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在押案犯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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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177
颗粒名称: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在押案犯的通令
分类号: G2
页数: 1
摘要: 求得迅速处理,不得监押过久。区级以下政权,不准设立监狱。一般恶霸地主分子,过去无显著罪,无一定的材料可取保释放。(三)因生活其他原因,被坏分子鼓动而参加团队土匪,活动不久,本人现已认识错误,可准予以经过取保释放,交群众监督生产。(四)凡属伪政府中之行政人员,经人民控告其有劣迹,或因匿枪不交等案件,经考证后证据不确,情况有变化者,应迅速释放
关键词: 信息 通告

内容

法秘字第1号(1950年3月3日)
   奉江西省人民政府法秘字第2号通令:“江西解放后,各地镇压特务破坏,配合剿匪反霸,收缴反动武装,安定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但据了解,近来有些地区关押人犯过多过久,迄未认真清理,甚至有些区政府仍监押二三十人者,县政府监押二百余人者,既不审讯,亦不处理。如此,不但影响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可能引起群众的恐惧与不满,为纠正这一严重现象,端正政策,特决定下列清理办法:(一)各地县区政府、公安司法机关应迅速分别清理在押的案犯。首先,将现有材料,加以调查研究,区别是非轻重,首要与协从,并先轻后重,从易到难,有步骤的进行清理。有犯罪行为者,经过司法手续判处之,嫌疑犯或罪恶不大者,应取保释放。经司法判决的少数罪大恶极的案犯仍须监押者外,其罪恶不大的案犯应组织生产,在劳动中改造或释放。(二)现押人犯中属于反霸斗争的恶霸分子,亦应有分别的对待,带全县性全区性的主要恶霸分子,在未经人民法庭判决前,应集中到县上监押,并应求得迅速处理,不得监押过久。区级以下政权,不准设立监狱。一般恶霸地主分子,过去无显著罪,无一定的材料可取保释放。(三)因生活其他原因,被坏分子鼓动而参加团队土匪,活动不久,本人现已认识错误,可准予以经过取保释放,交群众监督生产。(四)凡属伪政府中之行政人员,经人民控告其有劣迹,或因匿枪不交等案件,经考证后证据不确,情况有变化者,应迅速释放,然后调查处理。(五)重大的政治、特务、土匪头子、贯匪仍须监禁者外,一般的政治特务,嫌疑案件,如关押时间已久,未能证实案情,例属一般情节者,亦可采取先行释放,然后布置工作进行侦察。待问题弄清楚后,再给处理,不能以审讯代侦察。各地政府及公安司法机关,对这一指示应进行研究,根据你处实际情况,确定清理案犯的具体计划和步骤,属公安机关的案犯,由公安机关处理。属司法机关的案犯,由司法机关处理。区以下的案犯,分别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各地案犯限三月底清理完,并将执行的情况与经验教训及时报来。”奉此函应遵办并待饬各区人民政府一律遵照为要!
   此令。
   县长 谷岫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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