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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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32
颗粒名称: 第九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
摘要: 旧时结婚,不必经政府登记。 苏区时期,颁布《婚姻法(草案)》后,区、乡始行结婚登记。
关键词: 户籍 婚姻登记

内容

旧时结婚,不必经政府登记。
  苏区时期,颁布《婚姻法(草案)》后,区、乡始行结婚登记。
  解放后,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区、乡政府即派员负责结婚登记工作,对合法婚姻发给“结婚证书”。是年,自愿到政府登记者400余人。1955年后,按照国家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进行婚姻登记。1950至1958年,申请登记结婚者7877对,批准登记者6946对;复婚83对;申请登记离婚者2580对,批准登记离婚者1859对,经调解不离者557对,转法院处理者164对。
  1963至1964年调查统计,仍有买卖婚姻者187对,未到婚龄由父母包办强迫结婚者143对,未经政府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者159对。
  1980年9月后,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1984年的涉外婚姻中,批准登记结婚者16对,复婚者3对,离婚1对,转法院处理2对。
  1985年,为确保新《婚姻法》的实施,举办婚姻登记员学习班,对结业后考试合格的15人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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