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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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248
颗粒名称: 第二卷 政治
分类号: D675.6
页数: 86
摘要: 石城建县,先后经历了宋、元、明、清、民国等历史时期,至今千余年。封建王朝时期,政局多次治乱交替,日渐昏暗僵化。民国时政局动乱、社会骚然。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除“文化大革命”一度动乱外,其余时间均保持比较稳定的政治局面,保证了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稳步发展。
关键词: 地方政治 石城县

内容

第二卷 政治 石城建县,先后经历了宋、元、明、清、民国等历史时期,至今千余年。封建王朝时期,政局多次治乱交替,日渐昏暗僵化。民国时政局动乱、社会骚然。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除“文化大革命”一度动乱外,其余时间均保持比较稳定的政治局面,保证了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稳步发展。
   第四章 政党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石城先后建立国民党和共产党组织,后两党相继交替执政。民国三十六年石城又建立青年党组织,为国民党助手,属非执政党。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 一、中国共产党石城县委员会 1930年3月,在中共赣西南特别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中共石城县特别支部委员会,至10月中止。
   1931年2月26日,红四军攻克县城,在红军中党组织的帮助下,成立中共石城县委员会,县委书记黄亮明。下设组织、宣传、军事3部和总务处。县委驻县城花坪子里。7月,国民党部队向中央苏区发动第三次“围剿”,为保存力量,县委决定各区红色政权转入地下斗争,县委、县革命委员会成员编为石城县工作团和县游击队,撤离石城,随红一方面军行动。10月上旬,红四军回军石城,工作团在县城西外司前召开会议,宣布恢复中共石城县委,各区委亦先后成立。1932年10月15至20日,在县城孔庙召开全县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石城县第一届委员会。
   1933年4月7至11日,召开全县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石城县第二届委员会。
   从中共石城县特支、县委成立至1933年5月,先后隶属中共赣西南特委(1930年3月至1930年10月)、中共江西省行委(1930年10月至1931年1月)、中共赣西南特区委东路分委(1931年2月至1931年9月)、中共江西临时省委(1931年10月至1931年11月)、中共江西省委(1931年12月至1932年6月)、中共博生(宁都)中心县委(1932年6月至1932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1932年9月至1933年2月)、中共江西省委(1933年2月后)领导。
   1934年10月初,红军主力部队撤离石城。10月3日,县党政机关迁屏山新坊。5日,再迁屏山街九族祠。6日,遭国民党屏山地方武装袭击,30多人被捕,大部殉难。29日,石城县委、县苏维埃机关迁至横江,与太雷县机关干部及留守部队联合,成立石太游击司令部,原太雷县委书记温兴浪任政委。1935年2月18日,石太游击司令部在横江七姑磜遭国民党第八十八师及当地“铲共义勇队”袭击,队伍被打散,司令部消失。
   1949年7月上旬,中共江西省委指派臧靖、隋忠、于成江、万开盛等负责筹建中共石城县委员会,并就石城解放事宜,在南昌市工商联驻地召开第一次会议。8月1日,中共赣州地委在吉安市召开的会上宣布,中共石城县委由臧靖、隋忠、万开盛、于成江等组成。15日,中共石城县委在吉安江边旅社(现为红光旅社)召开扩大会议,决定设立城关、小松、屏山、横江、丰山5个区委。9月28日,中共石城县委在宁都县城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县委、县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随同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石城。
   1949年9月30日,石城县城解放,中共石城县委正式成立,臧靖任县委书记。县委机关驻北门黄家祠(今为县印刷厂址)。1951年迁驻围添上,时内设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
   1958年8月,县委增设书记处,1963年12月撤销。
   1967年3月,县委及其所属机构在“文化大革命”中受“造反派”冲击而瘫痪。1968年4月,成立党政合一的石城县革命委员会,设政治部代行县委职责。5月,政治部下设秘书组、组织组、政宣组、群运组。8月,撤销政治部及所辖4组,改设政治工作组。1969年6月16日,设立石城县革命委员会核心领导小组。7月,撤销政治工作组,复设政治部,下设组织组、宣传组、群运组。8月,增设办事组。10月,撤销办事组,增设教育组。
   1970年10月,县委恢复。
   1972年1月,复设办事组。9月,撤销群运组。11月,增设纪检组。1973年12月,撤销教育组。
   1976年2月,撤销政治部及所辖各组。县委内恢复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在可贻堂设署办公。
   1982年6月,县委机关迁至今址(琴江镇东华路30号)。
   [=此处为表格(表2—1 中共石城县委历任书记)=] 中共石城县委自1949年9月30日成立至1985年12月,先后隶属中共宁都中心县委(1949年8月1日一1949年9月12日)、中共宁都地委(1949年9月13日一1952年8月28日)、中共赣州地委(1952年8月29日一1954年6月14日)、中共赣南区党委(1954年6月15日—1964年5月14日)、中共赣州地委(1964年5月15日至今)领导。
   解放后中共石城县委历任副书记: 万开盛 赵自仁 李侦绩 杨德财 陈仪才 杨 林 郝克林 胡源鉴 潘奕星 刘大华 谭在滋 钟端胜 陈镇 阎永和 傅良鸿 范嘉丰 张汉贤 祖振国 吴文炳 刘运龙 李兴长 邓扬辉 黄荣开 谢贤坤 蒙承基 附:中共太雷县委 中国共产党太雷县委员会,成立于1933年8月16日,驻横江书院(今横江小学),书记蔡祝峰。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和总务处,辖横江、大由、珠江、龙岗、洋地、湖陂、日东、淮阳8个区委。不久,召开了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届太雷县委。同年9月27日至10月44日,中共江西省委召开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太雷县委书记被选为省委委员。
   1934年10月29日,中共太雷县委与县苏维埃政府机关干部以及留守部队,在横江与石城县党政机关干部联合成立石太游击司令部。1935年2月18日后石太游击司令部消失。
   [=此处为表格(表2—2 中共太雷县委历任书记)=] 二、县委工作部门 办公室 1949年10月初设,名秘书处,1953年7月改称秘书室,1956年8月改称办公室。1968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设政治部秘书组代行其职。1976年2月复名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调查研究、处理县委机关日常事务。
   组织部 1949年10月设。1968年5月后由县革委会政治部组织组代行其职。1976年2月复名组织部。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干部考察与调配,并协同宣传部抓好党的思想建设。
   宣传部 1949年10月设。1956年7月析为宣传部、文化教育工作部。1957年7月合并为宣教部。1958年8月复名宣传部。1968年5月后由县革委会政治部宣传组代行其职。1976年2月复名宣传部。负责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学习及新闻报道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部 1952年12月设。1957年12月撤销,工作并归县委办公室。1961年2月复设。1967年3月瘫痪。1979年8月恢复。负责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
   农村工作部 1954年9月设。1962年9月底撤销。1963年4月复设。1979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设农林水办公室代行其职。1980年6月恢复。1984年4月撤销。1985年11月复设,与县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该部负责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
   工交部、工业交通政治部 1956年8月设工业交通工作部。1960年3月分设为工业部、交通部。1961年4月合并,称工交部,1962年9月撤销。1965年8月设工业交通政治部。负责在工业交通系统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交系统中党的组织、思想、队伍建设。
   财贸部、财贸政治部 1956年8月设财政贸易工作部(简称财贸部),1958年1月撤销,9月复设,1962年9月再度撤销。1964年6月设财贸政治部,1967年3月瘫痪后中止。负责在财贸系统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财贸系统中党的组织、思想、队伍建设。
   县直属机关党委 1956年8月设中共石城县直属机关总支部委员会。1958年12月改县直属机关党委,“文革”初瘫痪,1971年恢复。负责县直属机关党支部(总支)建设,党员教育、发展和管理工作。
   县委党校 1957年6月设县委党员培训班。1958年7月改名县委干部学校。1959年3月更名县委党校。1967年3月瘫痪。1969年10月易名毛泽东思想学习班。1973年8月复名中共石城县委党校。负责轮训党员和干部,培训理论骨干。
   档案馆 1959年8月设(详见《文化·文艺·图书档案》)。
   对台工作办公室 1981年6月设(详见《台务侨务外事·台务》)。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 1982年7月设(详见《民政·信访》)。
   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1982年9月设。负责县中共党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工作。1984年7月编成《石城人民革命史》(初稿)。
   政法委员会 1982年11月设,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组织政法理论研究。
   离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2年11月设,下设办公室,简称“老干办”,隶组织部,由人事局兼管。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与生活待遇等有关政策落实工作。
   政策研究室 1984年4月设,初名为农村政策研究室,5月更名为政策研究室。以研究农村经济政策为主,同时兼顾农工商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机要科 1985年3月设。任务是确保党的密码核心机密的安全和密码通信的畅通,及县委公文处理等。
   三、中国共产党石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0年10月成立中国共产党石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8月更名中共石城县监察委员会。1959年5月改称中共石城县委监察委员会。1967年3月瘫痪。1972年11月县革委会政治部设纪检组代行其职。1978年6月县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4月升格为副县级单位,改称中国共产党石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纪律检查科、案件审理科等办事机构。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此处为表格(表2—3 中共石城县纪委历任书记)=] 四、党的工作 (一)组织建设 1928年1月,屏山杨庆荣经杨斗文介绍,在瑞金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9年9月,大由罗田贫苦农民潘泽怀、潘理衡、杨炳南于宁都老禾坑加入共产党组织,并成立党小组,潘泽怀任组长。次年1月,建立中共石城县罗田乡党支部干事会,潘泽怀任书记,潘理衡任组织员,杨炳南任宣传员,共有党员7名。
   1931年10月,中共屏山、城市、小松、坝口、古樟、大由、珠江、新村、丰山、横江、洋地等11个区委先后成立。同时,建立乡党支部74个,当时党组织活动处于秘密状况。1932年10月成立高田、木兰及驿前临时区委,计有乡党支部36个。县委共辖区委14个,有乡支部110个。是年党组织活动公开。
   区委设组织部、宣传部、少共部、妇女部。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1933年7月,高田、木兰、岩岭划隶别县,石城县委辖屏山、古樟、新村、城市、坝口、丰山、小松、横江、大由、洋地、珠江11个区委,97个乡支部。8月中旬,横江、珠江、大由、洋地及新设的龙岗区划入太雷县管辖,石城县委辖屏山、古樟、新村、城市、坝口、小松、丰山7个区委,50个乡支部。
   1934年冬至1935年春,红军离开苏区长征,全县各级党组织先后消失。
   [=此处为表格(表2—4 苏区党员统计表(1926.12—1933.7))=] 1949年10月,建立县直机关支部及城关、小松、屏山、横江、丰山5个区委,全县有党员16名(均为南下干部)。翌年4月,建立高田、龙由区委。
   1951年5月,县委于城关区兴隆乡、屏山区新坊乡,开展发展党员试点工作,吸收在剿匪、土改、反霸等运动中的工农积极分子30人入党。1952年2月,增设洋地区委。9月,公开发展党员,是年共发展党员294名,建立党支部43个。
   1956年7月,县委辖8个区委,全县33乡镇计建党总支22个、党支部11个。8月,撤销高田、大由、洋地3个区委,城关区委改为县直属乡临时工作委员会。县直属机关成立总支,辖支部14个,有党员143名。至此,县各级党组织普遍建立。
   1957年7月,在苏区老干部中发展党员100名。
   1958年9月,区委改为区工作委员会,同时设立公社(镇、场)党委16个。12月,撤销小松、屏山、丰山区工委,县直属机关总支改设党委。是年,在苏区干部中再次发展党员79名。
   1961年1月,成立琴江公社党委。9月,复设小松、屏山、丰山区工委,县直属乡临时工作委员会改为县直属片工作组。随着人民公社规模的调整,全县分设29个公社(镇、场)党委(总支)。
   1962年6月,撤销小松、屏山区工委,丰山区工委迁高田,设高田区工委。
   1965年3月,横江、高田区工委及县直属片工作组撤销。同时,随着公社(镇、场)合并,全县建党委(总支)22个。
   1966年8月,再并为16个公社(镇、场)党委。
   1967年3月,公社(镇、场)党组织在“文革”中瘫痪。翌年4月,先后成立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
   1970年10月,各公社(镇、场)重新成立党委。
   1972年10月,公社党委调整为15个。
   1984年6月,公社改乡,设乡(镇)党委15个。
   1985年12月底,县委辖党组5个、党委18个、总支16个,支部352个,有党员5998名。
   解放后,区、乡(公社)党委(总支)视规模大小,由13至15名,或9至11名,或5至7名委员组成,配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设组织、宣传、监察(纪检)等委员。党支部由3至5名委员组成,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配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
   [=此处为表格(表2—5 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统计表)=] 单位:个、人 (二)党代会 中共石城县委自成立之日至1985年,共召开代表大会10次。其中苏区2次,解放后6届8次。会议设大会主席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议程为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并对各项报告作出有关决议,选举产生本届县委与监委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副书记。
   解放后,基层党委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计县直属机关10届,观下、洋地各9届,岩岭、高田各8届,丰山、木兰、小松、屏山、大由、龙岗、小姑、横江、珠坑、琴江镇各7届,小别5届。
   [=此处为表格页(表2—6 中共石城县委历届党代会简介)=] 单位:人 *县委书记李侦绩会前奉令调动工作,开完县、省党代会后即调离,故缺书记。
   附: [=此处为表格(出席全国党代会石城籍代表)=] (三)纪检工作 纪律检查 县纪委对违纪党员给予党内纪律处分。1950至1985年,全县共处分党员1219名,其中开除党籍433名。其间1982至1985年,查处违纪党员47名,其中警告9名,严重警告10名,撤销党内职务4名,留党察看9名,开除党籍15名。
   纠正冤假错案 甄别纠正反右倾案件1959年下半年在反右倾运动中,全县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计23名,经1961年11月至1962年11月的甄别纠正和1980年的再次改正,全部平反,恢复名誉。
   复查历史案件1979至1980年,复查历史案件22起。其中改变原处分者7起,改变部分结论或减轻处分者12起,维护原结论者3起。1981年复查历史案件48起。其中恢复党籍者5起,恢复公职者1起,改变原处分者15起,维持原处分者27起。
   复查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案件1977年在审查与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案件中,立案审查对象22人,其中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者20人。1982至1985年复查,撤销处分者10人。
   打击经济领域内犯罪活动 1984年6月,设立中共石城县委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纪委具体负责。负责查处党员职工在经济领域中的违纪案件。至翌年立案36件,其中贪污案16件,行贿受贿案4件,盗窃案2件,投机诈骗案8件,其他6件。结案34件42人,实际惩处30人。处理结果:受党纪处分15人,政纪处分9人。30人中开除公职10人,判有期徒刑17人。退缴赃款及赃物折款计189858元。
   (四)统一战线工作 石城县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有;无党派知名人士、非党知识分子干部、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人士、爱国宗教人士、去台人员的亲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归国侨胞。
   组织参观学习 县委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举办读书会、报告会及政治学习班。1960至1962年组织各界人士外出学习、参观8次。1979至1985年召开全县知识界代表人士座谈会15次。同时在各个时期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建设石城作贡献。
   落实原工商业者政策 1956年,全县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安排工商业资方人员担任实职者72人。定股开息的公私合营商店35户,私股股东254人。定息资金42112.62元,1957年2月开股息1654.99元。
   1972至1985年,将下放农村的原工商业者和其他私方人员全部陆续收回,恢复了他们的城镇户口和商品粮供应,并安排了一定的工作;补发了他们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扣发的工资计21505.86元;退回被查抄财物者9户,折款18668.06元;退回被占用的房屋1563.4平方米,补发定息的12户,计305.51元。1980年区别三小(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97人。
   对错划右派的摘帽和纠正 1957年9月至1958年3月,全县共划右派分子106名,从外地调入工作的右派分子10名。1959年10月至1978年8月,116名右派分子全部摘帽。其中保留公职并安排使用者101人,不予安置者3人,自然减员12人。
   1979年2月,对右派分子进行复查改正工作,属石城县划为右派分子的106人全部改正。恢复工作的62人,不予安置的3人,已病亡给予抚恤的12人。1980年9月至1983年恢复错划右派分子家属商品粮供应74户74人,“文化大革命”中被停发工资的3人,共补发工资9712.80元。
   落实知识分子和其他党外人士政策 解放后,安排党外人士担任省工商联委员1人,县政协副主席3人,县工商联正副主任委员2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工商联委员共77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5年,吸收知识分子入党424人。安排党外人士任股级以上职务者65人,其中县政协副主席1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提为副局级干部的15人。转商品粮供应116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12对。
   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军政人员政策 县有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军政人员36人,其中安排公职者6人,后又提拔为副局级以上者2人。1984年纠正因历史问题受到处理者2人,其中享受离休待遇者1人,退休待遇者1人。
   落实“三胞”人员政策 全县计有石城籍“三胞”(台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人员840名,其亲属506户,共2845人。至1985年底,亲属中安排工作者99人,加入中国共产党者5人,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者7人;被选为县政协委员8人,县人大代表9人;“文化大革命”中“三胞”亲属因“海外关系”被侵占的私房已退回;下放农村的222人全部恢复商品粮供应,停止工作的4人已复职,查抄财物折价11700元如数清退。
   从1949年9月至1985年12月底,回乡探亲的“三胞”有9人,其中从台湾经美国回国探亲者1人,港澳同胞5起8人。通信通汇的户数占侨属总户数的40%。
   宗教事务 解放后至1985年12月,召开宗教事务会议42次,报省批准开放如日山普照禅寺、通天寨玉盂寺两处重点寺院;县批准开放的寺院73所。按政策归还寺院房产1221平方米。同时,对全县宗教事务加强了管理。
   少数民族工作 石城县原有少数民族8人。1985年10月,恢复横江乡沽溪、张坑、廖三、横市、丹阳、齐贤等地蓝姓计86户543人为畲族族属,使其在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等方面享受少数民族待遇。
   第二节 中国国民党 民国十五年(1926)一月,成立中国国民党石城县党部。其时,党员甚少,且多为在外读书或工作加入者(注)。
   十六年,在职人士加入国民党者20余名。并先后在屏山、横江、小松等地建立组织、发展党员。是年召开国民党石城县第一届代表大会。县党部设秘书等职。党务为三等县。
   十八年初,设屏山、横江、小松区党部。4月,省指导委员会派员办理石城党员登记,时有党员193名。是年,召开国民党石城县第二届代表大会。聂光华任县党部书记长。
   十九年有党员60名,书记长王一夫。
   二十年有党员30名,书记长刘孔庭。其时,苏区不断扩大,国民党组织处于流散状态。
   二十四年恢复县党部。设干事、助理干事。
   二十六年县党部增设书记长,由赖步云任。
   二十七年,县党部设执行委员5名,监察委员3名。
   二十九年,刘祐任书记长。
   三十年七月,黄景山任县党部书记长。设区党部5个,区分部30个。
   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四至十五日,召开石城县第三届党员代表大会,出席33人,列席5人,来宾5人。选出执行委员5名、候补执行委员2名、监察委员3名、候补监察委员1名。
   注:县人北师大毕业生黄光瑶于民国元年(1912)在南昌加入中国国民党,为石城籍最早的国民党员。
  省党部圈定黄景山为书记长。
   国民党入党手续初时较严,后来发展党员竟下达任务,并常利用教师暑期学习与保、甲长训练机会,集体加入,甚至有本人不知其为党员,或一人持多份党证者。党费月缴银毫2角,三十一年更为1元。但大多数党员实际上仅缴过一二次党费而已。
   据三十六年一月和六月《中国国民党党员清查名册》统计:全县有国民党员1084名。其中女性64名,外籍40名。11月,国民党、三青团合并,成立石城县党部统一委员会。当时有执行委员5名,候补执行委员1名;监察委员5名。黄景山任书记长,原三青团石城分团部主任王汉洲任副书记长,另有秘书、干事、佐理员,监委会设干事。县党部内设组织部、宣传部,部长由执行委员兼任。党团合并后,进行党、团员总登记。当时实有党、团员1253名,但参加登记者仅397人,占总数的31.67%;不愿登记者856人,占68.33%。时石城党务为二等县。
   依民国三十六、三十七年《国民党员登记表》载:党员总数427名。其中:党员330名,党团员32名,团员65名。
   是年,县党部辖县直属机关党部、小松、琴江镇、屏山、大由、丰山、横江7个区党部,计40个区分部。8月,区分部选举,计有党员423名。
   1949年9月30日,石城解放,国民党县党部及其所属组织均告瓦解。
   第三节 中国青年党 民国三十六年(1947)春,成立中国青年党石城县筹备委员会,黄景震任主席。内设秘书、组织、宣传、训练4科。在琴江镇、屏山、横江、龙由、木兰等乡成立筹备委员会,先后发展党员40余名。三十七年七月,黄荣华接任主席,末任为温正长。
   1949年9月该党消失。
   第五章 政权 封建王朝时期,县署为国家基层政权机构,同时又是一县最高权力机构。民国时政权机构下伸至区、乡,政府为行政机构,总揽政权。苏区时期,政权机构为工农兵代表大会和苏维埃政府,解放后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苏维埃政府和人民政府在中共石城县委领导下施政。
   第一节 政府 一、县署县署位于县城东隅(今县城新市场,东南路南段处),南唐保大十一年(953)建。
  知县为县署行政长官。宋设县丞、主簿管典章文书、仓库、监狱,设县尉管军事、治安;元废县丞、县尉,设教谕、训导掌祭祀、司教化;明、清废主簿,设典史、巡检,领民壮、管治安。清乾隆十年(1745),署内设吏、户、礼、兵、刑、工与承发7房。教谕、训导、巡检及驻防官佐于县衙外另设署办公。
   附:清代县署图。
   石城建县至清代,职官失考者甚多,惟清代较详。历任知县(县令、县尹)如下 宋 知县事 林祥 福建闽县人,大中祥符元年进士,任期失考。
   伍诰 吉安府安福人,治平进士,任期失考。
   陈彦圣 政和中任。
   彭图南 宣和中任。
   余惠迪 建炎中任。修筑县土城。
   李杞 任期失考,建县儒学。
   陈肃 福建闽县人,进士,绍兴中任。
   张博 淳熙中任。
   彭尧辅 淳熙中任。
   沈如遇 淳熙中任。
   林震 淳熙中任。
   吕大年 绍兴四年(1193)任。
   黄岌 庆元中任。
   杨正 浙江杭州人,进士,任期失考。
   沈木 秀州军崇德人,进士,嘉定初任。
   郑行可 嘉定四年(1211)任。
   汝登 古田人,进士,嘉定中任。
   赵崇嶓 南丰人,进士,嘉定十六年(1223)任。
   元 县尹 曾止善 吉安永丰人,儒士举任,任期失考。
   明 知县 倪望 洪武初任,“招附逃民以恩,始安故业”。
   叶彦实 洪武五年(1372)任。
   乔澍 北平人,举人,洪武九年任。
   邵子镜 洪武十一年任。
   虞德源 洪武二十四年任。
   王尹哲 浙江慈谿人,儒士,永乐中任。
   王公穹 永乐中任。
   [=此处为插图页=] 王继昌 宣德中任。
   王锡 宣德中任。
   钟宝 广东长乐人,监生,正统元年(1436)任。
   朱淳 广东曲江人,监生,正统中任。
   郑熊 福建莆田人,举人,正统中任。
   吴承宗 福建邵武人,监生,正统中任。
   彭英 四川井研人,监生,景泰二年(1451)任。
   韩武 浙江乌程人,监生,天顺中任。
   罗瑄 江南上元人,举人,天顺六年(1462)任。
   李惠 福建晋江人,监生,成化六年(1470)任。
   姚让 浙江嘉兴人,监生,成化十年任。
   吴文瑞 福建福清人,监生,成化十三年任。
   方俊 广东东莞人,举人,成化二十二年任。
   闻韶 福建罗田人,举人,成化二十三年任。
   陈歆 广东茂名人,监生,弘治二年(1489)任。
   李尚义湖广湘阴人,弘治三年任。
   何继宗 广东苍梧人,举人,弘治九年任。
   何侦 丹阳人,监生,弘治十三年任。
   王泽 余杭人,监生,弘治十八年任。
   陈〓 广东番禺人,举人,正德三年(1508)任。
   卜震 江南高邮州人,监生,正德五年任。
   林鹏 福建闽县人,举人,正德八年任。
   钱季玉 江南无锡人,举人,正德十年任。
   林顺 福建南平人,监生,正德十三年任。
   吴寿 福建惠安人,监生,正德十四年任。
   陶谔 浙江会稽人,举人,嘉靖元年(1522)任。
   吴燧 江南无锡人,举人,嘉靖二年任。
   张莹 江南丹徒人,举人,嘉靖六年任。
   陆欢 浙江遂安人,监生,嘉靖八年任。
   赵埙 浙江余姚人,进士,嘉靖十一年任。
   何宗锡 广东电白人,监生,嘉靖十四年任。
   胡崇 福建长汀人,监生,嘉靖十七年任。
   王继 广东翁源人,监生,嘉靖十九年任。
   柳江 江南高淳人,监生,嘉靖二十年任。
   胡方义 浙江山阴人,举人,嘉靖二十二年任。
   马舜民 江南江都人,举人,嘉靖二十六年任。
   何右之 广东顺德人,举人,嘉靖二十八年任。
   庄严 福建闽县人,举人,嘉靖三十二年任。
   成宗晓 湖广湘 乡人,监生,嘉靖三十五年任。
   邓周 广东乐昌人,举人,嘉靖三十九年任。
   裴桐 湖广承天人,监生,嘉靖四十三年任。
   缪一凤 福建福安人,举人,隆庆二年(1568)年任。
   蒋棠 浙江丽水人,监生,隆庆三年任。
   朱江 福建建安人,举人,隆庆五年任。
   陈应秋 福建莆田人,举人,万历二年(1574)任。
   陈言 浙江鄞县人,举人,万历六年任。“踏勘行乡,饮食皆备,绝苞苴,却馈送。在任四年所得俸,皆分以饩士之贫者及修学宫、桥路”。
   李遇春 江南庐州府英山人,监生,万历九年任。
   江统之 江南池州府建德人,监生,万历十一年任。
   陈善治 广西临桂人,举人,万历十三年任。
   张仕通 贵州贵阳人,举人,万历十五年任。
   尹思敬 广东增城人,举人,万历十七年任。建龙门书院于城西,刻有造士录。
   唐继颜 广西全州人,万历二十年任。
   吴与点 江南池州府贵池人,举人,万历二十五年任。
   周道行 江南苏州府昆山人,举人,万历二十七年任。
   唐元嘉 安庆太湖人,监生,万历二十九年任。
   黄廷凤 江南松江府青浦人,监生,万历三十二年任。
   吴正谊 江南长州人,举人,万历三十七年任,“筑堤卫城”。
   张问善 江南凤阳府宿州灵璧人,监生,万历四十一年任。
   王鲲 浙江绍兴府会稽人,监生,万历四十四年任。
   陈良谏 广东广州府番禺人,举人,万历四十六年任,始造标峰塔。
   何承光 贵州镇远府安顺州施秉人,举人,天启三年(1630)任。
   徐九行 浙江衢州府开化人,监生,天启六年任。
   马调鸾 山西潞安府平顺人,监生,崇祯四年(1631)任。
   周东兴 广东雷州府海康人。举人,崇祯八年任。
   尚承业 陕西西安府乾州武功人,举人,崇祯十年任。十六年主修《石城县志》。
   杨佐明 湖广醴陵人,举人,崇祯十七年任。
   清知县 方尚贤 顺治四年(1647)五月任。
   刘世祯 北直河间府东光人,进士,顺治四年任。
   董应誉 江南常州府武进人,进士,顺治七年任。时值战乱,百姓逃散,满城瓦砾,四野荒芜。乃四出招回百姓,上书蠲免赋役,撤去兵防,以安民心;修城垣,绝洪患;建仓廪,备饥馑;修学宫,办教育。百姓安堵。结茅舍以作官署,冒暑气以察民情。时斗米升珠,饮食仅充饥而已,士民无不感动。积劳成疾,三次乞休。后以丁忧始去职。
   郭尧京 关中鹿苑人,举人,顺治十年任。主修《赣石城县志》。
   靳暗然 北直真定府晋州安平人,进士,顺治十七年任。
   宁可举 镶蓝旗荫生,辽东籍,康熙九年(1670)任。
   李德明 湖广岳州巴陵人,康熙十三年任,曾镇压田兵起义。
   王锡九 北直柏乡人,进士,康熙十六年任。
   彭如芝 南阳人,恩贡,康熙十八年任。
   赵国凤 辽东人,监生,康熙十九年任。
   韦钟炳 湖广黄州府黄冈人,例监,康熙二十一年任。
   徐世节 陕西人,举人,康熙二十五年任。
   王旦 河南兰阳人,进士,康熙二十七年任。
   万丹诏 江南常州府宜兴人,进士,康熙二十七年任。
   马彬 旗人,康熙三十三年六月任。
   周廷栋 浙江宁波府慈谿人,例监,康熙四十年任。
   陈嘉 浙江杭州府仁和人,例监,康熙四十五年任。
   鲁禹泽 北直苑平人,例监,康熙五十五年任。
   李继熊 镶红旗汉军,例监,康熙五十七年任。
   邓苞瑞 山东东昌府东昌卫人,举人,雍正二年(1724)任。
   朱允元 北直大明府东明人,进士,雍正三年任。
   杨志道 湖北荆州府监利人,例贡,雍正十二年任。
   傅缄 雍正十二年(1734)任。捐建普济堂。
   王士倧 镶红旗人,进士,乾隆三年(1738)任。主修《石城县志》。
   赵丹枢 直隶阜城人,进士,乾隆十一年任。
   马尹奇 江南阳湖人,举人,乾隆十四年任。
   李蕴芳 甘肃武威人,进士,乾隆十九年任。
   宁志 正黄旗人,拔贡,乾隆二十年任。
   周鉴 直隶天津人,举人,乾隆二十三年任。
   张守约 浙江乌程人,举人,乾隆二十六年任。
   徐焕 安徽歙县人,进士,乾隆三十年任。
   李泰 陕西洛川人,举人,乾隆三十一年任。
   孙绪煌 湖北安陆人,进士,乾隆三十二年任。三十九年以病去职。四十九年病愈复任。
   杨柏年 直隶静海人,举人,乾隆四十年任。主修《石城县志》。
   谢孟兰 江苏常州府武进人,举人,乾隆五十六年任。
   许翼 云南临安府石屏州人,举人,嘉庆三年(1798)任。
   李大谟 直隶遵化州玉田人,举人,嘉庆七年任。曾残酷镇压廖广周起义,杀人邀功。
   李成蹊 山西太原府太原人,进士,嘉庆十二年任。
   文贵 镶白旗满洲布昌阿佐领下人,举人,嘉庆二十二年任。
   朱一慊 安徽宁国府泾县人,举人,道光元年(1821)选任,主修《石城县志》。
   陈逢年 广西宣化人,辛未,道光七年五月补任。
   周兆熊 广西上林人,进士,道光二十六年二月补任。
   杨汝舟 咸丰三年(1853)在任。
   张涛 广西平乐人,廪贡,咸丰五年二月调任(一说“张铸”)。
   张熔 广西荔浦人,廪生,咸丰五年三月调任。
   马荣甲 四川仁寿人,军功,咸丰八年六月选任。
   朱××同治元年(1862)在任。
   曾继勋 福建宁化人,举人,同治三年四月至四年六月任。协同清军镇压太平军,率团勇俘恤王洪仁政。
   刘书畲 直隶宁津人,监生,同治四年七月至五年冬任。
   王运昌 四川洪雅人,监生,同治六年十二月至十三年任。
   钟瀚 汉军正黄旗人,监生,光绪元年(1875)三月至十二年任。
   楼杏春 浙江义乌人,进士,光绪十二年九月至二十二年夏任。
   张善铎 江苏吴县人,监生,光绪二十二年七月至二十七年夏任。
   王宾基 浙江海盐人,附贡,光绪二十七年六月至三十年冬任。
   麦锡良 广东高明人,进士,光绪三十年十一月至三十二年夏任。
   陈守谦 浙江海宁州人,增贡,光绪三十二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夏任。
   李克鑅 湖南长沙人,举人,光绪三十四年七月至民国元年任。
   林×× 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在任。
   【按】:清光绪六年(1880)版《江西通志》、《江西省光绪三十三府州县事实表册》与清《缙绅全书》及《爵秩全览》所载知县姓名、任期有不合之处,今亦志此。
   附:光绪六年《江西通志》载石城知县 张枚 浙江安吉人,进士,道光十七年(1837)任。
   金安世 道光二十七年任。
   金第 同治七年任。
   《江西省光绪三十三府州县事实表册》识“陈(泰阶)令接蔡(汝嘉)任移交三起”、“石城县前署知县陈泰阶”,“现署知县恽金堂”。
   二、县知事公署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改知县为知事,县署为县知事公署。设经征局掌地方收支及特别捐款,县知事兼局长。陆续设自治局、实业所、劝学所、巡警所等办事机构。
   历任县知事 李克鑅 湖南长沙人,举人,民国元年(1912)任。
   滕×× 元年十月在任。
   高冠杰 福建闽侯人,元年任。
   万×× 二年十一月在任。
   段锡山 三年十二月至四年任。
   薛雪 江苏宿迁人,拔贡,五年任。在任3个月。
   高冠杰 福建闽侯人,六年复任。
   陈国桢 湖南溆浦人,保荐免试知县,七年元月五日任。
   郭之纳 安微桐城人,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九年四月五日任。
   杨文荣 浙江衢县人,保荐免试知县,九年四月九日任。
   吴嗣让 河南固始人,二届保荐免试,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任。
   赖肇唐 江西石城人,十一年任,在职仅3天。
   黄有文 江西石城人,候补知事,十一年任。
   马×× 十一年任。
   三、县苏维埃政府 1930年6月下旬,在红十二军帮助下成立石城县革命委员会,驻陈家祠(今县工商局址,琴江路40号)。7月11日,国民党地方武装占据县城,县革命委员会成员和县游击队随红十二军行动。
   1931年2月下旬,红四军攻克县城后宣布恢复石城县革命委员会。7月中旬,国民党军对中央苏区发动第三次军事“围剿”,县革命委员会与县委编为石城县工作团,随红一方面军行动。10月8日,红四军再克县城后在司前宣布恢复石城县革命委员会,内设文化、粮食、财政、军事、裁判5部。
   1932年4月,在县城“于民公祠”(今县人民政府址)召开石城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告成立石城县苏维埃政府。大会选举30人为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委员,其中正、副主席各1名。内设劳动、土地、军事、财政、粮食、文化、内务、裁判、工农检察9部及政治保卫局。
   1933年11月下旬,增设国民经济部。
   1934年,红军主力反第五次“围剿”失利,撤离苏区,1935年2月18日,县苏维埃政府消失。
   石城县革命委员会、县苏维埃政府历任主席 谢学明 江西兴国人。1930年6月27日至7月任县革命委员会主席。(职务下同) 黄学坤 石城观下旱坑人。1931年2月至11月任,卒于任上。
   黄光伦 石城城内人。1931年11月至1932年4月任。1934年攻打洛口时牺牲。
   邓月逢 石城龙岗人,1932年4月至12月任苏维埃政府主席。(职务下同) 邓海如 石城龙岗人,1932年12月至1933年8月任。后被撤职。
   温声禄 石城东南人,1933年8月至11月任。
   陈斗仁 石城屏山人,1933年8月至1934年2月任。后脱离革命。
   温迪康 石城耸岗人,1934年2月至6月任。后被清除。
   赖圣明 石城东南人,1934年6月至10月任。
   黄光鹏 石城琴江镇人,1934年10月任。
   附:太雷县苏维埃政府 1933年8月16日,在横江设太雷县苏维埃政府,直属中央,驻横江车寮脑上(今为该乡粮管所仓库)。温振兴任县苏维埃政府主席。12月中旬,召开太雷县第一次全县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太雷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委员,温振兴任执行委员会主席。内设土地、国民经济、文化、工农检察、劳动、粮食、军事6部及政治保卫局分局。
   太雷县苏维埃政府历任主席: 温振兴 石城横江人,1934年5月起任。
   赖鼎权 石城横江人,1934年5月起任。
   张连青 瑞金日东人。
   四、县政府 民国十五年(1926)十月七日,改县公署为县政府。翌年,县政府设2科1室4局。第一科掌民政教育,第二科掌财政与建设,秘书室掌文书典令。并设公安局掌警卫、消防、卫生;财务局掌征税、募捐、管理生产与地方财政,建设局掌土地、森林、水利、交通及其他公共事业,教育局掌文化教育。
   十八年五月一日,开局清查全县田亩。县长乐行兼任总局长,下设10个分局。
   十九年六月起,县政府时存时亡,至二十年十月,红军主力攻下红石寨,活捉县长黄冠英后不复存在。
   民国二十三年十月上旬,主力红军长征北上。十月七日,成立国民党石城县政府,内设第一科、第二科。二十四年恢复秘书室、增设第三科。二十五年增设第四科。二十七年增设会计室、军事科。至三十七年,县政府机构增至6室8科。
   三十八年五月底紧缩编制,民政、教育、社会、户政、乡镇造产等科室并为第一科;财政、田粮管理、建设、地政、合作指导等科室并为第二科,县政府共设秘书、会计与民政、财政2室2科。
   县属机构组织先后设戒烟所、屠宰征收支局、邮政局、电报局、财务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动员委员会、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禁烟委员会、乡镇造产委员会、清乡委员会、征兵委员会、征购粮食监察委员会、“反敌行动委员会”、宣传委员会、经征处、田赋粮食办事处、司法处、国民兵团、人民自卫队等。
   中央暨省、专驻县机构有农村救济驻石办事处、烟酒稽征所、航空委员会空军第90站、省保安第三十团第三大队、湘赣区石城县税务办公处、西岸盐务办事处石城稽征处、西岸盐务办事处税警十队、合作金库通讯处、省防空司令部石城第八监视队、直接税石城查征所、特产捐征收所、粤粮政局驻赣运粮办事处石城站、省电务局无线电台石城支台等。石城县政府历任县长 温源明 民国十五年十月七日至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任。
   乐行 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任。
   刘祖林 江西永新人,北京法政大学学士,吏治训练第一期毕业。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至八月二十三日任。
   王述彭 江西新建人,十八年四月三日任。
   黄冠英 江西石城人,保定军校毕业,二十年九月至二十年十月任。
   肖泰良 江西宁都人,二十三年十月七日至二十六日任。
   陈炳德 江西武宁人,省陆军将校班一期毕业,民政厅县政研究会第六期会员。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试署至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袁侠民 江西奉新人,二十七年四月一日代理至二十八年二月九日。
   谢祖安 江西宜春人,乡师毕业,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至二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周桂薰 江西永新人,高等警官学校毕业,二十八年二月十日代理至十二月二十九日。
   刘益铮 江西高安人,北平中国大学政治系毕业,二十九年元月二日代理至三十年七月十四日。
   李炳文 江西万年人,高等、县长考试及格。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至三十四年元月二十七日。
   沈遇春 浙江吴兴人,中央从政高等考试及格。三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任至三十五年七月 [=此处为表格(表2—7 县国民政府机构设置沿革表)=]一日。
   罗时暘 江西宜黄人,中山大学毕业,内政部训练科一期毕业。三十五年六月五日代理至三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李霭堂 江西临川人,中央军校第三期毕业,旅长。三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代理至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陶唐 江西南昌人,中央政治大学毕业、县长考试及格。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至十月十一日。
   周邦遃 江西瑞金人,湖北法专法律科毕业,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毕业。三十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至三十八年五月。
   黄国珍 江西石城人,南昌将校讲习所毕业,旅长。三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任至九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逃窜。
   五、县人民政府 1949年9月30日石城县城解放,石城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县人民政府驻“于民公祠”(今为琴江镇东华路26号)至现在。10月起陆续设立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粮食科、税务局、公安局、邮政局等办事机构。
   1950年1月,设中国人民银行石城县支行。3月,设司法科(6月改县人民法院)。5月,设农林科。6月,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作总社。10月,设工商科。11月,设建设科。是年,县人民政府秘书室改政务室。
   1951年12月,工商科改商业科。
   1952年2月,设统计科、卫生科、人事科。
   1954年5月,设交通科。9月,设手工业管理科。11月,撤销建设科。
   1955年3月,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撤销监察委员会,工作改归人事科管。5月,设人民检察院,政务室改办公室。
   1956年5月,人事科并入县人委办公室,设农产品采购局、水利局。同时,科一律改称局。时年县人委设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人事局、文教局、粮食局、商业局、税务局、合作总社、农林局、水利局、工交局、邮政局、卫生局、手工业管理局、计划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农产品采购局等机构。
   1957年5月,设监察局。6月,撤销农产品采购局。
   1958年7月,设科学工作委员会。9月,设劳动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9年5月,设县利学院。7月,撤销监察局,工作划归人事局。
   1960年2月,设农业机械局。5月,设社办工业局。
   1961年12月,设物价委员会。
   1962年12月,设统计局。
   1963年4月,设森工局。7月,设物资局。
   1964年5月,科学院、科学工作委员会合并为科学技术委员会。7月,设工商行政管理局。
   1965年6月,设经济委员会。
   1966年县人委下设机构有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粮食局、统计局、计划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工商局、农业机械局、经济委员会、物资局、农业局、水利电力局、林农垦殖局、文教局、邮电局、卫生局、供销合作社、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局等机构。是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1967年3月,县人委所设机构瘫痪。11月29日,石城县临时领导小组成立,设“文化革命”、保卫、生产3个办公室。
   1968年4月7日,党政合一政权机构——石城县革命委员会成立。4月,设政治部(驻今公安局)、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简称抓促部,驻今县人民政府)、保卫部(驻县人民法院)。5月,政治部设秘书、组织、政宣、群运等组;“抓促部”设行政、文卫、工交、财贸、农林水等组。8月,部改称组。增设办事组,县革命委员会设办事、政治、抓促、保卫等组。
   1969年7月,县革委会各组复称部,办事组改办公室。政治部设办事、组织、宣传、群运等组;“抓促部”设综合、教卫、工交财贸、农林水等组;保卫部设办事、侦破、办案、治安4组。10月,办公室分设为秘书组、内务组;撤销政治部办事组,增设教育组;“抓促部”设卫生、农业、工交、财贸、综合等组;保卫部设办事、一、二、三4组。12月,邮政局分设为邮政局,电信局。
   1970年6月,“抓促部”综合组分设政工组、办事组。
   1972年1月,政治部复设办事组。9月,撤销群运组。
   1973年5月,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6月,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简称知青办)。
   1974年7月,设多种经营办公室。
   1976年1月,撤销“抓促部”及其办事组、劳动组、统计组。设基本建设委员会。
   1980年3月,设水土保持办公室。5月,撤销多种经营办公室。9月,设广播事业局。10月,设司法局、物价局。12月15日起,县革命委员会改称县人民政府。
   1981年2月,恢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设档案局。4月,恢复多种经营办公室。8月,设环境保护办公室。11月,设气象局。
   1982年3月,设县志编辑委员会办公室。10月,知青办并入劳动局。
   1983年7月,财政局析设审计局。
   1984年3月起进行机构体制改革。至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设办公室、民政局、劳动人事局、统计局、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物价局、司法局、档案局、县志办公室、农业委员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教育局、粮食局、税务局、公安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供销合作联社、商业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局、二轻局、水利电力局、工商局、物资局、经济委员会、水土保持办公室、广播电视局、城建环保局、审计局、文化局等。
   省、地管辖单位有邮电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城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城县支行、医药公司、外贸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城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石城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石城县支行、公路段、烟草专卖局,及汽车站、交通监理站、盐业公司、气象站、水文站。
   县人民政府还设地名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归口政府办公室)、能源办、区划办公室(归口计划委员会)、老区建设办公室(归口民政局)、工业普查办公室(归口统计局)、地震办公室(归口科委)、普法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归口司法局)、物价检查所(归口物价局)。
   石城县人民政府历任县长: 隋忠 山东文登县人,南下干部。1949年8月至10月任。
   罗林 江西石城丘坊人,长征干部。1949年10月至1953年1月任(1952年9月至1953年1月为兼县长)。
   唐荣彰 山东平西人,南下干部。1953年1月至1954年3月任。
   谢永祯 江西石城珠坑人,苏区干部。1954年3月至1963年6月任。
   陈镇 湖北广济人,南下干部。1963年7月至1967年3月任。
   刘景文 吉林伊通人,南下干部,县人民武装部政委。1968年4月至1973年3月任石城县革命委员会主任。
   宋学富 辽宁宽甸人,南下干部。1973年3月至1980年1月任县革命委员会主任。
   李兴长 石城龙岗人,1980年12月至1984年4月任石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黄荣开 石城屏山页背人。1984年4月起任。
   石城县历任副县长: 唐荣彰 温宗英 谢永祯 黄湘敏(女) 陈泽民 刘新芳 刘殿珍 陈仪才 胡源鉴 陈吉明 谭在滋 许达贤 刘仁模 赖才云 赖才生 王名金 余为棣 黄光南 黄一鸣 赖联明 张国洪 罗乃文 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张世琦 傅良鸿 张金旺 孙宝 阎永和 张汉贤 范嘉丰 陈仪才 许达贤 刘仁模 谭在滋 李兴长 严林福 樊光文 龚祥炉 曾子明 赖才云 刘运龙 六、基层政府 宋、元、明、清诸代,县下设乡、里、图辖治,里设里正。
   民国十八年(1929)十一月一日,全县5个区分别成立区公所,区下成立乡公所。
   1930年1月下旬,成立石城县第一个人民政权——罗田乡革命委员会。
   1931年1月中旬,在红十二军三十四师一〇二团帮助下建立了石城县小松区革命委员会,内设土地、裁判、文化、财政4部。至10月,全县14区110乡均建立革命委员会。
   1932年4月中旬,区、乡革命委员会改称区、乡苏维埃政府。区苏维埃政府设执行委员会,内设劳动、土地、财政、军事、文化、工农检察、粮食、内务、裁判9部。
   民国二十四年后,实行保甲制。十至十二月,全县设5个区公所,21个保联办事处。
   二十八年二月,保联办事处改乡公所,保联主任改称乡长。增设珠玑乡公所。
   三十七年四月,撤销区建制,全县建立10个乡公所。
   解放初的1950年2月,全县建区政权5个,建乡(镇)政权25个。
   1956年8月,合区并乡。
   1958年9月,区下设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1965年3月,撤销区建制,合并部分人民公社。
   1967年3月,“文化大革命”中,政权机构瘫痪。
   1968年4月后,各公社陆续建立革命委员会。
   1978年底,各公社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公社原机构。
   1984年6月建乡换届。人民公社(镇)改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选区)改村民(选区)委员会,生产队改村民小组。
   区、乡(公社)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设民政优抚、财贸粮食、文教卫生、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治保调处、人民武装、青年、妇联等经常性工作委员会。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一、工农兵代表大会 苏区时期,通过工农兵代表大会使广大工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并使之积极参与政权建设。
   [=此处为表格(表2—8 苏区时期石城县历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简介)=] 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解放后的1949至1953年,县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届、次会议代表中,农民占一半以上,并广泛吸收各界人士及妇女代表参加。1951年11月第三届三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19名,成立石城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委书记臧靖兼任主席。
   1952年12月15日,改选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常务副主席、秘书、干事若干人。1954年6月,机构撤销。
   [=此处为表格(表2—9 石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简介)=] 注:本次会议,选举郑在玑为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为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实行对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决定县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决定县长、副县长人选和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54年3月,召开石城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一届三次会议起设大会主席团,从二届二次会议起设代表资格、提案审查,决定起草委员会。从四届一次会议起增设大会秘书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中止。1978年1月恢复。
   石城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4年3月27至31日召开。出席代表142名,缺席代表8名。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提案999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关于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报告;选举县人委委员21名;选举谢永祯为石城县人民政府县长,温宗英、黄湘敏(女)为副县长。
   第二次会议 1954年6月26至30日召开。出席代表123名,缺席代表27名。共收到提案925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关于〈宪法〉精神的报告》和《今后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建议》的报告;选举黄湘敏、廖栋云为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次会议 1955年3月3日至7日召开。出席代表128名,缺席代表22名,列席代表81名。共收提案703件。主要议题:传达省人大一届三次会议精神;审议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签名运动报告;选举谢永祯为石城县县长,温宗英、黄湘敏为副县长,唐海林为县人民法院院长,补选县人民委员会委员9名。
   第四次会议 1955年9月27至30日召开。出席代表102名,缺席代表48名,列席代表32名。共收提案407件。主要议程: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县财政决算、贯彻《兵役法》报告;改选谢永祯为出席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次会议 1956年6月17至21日召开。出席代表100名,缺席代表50名,列席代表47名。共收提案396件。主要议题:传达省人大会议精神;审议并通过县人委上年工作总结和今后任务、发展国民经济计划、贯彻执行1956年至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报告;补选县人委委员4名。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6年12月17至22日召开。出席代表120名,缺席代表22名,列席代表49名。共收提案540件。主要议题:审议通过上届县人委工作、经济计划执行、财政预决算、资格审查、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报告;听取时事报告和县人民法院三年工作报告;选举县人委委员14名,选举谢永祯为县长,温宗英,陈泽民为副县长,补选陈美全为省一届人大代表。
   第二次会议 1957年4月12至15日召开。出席代表107名,缺席代表38名,列席代表41名。共收提案321件。主要议题:传达省一届六次人大会议精神;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农业生产、财政预决算、司法工作报告。
   第三次会议 1957年12月11至12日召开。出席代表109名,缺席代表31名,列席代表26名。共收提案150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关于生产运动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8年4月2至6日召开。出席代表127名,缺席代表14名,列席代表27名。共收提案360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上届县人委工作和今后任务的报告;选举县人委委员21名,选举谢永祯为县长、温宗英为副县长,选举唐海林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谢永祯、李方来、雷世懋(寄选)为省二届人大代表。
   第二次会议 1959年2月21至24日召开。出席代表94名,缺席代表47名,列席代表68名。共收提案192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委上年工作及今后任务的报告并作出决议;补选刘新芳为副县长,梁玉亭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三次会议 1960年2月14至17日召开。出席代表86名,缺席代表50名,列席代表182名。共收提案181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工作,财政预决算、司法工作报告;增选刘殿珍为副县长、县人委委员2名,补选县人委委员3名。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61年2月7至11日召开。出席代表127名,缺席代表15名,列席代表192名。共收提案268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工作、计划、财政预决算、司法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选举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8名,选举谢永祯为县长,温宗英、刘新芳、刘殿珍、陈仪才(兼)为副县长。
   第二次会议 1962年12月10至15日召开。出席代表93名,缺席代表49名,列席代表465名。共收提案331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工作、财政预决算、司法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传达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精神;补选、增选县人民委员会委员3名;补选陈吉明为副县长,增选胡源鉴为副县长(兼)。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63年6月27日至7月1日召开。出席代表128名,缺席代表34名,列席代表151名。共收提案285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工作、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形势和任务、财政预决算、司法工作等报告并作出决议;选举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名,选举陈镇为县长、刘新芳、谭在滋、胡源鉴为副县长,梁玉亭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陈镇、赖新秀(女)、雷世懋、顾毓麟(后二位为寄选)为出席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次会议 1964年10月3至6日召开。出席代表122名,缺席代表40名。共收提案134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工作、财政预决算、司法工作等报告并作出决议;补选刘仁模为副县长。
   第三次会议 1965年7月6至9日召开。出席代表121名,缺席代表41名,列席代表318名。共收提案173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工作报告;听取形势与任务的报告;汇报参观广东省农业生产情况。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5年10月9至13日召开。出席代表131名,缺席代表32名,列席代表670名。主要议题:王金副专员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县人委工作、财政预决算、司法工作等报告;汇报参观福建省福清县、长泰县农业生产情况;选举县人委委员19名,选举陈镇为县长,刘新芳、刘仁模、许达贤为副县长,梁玉亭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8年4月7至9日召开。出席代表900名。主要议题:县人民武装部政委刘景文讲话;成立石城县革命委员会;选举县革命委员会委员77名(暂缺17名),委员中产生常委13名,刘景文为主任,张世琦、傅良鸿、张金望(军队代表)、龚祥炉(贫下中农代表)为副主任。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1月25至28日召开。出席代表422名,缺席代表28名。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上届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听取经济情况及任务、建大寨县、学大庆、民兵、司法、财政预决算等项发言;选举县革命委员会委员35名,宋学富为主任,张汉贤、李兴长、严林福、曾子明、赖才云为副主任。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80年12月6至10日召开。出席代表214名,缺席代表6名。共收提案240件。主要议题:审议并通过县革命委员会工作、县国民经济发展情况与今后计划安排、财政预决算与概算、法院工作、检察院工作等报告并作出决议;选举刘运龙为石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谭洪涛为副主任,委员13名,李兴长为县长,赖才云、赖才生、王名金、俞为棣为副县长,张连仲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正根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 1982年2月12至15日召开。出席代表196名,缺席代表33名,列席代表142名。主要议题: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县国民经济计划执行与安排、财政预决算及概算、人大常委会工作、法院工作、检察院工作等报告并作出决议;增选邓性良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光南为副县长和委员2名。
   第三次会议 1983年3月17至19日召开。出席代表228名。主要议题: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县国民经济计划执行与安排、财政决算与概算、人大常委会工作、法院工作、检察院工作等报告并作出决议;选举刘运龙、陈仪坤、杨和济、熊清秀(女)、黄运兴、李汉(寄选)为出席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增选县人大常委委员3名。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84年6月27日至7月2日召开。出席代表239名。主要议题:审议通过上届政府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人大常委会工作、法院工作、检察院工作等报告并作出决议;选举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2名,刘宏周为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谭 [=此处为表格(表2—10 石城籍全国人大代表一览表)=]洪涛、赖才云、赖才生、邓性良为副主任,黄荣开为县人民政府县长,俞为棣、黄光南、黄一鸣为副县长,李南昌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正根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 1985年4月8至10日召开。出席代表239名。主要议题: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人大常委会工作、检察院工作等报告并作出决议;补选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名。
   乡(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至1985年,召开过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乡(镇)有琴江镇、小别、小松、木兰、高田、丰山、屏山、大由、横江、观下;召开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乡有岩岭、洋地、珠坑、小姑;召开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仅龙岗乡。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1980年12月9日,召开石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5名委员组成石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正县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81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和法制、经济、文教科技办公室。共有工作人员19名。驻琴江镇东华路28号(原可贻堂址)。
   1984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及经济、法制、文教科技3科。
   (二)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支持、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令,同时,经常检查各级执法情况。
   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县内大事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至985年,共召开会议33次。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定县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订立《关于县城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石城县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的决议》、《关于动员全县人民积极投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决定》、《石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7项规约。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提请,5年来,分别任免县长、副县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共计260名。
   建立和健全人民代表联系制度 1981年6月,220名县人大代表,按公社(乡)、县直系统建立代表联系组17个,搜集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交流当好人民代表的经验。1983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印发“县人民代表建议、意见卡”和专用信套,搜集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组织视察 1981至1985年,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视察9次,专题调查9次,并写出书面报告。搜集反映落实农村生产责任制、工农业生产、教育、计划生育、农村粮油收购、老区建设、畜病防治、城镇卫生、居民生活、节能和《食品卫生法》等贯彻执行情况。专题调查农民负担、农村发展多种经营生产、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城镇环境卫生、林业“三定”政策和《婚姻法》贯彻执行等情况。及时向县委汇报,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督促办理代表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至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共搜集代表提案655件,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到1985年12月,共办理提案629件,县九届至十届二次人大会议期间,共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01件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均转有关部门处理。
   六、选举 苏区时期,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代表均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和主席由县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32年4月首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后,在县苏维埃政府内务部设选举指导科,区设选举委员会,乡设分会,具体负责选举工作。1932年4月至1934年2月,共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4次。
   民国三十三年六月始,国民党政权要全县各保先后召开保民大会选举临时乡民代表会代表,每保2名,并发给“当选证”。8月,各乡(镇)临时乡民代表会成立。翌年10月,召开乡(镇)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县参议员21名,同时,选举产生第一届乡(镇)民代表会组成人员。按当时政府规定:“县参议员候选人必须经甲种公职候选人检复合格者方得有被选举权”。这样,普通工农群众就没有被选举权。
   三十六年十月,县设选举委员会,县长李霭堂任主任委员。时有选民44891名。其中区域选民44451名,社团选民440名。选民人数占总人数的54%。直接选举陈国屏为国大代表,黄世珍、邓子超为候补国大代表。十一至十二月,各乡召开乡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长11名、副乡(镇)长11名。
   三十七年七月,各乡召开乡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乡(镇)民代表会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85年底,县进行普选3次、直接选举两次。
   第一次普选 1953年2月,设选举委员会,委员7名,主席温宗英。4月,设办公室。112乡镇分三期结束选举工作。普选中,县派出工作组,各区设立指导普选工作委员会和普选法庭。县人民法院派出巡逻法庭干部5名监督普选。程序为:宣传发动、人口普查、选民登记、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投豆选举。全县112乡111927人,有选民63950人,被依法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498人。参加选举计52710人,占选民总人数的82.42%。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0名。
   第二次普选 1956年6月,设选举委员会,委员7名,主席温宗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9月,1镇32乡分两期全面结束选举工作。全县有选民65912人,被依法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486人。参加选举59874人,占选民总数的90.84%。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42名。
   第三次普选 1963年2月,设选举委员会,刘殿珍任主任。2月上旬至3月28日结束。29个公社共有选民73724人,被依法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709人。参加选举的70746人,占选民总数的95.67%。经过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2860名,其中妇女546名。选举产生乡人民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同时,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2名。
   第一次县直接选举 1980年8月17日成立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5个公社(镇)共有选民107707人,依法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0人,暂停选举权20人,无法行使选举权的计7522人。参加选举100185人,参选率92%。
   第一次县直接选举 从1980年8月17日开始,至10月结束。15个公社(镇)列为134个代表选区。以差额选举选出社(镇)代表1652名,选举公社(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选出县人大代表221名,其中工人代表7名,农民代表126名,军队代表2名,干部代表71名,知识分子代表11名,归国华侨1名,其他代表3名。
   第二次县直接选举 1984年3月28日成立建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基层也建立了相应组织。4月上旬至7月上旬结束。15个公社(镇)共有选民120660人,被依法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者4人,暂停选举权者9人,无法行使选举权者10220人。参加选举者110427人,参选率91.5%。全县设1219个社镇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2825名,差额数1177名,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48名,分别参加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镇长64名,乡镇经济委员会正、副主任44名。同时,设148个县人民代表选区,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9名,其中知识分子代表34名,华侨代表6名。
   第六章 议政 民国时期,曾组织参议会参与议政。解放后,由各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结成统一战线,通过政治协商,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一节 县参议会 民国三十年(1941)九月,县政府设县行政会议常驻委员会,由当然会员(县长、县党部书记长、国民兵团副团长、县立中学校长)和聘任会员(每乡1人,县职业团体4人)组成。聘任会员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科长及区、乡(镇)长、司法处审判官列席会议。闭会后,由聘任会员中推选5人组成常驻委员会,主任委员温岷生。
   三十二年十二月,筹建县临时参议会。次年七月,由省府圈定廖鼎新为参议长(不久由黄步周接任)。七月十一日,县临时参议会成立,有议员23名,候补议员8名。驻县城东门黄氏子陵公祠。
   三十四年十月,各乡(镇)召开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出第一届县参议员25名(其中县职业团体4名)。十二月,组成县参议会,推举温瑞为参议长。县参议会组成人员大多是离任还乡的国民党官员及地方绅士。
   三十五年八月,温瑞辞职,杨大升继任。十月,参议会改选,选出委员25名,廖鼎新为参议长。
   县参议会自成立至三十七年九月,共召开会议9次。
   担任江西省议会议员的有: 熊光柏 黄襄 黄大壎 黄云章 陈紫星 陈廉忠 陈襄平 第二节 县政协 一、机构 1957年6月15日,石城县政协筹备委员会成立,下设秘书、宣传、总务3组。1958年7月18至19日召开第一届全体委员会议,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石城县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地址驻城南大街(今县粮油货栈处),与县工商联合署办公。
   1959年9月政协设知识分子、工商界、社会等3个工作组。
   1961年2月始,设秘书处。
   1962年,政协新建办公楼一幢(今县广播电视局),翌年迁入。
   1967年3月,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工作中断。
   1980年3月19日,县政协恢复,驻今县人大常委会院内。
   1981年10月,设文教(含文史)、科技、经济、医药卫生、宗教、对台侨务等工作组。
   县政协是县级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职能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按政协《章程》进行工作。政协石城县委员会由各党派、各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及“三胞”亲属代表、特别邀请人士组成。其委员由各基层单位推荐提名、经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1984年7月设科技、农业、工交、财贸、教育、文化、医药卫生、文史、对台侨务、宗教等工作组。
   1984年在原城隍庙址新建办公大楼一幢,次年迁入(琴江镇东华路24号)。
   县政协自成立至1985年,共召开全委会13次,常委会66次,主席会47次,工作组长会4次。全体委员列席县人代会12次。
   二、工作 组织学习 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组织委员和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及科技知识。1959年10月,在长乐创办社会主义学校(先后开办4期,学员共115名)。11月,设学习委员会,辖城镇、小松、屏山、横江学习组,1967年3月,因“文革”冲击而中断。1981年10月,学习委员会恢复。至1985年,组织委员学习、座谈97次,专题学习辅导3次,举办科技讲座5次。
   参观、视察、调查 “文革”前,县政协组织委员参观、视察6次。1981至1985年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专题调查3次,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办理委员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县政协自五届一次会议至六届二次会议,共收到委员提案236件,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645件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均转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处理。
   搜集整理文史资料 1984至1985年,文史组由专人负责搜集整理石城文史资料,并召开文史工作座谈会4次,广泛听取各界人士对《石城文史资料》第一辑的修改意见。
   第七章 群众团体 民国时期,石城始出现群众性政治社团。国共两党都曾组织过一些政治社团,以影响群众,为不同的政治服务。
   第一节 工人组织 一、县总工会 工会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1930年6月石城县总工会成立,但因时局不定总工会曾两次设而复撤。第三次恢复于1931年10月,内设组织部、宣传部、劳动部。至1932年2月,计有会员500名。11月,召开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石城县职工联合会,内设组织、青工、劳动、宣传、妇女等部,并设立雇农工会委员会。下辖各区、乡工会和各行业工会。会员2000名。12月,县、区乡工会干部率先认购公债。春节前,县职工联合会组织县城工人、店员罢工3天,最后资方答应了实行苏维埃政府劳动法、年关发双薪、不准开除工人等三项要求,并向资本家募得一笔捐款,支援红军。同时,横江、洋地45个纸槽400余名工人,为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亦与资方展开斗争。1933年8月,太雷县总工会成立。翌年6月,太雷县总工会在工人中募得银元150元、布草鞋3252双,支援红军。尔后,石城、太雷两县工会干部和相当部分工会会员参加了红军,部分人员在红军长征后参加了游击队。
   解放后,1950年1月,石城县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成立。4月,在县城建立店员、手工业、搬运3个基层工会,发展会员180名。同年冬,于横江、屏山、小松、丰山区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1952年10月,召开石城县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县总工会。总工会驻县城熊家祠。是年冬,对基层工会实行整顿,将半农半工会员转入农会,撤销小松、丰山两区工会。当时全县计有基层工会20个,会员1026名。
   1953年9月,县总工会改称县工会联合会。冬,屏山区工会撤销。1956年春,横江区工会撤销。
   1958年11月,县工会联合会复名县总工会。
   1959年,县总工会于今西华中路建工人文化宫(亦名工会礼堂)一幢,面积1836平方米。1961年落成,总工会迁入办公。
   1963年,县总工会有专职干部6名,全县71个基层工会,有会员2216名,占职工总数的77.5%。
   1967年,县总工会组织被“红色工人造反联合指挥部”、“工代会”所取代,工会工作陷于瘫痪。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设群运组负责群众团体工作。
   1973年8月,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恢复县总工会。至1985年,县总工会内设办公室、职工业余学校、工人俱乐部,共有职工8名。辖基层工会164个,计有会员6622名。
   解放后,工会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开展宣传教育、技术革新、文体活动以及做好劳保福利等工作。
   文化学习 县总工会通过办业余学校、专修班和选送会员到上级培训学习,提高了职工的文化知识水平。1950至1965年,共培训3040人。1980年各厂矿有业余学校20所,31个班,共培训1175人。1981至1985年,县总工会业余学校开办33班,计1862人,其中获初中合格证570人。
   技术革新 围绕增产节约,鼓励职工积极开展技术革新竞赛活动。至1985年,县轴瓦厂等单位先后革新成功无心磨床自动切削装置等重大技术项目18项,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文化体育活动 1950年设职工业余文艺宣传队1个,40人。1954年,县工联会设工人俱乐部、图书馆。1965年基层工会有图书室5个。至1985年,总工会和基层工会共有图书馆(室)53个,藏书11679册。1955至1985年,举行全县职工体育运动大会5次。
   劳保福利 1956年7月后,开始实行劳动保险。1980年县总工会设专职干部、基层工会设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劳动保护。选送部分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到外地疗养。1959至1985年有195人去疗养院疗养。工人的劳动福利得到较大改善。
   [=此处为表格(表2—11 石城县总工会历届会员代表大会简介)=] 二、县各业工人联合会 民国三十年二月,石城县各业工人在当时政府支持下,成立工人联合会。六月,设常务理事会,内设理事会、监事会,翌年增设福利委员会,时有会员146名。三十四年六月,组织成立五金、木工、印刷、筏作、缝衣、理发、泥工、石作、船员、喜爆、屠宰、挑挽、面粉、漆工等业工会14个,有会员575名。
   第二节 农民组织 一、农民协会 贫农团 1928年9月,龙岗贫苦农民赖瑞金等发动农民打土豪。10月中旬,下迳、绿水两地分别成立农民协会,开展土地革命斗争。
   1930年1月,罗田乡建立贫农团组织。
   1931年秋,各乡、村普遍建立贫农团组织。在革命斗争中,特别是在1932年后的查田、查阶级运动中发挥了骨干作用。1934年底农民协会和贫农团在红军长征后消失。
   二、农会 民国二十九年设石城县农会筹备委员会,当年组织起琴江镇等21个乡(镇)农会。计有会员400名。翌年十一月,有会员669名。十二月五日,采用通讯选举法正式成立石城县农会。设干事会,配干事长等职员6名主持日常工作,乡(镇)亦设相应组织,负责“劝农督耕”事项。
   三十二年十一月,11个乡计有会员1331名。
   三十四年,19个乡计会员2012名。
   1949年石城解放后旧农会自行消失。
   三、农民协会 贫下中农协会 解放后的1949年冬,县召开首届农协会议,各地始建农民协会。翌年2月计有会员169名。6月下旬建村农民协会155个,会员增至8591名。7月,成立石城县农民协会,委员23名,设主席1名(兼)、副主席2名。区、乡亦相应建立农民协会,配负责人。是年冬,会员增至11357名。1954年4月8日,县农民协会撤销,工作归并县委办公室。
   1965年2月13至17日,召开首届贫农、下中农代表会议。出席代表877名,其中支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90名,县、区、公社、大队干部315人列席大会。选举成立石城县贫农、下中农协会(简称县贫协),并选举出席省贫下中农和农业先进单位代表会议代表。是年,公社、大队亦相应设立贫农下中农协会,生产队则设小组。县委书记兼县贫协主任,由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1966年1月4至7日,召开第二次贫下中农代表会,出席代表400名,其中先进生产者45名,列席31名。大会选举出1965年农业先进单位7个、个人10名。“文化大革命”中,公社以下贫协组织消失。1979年县贫协撤销,其工作归入县委农村工作部。
   附:省农业劳动模范(1951至1981) 陈开秀(女) 黄德星 刘炳良 蓝根才 邓孟先 刘有清 第三节 青少年组织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中华苏维埃政府时期属少年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故简称“少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其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7至28岁的青少年,在实践中锻炼成为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1930年初成立少共罗田支部委员会。1931年12月6日,成立少共石城县委员会,梁仁芥任书记。1932年2月,发展团员21名,至8月建支部34个。10月27日召开首届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少共石城县委,肖明煜任书记,时有团员1600名。1933年4月,建立少共区委14个,支部113个,8月,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时有团员4300余名。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后,少共组织消失。
   1950年2月,成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江西省石城县工作委员会。随后建支部2个、小组4个,有团员20名。5月,在城关区古樟、濯坑两个行政村中搞建团试点,上半年吸收团员135名,建团支部11个,团小组15个。区设团的专职干部1名。翌年发展团员375名,建支部39个。1952年11月18至22日,召开首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石城县委员会(简称团县委),设组织、宣传二部。各团区工委配副书记、干事。1954年全县8个区均建立了团的工作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78%的农村支部建立了团课制度。8月22日,县召开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8月,增设秘书室(后改办公室)、常务委员会。翌年发展新团员1617名。
   1957年7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改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翌年10月,16个公社(镇)建立团委。是年,发展新团员321名。
   1965年团县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校少年工作部(简称学少部)。
   1967年3月,各级团组织因受“文革”冲击而瘫痪。
   1968年4月,县革委会群运组代行其职。10月13日成立团县委筹建委员会。至11月底,全县基层团组织普遍恢复,计有团委18个,支部(总支)729个,共有团员716名。12月9至13日召开共青团第十一届代表大会。1973年1月共青团石城县委恢复,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少部。
   1978年9月召开第十二届代表大会。1984年12月召开第十四届代表大会。至1985年底,团县委仍设3部1室,配专职干部6名。时有基层团委20个,支部305个,团员7911名。
   1950至1965年,全县团员中获团省、地、县委授予各种先进、模范称号者3886人(其中省14人,地24人);授予先进集体187个(其中地24个)。1979年9月刘建华、杨荣秀获团中央授予的“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称号。1981至1985年。获团地委授予的先进、模范称号者61人,先进集体9个,获团省委“全省青工能手赛先进集体”、“1984年全省先进集体”称号者3个,“三好学生”、“养殖状元”、“一团两户”先进个人称号者各1名。
   [=此处为表格(表2—12 共青团石城县委历届代表大会简介)=] 二、中国三民主义青年团 民国二十八年(1939)春,成立中国三民主义青年团(简称“三青团”)石城县支部,配职员4名。团员甚少。三十二年春改设中国三民主义青年团江西支团石城团务筹备处。三十五年,以区为单位成立三青团分队。三十六年九月,成立三青团石城分团部,由王汉洲任主任。下设组织、宣传、总务等股,共辖5个区分队,若干个直属分队。分队设正、副队长。12月,实行党团合并。三十七年春,登记三青团员54名,党团员46名。其中女团员8名。
   三、中国少年先锋队 苏区时期,石城建有儿童团组织。
   解放后,1951年城区小学首先组织少年儿童队,尔后全县各校陆续建队。是年,全县计有队员5457名。至1953年上学期,全县21所完小、1所初中,共建队16个,有队员1061名,配大队、中队辅导员20名。9月,召开全县第一次辅导员会议,改少年儿童队为少年先锋队(简称“少先队”)。
   1958年全县有少先队员7236名,占适龄儿童的80%配辅导员350名。1959年11月召开县首届少先队代表大会,出席代表70名。1965年11月规定按7至12岁、13至15岁分别组成儿童队和少先队。“文化大革命”中,少先队改“红小兵”,1977年复名少先队。1982年全县在校适龄儿童全部入队。1985年12月,召开第二届少先队代表大会,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石城县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总辅导员。
   苏区时期的儿童团,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从事站岗放哨、检查路条、送信、搞宣传等活动。1934年石城县儿童团员曾募集银元14枚,交苏维埃政府购买武器弹药。
   解放后,1955年少先队员捡禾串得稻谷56161斤,获团省委嘉奖。1956年5月,举办中、小学科学技术、工艺作品展览会,开展“小五年计划”活动,营造少年林45处,捡禾串谷9000斤、大豆2100斤。城区小学开展“少先队小银行存款”活动。
   1961、1964至1965年,获团县委授予的“优秀辅导员”称号者60人,“五好少先队员”称号者176人;1981至1982年,获团地委授予的“红花少年”称号者4人,“优秀辅导员”称号者1人。1984年6月16日,琴江小学少先队员温诚有为抢救落水儿童献身,事后,石城团县委授予其“少年英雄”称号。1985年11月,地区教育局授予石城“红领巾县”光荣称号。
   四、石城县童子军团 民国三十年(1941),县立初级中学学生与琴江小学高年级学生成立石城县童子军团,各配童子军教官1名,区成立童子军分团。每周设童子军课两节,进行训练,并配合训育处惩处“违规”学生、评定学生操行、监督学生膳宿和检查清洁卫生。
   三十五年元旦,县举行童子军大检阅。四月五日县司法处赠儿童节礼金1000元,由教育科转交县城小学。
   第四节 妇女组织 一、妇女联合会 苏区时期,1931年2月,中共石城县委发动当地妇女成立宣传队,开展革命宣传工作。后,各地妇女纷纷参加革命运动,从事革命工作。是年秋,随着地方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各地在宣传队基础上普遍建立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各村选派代表,以乡为单位组建妇女主席团。县、区委亦相应设立妇女部,配妇女指导员,进行具体领导。
   解放后,1950年1月,石城县成立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9月10日,在县城黄家祠召开石城县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到会代表30名,选举产生第一届县民主妇女联合会执委及7名常委,设立石城县民主妇女联合会。下辖4个区妇女联合会、23个乡妇女代表会。区妇女联合会设1名专职妇女干部,乡妇代会选举1名不脱产妇女主任。是年有会员7900名。
   1957年11月,县民主妇女联合会改称县妇女联合会(简称县妇联)。内设组织、宣传、生产福利部及办公室。
   1967年3月,妇联机构因“文革”而瘫痪。
   1972年9月,县妇女联合会恢复。翌年1月,各公社(镇)妇女联合会相继恢复。
   1985年2月,县妇联内设组宣部、福利部、办公室及幼托办公室。
   苏区时期,县妇联带领全县广大妇女,组织代耕队、宣传队、洗衣队、慰劳队等,积极开展慰问红军、动员亲友参军参战以及生产自救等活动,为争取自由解放做了大量的工作。
   解放后,妇女工作主要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婚姻法》,兴办幼托事业,搞好计划生育,组织妇女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1983年11月,全县开展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件,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951至1966年,荣获省、地卫生、植棉、养猪模范及各种积极分子、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23人。1978至1984年,荣获省、地“五好”家庭、优秀保教员、优秀妇女干部称号者13人。1978、1979、1984年,县五金厂女子民兵排、珠坑乡妇联及罗源、屏山村妇代会等集体荣获省、地“三八”红旗手称号。1958年,李亮秀获全国养猪模范称号。1979年,李佛秀、温坪仔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1983年,罗长秀、廖瑞秀获全国“五好”家庭称号;李亮秀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县各界妇女广泛参政议政,各级各类代表会中妇女名额均占一定比例。1953至1985年,妇女任副县长者1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局副职者46人;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者8人;县人委委员25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3人;县政协委员14人。
   [=此处为表格(表2—13 石城县历届妇代会简介)=] 二、妇女会 民国二十八年(1939),国民党县政府设石城县妇女指导处。
   三十年三月五日,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出席代表45名,选举理事5名、候补理事3名,成立石城县妇女会。内设总务、宣传、调查、社会公益4股,理事兼股长。尔后,5个区、21个乡(镇)亦陆续设立理事会,内设总务、宣传、调查3股。
   三十二年四月,召开县第三次妇委会,出席17名、列席2名,改选妇女会理事会成员。
   三十三年元月一日,设石城县妇女总队部取代县妇女会。县妇女总队设正、副总队长1名,县长兼总队长。
   县妇女会的工作主要是宣传抗日、维护妇女利益、主持妇女组训工作。民国三十年,在全县开展剪发运动;组织15至45岁适龄适学妇女识字班,结业30人。民国三十一年,县妇女会组织妇女宣传队分赴各乡宣传抗日;调查城区适龄适学妇女情况,开展扫盲运动及妇婴卫生宣传等工作。
   第五节 工商业组织 一、商 务会 民国十六年(1927)秋,成立石城县商务会。
   二十四年三月,召开首次工商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常委和理、监事会,成立石城县商会,共有会员130名。同时,成立医药业、屠业、民船业、酒腐业、百货业、南货业6个同业公会。各同业公会亦设理事长1名和常务理、监事2至3名。
   二十九年秋,县商会会员增至327名。是年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熊庆行为出席省商会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二年七月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改选县商会主席、常委及理、监事会成员。
   三十六年四月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改选县商会主席、常委及理、监事会成员。
   县商会自二十四至三十六年历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各同业公会均召开选举会。
   三十七年五月七日制订《石城县商会章程》,规定县商会主要任务是改良县工商业,介绍国际贸易;调查统计和编审各商号情况,对其问题进行调处及公断;举办公益事业;完成政府委办事项。
   附:省商会联合会候补执行委员 熊庆行 二、工商业联合会 1949年12月,县人民政府进行工商业登记。1950年春组建县商会,内设经济建设、组织宣传、调查研究3组。圩镇以区为单位成立分会。
   1952年3月,召开县工商业界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委员9名、候补委员3名,主任委员1名,成立石城县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8月,召开第一次筹委会议,选举常务委员7名,组成常务委员会。
   1953年2月,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成立石城县工商业联合会。内设组织、宣传、调查研究、物资交流、税务、财务6组和办公室。
   1954年,县工商联工作人员6名,其中半脱产正、副主任各1名。设横江、屏山、小松、高田4个分会及大由办事处和丰山小组。
   1958年,召开县工商界先进工作(生产)者代表会,代表123名。
   1959年,以公社为单位建工商业者会员小组15个,召开工商界先进工作(生产)者代表会议,代表166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联组织消失。
   1950至1951年,工商业者订立爱国公约,参加增产节约运动,为抗美援朝捐献人民币计5594.5元(折新币)。1955年后协助政府完成对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组织工商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附;省工商联第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 张贻生(1960年) 第六节 其他组织 一、反帝拥苏大同盟会 反帝拥苏大同盟会是群众性的爱国组织,以“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拥护苏维埃政权,联合苏联及全世界被压迫民族、被剥削阶级,争取民族解放”为宗旨。
   石城县反帝拥苏大同盟会于1931年10月成立,其办事机构为执行委员会,内设宣传部、组织部。区、乡亦先后设立同盟执行委员会,村设同盟小组,层层负责宣传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政治主张,提高群众反帝拥苏的热忱,领导一切反帝斗争。参加者甚众。
   二、中苏友好协会 1951年5月,石城县中苏友好协会成立,县长罗林兼会长,宣传部长和城镇小学校长兼副会长,有委员18名。各区、乡设分会。至11月,有工作委员会7个,支会16个,会员5549名,多为城乡机关职工、中小学教员、学生。协会规定每年11月为“中苏友好月”。是年庆祝十月革命34周年,县举行报告会、座谈会、展览会等。1952年9月,有会员15235名。是年“中苏友好月”,城乡举行庆祝会、报告会、演讲会计60次。1956年后活动渐少。
   三、石城县抗美援朝分会 1951年1月,成立石城县抗美援朝分会,广泛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全县参加示威游行者计45228人,签名拥护缔结五大国和平公约者计88748人,投票反对武装日本者计87640人。7月11日起至1952年4月,城乡人民自愿捐献武器款71240元(折新币)。至9月,入伍参加抗美援朝者683人,全县102694人订立了“爱国增产公约”。各阶层人民做慰问袋、写慰问信热情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
   1953年11月,县农会会员转为县抗美援朝分会会员。
   1955年2月25日,设立石城县人民反对使用原子武器签名运动委员会,从当日起至3月31日,在“告世界人民书”上签名者计81211名,占全县总人口的71.44%。
   1956年,撤销县抗美援朝分会。
   第八章 政法 封建王朝时期,司法审判概由知县负责。民国时期,司法、公安、审判逐步向专职化发展,并先后成立了各专职机构。解放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公安、检察、审判三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节 公安 一、机构 宋代县丞、县尉掌刑狱、治安,明、清设巡检掌捉杀。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巡警所,负责地方治安。
   民国十六年(1927)冬设公安局,配局长1名、巡长1名、巡警6名。十八年,公安局增设侦缉队、消防组。
   苏区时期,1932年2月,县苏维埃政府设“国家政治保卫局石城县分局”,区设特派员。翌年8月,设太雷县分局。局内设侦察、执行、总务科和政治保卫队。
   民国二十三年,国民党石城县政府设公安局及警察队,翌年裁撤。县政府设警佐1员,各区派驻巡官。翌年复设警察队。
   二十六年,增设义勇警察队。
   二十八年,县警察队配队长、巡官及警察、书记、司号、勤事等职。
   二十九年十一月,撤警佐,设警佐室。乡镇设警卫干事。
   三十一年七月,县城义勇警察队改城区警察所。
   三十三年七月,撤警佐室设警察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科及秘书、会计、督察室。十月,增设侦缉组。
   三十五年十二月初,设横江、屏山、小松区警察派出所。不久小松警察派出所移驻高田。翌年四月,均予裁撤。
   三十八年初,警察局设局长、督察总务科长、训练员、科员、巡官、特设警官、管理员、雇员等职。五月,警察局改为警察队,扩充编制,各科、室改设为4个分队和总务、警务、情报股。配队长1名、分队长2至4名,股长2至3名,股员1至3名,办事员、雇员、修械士、号目、号警、传令警等各1至2名,警士70余名。同年,九月三十日石城解放,国民党政府的县警察机构消失。
   1949年10月,石城县人民政府设公安局,驻县城陈家祠。各区派驻公安助理员。翌年3月,设屏山、高田公安派出所。5月,局内设秘书室与侦察、治安、审讯股。
   1951年2月,撤销屏山、高田公安派出所。6月,设横江公安派出所,8月,改称横江山林派出所。
   1954年,局内设秘书、政治保卫、治安、监管等股。
   1956年8月,撤销横江山林派出所。
   1958年,各公社(镇)均派驻公安特派员。
   1963年7月,设琴江公安派出所。
   1966年3月,因受“文革”冲击,机构瘫痪。11月,县临时领导小组设保卫办公室,分秘书、治安、法治、武装4组,行使公检法职权。
   1968年2月,县人民武装部、中国人民解放军6810部队派员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城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4月,县革命委员会设保卫部。
   1969年7月,保卫部下设办事、侦破、办案、治安等组。10月,侦破、办案、治安改称一、二、三组。翌年6月,办事组撤销,并设为一、二、三组。
   1973年1月27日,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驻围添上。设秘书、政治保卫、治安、预审4股。
   1974年12月24日,设消防股。
   1980年1月,增建刑侦队。
   1981年7月14日,股改称科,并增设政工科。
   1982年5月,设横江、小松公安派出所。
   1984年9月,设经济文化保卫科。
   1985年3月,设洋地森林派出所。至12月,公安局设7科3队1所(看守所)。
   二、治安 剿匪 苏区时期,主要是剿国民党靖卫团与大刀会。大刀会,初为群众性迷信组织,声言吃符念咒可避刀枪,后为国民党所利用。
   1931年冬,周寿松为首的靖卫团勾结宁(化)、广(昌)、建(宁)、石(城)边境大刀会,经常在丰山、高田、木兰、岩岭、驿前一带袭击区、乡革命委员会,掠夺民财,屠杀工农革命群众。11月,县游击大队在高田遥岭玉皇坛击毙靖卫团、大刀会徒50名,缴枪200枝、梭标200枝。
   1932年3月,珠江模范营奉命协助县政治保卫队于小松松树岗歼灭大刀会徒15名、俘虏40名,缴枪100枝及大刀、梭标数以百计。9月2日,石田、坝口两乡游击队及模范营357人,于高田遥岭围歼周寿松靖卫团,利用政治宣传,策动周部属温兰香带领300余人携枪70枝投诚。
   1933年2月,珠江模范营于宁化营上歼灭大刀会徒66名,缴枪40枝、短刀15把。6月13日,县独立团及珠江、大由模范营500人合围宁化安远大刀会,歼敌100名、俘虏43名。8月13日,周寿松靖卫团与大刀会200人袭击高田区苏维埃政府。县政治保卫局与区苏维埃政府人员内外夹攻,毙敌6名,缴枪6枝。11月23日凌晨,广昌杨品山率大刀会徒200人袭击木兰区苏维埃政府。区模范菅及木兰、杨坊、河家湾、新坊乡游击队前往围歼,击毙杨品山,俘匪徒40名。12月,县独立团、警卫连及小松、坝口、珠江模范营,于广昌、石城交界之分水坳击伤大刀会100多人,缴枪30枝。
   1934年2月,县警卫连及赤水、宁都县两个警卫连会同珠江、小松、木兰区模范营,围歼盘踞于高坑一带的大刀会100多名,毙刀匪25名,活捉15名,大刀会头子被击毙。
   民国时期,先后活动于石城边界的主要土匪有福建的张启行、张泽庆、胡九妹、李玉古和瑞金的钟家安、张有芬及广昌的赖锦泉、石城的黄蕴川等10余股。洋地的茶山岭、荷树坳,横江的梨子崠、走马坳,屏山与古樟交界的蹊磜岭(欺子岭),丰山与岩岭交界的岩前岭,琴口与下湘交界的马褂岭,广昌与石城交界的分水坳等山岭隘口,常有零星土匪出没。民国二十七年二月“匪势正炽”,县政府制订“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连坐”规约,“消弭匪患”。6月,江西保安队独立三十三旅开赴横江、高田等处围剿。二十九年七月,宁(都)、广(昌)、石(城)三县剿匪部队于小松塘塍岭围剿赖锦泉股匪,石城县自卫队毙匪8名。三十年一月设“宁广石三县边区联防处”,联合进剿。三月,毙匪首1名,肖春玉率一部上匪投诚。五月,县自卫队第一分队围剿惯匪邓德新。八月三十一日,县自卫队于塘塍岭毙匪4名。三十一年,县、乡成立“清乡委员会”,“清乡队”进行围剿(后于三十五年四月撤销)。三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宪兵八团七连、五月二十九日县保警大队,先后开赴龙岗、迳口会同闽八团围剿张泽庆。八月三十一日,张泽庆率枪匪40人,由瑞金窜至桃花磜抢劫。乡长罗勋成率枪警10余名及民众,在该乡坳头与匪激战3小时,毙匪首1名,获县传令嘉奖。自三十六年起,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二月为冬防戒严时期。三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镇南乡蛇岭下土匪绑去副保长和4名长汀行商。乡警闻讯即往追剿。土匪仓皇逃遁,所绑人员全部逃回,夺回被抢财物。三十八年一月五日,土匪抢劫鳌峰乡下坪村。县常备一中队得悉,于十一日将该股匪击溃,缴步枪1枝。五月四日,横江乡枪警8名,奉命在该乡土匪活动猖獗地段保路时遭长汀胡九妹股匪袭击,被缴去步枪4枝、子弹210发。山于官匪勾结,剿匪收效每况愈下。至解放前夕,上匪十分猖獗。
   解放后,1949年底全县有政治土匪、经济土匪多股,1000余人枪。半年时间,先后在横江、大畲、沙塅、木兰等地杀害人民解放军侦察员和基层干部8名。1950年3月23日成立石城县剿匪指挥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三〇团及县党政主要领导、县公安大队长组成。9月,成立县、区、乡剿匪治安委员会。同时,印发《十家联保》、《告土匪书》、《投诚证》。采取军事围剿与政治攻势相结合方针,上半年歼匪550人,下半年歼匪36人。翌年6月,股匪基本肃清。共歼匪1203人,其中匪首99人(内投诚49人)、匪徒1104人。普通匪徒经教育后释放回家。剿匪中缴枪1143枝、子弹28587发、土炮35门、炮弹42发、手榴弹390枚、刀矛240件。
   镇压反革命 1932年,县苏维埃政府警卫连及中央红军一个排,破获高田遥岭“廖姑姊”反革命案。廖(女)利用封建迷信蒙骗群众大量财物,勾结靖卫团、大刀会公开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威胁着区、乡苏维埃政权。廖被捕后在县城公审处决。1933年,侦破县城、小松等地的“蓝衣社”、“暗杀队”等反革命组织。
   解放后,自1950年11月至1953年5月,先后查出恶霸424人、土匪320人、特务45人、反动党团骨干149人、反动会道门头子52人,共990人。按“担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进行处理。
   1955年4月起,在边远地区查出反革命分子66人、刑事犯罪分子58人。
   1958至1959年为镇反扫残时期,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183人,捕获逃犯10人。
   1960至1961年5月,进行了第二次镇反,重点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共清查出各种犯罪分子167人。
   1956年2月6日至1958年12月12日,在全县5322名脱产、半脱产职工中分五批开展肃反工作。经过查档案、调查研究,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78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同时,对职工的一般问题作出了属性结论。
   重大案件侦破 1958年11月底,县公安局在木兰等地破获“中国国民党革命山军”阴谋暴乱案。缴获土炮、联络信等证物。首犯王成文、王柏生、陈万火被判处死刑,其他主犯亦依法判刑,胁从者教育后释放。
   1962年4月7日,地、县公安机关在丰山等地破获“中国忠义同盟会”阴谋暴乱案。查获“中国忠义同盟会总部介绍信”、联络信、国民党政府储蓄券和准备暴乱用的鸟枪、梭标、雷管、步枪子弹等多种罪证。首犯温铣庭被处决,其他主犯被判刑,胁从者教育后释放。
   对国民党、三青团及特务分子进行登记 1950年9月至1951年3月,对原国民党统治时期党、团、军、政骨干及特务进行登记。登记的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88名,青年党委员2名、小组长1名,三青团分队长19名,军官22名、乡镇长20名,特务分子10名,共计162名。
   取缔反动会道门 解放前夕,石城有同善社、大刀会、真空道、大乘教、罗祖教等反动会道门组织,计有道首75名,道徒5846名。这些组织于1953年和1958年先后被取缔。部分道首被处决,部分骨干被判刑或交地方群众监管。
   查禁鸦片 鸦片传入石城后流毒甚广。清末,政府腐败,虽明令查禁,然而愈禁愈烈。苏区时,烟毒曾基本禁绝。民国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县设禁烟委员会。是年,查勘烟苗,登记烟民2558人,毁烟枪970余件。翌年一月,令将罂粟种籽一律收缴销毁。三月,县设戒烟所,各区设戒烟分所。全年计查处烟毒案3起,缴获烟土3.11两、烈毒品9.75两,关押烟犯28人。部分烟民戒绝烟瘾。三十三年二月,县把查禁烟毒列为“联保连坐切结”三项内容之一。四月中旬,县派员分赴各乡密查,勘铲烟苗28起,捕办烟犯8名。七月,勘铲福村、高田等地烟苗田5.4亩。三十四年十二月,县政府发布禁烟布告,再次重申禁令。三十七年六月,县设密告箱,并组织查禁烟毒巡查团,不定期进行巡查。十二月,县常备一中队赴上坪、江头等处查铲烟苗。但是,后来政府竟以征税代罚,每株罂粟收铜板3至5枚。未几,改每亩烟苗田收银洋50元。至三十八年二月,先后有沈、罗、李3名县长因“禁烟不力”被免职。至解放前夕,全县尚有烟农9800余户,种罂粟5000余亩。城乡有烟馆102所,烟贩141人,吸毒者800余人。
   解放后,人民政府即行开展查禁鸦片烟工作。
   1952年7月,成立“石城县禁烟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公安局)。高田、小松、屏山、横江等区亦设禁烟委员会,乡与村设禁烟小组。7至10月,开展两次大规模查处烟毒运动,共收缴鸦片烟133.74两、料膏152两、烟具397件、罂粟种籽250两,没收烟款154元(折新币)、银圆24元,共捕烟毒犯398名(其中吸毒犯339名)。翌年破获烟毒案13起,其中吸食8起、贩卖3起、栽种2起,缴获烈毒品0.8两、烟具6件。1957年,查岩岭留天斜3户农民偷种罂粟2.5亩,均被铲除,主谋者判拘留处分。1973年,于高田、小松、木兰、丰山等地破获烟毒案2起,缴获烟土0.5斤,对案犯26人分别给予判刑、拘留和管制等惩罚。1983年三四月间,查获贩卖鸦片烟案3起,缴获烟土1.18斤,没收烟款160元。惩处烟犯9名,其中判刑3名、拘留教育4名、罚款2名。
   取缔娼妓 解放前,县城有少数明娼,农村亦有个别暗娼,政府亦明令禁止,凡经抓获,则处以罚款。
   解放后,不论明娼暗妓一律予以取缔。在1954、1983年分别惩处卖淫犯1名。
   查处赌博 解放前,政府亦禁赌,然愈禁愈烈,赌博已成社会公害。民国三十六年,规定机关、学校职员公役一律签订禁赌公约,地方保甲把不参加赌博列为保证内容之一。
   解放后,人民政府多次发布“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贯彻执行“挽救改造多数、打击处理少数”的方针,禁止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1954年4月,查获赌徒335名,捕办10名,其余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957年冬至翌年春,全县开展大规模禁赌教育,严厉打击屡教不改的赌徒。1985年3月下旬,在全县进行查处赌博。13个乡查获赌场59个,参赌606人,其中30岁以下青年人占70%。11月,县成立查禁赌博领导小组,印发禁赌通告和宣传提纲等,查处大小赌博案34起387人。惯犯、主犯受到拘留、罚款处理。
   集中打击刑事犯罪 1950年破获抢劫、盗窃案67起。1954年三四月,统一收捕危害社会治安分子18人,依法予以处理。
   1964年12月,打击流窜犯,收审62人。
   1980年3月、7月、9月,三次共打击犯罪团伙7个,法办首要分子3人、拘留3人。1981年2至9月,破获犯罪团伙2个,拘捕案犯8人,缴获赃款、赃物计价6535元、凶器4件。1982年4月下旬,县组织大规模统一行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收审94人,其中违法犯罪分子43人。1983年8月至1985年12月,按中央统一部署,县分三个战役开展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共收捕各类人犯422人,其中经检察院批捕227人、转处23人;打击各种犯罪团伙11个,计90人;破案190件,其中重大案19件;缴获赃款57320元、粮票1300斤、凶器及作案工具等数十件。
   治安行政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解放后,公安部门即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列入日常工作。每年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违章即行追究。1961年,公安局制订“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原物资局危险品仓库与汽油库在一起,违背规定,即向两单位建议分建,后均按安全标准设计,在郊外分处重建。
   武器管理 1952年对非军事系统所用枪支、弹药作了有关规定和清理。1964年对自卫枪支进行清理,做到人、枪、证三对口,不准转借、赠送或调换。1973年2月,县成立“清查收缴武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检查登记公安系统和民兵组织的武器弹药及私人的鸟枪、猎枪、小口径步枪,规定上述武器须经登记批准后方可留用;严禁私自制造、贩卖、交换武器弹药,违者依法惩处。1983年对全县非军事系统枪支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发证。1985年审查保卫人员配带的枪支。
   特殊行业管理 1951年,公安部门对全县酒店、饭店、铁匠店及印刷业、照相业、修枪业、旧货业(即收购门市部),进行登记审查,给予批准核发许可证。1962年和1964年两度审查发证。1980年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废品收购站、印铸刻字店、旅馆等84家,予以发证。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并重新制订管理制度。在营业单位协助下破案7起,缴获赃款1927元。1982年清理、登记、发证114户,取缔5户。在打击流窜罪犯中,从个体旅店、饭店中抓获人犯18人。琴江镇旧货收购门市部职工,协助查获石城钽铌矿电缆失盗案,价值千余元。石城旅社服务员协助查获走私犯1人,扒窃犯3人。
   公共场所管理 解放后,对县城车站、电影院、礼堂、体育场和城乡集市等公共场所,制订了安全措施,派驻值班执勤人员维持秩序。1962年,制订《公共场所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琴江派出所、电影院、汽车站及车站饭店四单位组成“西华路联防小组”,维持公共秩序。1985年6月,成立“查禁、取缔淫秽物品领导小组”,查出淫秽录像带3盒、图片48张,对传播淫秽录像者按违背《治安管理条例》处理。处理黄色书报52件120张,对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遵纪守法政治思想教育,公安干警不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宣传。
   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解放后,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特务、反动会道门骨干实行公开管制或监督劳动,促其变成新人。
   1951年始,对一部分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实行管制。1952年冬,各地先后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年,共管制3115名。1956年,对全县2181名四类分子进行评比分类,表现好的491人吸收为正式社员,表现一般者1167人为候补社员。1960年结合整社,对全县四类分子再一次评审,评审中查出错划、错评169人,漏划、漏评182人。至1978年累计摘帽476人。1979年2至4月,根据中央《关于地富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1351名地、富、反、坏分子进行摘帽,对错戴帽子的38人进行了纠正,被批准订正成份、改正出身者1757户10233人。1983年为最后10名四类分子摘帽,并订正了成份和出身。
   监所 清代至民国十九年(1930),监狱设于县署,内分大牢、班房和厅子,犯死罪者关大牢,稍次者入班房,一般犯科者坐厅子。道光四年(1824)配禁卒4人。监狱于民国十九年毁,后迁至县城吴家祠。1932年,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及政治保卫局均设看守所,配所长等职。民国二十三年冬,于吴家祠设看守所,配管狱员等职,二十九年设所长等职员8名。解放后,1950年县于县城许家祠设看守所。1954年建监舍14间。1980年又新建看守所一幢,有监舍17间,是年7月迁入新址。
   人犯 光绪三十二年(1906)有在押人犯11名。民国三十四年(1945),在押人曾高达204人。解放后1953年,有一个月空监。1965年亦有一个月份,被捕入监者仅2人,短期拘留者40余人。正常年份20余人。
   待遇 民国时期,犯人生活费均由省高级法院拨给,但经费少并常有拖欠,难于维持犯人最低生活水平。民国三十四年七月,80名犯人中有77名传染上回归热病,相继死亡20余人。因缺少医疗经费,看守所不得不向殷实人家募捐救治。
   解放后,贯彻“要把犯人当人看”的政策,犯人生活标准不低于一般人民的生活水平。口粮标准与城镇居民供给等同,副食品按城镇居民标准发给。允许犯人阅读健康读物。公检法三家每年联合检查狱政管理一次,明令禁止体罚虐待犯人。
   1952年5月,于福村建劳改农场1个,对外称江西地方国营福村农场,分农业队(驻福村)、副业队(分西外砖瓦组、丰山烧炭组和横江担纸组)。翌年,增设蔬菜队(驻坝口)。1954年增设高田阳和岗农业队。1964年1月先后撤销。
   纠正冤假错案 1951年复查判处死刑案件4起,改判3起。
   1952年复查1951年3月所办镇反案件,纠正1起、改判1起。
   1956年9月,复查案犯175名,发现冤捕4名、错捕6名、可捕可不捕者27名,劳改犯中错加刑者14名,均一一纠正。
   1964年,对在1959至1960年错划的地主、富农216名和1962年错划的12名、1964年错划的4名进行纠正。
   1965年6月19日至7月19日,对17名未结案犯进行清理:判刑3名、释放4名,作其他处理者10名。
   1966至1976年10月,复查政治案件59起,平反冤假错案38起;复查刑事案件182起,纠正6起。
   1972年3月30日至7月5日,对“文化大革命”中“三查”(查历史、查成份、查思想)和“一打三反”(打击现行反革命,反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官僚主义)运动被揪斗的2744人进行复查,平反2216人。同时,复查1968至1972年的案件27起,查出错判1名,予以纠正。
   1975年7月,对40名在押人犯进行清理,释放24名。8月,县政法小组在高田召开平反大会,为原公社处理的王德金等56人“反革命案”进行平反,恢复名誉;对个别因屈打致残、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补助。是月,为全县23名错戴地主、富农“帽子”者,纠正成份。
   1979年4至6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办案件进行复查,共受理案件230起264人,其中政治案件33起59人。对政治案件13起38人、刑事案件203起213人彻底平反。同时,对错拘或抄家的5人宣布平反,恢复名誉。
   户籍管理 自宋至清代,户籍管理均为主簿主管。宋淳熙、宝庆和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万历十一年(1583)、天启、崇祯及清顺治十三年(1656)、乾隆三十六年(1771)各编审户籍1次(俗称造“黄册”)。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户籍由警务长掌管。
   民国十六年(1927)至三十年,户籍编审归县政府第一科办理。三十一年八月,县政府设户政室,乡公所配户籍干事。三十六年,县施行《户口普查法》,在全县施行户口普查。
   解放后,户籍工作由公安局负责。设派出所的乡镇由派出所办理,无派出所的乡由乡文书办理。1950年,在县城、横江街上试行户口登记,编定门牌号码。1953年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农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制度。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分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五十年代末,县内盲流人口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1985年起进行盲流人口清理,当年清出盲流人口853名,贯彻以“教育动员为主、收容遣送为辅”的方针,予以处理。1961年在城郊海藏寺设“石城自由流动人口收容所”,至翌年3月止,协助民政部门安置和遣送盲流人口1267人。1962年一批职工及城镇居民下放至农村落户。1963年4月始至翌年7月1日始行第二次人口普查,换发新户口册。1973年由公安、粮食、卫生、商业等单位人员组成人口核定小组。在琴江镇、观下公社开展核实人口试点工作。1982年春,第三次人口普查。1983年琴江镇换发门牌、街道牌,审核户口册,建立户口卡,登记暂住户、待定户,纠正了错、漏、重现象。1985年,登记外地暂住人口850名,查获犯罪分子15名。
   三、交通安全管理 解放后,公安机关对交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广大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
   安全教育 解放初,主要是在船工中进行船只安全行驶教育。1956年后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1978年,协助县交通监理站于广(昌)石(城)、瑞(金)石公路,设置安全标记及路碑、路牌等。1979年6月,与交通局联合订发“交通安全管理规则”,进行交通法规宣传。1984年配合县交通监理站、公路段再次大规模宣传《交通规则》。
   交通秩序管理 1979年起,在县城往来人员密集处,挂牌禁止停放车辆。1982年,开展“百日无事故活动”。1983年对全县各种车辆、船只及交通要道、渡口进行检查和整顿。1985年,在县城交通要道设置拦车杠,在人员流动高峰时期严禁车辆通行。每逢重大节(会)日,派员分赴主要街道、路口值勤,维护交通秩序。
   车辆管理 1966年10月起,配合县交通监理站每年对驾驶员、机动车辆进行年审,合格者发给驾驶执照和牌照。同时,对车辆进行经常性或突击性的安全检查。1978年9月后接替税务局进行自行车登记、核发牌照和重打钢印等工作。1984年11月,设自行车管理所,主管自行车登记、发证、挂失等事。
   违章事故处理 1953至1985年,县内发生船只翻沉事故64次,死35人,计损失人民币19293元、稻谷万余斤;车辆肇事199次,死62人、伤352人(重伤80人),计损失人民币63520元(缺1963、1977年统计)。事故出现后,公安人员及时赶至现场,分清责任,一一予以查处。
   附:重大交通事故简介: 1962年6月21日下午4时,濯龙公社陈门渡船超载沉没,49人全部落水,死26人。
   1974年5月4日上午,屏山公社长溪大队社员41人、牛2头乘船过对岸莳田,距岸丈许时舱内进水盈尺,社员惊慌跳水,溺死9人。
   1979年6月5日下午,观下公社农机站陈昌循驾驶14565号丰收27型拖拉机,由沙塅送人去县城看电影,在牛枷岭拐弯时翻车,死2人,伤33人。司机被判刑8年。
   四、消防 机构 民国十六年(1927),公安局内设消防组。解放后,1951年6月,琴江镇组织义务消防队,分3个分队共108人。翌年冬组织冬防委员会,1954年改称琴江镇消防委员会。1956年后城镇、乡村先后建立群众志愿消防组织。1958年,成立石城县安全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64年,公安局设消防员2名。1978年4月14日组建石城县消防中队,下分消防、战斗两班,编制18名。1980年,全县有群众义务消防队101个682人。1985年底,县消防中队编制增至22名,义务消防队增至106个782人。
   设备 石城城乡历来有挖塘蓄水以备灭火急用的传统。民国三十六年,警察局购置太平桶、钩、叉、斧、水枪等简易消防设备。解放后,1951年起逐年添置消防设备,至1985年,消防中队有解放牌消防罐车(1977年购)1辆、8.5马力手抬消防机动泵1台、常备空气泡沫灭火剂200公斤、水枪10枝。县城装消防栓10个。全县各机关单位、仓库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
   1952至1958年,共发生火灾197起,年均28.1起;1959至1965年共发生151起,年均为21.6起,年均下降6.5%。1980至1985年共40起,年均6.7起。火灾最多年份为1958年,计73起;最少为1980年,仅2起。据不完全统计(缺10年),1951至1985年,全县共发生大小火灾462起。其中重大火灾12起(岩岭5起),均为用火无人照看、发火点紧靠易燃物所致。
   措施 解放前,消防警仅在县城主要街道巡视,告诫居民注意火烛。解放后,贯彻“以防为主、以灭为辅”的方针,先后印发防火资料1.35万份,编印教材、培训义务防火员多期。1959年,制订、印发安全合同1.06万份、防火公约2.62万份。同时,检查发现火险隐患1497个,整改1474个。1964年组织检查14次,计147个单位,发现不安全点33处,整改26处。1982年批转《关于改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的报告》,建立起重点消防档案。1983年制订《石城县安全管理条例》。同时,组织节日及夏、冬季节防火大检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1985年,防火重点单位增至20个,并建立防火档案。
   附:重大火灾简介: 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元月,“城中失火,延烧过半”。
   民国十年(1921),县城西门街居民浇蜡烛引起火灾,烧毁店房数十间,财物不计其数。
   1951年10月29日,丰山区堂下乡礼地街大火,受灾36户156人,烧毁房屋370间,总损失折新人民币1.13万元。
   1960年7月19日,县化工厂蒸馏锅漏油引起火灾,烧毁车间两栋、炉灶两座、松脂92859斤,损失3万余元。
   1963年1月12日,大由街居民许××因煨酒引起火灾。从下午3时烧至7时,烧毁房屋59间,受灾55户239人,邮电所、供销社、营业所、综合厂等11个单位受灾,损失折款计20.3万元。灭火中压死2人,伤3人。肇事者受刑事处分。
   1964年9月20日,琴江镇西南巷吴××中秋节点烛火敬神起火。烧毁店房62间,计70户295人受灾;受灾单位有琴江镇、喜爆厂、城关供销社和农产品经理部,损失折款16.67万元。
   1980年9月13日,琴江镇文化用品厂厂长黄××违反操作规程,用明火熔苯酚引起火灾。烧毁厂房及百货公司胜利商店后栋,22户成灾,损失折款26.4万元。失火者亦因伤致残。
   1985年9月21日晚,岩岭乡筀竹村柒屋村民小组罗××傍猪栏烧垃圾引起火灾,烧毁房屋数十间。受灾18户104人,损失9.1万元。
   第二节 检察 一、机构 1932年,石城县苏维埃政府设工农检察部。民国三十四年(1945)二月,县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解放初,检察工作由县公安局办理。
   1955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7月始,正式行使批捕、起诉出庭、信访等职能。1956年增加自办案件、监所检察业务。1957年春,成立检察委员会,由正、副检察长等4人组成。
   1967年3月,机构瘫痪。1968年4月后由保卫部代行其职,1978年10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翌年4月正式恢复检察业务。1980年2月,设办公室、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纪检察(含监所检察)、经济检察等科。3月,恢复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科长、主任6人组成。同年,从法院迁驻熊家祠(现琴江镇东华路53号)。
   1984年3月机构体制改革后,设办公室及刑事检察、法纪检察(含监所检察)、经济检察3科。1985年3月,增设监所检察科。
   二、审查批捕 解放初,由公安局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1955年5月,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条例》,始办理审查批捕人犯业务,同年7月,负责其全部审查工作。
   1959年后,逮捕人犯须经县委审案委员会审查、由县检察院报地区检察分院批准。
   1973至1978年批捕起诉由县委常委决定,报行署批准执行。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独立行使审查批捕人犯职权。
   自1955至1966年共审查批捕各种人犯805名。1979至1985年共审查批捕各种人犯346名。
   三、审查起诉 1955年11月后,县检察院负责各种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至1966年,共受理公安局移送的案件295件505人。经审查起诉者286件458人,免予起诉者1件,不起诉的8件。1978年恢复检察院至1985年,受理公安局移送的案件226件3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者198件,免予起诉者16件,不起诉者2件。
   四、自侦案件 根据法律的分工,检察院对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渎职罪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自侦起诉。“文化大革命”前的12年中,自侦案件448起,起诉421起。1978年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37起,大多为法纪和经济案件,全部予以起诉。
   五、审判监督 县检察院对县法院法庭审理案件依法行使监督权。自1955年11月至1966年,出庭支持公诉400余次,1979年至1985年共出庭支持公诉218次,发表公诉词83篇。1985年抗诉1次。
   六、监所检察 1956年县检察院配兼管监所检察干部1名。1957年先后两次抽检法院已判案件,发现有重罪轻判、审判庭未向被告宣布诉讼权利、合议庭人员未签章、未传当事人到庭而审判,以及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等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均得到纠正和改判。1981年以后,坚持每月一次监所检察制度,协助公安局制订了看守所的各种制度,使狱政管理日趋健全。自1981至1985年间,认真复查处理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11件,其中自行处理9件,对原判恰当的7件予以驳回并对申诉人进行教育。
   第三节 司法 一、审判 (一)机构 民国以前,司法工作由刑房师爷协同知县办理。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均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所组成。内设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配承审员、书记员等职,主持审判。二十六年七月设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人员设置逐年增加。至三十三年,县司法处配审判官、承审员、军法承审员、主任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等职。
   解放初,司法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1950年3月设县司法局。6月,改称石城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配干部7名、法警2名。院址驻学宫(今琴江镇东华路59号)至今。11月,设立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县长兼审判长,工会、农会、妇联等组织负责人为审判员。土改、镇反开始后,成立土改人民法庭,辖小松、屏山、横江、丰山、高田、大由6处分庭,办理土改中案件。1952年3月,法院建立公证制度。1953年3月,土改复查工作结束,土改人民法庭及所辖分庭撤销。
   1967年3月,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司法机构瘫痪。1968年春实行军事管制,由县革命委员保卫部行使司法职权。1972年9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及办公室。1977年5月8日,审判委员会恢复,由院长、庭长、办公室主任等人组成。1980年3月,设屏山(辖屏山、大由、珠坑)、小松(辖小松、木兰、小别)、横江(辖横江、罗家、洋地)人民法庭。12月,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二)案件审判 苏区以前,案件由县官亲自审理。苏区时由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审理。民国二十六年后由县司法处审理。解放后,行政、司法分离,案件审理有开庭、审理、辩论、休庭合议、宣告判决等程序。审判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者外,其余一律公开审判,但判决一律公开。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分公诉、自诉两种。清光绪三十二(1906)至三十三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起,已决1起,未结3起。民国十九年(1930),受理刑事案件7起,已决5起,未结2起。苏区时期,1932年9至12月,受理案件55起,结案55起。其中判极刑34起,监禁22起。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五年,三十一年七月,三十二年一、六、十月,三十三年五月,三十四年四、五、六、七月,三十五年四、八、九月,三十八年一月,共计受理刑事案件569起,结案413起,未决156起。
   解放后,1950至1952年,县人民法庭审理刑事案件106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87件,普通刑事案件573件。经上级批准处决案犯211人、判关押劳改者468人、作其他处理者393人。1951至1953年,各区分庭共审案70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81件,普通刑事案件219件。批准处决案犯108人、判关押劳改者438人、其他处理者262人。
   自1953年县法院设立刑事庭至1966年,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272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05件、普通刑事案件2217件,经上级批准处决案犯26人、判关押劳改者1645人、判处管制者105人、作其他处理者89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理各种刑事案件11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件、普通刑事案件82件,判处劳改者78人、管制者1人、其他处理者62人。
   1978至1985年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35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件、普通刑事案件351件。经上级批准处决案犯4人、判关押劳改者316人、管制者1名、其他处理者104人。
   民事案件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受理民事案件110起,已决82起,未决28起。苏区时期,1932年9至12月,县裁判部民事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24起,已决224起。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五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4起,已决32起,未决2起。
   解放以来,石城民事案件以离婚案居多。1950至1953年,民事案件审判概由人民法庭审理。程序分立案、调查、调解或判决三阶段。三年中共审理各种民事案件781件,其中离婚案672件。1953年人民法庭内设立民事审判庭,至1966年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2824件,其中离婚案208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86件,其中离婚案135件。1978至1985年,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936件,其中离婚案434件。
   1981年起,民事案件出现“三多二突出”,即:离婚案件多,房屋坟地纠纷案件多,赔偿纠纷案件多;吵嘴打架案件突出,宗派房族争斗案件突出。自民事庭组建后,民事案件调解结案计2493件。
   (三)纠正冤假错案 1953年11月,对1952年以前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了错判、错押、处理不当的案件9起。1956年,对1955年以前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减刑、教育释放共23人。1973年,对龙岗、洋地所谓“反革命集团案”进行了公开平反。1977年,对屏山粮管所“贪污集团”一案进行全面复核,查清事实后对该案有关人员宣布无罪释放,恢复名誉和工作。1978至1980年复查案件280起,平反冤假错案14起,对有关的17人进行了重新处理,判无罪释放者10人,改判4人,免予刑事处分、恢复工作3人,发放冤狱补助费870元。1983年初,继续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复查了1977至1982年各种刑事案件557起630人,宣告无罪18件31人,改判9件12人。1985年,重新处理案件9起。
   (四)来信来访 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对人民来信制订登记、自办、转办、催办等制度,由秘书兼管,重要信访院长亲自阅办。1959年设置人民接待室,实行专人接待。“文化大革命”前计接受来信2503件,接待来访1580人次。1979至1985年,接受来信7608件,接待来访3198人次,自办5628件次,转办3024件次。
   二、司法行政 (一)机构 解放前,司法行政工作由县司法处主管。
   解放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主管。1980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工作。
   (二)基层调解 清代,乡、里设“地练”,民国初期,乡、里及自治区设“律约”,以调解民事纠纷。
   解放后至1952年,由乡村干部调解民事纠纷。1953年各乡(镇)建立调解委员会。至1959年,全县计建公社调解委员会14个,下属106个分会,352个小组,各级调解委员计1327名。1978年有公社(镇)调解委员会15个,下辖分会136个,委员906名。调解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文书、政法干事、妇联主任、团委书记组成。1978年10月后,乡(镇)配司法助理员。1981至1985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及时处理各种民事纠纷17837起。
   (三)法制宣传 解放后,1953至1954年宣传贯彻《婚姻法》、《宪法》。1957年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9年召开公审大会5次,印发布告600份。1974年县召开宣判大会2次,巡回宣判8次,印发布告1500份。1980年印发《刑法》、《刑事诉讼法》宣传资料5000份。县司法局成立后,法制宣传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983年宣传新《宪法》,八九两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宣传活动;年底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月活动。同时,选择典型案件在县城召开宣判大会3次,解押罪犯在全县15个公社(镇)两次巡回审判,印发布告3500份。
   1984年4月为法制宣传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城乡群众宣传《宪法》等7种法律。12月进行《森林法》宣传活动。年底举办打击刑事犯罪成果展览。1985年,县、乡(镇)设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乡有法制宣传员1645名,举行普法常识讲座933次,编印法制宣传材料1800份。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机关,利用法制宣传橱窗、板报、广播、幻灯、举行法制宣传报告、上法制课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公证律师 公证 1952年3月,县人民法院始办公证业务。主要内容有建筑、地基、加工、房屋、交换、租赁、买卖合同等。是年公证案计103件。
   1981年7月县成立公证处。人民政府委任公证员1名,助理公证员若干名。公证工作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同时开展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房屋买卖、赠与、转让等公证业务。1984年办理各类公证98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69件,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29件。1985年办理各类公证20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43件。公证重点转移到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方面。
   律师事务 1981年7月设法律顾问处,1985年6月改称律师事务所,有律师2名,实习律师3名,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并为“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1984年接受民事诉讼代理19件、刑事辩护26件,全部结案。解答法律咨询137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86件,处理来信569件。1985年接受县内5个企事业单位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是年,受理刑事案件14件、民事代理47件,参与非诉讼调解活动4件,接待来访群众546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10件,解答法律咨询497次。
   第九章 民政 民政,为历代政府之要政,曾有“半个政府”之谓。然而,民政工作范围历代不尽相同。清代民政包括地方行政、疆里版图、救灾赈济、营缮公用、户口户籍等。民国时期包括地方官吏任免、选举、慈善事业、移民实边、劳资争议、立佃纠纷等。苏区时主要是优待红军家属、支援前线等。解放后,民政工作包括民主建政、行政区划、边界纠纷、移民安置、优抚救灾、宗教侨务等。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元年(1912)至二十年,县知事公署设民政(课)科,配科长、科员等职员3名,管理民政。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内务部,下设选举指导、优待红军、民事行政等科,部配部长、文书,科配科长、文书等干部,管理民政等事宜。
   民国二十三年冬,国民党石城县政府设第一科,乡公所相应配干事,以理民政事项。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设民政科,区配民政助理员。1956年后改称民政局,至1985年,有职工12名,各乡(公社)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配民政干事。
   第二节 支援前线 苏区时期,红军多次进军石城,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慰问。慰问队为红军送猪肉、鸡、鱼、蛋、大米、蔬菜、日用品等;洗衣队为红军缝洗被服;担架队为红军运送弹药和伤病员。
   1932年4月,红军3所医院迁驻石城,群众纷纷筹集物资前往慰问,并对伤愈归队战士赠送慰劳品。5月,县苏维埃政府捐募48块银元汇寄上海总工会,支援工人罢工斗争。同年7至12月,石城12个区动员长伕1041名、短伕2771名,为红军运送物资或伤病员,或到医院、兵站做临时服务工作。
   1933年,全县开展“节约万担粮卖给红军”运动。6至10月,石城、太雷两县慰劳红军物品,计捐稻谷9081担、银元50241元5角34毫及草鞋、布鞋、藤草鞋、套鞋、毛巾等日用品。
   1934年6月,全县为红军捐谷2300担、银元88元及草鞋、干菜等物品一批,8月,又捐谷6241担。从1933年8月至1934年8月,全县捐谷9880担半、借谷22290担半。妇女、儿童也都纷纷捐款支前。
   1932至1934年,苏维埃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发行三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石城共认购15万元。全县还认缴公债谷25885担。
   民国二十六年(1937)后的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以一日所得贡献国家”运动(亦名援绥捐)3次共捐154元5角3分,认购“救国公债”1.5万元(法币)。二十七年二至六月,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按薪额比例捐献慰劳前线抗日将士款67元零5分。九月,为伤兵捐募棉被、棉衣裤、棉背心、单衣裤若干套。
   解放后,1951年7月11日起至翌年4月,声援朝鲜人民反对美国侵略朝鲜,全县人民自愿捐武器款71245元(折新币)。
   第三节 优抚 封建社会时期,朝廷对从军人员、战争中残废、阵亡人员,按职务和军功予以优抚。
   苏区土改时,苏维埃政府为红军家属分好田,免收土地税。规定各乡村代耕,组织每周星期六为红军家属代耕,并组织妇女、儿童上门做好事。
   抗日战争期间,政府对从军官兵亦有明令优抚。民国二十五(1936)至二十九年,政府发出救恤费4484元。规定新兵所在部队自编入战斗序列之日起,每人发给征集费0.5万元、安家费2万元(三十五年增至5万元),家属享受代耕、免摊积谷及个人所得税。三十年,成立石城县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县长兼主任,配干事2名主持日常工作,隶军事科。三十三年五月,举办慰劳征属大会。翌年一月,规定抚恤金发放定额:官佐遗属2000元,士兵遗属800元。
   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令全县各乡组织人员为征属代耕。三十五年元月规定,脱离战斗序列之士兵家属停止优待,作战阵亡或受伤致残者则继续优待。
   解放后,1951至1952年先后成立县、区、乡优抚委员会,对军烈属进行各种形式的优抚。
   拥军优属 解放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主要形式有团拜、座谈会、联欢会、走访慰问等,给优抚对象送贺年片、慰问信,为长征干部、红军老战士节前送礼,以示敬意。凡在外工作的长征干部、退伍红军老战士逝世,县委、县人民政府均派员前往参加吊唁活动。
   代耕 1949年冬即建立代耕制度。享受者为烈、军、工属,后定为烈、军属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950年建村代耕组443个。1951年春规定,对少劳力、无劳力的烈、军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分别采用工票、包干、租佃等形式代耕。1952年,对无劳力者实行大包耕、少劳力者实行小包耕或派工代耕。大包耕包产量及生产资料,小包耕只包工。1953年2月,制订《石城县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代耕暂行条例》。1955年推行互助合作代耕方法,重点调整了代耕享受面,提高了代耕质量。1950至1955年,全县代耕队、组共为6563户、17835名优抚对象,代耕土地29270亩。同时,国家救济困难烈军属耕牛443头、大小农具3275件。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改代耕制为优待劳动日制。优待对象为贫困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直系烈军属(含病故、失踪军人直系亲属)、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曾经抚养过烈士、军人长大而今又必须依靠烈士、军人生活的亲属。各乡(公社)标准大同小异,要求一般不低于生产大队主要干部补助标准。1956至1962年共优待3643户、12830人(缺1959、1962年统计数)劳动日248934工。此制度坚持至1980年。
   优待现金 1981年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日制为优待现金制。优待对象主要是军属、烈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金额各乡不一,一般在250至350元间。上水片(琴江上游)各乡规定每人每年300元,军人退伍回乡后即停止优待;下水片(琴江下游)各乡规定每人每年260元左右,军人退伍回乡后仍可优待半年。1985年,全县共优待446户,现金6.42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3年起,按内务部规定,给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定期定量补助。其款下拨至乡(公社)、镇人民政府掌握,由村(大队)评定享受对象和标准,再由县发给凭证按季领取。1960年2月8日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烈士直系父母、配偶和抚养烈士长大的亲属(男60岁、女55岁)及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荣誉军人、长征老红军、苏区老干部、坚持游击斗争的游击队员及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和供给制待遇者,人均月补助6至8元。是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185户229人,金额5742元。1979年补助范围放宽,标准提高:农村人均月补助6至10元,城市人均月补助10至15元。1983年增加定补对象29人,全县享受定补208人。标准有5至10元、13元、15元、30元几个等级。同时,对一部分孤寡无靠烈属、残废军人实行“六保”(保吃、保住、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制度。
   临时补助 国家拨发的优抚补助费除定期定量补助外,还设临时补助费。由优抚对象书面申请、村(大队)乡(公社)证明、民政局(科)审发。临时补助多为医疗、丧葬、烈军属子女入学、复员退伍军人建房等方面费用。
   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均予妥善安置。
   1950年,成立石城县复员退伍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后改由民政局主管,为常设性机构。1952年后,县、区、乡三级分别组成复员退伍委员会。翌年5月,县复员退伍委员会改称县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4年11月,县人民政府制订《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
   自1950至1958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61名。其中志愿兵819名、义务兵42名。
  安置为机关干部者141人、从事工业生产者20人、农业生产者700人。
   1958年,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改称县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1959至1985年,共接收复员、转业、退伍军人2262名。其中安排工作者889人,占复退军人总数的39%。对返回农村的1373名复退军人,均发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资金。其中不少人担任农村干部或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乡办企业职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
   第五节 烈士褒扬 民国三十年,县政府于城隍庙侧建石城县忠烈祠1座,祀抗日阵亡将士,定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为致祭日。三十五年,上级拨款于县城西门体育场西端建“石城县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1座。塔座为麻条石砌就,高与肩齐,中竖四方石柱,柱边长3尺多,高两丈余,上部稍收。正面勒“石城县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左右分别竖刻黄景异、温忠实烈士千古字样,下刻小序(该塔于1955年扩建体育场时拆除)。据三十六年十二月登记,二十五年二月至三十四年一月全县有抗日阵亡将士36名,其中在缅甸牺牲者3名。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纪念烈士功绩,对革命烈士进行了多次普查登记。
   1949年12月,登记烈士2032名、病故军人69名。
   1950年,人民政府为烈士家属挂光荣牌,并规定每年清明节为烈士扫墓。
   1951年9月调查登记,全县有烈士2440名。其中土地革命时期烈士2398名、抗日战争时期烈士31名、解放后烈士11名,编印成《石城县革命烈士花名册》。
   1956年进行烈士普查,核正了烈士名册,补登漏记烈士,取消误登名单。全县共登记烈士3416名、失踪军人7名、病故军人139名。同时,为每名烈士家属补发追恤费45元。是年,于县城西门体育场北端建石城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据1958年调查统计:全县牺牲军人3794名、工作人员285名、民兵民工89名、病故军人199名。
   1979年7月,登记牺牲军人3690名、失踪军人2名。翌年1月经上级批准,补登烈士98名,共计3791名。
   1983年复查,全县共登记烈士4203名,编印成《江西省石城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并发给烈士亲属“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六节 救灾 明洪武十九年(1386),于阜康门外建城南仓、柏中里建东仓、长上里建北仓、石中里建义民仓,籴谷收贮以备赈济,择本地年高笃实人管理。此后,积谷救灾成为惯例。成化十三年(1477)又建仓9所。
   清顺治年间,连年荒歉,县署奉令多次进行赈济。乾隆九年(1744),久雨成灾,知县下令开仓赈灾。
   民国时期,县设赈济会。县、乡、保多利用祠堂、庙宇建义仓储谷,以备灾荒。民国十八年(1929),江西省赈务会拨给石城县赈济会灾害救济费2000元,翌年1000元,二十年1000元,二十一至二十三年共4500元。因时值苏区,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逃亡,所拨款项不知去向。
   解放后,政府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给予减免公粮、拨款拨物济。
   1951年,一、二、三、七等区遭受严重旱灾,政府拨救济粮2万斤、救济款1000元(折新币)予以救济。10月底,岩岭礼地街发生大火灾,县拨救济谷5万斤、棉被32床、棉衣77件、单衣等454件进行救济。
   1952年,全县遭受严重春荒,政府拨给以工代赈救济款4.5万元(折新币)、救济粮50万斤,并将农会谷70万斤尽数贷出。
   1953年春夏水灾、秋季旱灾及虫灾,政府先后发放救济款28352元、贷出义仓谷90万斤。
   1954年发放灾民生产、生活救济款2000元。
   1955年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1.56万元。
   1959年6月,县遭特大水灾,政府拨4.66万元予以救济。
   1961年四五月,县两度遭水灾,县委书记、县长亲自参加防洪抢险,组织人力、物力帮助灾民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先后拨款6.2万元、布3000市尺予以救济。
   1963年1月,大由街发生特大火灾,县拨款1万元予以救济。9月,横江公社沽溪大队陀螺墩生产队发生火灾,县拨款1500元予以救济。是年,全县有110873亩农田遭水、旱、虫、雹灾害,县拨救济款4.6万元。
   1964年水灾,减免县公购粮340532斤。
   1975年5月,横江、罗家、珠坑等公社遭待大洪灾,县拨救济款1.02万元。
   1983年5月底,观下、琴江镇、丰山等10多个公社(镇)124个大队遭特大洪灾,县委书记、县长亲临抗灾第一线,安置灾民、组织生产自救。同时,拨出春夏荒及灾害救济款11.79万元。房屋全倒的重灾户发放生活费人平12元、大米指标30斤、布证6尺,及时稳定了灾民的情绪。
   1984年6月,县再度遭特大洪灾。政府及时拨款31万元予以救济,并利用其中一部分,在全县各乡镇以村为单位组织成立“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
   1985年10月,岩岭乡筀竹村发生重大火灾,政府发动县直各单位群众筹集衣服716套、鞋92双、现金244元、粮票3902斤,还拨款5000元,及时送到灾民手中。是年,县遭严重干旱、病虫等灾害,政府发放救灾款131.78万元。
   第七节 社会福利 救济 一、社会福利 养济院 明洪武五年(1372)县设孤老院,后改为养济院,院址位于西门外瑞昌桥右。收养生活无靠的孤寡老人入院赡养,月给米3斗、柴30斤,冬夏给布1正,小孩给三分之二。养济院于清顺治六年(1649)被兵毁,后知县董应誉、郭尧京又倡议重建。时院内有孤贫6人,年给口粮银21两。道光初,有孤贫10人,年给口粮银36两。后废。
   育婴堂 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建,位于西门外瑞昌桥左。后废弃。道光初募资重建。民国初,于北门外兴隆街复设育婴堂,收养弃婴及无力抚养的婴儿,并规定百姓收养弃婴1名,育婴堂付稻谷100斤。
   普济堂 清雍正十二年(1734)捐建,位于西关外华峰寺前。至道光初,老弱孤残者皆归普济堂养育,口粮由州里拨给。后废。
   安老院 民国初设,计收养无力谋生的孤残老人20名。抗战起改设收容所,民国二十六(1937)至二十八年共收容难民346名。三十年,收容所改称救济院,在院孤贫20人,全年共拨经费1440元。三十五年复称安老院,在院孤贫20人。翌年,政府支给口粮款730元。解放后消失。
   五保户 解放后,老弱孤残者都得到集体和国家的照顾和救济。1956年起,对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残者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供给标准相当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生产队负担口粮和计划票证的购买款项,大队、公社负担医药、丧葬等费用。1981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居家五保户不分责任田,每月由集体供给生活费8元。1985年,全县计有五保户642户831人。其中老人632人,孤儿107人,残疾92人。
   敬老院 1958年先后办起横江、屏山、龙岗光荣敬老院,共收养孤老烈属、残疾军人、苏区干部46人。1959至1962年增设城郊、洋地、小松、大由、珠坑4所。1985年,以乡镇为单位共办敬老院15所(其中光荣敬老院7所、社会敬老院8所),入院供养261人。入院老人原属城镇户口者由当地粮食部门供给口粮,每人每月不低于27斤;原属农村户口者由原生产队供应,每人每年不低于500斤稻谷。集体和国家为每人每月发生活费10至14元、零用钱2至4元。1982至1985年中,地区曾组织检查评比,获奖电视机两台、收录机1台。
   精神病人治疗 石城无精神病院,1979年以前,凡精神病人的治疗,须向地区精神病医院申请,待有床位时即送去。1979年起每年给石城12人次指标,医疗费用由地区民政局支付。
   麻风病人治疗 详见《文化·卫生》。
   二、社会救济 解放后,人民政府每年均发放一定的城乡社会救济款,分临时、定期定量、春夏荒及冬令救济等类。
   农村救济 1950年,有重点地发放救济米135679斤。1951年有贫困户9505户33353人,政府发春夏荒救济款1.4万元(折新币)、贷出农会谷90万斤。1960年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残老弱者以定期定量补助。1961年对75个穷困食堂发放救济款4万元,同时,对营养不良患“三病”(水肿及妇女闭经、子宫下垂)者发放救济款2.5万元。1965年有贫困户1233户4829人,政府发放救济款92827元。1983年普查,全县计有困难户(人均年收入120元以下者)2279户10837人。是年,县里拨救济款10.27万元,其中用3万元扶助834户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1984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2.8万元。1985年,发放社会救济款10.3万元。
   城镇社会救济 解放后,政府对城镇中孤老病残、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贫困户,均予以救济。对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生活极其困难者,给以临时救济。
   1950年,救济大米6941斤。
   1952年,救济83人计600元。
   1956年,救济32人计1800元。
   1960年,救济457人计1344元。
   1961年,救济117人计2144元。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45户69人。
   1966年,救济894人计3808元。
   1975年,救济261人计3260元。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24户194人,金额1693元;临时救济9户67人,金额883元;其他救济661元。
   1985年,救济7人计1800元。
   收容遣送救济 1958年,县收容盲流人口109人。1960年收容1349人,遣送回原籍者1195人。1961至1962年,遣送回原籍者387人。1977年收容160人。民政部门均发付一定的收容遣送费。
   精减职工救济 1963年起,政府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被精减的职工,按原工资30%标准予以救济。是年,领取原工资30%的精减职工3人,救济款224元。给其他精减职工医疗补助费82元、生活救济款160元。1965年冬,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后于1961至1965年6月9日间被精减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者)均发给原工资40%作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三分之二。是年,救济总额800元。1969年全县发放救济款4345元,1983年3200元,1984年18300元,1985年17900元。
   对被宽大释放的国民党人员的救济 1982年,有被人民政府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7人回县,当年又回原劳改单位3人;病故1人,政府补助其丧葬费80元;1983年5月起,对家住县城1人,月补助20元;农村2人,人均月补助15元。
   第八节 老区建设 苏区时期,石城为全红县,是中央21个革命根据地县之一,对中国革命作出了重要贡献。解放后,国家关心老区人民的生活和建设。
   1951年发放老苏区救济米17000斤。1953年确定洋地、石阔、珠坑、新和为重点扶助乡。1954年12月,省民政厅对石城老根据地重点乡村进行调整,确定珠坑乡的塘台、过龙陂、新和乡的左坑、河坑、鹅公坑,齐贤乡的齐家边、杨梅坑、傅家山及龙岗乡的下迳等村为重点扶助村。是年,上级拨给各种补助款4174元,用以解决水利、耕牛、农具、肥料、造林、发展副业等项开支。同时,商业部门对其商品销售和土特产品收购实行补贴。1950至1958年国家扶助石城老区修筑公路12条,垦复油茶山81730亩,修筑陂坝2019座,办加工厂201个,建发电站1座,修建房屋6107栋。另发农具3158件、耕牛275头、棉被1023床、棉衣974件。1952至1960年,国家共拨给石城老根据地特殊救济费14.01万元。1961年,国家下拨水灾和特殊补助用布1.85万米。1964年下拨特殊救济款7万元。
   1980年起,石城被省列为老区建设重点扶助县。是年8月,成立石城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至1985年,上级共拨入经费235万元,全县15个乡镇普遍受益。其中以2128224元重点扶助大由、观下、屏山、横江、洋地、琴江镇、小姑、小别、木兰等乡 [=此处为表格页(表2—14 1952—1985年县民政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单位:元镇。此项经费用于扶助种植业884592元、养殖业340008元、加工业292590元、水利水电417550元、教育卫生及培训科技人员228100元、修建公路及桥梁136800元,共计2299640元,占总扶助金额的98%。
   第九节 婚姻登记 旧时结婚,不必经政府登记。
   苏区时期,颁布《婚姻法(草案)》后,区、乡始行结婚登记。
   解放后,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区、乡政府即派员负责结婚登记工作,对合法婚姻发给“结婚证书”。是年,自愿到政府登记者400余人。1955年后,按照国家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进行婚姻登记。1950至1958年,申请登记结婚者7877对,批准登记者6946对;复婚83对;申请登记离婚者2580对,批准登记离婚者1859对,经调解不离者557对,转法院处理者164对。
   1963至1964年调查统计,仍有买卖婚姻者187对,未到婚龄由父母包办强迫结婚者143对,未经政府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者159对。
   1980年9月后,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1984年的涉外婚姻中,批准登记结婚者16对,复婚者3对,离婚1对,转法院处理2对。
   1985年,为确保新《婚姻法》的实施,举办婚姻登记员学习班,对结业后考试合格的15人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
   第十节 土地征用 解放以前,政府征用土地极少。解放后,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土地征用始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1954年9月县人民政府规定,今后各单位需要用土地时,应按照征用土地的手续办理。1959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又规定:基建及生产经营应尽量利用荒地、荒坪,应争取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自1957年起,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须向被征者支付1至2年的年产值。1983年12月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3%向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1985年7月起规定支付费为年产值的5倍。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鱼塘、藕塘、林地支付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的4倍。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县人均耕地逐年减少。不论个人或国家、集体需用土地,均须具备严格审批手续。1957年起,县民政局承办土地征用工作。1984年6月,土地征用改由农业局土地利用管理站管理。1985年6月设石城县土地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同时,各乡镇亦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设专职土地管理员负责土地管理事项。
   1984年,承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手续6件。10月,对小松、观下、屏山、横江、珠坑5乡滥占耕地建房建窑一事,进行抽样调查,其中横江、屏山、珠坑3乡,1981至1984年9月,建房1850户,占用耕地建房者479户,占用耕地计54.2亩。
   1985年5月制订的《石城县村镇土地管理有关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农村村民需要占用非耕地为宅基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凑全屋基需要占用少量耕地(已开荒种植三年以上的为耕地)、园林(含菜地、饲养地)、鱼塘、藕塘者,还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村企事业单位建设需占地(指耕地),0.01至1.99亩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至2.9亩者经行署批准;3亩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组织全县15个乡镇,对1982年以来建房、建窑户进行丈量、登记发证。全县计有大小砖瓦窑460座,占耕地约1000亩。发宅基使用证1.3万余份。对违章建房、建窑户分别情况作出了拆除和罚款处理。当年承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手续9件。土地管理工作评比中获全地区第二名。
   据1957至1985年不完全统计(缺1962至1964年、1982至1983年资料),计办理土地征用205件,共3274.59亩,其中荒山1669.77亩,水田1241.83亩,旱地59.57亩,水塘1亩。
   [=此处为表格(表2—15 历年土地征用简表(1957—1985))=] 单位:亩 第十一节 信访 解放初,信访工作由县监察委员会兼管,各机关单位亦有专人负责。1953年,县城主要街道共设意见箱7个。是年,受理来信174件、来访89人次。1954年起,信访工作建立起登记、转办、催办、审查处理结果、答复等项制度。是年,共受理信访51件次,处理46件次。1955年,县直14个单位共受理来信251件,接待来访597人次。经处理结案763件次,占总数的90%。翌年5月起,信访工作改由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兼管。至12月,计受理来信134件,接待来访62人次。已处理183件次,占总数的94.4%。1957年6月24日县人委第五次会议决定,由1名副县长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县人委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掌握。区公所和乡人委亦相应设专人负责。
   1961年4月起,信访工作由民政局兼管。
   1982年7月,成立中共石城县委、石城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迄至1985年,受理信访计1780件次,处理1769件次,占总数的99.3%。其中来信1185件、来访595人次。县领导阅批来信577件、接待来访295人次,亲自办案72起。同时,完成各级交办的63件,其中中央5件、省21件、地区6件、县31件。
   第十章 劳动人事 封建王朝时期吏员入选有科举、荐举、封荫、捐买等多种途径,由吏部或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录用,无专门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民国时期废科举、兴新学,入仕途径有所兴革,但多为剥削阶级控制。解放后,就业门路不断扩大,并设立劳动管理部门。干部和工人的招收主要由学校分配、地方招收等途径,由组织和人事部门进行录用和管理。
   第一节 劳动 一、就业 解放前,石城占总人口95%以上的人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部分农民从事工副业生产,如打猎、捕鱼、撑船、做泥木工、打石、做篾、编织、挑担或者做零工等。集镇上有部分居民经商,从事服务业。
   解放后,城乡就业门路不断扩大。县设劳动就业专门机构,逐步安置城镇无业、失业人员。1950至1957年,先后招收了一些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当时的劳动就业方法是: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联系介绍安置;农村闲散人员由区、乡人民政府或单位领导人介绍、经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吸收参加工作;工人、店员、失业者由工会组织负责联系介绍就业。
   1958年9月成立县劳动局,主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属大集体的招工。是年,全县招收工人2163名。其中上调省蚕桑场、邮电部门学徒工计170名,调行署分配900名。
   1960年,从农村、城镇吸收和县属企业抽调共888人,其中上调赣南和省属重点企业706人,留县属企业182人。1960至1963年,全县精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582名,其中回农村者1967名。
   1962年5月,将县修造厂、横江造纸厂、塘塍岭造纸厂及石城综合厂下属雨伞、喜爆厂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9月1日,横江造纸厂转回县国营企业,并将1958年集体转全民的公社(镇)卫生院(所)转回集体所有制。是年将全民所有制职工640名转为集体制职工,又将581名职工精简下放农村。“文化大革命”期间,仅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一些新工人。
   1970至1972年,全县招工1500名。其中从农村招收600名。
   1975至1983年9月30日,实行自然减员缺额补充规定。劳动部门为离休、退休、退职、死亡的职工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至1985年共补员983名。1975至1983年,全县招收全民所有制工人970名,县办大集体工人1282名,小集体工人744名。1983年10月1日起规定只有正常退休职工(男60岁、女55岁)的子女才能顶替。1979年起,对招工对象实行考核录取。
   1980年始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扩大了就业门路。1981年10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安置待业人员。至1985年,有企、事业单位、乡镇劳动服务公司19个。县劳动服务公司“六五”期间安置就业2818名。其中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补员891名,各种类型集体企业就业1223名,自谋职业759名,其他就业367名;办小集体38个。培训就业人员522名。1984年度被地区行署评为“安置就业先进单位”。
   1983年起改革招工制度,对新招工人实行合同制。当年招收合同制工人20名。
   1984年简化工人调动手续,改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直接商调,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自然减员缺额补员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1985年末,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582个,共有职工6077名。其中,女性1497人,固定职工4860名,合同制职工81名,其他职工1136名。
   二、劳动保护 解放前,政府不直接过问劳动保护,概由业主自理,而业主对雇员或学徒多不负劳动保护之责。
   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明令生产单位搞好文明生产,实行劳动保险,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 主要为人身、设备安全。县属厂矿所属车间、工场除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程、条例和规定外,还订有安全生产制度,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经常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同时加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职工伤亡事故明显减少。1980年开始,每年5月定为“安全月”,春、冬各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为加强安全技术培训,1981年至1983年送外地培训司炉工22名。1983年“安全月”,全县评出安全生产单位6个,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5名。1984年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1985年,安装锅炉缺水报警器。
   劳动保险福利 1953年1月1日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县职工始行劳动保险福利,分全面保险与部分保险两大类。
   全面劳动保险是在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资金(劳动保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奖励金等)。实行全面劳动保险的单位,五十年代有森工、邮电、粮食、新华书店、药材公司、航运站、化工厂、印刷厂等。六十年代增加副食品公司、供电所、横江造纸厂、百货公司、农机厂、食品公司、坝口商店。七十年代增加汽车修理厂、自来水公司、粮油直属库、粮食局车队。八十年代增加酒厂、物资局、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五交化公司、石油公司、食品厂、煤炭公司、烟草专卖局,共计28个单位,2025名职工。1953年,森工、邮电部门部分职工每人每月享受营养费9元(折新币)。1964年,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职工实行保健津贴待遇,1978年对上述人员进行全面体检。1979年对仓库保管员、化验员、电焊工、炉前工、油漆工等10多个工种的139人给于保健食品津贴。1985年,全县享受全年性保健食品津贴的单位计34个,401人。凡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企业职工,其家属医药费可报销50%,并分工种发给劳保用品。同时,对年老职工实行退休、退职制度。职工亡故,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费。
   部分劳动保险即对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亡故,主管部门按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遗属困难补助费。实行部分劳动保险的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1985年,全年劳保福利费总额227.34万元。其中离、退(职)休费108.99万元,死亡丧葬及抚恤6.74万元,医疗卫生54.44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13.63万元,农副业生产补贴1.3万元,文娱宣传费1.5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2.51万元,集体福利设施10.54万元,交通及计划生育补贴27.69万元。
   三、职业训练 民国6年(1917),县公署于县城创办合群工学,两期共有学员150名。三十九年,县政府办造纸工人补习班1期。
   解放后至1985年,县先后创办共大、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林业中学等职业培训学校,培养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县各级工会组织厂矿、企业、劳动部门等单位举办业务、技术培训。
   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六十年代初,党中央号召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到边疆去。1964至1965年,县城下放知识青年72名。“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农村。自1964至1980年,石城农村安插下乡知识青年2474名。其中上海知识青年1036名,赣州知识青年572名,外地转来33名,分布于全县各乡村。1968年县、社(镇)设“五·七”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下放知识青年生产、生活事宜。知识青年分散插队落户,在生活、生产、学习上颇感困难,故1974年集中知识青年(其中集并上海知识青年394名)办场、队、点。是年起,先后在15个公社(镇)办起独立核算场、队、点31个,并各派干部、老农帮助组织生产,安排生活。计拨给耕地1684亩,鱼塘23亩,果茶山350亩,山林29150亩。
   1980年起,逐步由农村插队转为城镇安排就业,县城以下不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81年底,2474名下放知识青年,除3名死亡者外,提干60名,推荐升入大、中专学校279名,参军208名,招工1025名,外迁249名,尚留农村12名,其余自谋职业。1981年知识青年及其子女多转为城镇户口;知青点房产登记作价处理,土地、山林归还所在社队。1982年3月,县知青办归并劳动局。
   第二节 人事 一、人员任用 民国以前,知县等职官的任免权属朝廷或省级衙门,其他人员或州府任命,或由知县选任。
   民国时期,县知事(后改称县长)为荐任制,其任用权初属省督军,后属省民政厅。科员、科长为委任制,或由省民政厅直接委任,或由县知事(县长)选送报省民政厅发委任状委任;其他公职人员由县知事(县长)遴选任用。县政府第一科(民国三十年后改由秘书室)主管此事。
   解放后,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民政科(1952年2月后改由人事科)主管干部工作。初,干部主要来自南下人员、青年学生、土地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农民积极分子、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店员、社会青年。1951年吸收干部106名,其中千分之一干部(土改中始行按1000人口增配1名干部制)72名。副区长、副科长以上干部县委决定后提请地委任免,其中县级正、副职经地委考察报省任命。是年,提拔正、副县长各1名,副区长7名,副科长1名,乡干部94名。至1952年8月,共提拔区级以上干部51名。翌年,提拔干部34名。党群系统干部调动须经组织部批准,行政人员须经人事科批准。
   1954年始,县、乡人民政府采用任命与选举相结合方法选拔干部。
   1955年,吸收干部91名,提拔股长以上干部28名。
   1956年以后,干部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知识青年。县级党、政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县委、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区副职以上由县委常委决定,报地委组织部任命。乡正、副职由乡代表大会选举报县委批准任命。
   1957年下放干部133名回农村务农。翌年又下放153名。
   1960年11月县委组织部规定:培养选拔干部必须坚决贯彻阶级路线和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是年至1968年,先后数次精简、下放干部计3583名。其中1960年545名,1961年667名,1962年1208名,1963年187名,1968年976名。1970年后,对1968年下放的干部先后收回重新使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选拔了大批中、青年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组织部和劳动人事局分管干部的范围,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82年,属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含协助省、地委管理的干部)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乡镇机关的全体干部,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副股长以上干部、中心完小校长、初级中学副校长、完全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卫生院副院长和基层供销社、粮管所、工商所、税务所、食品站副职以上的干部。人事局管理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并负责县内全体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干部统计等工作。
   1984年机构体制改革,全县共提拔股级以上干部171名。
   1985年,提拔股长级以上干部67名。
   二、人员编制 清顺治十七年(1660),县署有官吏16名。其中知县、教谕、训导、典史、巡检各1名,司吏3名,典吏8名。乾隆十年(1745),县署、儒学署、巡检署、典史署及驿铺共有官吏、员役、兵壮98名。其中知县、教谕、训导、巡检、典史各1名,门子、斗级各3名,库子5名,马快8名,民壮15名,皂隶16名,禁卒、吹手各4名,件作2名,轿伞扇夫7名,斋夫3名,弓兵15名,马夫2名,驿站铺兵7名。四十六年有官员吏役兵壮96名。五十一年奉令裁撤赤江巡检司计员役18名。道光四年(1824)有官吏员役兵壮75名。其中知县、教谕、训导、典史各1名,门子4名,斗级3名,库子2名,马快8名,民壮15名,皂隶14名,禁卒、吹手各4名,件作3名,轿伞扇夫7名,斋夫3名,马夫2名,驿站铺兵6名。
   民国初,县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失考。县下自治区设区董、录事各1名。
   苏区时期,县、区、乡人员编制变动频繁。
   国民党主政的20年(1926至1930,1935至1949)中,起初,县、区、保联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实施新编制后,机构、人员增多。民国三十年(1941)规定,自七月起新设机关每4名职员雇用公役1名,事业单位酌量增加。是年,县政府设县长1名;秘书室设主任秘书、助理秘书各1名,科员2名,事务员4名,雇员9名;第一科设科长1名,科员3名(内社会科员1名),事务员1名;第二科设科长1名,科员2名(内地政科员1名),事务员1名;第三科设科长1名,督学、科员各2名,事务员1名(为社会科事务员);第四科设科长1名,技士2名,技佐、事务员各1名;警佐室设警佐、巡官各1名;会计室设会计员、会计佐理员各1名。区公所设区长和民教、财建、军事等指导员、书记员各1名,区丁5名;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和政治、文化、经济、警卫干事各1名,书记1名,所丁3名。三十五年,县警察局设局长、督察长、总务科长、行政科长、训练员、会计员、科员(2名)、督察员、巡官(2名)、办事员、管理员、雇员(2名),修械技士、号目、传令警、勤事、清道夫等计25名。三十八年,撤销区的编制,乡(镇)政府增加副乡(镇)长、专任队副、大队副、事务员、户籍事务员、乡丁各1名。县政府编制为60名。
   解放后,中共石城县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下设部、委、办。部配部长1名,副部长、秘书、干事若干名;办公室配主任1名,副主任、秘书、干事若干名。县人大常委会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科、室,科设科长或副科长1名,办事员若干名;办公室配主任、秘书各1名,办事员等若干名。县人民政府配县长1名,副县长若干名。下设委、办、局,委员会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1名,办事员若干名;办公室配主任1名,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等若干名;局配局长1名,副局长、办事员等若干名。县政协配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秘书、办事员等若干名。县总工会配主席1名,副主席、办事员等若干名。共青团县委配正、副书记各1名,干事若干名。县妇联配主任1名,副主任、干事若干名。区、乡或公社(镇)各配书记1名,副书记、组织、宣传和纪律检查等委员若干名;地方行政配正、副区长,正、副乡长或正、副社长和武装、公安、民政、农水、文教卫生、财粮、文书等专职干部,群众团体配共青团和妇联干部各1至2名。企、事业单位也配备了党、政干部若干名。新增设局、室,按编制配干部。
   1954年,在编干部573名,企、事业增加干部32名。3月下旬至4月底奉省编制委员会“精简行政机构、紧缩开支”指示进行整编。按新编制应有干部552名,实有编余干部53名。整编后清洗干部2名,动员回乡生产12名,其余转企事业单位。
   1955年4月22日成立县编制委员会,由组织、人事、财政、计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县党、政、群、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是年新设机构6个,增加编制53名。
   1957年,按12%比例精简党政群系统编制66名、财贸系统57名、工交系统10名、下放基层任领导26名。1957至1958年共减少职工414名,其中开除76名,被划为右派下放劳动29名,下放回家116名,退职退休193名。1959年实有编制1777名。1960年精简职工545名。1961年精简机构下放职工670名,其中干部81名。1962年精简国家职工1208名,精简社办企、事业职工计1048人。年末,县编制额为3192名,实有3041名(内有1958年后参加工作者908名),缺编151名。1963年精简职工187名。1965年实有干部1843名,增加编制45名。当时县编制委员会与劳动局分工:县编制委员会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劳动局管企业编制。同时,制订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管理制度。
   1968年,撤销县编制委员会,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负责。是年,全县下放职工976名,县革命委员会机关仅有23名工作人员。
   [=此处为表格(表2—16 解放后国家行政干部年度统计表)=] 1978年后,恢复人员编制工作。1982年8月恢复县编制委员会。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机构不断增多,干部逐年增加。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局级机构8个,行政干部179名。1985年局级55个,行政干部增至2638名(其中女376名)。按行业分:党政群388名,政法161名,农林水187名,财贸366名,工交邮建120名,文教卫生337名,中小学教师989名,其他90名。
   三、人员考核 清代,知县考核由省按察使司主管,佐吏考核由知县主管。光绪三十三年(1907),对知县考核内容为学堂、警察、工艺、种植、命案、盗案、词讼、盗押、钱粮、漕粮等项。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考核由省民政厅主管,科室人员考核则由其主管长官和知事(县长)主管。民国二十九年(1940),规定科长由考试院赣浙闽铨叙处、科员由专署给以铨叙,合格者给以正式任用。“各机关公务员,每半年或一年由铨叙机关举行总检查一次,未经依法任用人员呈请转令解职。检查发现尚未照办者仍令解职,并处分其负责长官”。三十年规定职员考核内容为学识、操行、工作成绩等三方面。上半年考核县各乡镇人员,103人中称职者61人。至三十五年五月,“考绩之人数寥寥”。翌年四月,县36名职员铨叙合格,发给任用证书。三十八年四月,考铨处停止办公。
   解放后,县副科(局)级以上干部实行候备制,候备制干部由一般干部中考核备案,需用1名则从中擢升1名。干部考核工作,县级由省、地组织部门主管;其他干部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主管。考核内容为德、才两方面。1956年以前,德指政治表现、组织纪律,才指工作能力。1956年至“文化大革命”,德指阶级成份、政治历史及其现实表现、组织纪律、作风、参加集体劳动等,才指工作能力及成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3年,县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的492名干部进行重点考核,1984年,候备干部建设改称第三梯队建设,建立起干部岗位责任制,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干部。每年对干部履行职、权、责情况作出鉴定,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1985年,从第三梯队中擢任副局级干部7名,股级干部59名。
   四、奖惩 清代,对知县及其佐吏亦有奖惩制。
   民国三十年上半年和三十四至三十五年,在考核县乡职员中,对在催办田赋、税收、积谷、兵差得力、破案迅速、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成绩突出的32人给记功嘉奖。其中给记大功一次者6人、记功一次者9人、嘉奖一次者17人。同时,对贪污严重、督办户籍、田赋、税收、禁烟不力,违法派款、废弛公务、防匪措置不当的92人给政纪处分。其中被撤职查办者4人、撤职者4人、免职者6人、停职者10人、记大过一次者6人、记过一次者31人、记过并罚薪半月一次者5人、申诫者11人、申斥者15人。
   解放后,各行各业均有奖惩制度。对促进生产、工作,提高劳动效率做出突出贡献者,被评为模范、积极分子、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奖励,颁发奖状、奖品以资鼓励。同时,为严明纪律,鼓励先进,由县委纪委、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后为监察局、劳动人事局)对违纪人员进行查处。1950年6月13日至7月1日,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贪污腐化与包庇地主等问题开展整风运动,县、区、乡干部中被清洗3名。1953年3月15日县纪委规定,人事局管理的干部的行政处分,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县纪委研究决定;局长、副局长以下人员的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五种处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报行署批准后执行。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干部对通令嘉奖等六种奖励和开除公职等八种纪律处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1952至1985年,据其中13年可查资料统计,共处分干部311名。其中警告18名、记过36名、记大过64名、降级降职9名、撤职38名、开除留用察看34名、开除112名。1979至1985年,县人事局承办为原被动员退职、精简、受开除公职处分的68人落实政策,改为开除留用察看16人,重新安排工作16人,作退休处理7人。开除留用察看到期恢复工作、重新评定级别4人。
   五、人员培训 民国十五年后,县政府各科室秘书、科长、主任、区长等多由省培训结业后直接委任,专署培训结业后多委任为保联主任或乡长。苏区时期,县、区、乡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多经各级短期专职培训,以适应其本职工作。民国二十四年,国民党政府设石城县社会干部训练所,二十九年改称石城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县长兼所长,由一专职教育长主管机关、学校公职人员及保甲长培训事项,择初小以上文化人培训以充任基层组织诸职。
   解放后,1950年开始干部培训工作,分县内培训和选送外地培训两种。县内培训干部,主要结合各个时期中心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干部训练班。1952至1954年分别举办乡村干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等训练班。1956年秋县设干部业余理论学校。1957年6月,县委设党训班培训干部和党员。1958年7月,党训班改称干部学校,翌年3月,又改名为中共石城县委党校。同时,公社亦设党校。9月,开办县政治夜校,培训政协和工商干部。此外,各机关单位还以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在职学习,学文化、学政治、学业务。1966至1969年干部培训工作曾一度中断。1970年恢复。县内培训干部人数:1951至1954年为3423人,1955至1959年为11822人,1961至1962年为2712人,1979年为975人,1980至1985年为1667人。
   选送去外地培训的干部,1950至1954年调省委党校学习60人,地委党校学习156人。1955年调中南区学习2人,调省学习35人,赣南区学习50人。1961年调省委党校学习的县委副书记以上干部7名,赣南区党委党校学习146名。1979至1985年,输送到上级党校或其他学校培训的干部共462名。
   第三节 工资福利 清代以前,知县等官员吏役俸银无考。
   清规定年俸银:知县正七品45两;教谕、训导正八品40两;典史31.52两。雍正六年(1728)起设养廉银(此制至宣统三年),知县800两,巡检、典史各60两。
   民国时期,县职员薪俸分16个级别,等级以学历和职务定。以民国三十一年(1942)为例,县长荐任五级月薪340元(法币、下同),次为秘书主任与企业单位负责人,月薪均在100元以上,科长、科员、办事员月薪130元递减至50元。办、事员分一、二、三等,月薪50元以下。区中心小学校长月薪32元、27元、24元不等。由于物价上涨,政府对职员每月发战时生活津贴:县长及科长10元,科员15元,事务员17.5元,雇员20元,所丁4元,公役3.5元。津贴中需扣印花税0.4元。当年二月,县立初级中学教职员津贴:月薪90至65元者每人30元,36至14元者每人40元,校工为7元。三十五年,给职员生活补贴增至10000元,并加薪400成,警役人员每名补助生活费5000元(发谷8斗,每斗500元)。三十七年,科长、指导员月俸增至130元,督学、乡镇长及主任等人月薪增至110元,会计科员月薪增至90元。当年八月币制改革,取消生活补贴,公教人员照月俸标准折发金圆券。
   [=此处为表格(表2—17 民国三十八年二月县政府职员薪俸统计表)=] 单位:元 解放初,职工工资除教育、企业部门为工薪制外,国家行政部门、事业单位职工曾经历供给、包干、工薪三个阶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49年10月起为供给制,1951年享受供给制者326名,工薪制者42名。1952年6月改供给制为包干制。7月评定级别,根据级别评定工资分,以其分值发零用钱。是年冬成立评薪工作委员会,至12月,评定工薪制职工132名。1955年7月,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县成立评级委员会,按干部职务评定级别。6月实有行政编制干部330名,总工资额10235元。7月,行政干部330名,总工资13762元。1956年县按三类地区标准对职工实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按职提薪。改革前一个月,县有职工624名,月薪总额为20545元,人均33元;改革后第一个月职工501名,月薪总额22760元,人均月薪45.43元。同时,企事业单位职工亦实行工资改革。
   1966年3月起,取消在职干部军龄、退役补助金制,全县计25名。
   工资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除试用后转正(固定)定级增加工资外,分部门多次给单位职工(含集体工)调升工资。调升面较大的年份有1964年、1972年。1964年始在企业职工中实行安全、节约超产奖及夜班津贴。1978年给40%的职工调升工资。1979年县职工工资标准由三类地区调升为四类地区。1982年,为文教卫生系统1096名职工调升一级工资。其中调升二级者329人。1983年,为国家行政、科文系统普遍调升工资,其中调升二级者计141人,人均月增资12.29元。1984年继续为2001名职工调升工资,人均增资6.4元。其中全民性职工1449人,升两级者55人,人均增资6.58元;集体职工552人,人均增资5.8元。同时,为1140名商业、电影业职工调升工资,不满级者向上靠级。
   1985年,县按五类地区标准对全县职工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参加工资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3574名,其中机关团体行政人员1591名,各事业单位职工1983名。同时设职务工资,人均增资17.2元。参加工资改革企业单位职工3456名。其间调整地区类别2780名,改定级852名,套标1198名,升级2979名。人均增资16.54元。
   工资改革与历年调升工资时,县成立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其他补贴 附加工资:1956年起,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发给附加工资。1979年后在历次调资中逐步冲消。
   粮价补贴:1964年起,实行粮价补贴,单职工每户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每口每月津贴粮价款8角。1979年起粮价补贴统改为每个职工补贴3元。
   副食品津贴:1979年起,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取消。
   工龄津贴:1985年工资改革后始行,每年5角。
   教、护(龄)津贴:1985年工资改革后在教育、卫生系统中实行,凡教(师)、护(士)龄满五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3—10元的教、护龄津贴。
   浮动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后在工交、财贸、农林水、文教卫生、公安系统中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制,人均月标准6至10元。
   [=此处为表格(表2—18 1957—1985年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 [=此处为表格页(表2—19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1985·五类工资区) 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页(表2—20 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1985.五类工资区) [=此处为表格(表2—21 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1985·五类工资区) 第四节 职工离、退休 解放前,公职人员退休情况无考。
   解放后,部分长征干部先后回县定居,其政治、生活上均得到县人民政府的妥善安置,给予安排一定的职务,为其建造房屋。年老离职休养后,服务管理工作由民政局主管。
   1956年,行署批准退休职工4名,其中干部3名。
   1958年始行职工退休制度。是年,退休(职)193人。1963年退休28人、退职13人。1975年退休干部55名、退休工人172名。
   1980年起,执行国务院1978年104号和1980年253号文件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的退休干部,由退休改为离休。在此以前退职职工按每年1个月(退职时月薪额)计算,一次性发给退职费。按省规定,退休职工可实行易地安置:在城镇的发安置费150元,在农村的发安家费300元,均由主管部门支付。1981年离、退休(职)工计242名,其中离休干部10名、退休(职)干部173名,离、退休(职)工人59名。对退职人员始行按月工资额的40%发给退职费。1982年起,对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其离休时的标准工资额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至1985年12月,全县办离、退休(职)手续的干部、工人共1545名。其中离休干部70名,退休(职)干部820名。离休干部中除长征干部外,晋副县级待遇20人、局级1人、厂长经理级20人。1985年规定,对离休后不住公房回农村定居者,按级别每人发给一定的建房费:地级5000元,县级4000元,其余离休干部3000元。由主管部门支付。离、退休(职)职工工资等由原所在单位发付。至1985年,离休干部中,已故6人,易地安置10人,实有54人(男51、女3);820名退休(职)干部中已故22人,易地安置46人,实有752人,其中退职8人。退休(职)工人655名,其中退休650人、退职2人、离职3人。
   1982年11月,成立县离、退休干部(亦称老干部)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长任正、副组长,组织部、劳动人事局、卫生局、县总工会等单位11人为组员,下设办公室,配干部若干名。同时,各乡镇亦设立相应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中央关于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还从优”的规定,组建老干部党支部,建立学习活动室,制订学习、会议、走访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从70年代起,多次组织老干部赴北京、西安、成都、重庆、井岗山、庐山、福州、厦门等地及县内各厂矿企业参观学习或旅游。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余热”,组织撰写革命回忆录及作革命传统教育报告等。
   同时,对退休干部所提政治、生活方面的合理要求,亦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妥善解决,并组织他们开展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一章 计划 统计 历史上,县一级经济很少有计划编制,而统计业务历来有之。解放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计划、统计管理工作日益加强,在社会发展、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愈来愈大,其形式和内容日趋完善。
   第一节 计划 一、机构 解放前,政府未设专门计划管理机构。解放后,1950年6月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计划工作。1955年6月改名计划委员会。1958年2月复名财政经济委员会,8月改称经济计划委员会。1965年6月复称计划委员会。1967年3月,受“文革”冲击,停止工工,其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兼管。1976年1月恢复计划委员会。至1985年共有职工12人。
   二、计划编制与执行 计划编制 解放后,计划管理主要是根据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控制数,结合县内情况,编制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下达至各乡(社)镇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执行。计划编制程序为三步:第一步,对基期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进行预测;第二步,根据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控制数,并参照基期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经济发展速度、工农业主要产品产量、交通运输量、建设规模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计划草案;第三步,报请县委、县政府修改审定,然后将计划草案建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成为正式计划。
   解放初至1981年,仅编制国民经济计划,1982年起,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间多为指令性计划。1985年起,将县级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县编制的计划有第一至第六个《五年计划》、《1956至1957年农业发展实施规划》、《1976至1985年国民经济十年发展规划》、《1980至2000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个年度计划,内容包括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经济效益、财政和信贷计划、农业生产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物资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及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人口发展等计划。
   计划安排与执行情况 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 计划安排工业总产值达到174.8万元,比1952年增长38.7%;粮食总产量7932万斤,增长23%。执行结果,工业总产值超过计划3%,增长42.9%;粮食总产量超过计划5%,增长29.1%。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 计划安排工业总产值达到303.3万元,比1957年增长68.3%;粮食总产量达到1.13亿斤,增长35.2%。因“大跃进”的影响,工业总产值仅完成计划的78.5%,粮食总产量仅完成计划的62.7%。
   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 计划安排工业总产值达到592.5万元,比1965年增长80.1%;粮食总产量达到1.45亿斤,增长49.2%。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工业总产值仅完成计划的63%,粮食总产量仅完成计划的83.4%。
   第四个五年计划(1971—1975) 计划安排工业总产值1000万元,比1970年增长1.7倍;粮食总产量4亿斤,增长2.3倍。由于计划脱离实际,执行结果出现较大缺口,工业总产值仅完成计划的70.8%,粮食总产量完成计划的33.7%。
   国民经济十年发展规划 这是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1980)与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合称。计划安排“五五”末工农业总产值达到4988万元,比1975年增长38.2%,其中农业总产值3878万元,增长33.7%;工业总产值1110万元,增长55.4%;粮食总产量2.18亿斤,比1975年增长61.5%。执行结果工农业总产值完成计划的91.7%,增长26.6%,其中农业总产值增长22%,工业总产值增长45.6%。“六五”计划安排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6880万元,比1980年增长19.8%,其中工业总产值1630万元,增长52.1%;农业总产值5230万元,增长12%;粮食总产量1.94亿斤。执行结果工农业总产值达到7748.9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1638.9万元,农业总产值6110万元。“五五”、“六五”十年计划安排工农业总产值增长50.7%,粮食总产量增长43.7%。执行结果工农业总产值超过计划12.6%,增长35%,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52.9%,农业总产值增长30.8%,粮食总产量增长69.7%。
   三、经济发展速度 县内国民经济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顺利阶段和两次大挫折时期。1953至1957年“一五”计划期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其中工业递增9.8%,农业递增3.4%;1958至1962年“二五”计划期间,由于“大跃进”及自然灾害的影响,经济发展下降,全县工农业总产值递减2.7%,其中工业维持原状,农业递减3%;1963至1965年调整时期,国民经济回升,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7.9%,其中工业递增12.3%,农业递增7.2%;1966至1975年,因“文革”的影响,经济发展缓慢,工农业总产值年仅递增4.3%,其中工业递增5.9%,农业递增4%;1976年“文革”结束至1985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发展走上了正轨。1976至1980年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7%;1981至1985年年均递增6.2%,其中工业递增8.9%,农业递增5.5%。
   第二节 统计 一、机构 民国三十五(1946)至三十七年县政府设统计室,其他年份由秘书室或会计室兼司统计业务。苏区时期,1933年11月县苏政府国民经济部下设调查统计科。解放后,1952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统计科。1955年6月改称计划统计科,翌年5月并入计划委员会。1962年12月设统计局。1967年3月,受“文革”冲击,停止工作。1968年10月起,由县革委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兼管统计工作。1980年6月,恢复统计局,至1985年末计有职工8人。同年8月成立石城县农村抽样调查队,隶属统计局,年末有职工3人。
   二、统计项目及内容 解放前,主要进行赋税、教育、人口、土地等方面的统计。
   解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统计项目增多,内容更为完善。
   农业统计 始于1952年。主要统计人口、劳力、土地、农作物面积及产量、畜牧、水产、茶果等基本指标及农业总产值。八十年代起,增加农业净产值、商品产值的统计。同时,不断向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过渡,统计范围扩大到乡村工业、运输、商业、饮食服务业、建筑业、林业、农机、水利、金融、财政、文教卫生等方面。
   工业交通统计 始于1952年,主要统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和主要工业产品产值。70年代增加机电设备统计。八十年代增加交通运输、工业净产值、商品产值、成本及经济效益方面的统计。1985年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乡延伸至村以下。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始于五十年代。主要统计计划内投资完成情况。八十年代初增加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以及计划外投资2万元(后改5万元)以上项目的统计。
   商业统计 始于五十年代。主要统计社会商品零售额、农副产品购进额和购销存数量。60年代曾统计过社会商品购买力,中途停止。八十年代增加商业机构、人员、经济效益等统计。1985年恢复社会商品购买力统计。
   劳动工资统计 始于1957年。主要统计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七十年代增加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劳保福利费用构成情况的统计。
   农产量调查统计 始于五十年代。对主要粮食作物进行产量调查。八十年代以前搞典型调查。八十年代起搞随机抽样、实割实测调查,以验证全面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农村住户调查统计 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曾进行过农民家庭收支调查。1984年5月起,按随机抽样原则,在全县抽取60户农民住户调查。1985年1月增至70户。主要调查农民的生产收入,生产生活费用支出,纯收入,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消费、出售量,主要商品的购买量。以了解农民收益分配情况。
   物资统计 始于六十年代。主要统计工业生产企业、基建单位及物资供应机构的主要原材料的消费与库存,年报增加新机电设备使用与库存情况,物资消费与库存总值,产品销售与库存总值,以及电力、各种燃料、黑色与有色金属材料、木材、汽车轮胎、烧碱等。
   综合统计 始于八十年代。主要内容是以各专业统计资料为依据,计算社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及生产、消费、积累。
   三、统计普查 解放后,根据国家的统一布置,本县进行过多次调查。
   1950年对国营、公私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矿企业进行普查,1952年结束。1985年1月,从有关单位抽调13人,组成工业普查办公室,着手进行第二次工业普查。
   1953、1964、1981年分别进行人口普查。
   1983年10月进行体育场地普查,12月进行儿童健康状况调查。
   1984至1985年进行中药材资源普查。
   1985年5月成立房屋普查办公室,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普查,年底结束。同年还对珠坑、高田两乡六个村民小组进行人口变动调查。
   通过进行各种调查统计,整理汇编成统计资料的有:《1949至196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1966至198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1980至1985年各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1981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1981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报告书》等。
   第十二章 台务 侨务 外事 台务、侨务和外事工作是党和国家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制订了专门的方针、政策。县先后设有兼管或专管部门,以维护和保障“三胞”的政治、经济利益。
   第一节 台务 解放前夕,约400名石城籍国民党军政人员赴台。解放后至1957年,台务工作由公安局一科办理。1958年县委设立对台工作办公室,隶属县委宣传部。七十年代,台务工作由县人武部兼管。1981年6月,对台工作改由县委领导,始分署办公。配干部3名,负责对台宣传、接待台胞、台属等工作。
   1959年6至7月,曾对台属进行过一次摸底填表工作。
   1960至1964年,撰写《再访石城》、《屏山见闻》、《石城新貌》等对台专稿。同时,鼓励台属对台湾亲友写信,介绍家乡解放后的巨大变化及自身工作生活情况。
   1981至1985年,撰写《琴江水畔校园新》等稿件30余篇,在福建前线广播电台及福建、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等处播放。1983年11月,在石城召开了全地区对台工作现场会。
   1979至1985年,为台务对象落实政策48件。其中“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财物47件,折价补款1万元。恢复工作2人,归还台属房产40平方米。恢复191人的城镇户口。台属中入党2人,任县政协委员3名(其中常委1名),安排台属子女在国营单位就业4人。现有一批台属与在台亲属通信通汇。
   1985年2月召开全县台属代表会,成立台属联谊会。夏季开办一个台属企业。12月,接待回乡探亲台胞1人。
   第二节 侨务 1980年以前,侨务由民政局办理。1980年10月设立石城县归国华侨联合小组。1983年8月,召开全县归侨、侨属、港属代表大会,出席代表50名。选举委员6名、副主席1名,组成石城县归国华侨联合会。1984年4月县设侨务办公室,配干部2名,负责侨务工作。
   1979至1985年,为侨务对象平反冤、假、错案8起。其中“文化大革命”前6起,“文化大革命”中2起。恢复工作1人,恢复商品粮供应70人,归还5户侨属房产950平方米,归还7户财产,折合人民币1200元。侨属中入党2人,任政协委员6人(其中常委1人)。安排侨属、港属子女在国营单位就业17人。通讯、通汇110多户,1979至1985年计汇款154笔,折合人民币21.24万元。
   1985年,港胞廖浚源捐人民币200元为小松新坊小学修理校舍。
   1982至1985年,接待回乡探亲侨胞和港胞5起8人。
   1984年,政府贷款3.5万元、侨属集资3万元办起侨属企业1个,安排侨属子女11人就业。
   1985年,有侨务对象243户1165人。其中归侨7户25人,侨眷32户142人,港澳同胞眷属84户394人,外籍华人眷属12户50人,华侨31户128人,港澳同胞63户333人,外籍华人4户43人。
   第三节 外事 解放后至1985年,石城接待外宾3次。
   1958年7月20日,华东地质队领导陪同苏联专家1名来石城找铀矿,赴东华山的廖家山、洋地桃花磜勘探、取样,住宿3晚,由县委、县人委领导出面接待。是年12月18日,印度人马顾问来县指导“除七害、灭十病”工作,为期1周。
   1974年11月21日,阿尔巴尼亚地质工程技术人员一行3人,由省有关部门人员陪同,经广昌来石城钽铌矿进行地质业务考察,由县委、县革命委员会领导出面接待。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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