级各3名,库子5名,马快8名,民壮15名,皂隶16名,禁卒、吹手各4名,件作2名,轿伞扇夫7名,斋夫3名,弓兵15名,马夫2名,驿站铺兵7名。四十六年有官员吏役兵壮96名。五十一年奉令裁撤赤江巡检司计员役18名。道光四年(1824)有官吏员役兵壮75名。其中知县、教谕、训导、典史各1名,门子4名,斗级3名,库子2名,马快8名,民壮15名,皂隶14名,禁卒、吹手各4名,件作3名,轿伞扇夫7名,斋夫3名,马夫2名,驿站铺兵6名。
  民国初,县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失考。县下自治区设区董、录事各1名。
  苏区时期,县、区、乡人员编制变动频繁。
  国民党主政的20年(1926至1930,1935至1949)中,起初,县、区、保联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实施新编制后,机构、人员增多。民国三十年(1941)规定,自七月起新设机关每4名职员雇用公役1名,事业单位酌量增加。是年,县政府设县长1名;秘书室设主任秘书、助理秘书各1名,科员2名,事务员4名,雇员9名;第一科设科长1名,科员3名(内社会科员1名),事务员1名;第二科设科长1名,科员2名(内地政科员1名),事务员1名;第三科设科长1名,督学、科员各2名,事务员1名(为社会科事务员);第四科设科长1名,技士2名,技佐、事务员各1名;警佐室设警佐、巡官各1名;会计室设会计员、会计佐理员各1名。区公所设区长和民教、财建、军事等指导员、书记员各1名,区丁5名;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和政治、文化、经济、警卫干事各1名,书记1名,所丁3名。三十五年,县警察局设局长、督察长、总务科长、行政科长、训练员、会计员、科员(2名)、督察员、巡官(2名)、办事员、管理员、雇员(2名),修械技士、号目、传令警、勤事、清道夫等计25名。三十八年,撤销区的编制,乡(镇)政府增加副乡(镇)长、专任队副、大队副、事务员、户籍事务员、乡丁各1名。县政府编制为60名。
  解放后,中共石城县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下设部、委、办。部配部长1名,副部长、秘书、干事若干名;办公室配主任1名,副主任、秘书、干事若干名。县人大常委会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科、室,科设科长或副科长1名,办事员若干名;办公室配主任、秘书各1名,办事员等若干名。县人民政府配县长1名,副县长若干名。下设委、办、局,委员会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1名,办事员若干名;办公室配主任1名,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等若干名;局配局长1名,副局长、办事员等若干名。县政协配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秘书、办事员等若干名。县总工会配主席1名,副主席、办事员等若干名。共青团县委配正、副书记各1名,干事若干名。县妇联配主任1名,副主任、干事若干名。区、乡或公社(镇)各配书记1名,副书记、组织、宣传和纪律检查等委员若干名;地方行政配正、副区长,正、副乡长或正、副社长和武装、公安、民政、农水、文教卫生、财粮、文书等专职干部,群众团体配共青团和妇联干部各1至2名。企、事业单位也配备了党、政干部若干名。新增设局、室,按编制配干部。
  1954年,在编干部573名,企、事业增加干部32名。3月下旬至4月底奉省编制委员会“精简行政机构、紧缩开支”指示进行整编。按新编制应有干部552名,实有编余干部53名。整编后清洗干部2名,动员回乡生产12名,其余转企事业单位。
  1955年4月22日成立县编制委员会,由组织、人事、财政、计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县党、政、群、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是年新设机构6个,增加编制53名。
  1957年,按12%比例精简党政群系统编制66名、财贸系统57名、工交系统10名、下放基层任领导26名。1957至1958年共减少职工414名,其中开除76名,被划为右派下放劳动29名,下放回家116名,退职退休193名。1959年实有编制1777名。1960年精简职工545名。1961年精简机构下放职工670名,其中干部81名。1962年精简国家职工1208名,精简社办企、事业职工计1048人。年末,县编制额为3192名,实有3041名(内有1958年后参加工作者908名),缺编151名。1963年精简职工187名。1965年实有干部1843名,增加编制45名。当时县编制委员会与劳动局分工:县编制委员会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劳动局管企业编制。同时,制订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管理制度。
  1968年,撤销县编制委员会,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负责。是年,全县下放职工976名,县革命委员会机关仅有23名工作人员。
  [=此处为表格(表2—16 解放后国家行政干部年度统计表)=] 1978年后,恢复人员编制工作。1982年8月恢复县编制委员会。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机构不断增多,干部逐年增加。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局级机构8个,行政干部179名。1985年局级55个,行政干部增至2638名(其中女376名)。按行业分:党政群388名,政法161名,农林水187名,财贸366名,工交邮建120名,文教卫生337名,中小学教师989名,其他90名。
  三、人员考核清代,知县考核由省按察使司主管,佐吏考核由知县主管。光绪三十三年(1907),对知县考核内容为学堂、警察、工艺、种植、命案、盗案、词讼、盗押、钱粮、漕粮等项。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考核由省民政厅主管,科室人员考核则由其主管长官和知事(县长)主管。民国二十九年(1940),规定科长由考试院赣浙闽铨叙处、科员由专署给以铨叙,合格者给以正式任用。“各机关公务员,每半年或一年由铨叙机关举行总检查一次,未经依法任用人员呈请转令解职。检查发现尚未照办者仍令解职,并处分其负责长官”。三十年规定职员考核内容为学识、操行、工作成绩等三方面。上半年考核县各乡镇人员,103人中称职者61人。至三十五年五月,“考绩之人数寥寥”。翌年四月,县36名职员铨叙合格,发给任用证书。三十八年四月,考铨处停止办公。
  解放后,县副科(局)级以上干部实行候备制,候备制干部由一般干部中考核备案,需用1名则从中擢升1名。干部考核工作,县级由省、地组织部门主管;其他干部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主管。考核内容为德、才两方面。1956年以前,德指政治表现、组织纪律,才指工作能力。1956年至“文化大革命”,德指阶级成份、政治历史及其现实表现、组织纪律、作风、参加集体劳动等,才指工作能力及成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3年,县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的492名干部进行重点考核,1984年,候备干部建设改称第三梯队建设,建立起干部岗位责任制,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干部。每年对干部履行职、权、责情况作出鉴定,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1985年,从第三梯队中擢任副局级干部7名,股级干部59名。
  四、奖惩清代,对知县及其佐吏亦有奖惩制。
  民国三十年上半年和三十四至三十五年,在考核县乡职员中,对在催办田赋、税收、积谷、兵差得力、破案迅速、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成绩突出的32人给记功嘉奖。其中给记大功一次者6人、记功一次者9人、嘉奖一次者17人。同时,对贪污严重、督办户籍、田赋、税收、禁烟不力,违法派款、废弛公务、防匪措置不当的92人给政纪处分。其中被撤职查办者4人、撤职者4人、免职者6人、停职者10人、记大过一次者6人、记过一次者31人、记过并罚薪半月一次者5人、申诫者11人、申斥者15人。
  解放后,各行各业均有奖惩制度。对促进生产、工作,提高劳动效率做出突出贡献者,被评为模范、积极分子、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奖励,颁发奖状、奖品以资鼓励。同时,为严明纪律,鼓励先进,由县委纪委、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后为监察局、劳动人事局)对违纪人员进行查处。1950年6月13日至7月1日,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贪污腐化与包庇地主等问题开展整风运动,县、区、乡干部中被清洗3名。1953年3月15日县纪委规定,人事局管理的干部的行政处分,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县纪委研究决定;局长、副局长以下人员的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五种处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报行署批准后执行。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干部对通令嘉奖等六种奖励和开除公职等八种纪律处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1952至1985年,据其中13年可查资料统计,共处分干部311名。其中警告18名、记过36名、记大过64名、降级降职9名、撤职38名、开除留用察看34名、开除112名。1979至1985年,县人事局承办为原被动员退职、精简、受开除公职处分的68人落实政策,改为开除留用察看16人,重新安排工作16人,作退休处理7人。开除留用察看到期恢复工作、重新评定级别4人。
  五、人员培训民国十五年后,县政府各科室秘书、科长、主任、区长等多由省培训结业后直接委任,专署培训结业后多委任为保联主任或乡长。苏区时期,县、区、乡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多经各级短期专职培训,以适应其本职工作。民国二十四年,国民党政府设石城县社会干部训练所,二十九年改称石城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县长兼所长,由一专职教育长主管机关、学校公职人员及保甲长培训事项,择初小以上文化人培训以充任基层组织诸职。
  解放后,1950年开始干部培训工作,分县内培训和选送外地培训两种。县内培训干部,主要结合各个时期中心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干部训练班。1952至1954年分别举办乡村干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等训练班。1956年秋县设干部业余理论学校。1957年6月,县委设党训班培训干部和党员。1958年7月,党训班改称干部学校,翌年3月,又改名为中共石城县委党校。同时,公社亦设党校。9月,开办县政治夜校,培训政协和工商干部。此外,各机关单位还以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在职学习,学文化、学政治、学业务。1966至1969年干部培训工作曾一度中断。1970年恢复。县内培训干部人数:1951至1954年为3423人,1955至1959年为11822人,1961至1962年为2712人,1979年为975人,1980至1985年为1667人。
  选送去外地培训的干部,1950至1954年调省委党校学习60人,地委党校学习156人。1955年调中南区学习2人,调省学习35人,赣南区学习50人。1961年调省委党校学习的县委副书记以上干部7名,赣南区党委党校学习146名。1979至1985年,输送到上级党校或其他学校培训的干部共462名。
  第三节工资福利清代以前,知县等官员吏役俸银无考。
  清规定年俸银:知县正七品45两;教谕、训导正八品40两;典史31.52两。雍正六年(1728)起设养廉银(此制至宣统三年),知县800两,巡检、典史各60两。
  民国时期,县职员薪俸分16个级别,等级以学历和职务定。以民国三十一年(1942)为例,县长荐任五级月薪340元(法币、下同),次为秘书主任与企业单位负责人,月薪均在100元以上,科长、科员、办事员月薪130元递减至50元。办、事员分一、二、三等,月薪50元以下。区中心小学校长月薪32元、27元、24元不等。由于物价上涨,政府对职员每月发战时生活津贴:县长及科长10元,科员15元,事务员17.5元,雇员20元,所丁4元,公役3.5元。津贴中需扣印花税0.4元。当年二月,县立初级中学教职员津贴:月薪90至65元者每人30元,36至14元者每人40元,校工为7元。三十五年,给职员生活补贴增至10000元,并加薪400成,警役人员每名补助生活费5000元(发谷8斗,每斗500元)。三十七年,科长、指导员月俸增至130元,督学、乡镇长及主任等人月薪增至110元,会计科员月薪增至90元。当年八月币制改革,取消生活补贴,公教人员照月俸标准折发金圆券。
  [=此处为表格(表2—17 民国三十八年二月县政府职员薪俸统计表)=] 单位:元解放初,职工工资除教育、企业部门为工薪制外,国家行政部门、事业单位职工曾经历供给、包干、工薪三个阶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49年10月起为供给制,1951年享受供给制者326名,工薪制者42名。1952年6月改供给制为包干制。7月评定级别,根据级别评定工资分,以其分值发零用钱。是年冬成立评薪工作委员会,至12月,评定工薪制职工132名。1955年7月,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县成立评级委员会,按干部职务评定级别。6月实有行政编制干部330名,总工资额10235元。7月,行政干部330名,总工资13762元。1956年县按三类地区标准对职工实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按职提薪。改革前一个月,县有职工624名,月薪总额为20545元,人均33元;改革后第一个月职工501名,月薪总额22760元,人均月薪45.43元。同时,企事业单位职工亦实行工资改革。
  1966年3月起,取消在职干部军龄、退役补助金制,全县计25名。
  工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除试用后转正(固定)定级增加工资外,分部门多次给单位职工(含集体工)调升工资。调升面较大的年份有1964年、1972年。1964年始在企业职工中实行安全、节约超产奖及夜班津贴。1978年给40%的职工调升工资。1979年县职工工资标准由三类地区调升为四类地区。1982年,为文教卫生系统1096名职工调升一级工资。其中调升二级者329人。1983年,为国家行政、科文系统普遍调升工资,其中调升二级者计141人,人均月增资12.29元。1984年继续为2001名职工调升工资,人均增资6.4元。其中全民性职工1449人,升两级者55人,人均增资6.58元;集体职工552人,人均增资5.8元。同时,为1140名商业、电影业职工调升工资,不满级者向上靠级。
  1985年,县按五类地区标准对全县职工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参加工资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3574名,其中机关团体行政人员1591名,各事业单位职工1983名。同时设职务工资,人均增资17.2元。参加工资改革企业单位职工3456名。其间调整地区类别2780名,改定级852名,套标1198名,升级2979名。人均增资16.54元。
  工资改革与历年调升工资时,县成立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其他补贴附加工资:1956年起,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发给附加工资。1979年后在历次调资中逐步冲消。
  粮价补贴:1964年起,实行粮价补贴,单职工每户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每口每月津贴粮价款8角。1979年起粮价补贴统改为每个职工补贴3元。
  副食品津贴:1979年起,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取消。
  工龄津贴:1985年工资改革后始行,每年5角。
  教、护(龄)津贴:1985年工资改革后在教育、卫生系统中实行,凡教(师)、护(士)龄满五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3—10元的教、护龄津贴。
  浮动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后在工交、财贸、农林水、文教卫生、公安系统中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制,人均月标准6至10元。
  [=此处为表格(表2—18 1957—1985年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 [=此处为表格页(表2—19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1985·五类工资区) 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页(表2—20 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1985.五类工资区) [=此处为表格(表2—21 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1985·五类工资区) 第四节职工离、退休解放前,公职人员退休情况无考。
  解放后,部分长征干部先后回县定居,其政治、生活上均得到县人民政府的妥善安置,给予安排一定的职务,为其建造房屋。年老离职休养后,服务管理工作由民政局主管。
  1956年,行署批准退休职工4名,其中干部3名。
  1958年始行职工退休制度。是年,退休(职)193人。1963年退休28人、退职13人。1975年退休干部55名、退休工人172名。
  1980年起,执行国务院1978年104号和1980年253号文件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的退休干部,由退休改为离休。在此以前退职职工按每年1个月(退职时月薪额)计算,一次性发给退职费。按省规定,退休职工可实行易地安置:在城镇的发安置费150元,在农村的发安家费300元,均由主管部门支付。1981年离、退休(职)工计242名,其中离休干部10名、退休(职)干部173名,离、退休(职)工人59名。对退职人员始行按月工资额的40%发给退职费。1982年起,对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其离休时的标准工资额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至1985年12月,全县办离、退休(职)手续的干部、工人共1545名。其中离休干部70名,退休(职)干部820名。离休干部中除长征干部外,晋副县级待遇20人、局级1人、厂长经理级20人。1985年规定,对离休后不住公房回农村定居者,按级别每人发给一定的建房费:地级5000元,县级4000元,其余离休干部3000元。由主管部门支付。离、退休(职)职工工资等由原所在单位发付。至1985年,离休干部中,已故6人,易地安置10人,实有54人(男51、女3);820名退休(职)干部中已故22人,易地安置46人,实有752人,其中退职8人。退休(职)工人655名,其中退休650人、退职2人、离职3人。
  1982年11月,成立县离、退休干部(亦称老干部)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长任正、副组长,组织部、劳动人事局、卫生局、县总工会等单位11人为组员,下设办公室,配干部若干名。同时,各乡镇亦设立相应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中央关于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还从优”的规定,组建老干部党支部,建立学习活动室,制订学习、会议、走访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从70年代起,多次组织老干部赴北京、西安、成都、重庆、井岗山、庐山、福州、厦门等地及县内各厂矿企业参观学习或旅游。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余热”,组织撰写革命回忆录及作革命传统教育报告等。
  同时,对退休干部所提政治、生活方面的合理要求,亦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妥善解决,并组织他们开展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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