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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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172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K295.63
页数: 9
摘要: 附录
关键词: 附录

内容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各区辖乡和委任区长的通令民字第1号(1949年8月25日)根据人民政府之政府组织机构规定及安远县地理条件,本县特决定区乡辖境委区长如左开:区名管辖乡名龙布区:五龙乡、固营乡、桂林乡、长河乡等四乡重石区:版石乡、重石乡、天心乡、长沙乡、上濂乡、心怀乡等六乡镇岗区:新田乡、平安乡、正气乡、龙泉乡等四乡城关区:街坊镇、古田乡、永安乡、修田乡、濂江乡、车头乡、新龙乡、江头乡、龙头乡等九乡委任孟耀廷为镇岗区长,单荣起为重石区长,郝永福为龙布区长,吕清文为城关区长,着即就职视事! 此令。
   县长:谷岫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宰杀耕牛的布告民字第10号(1949年9月3日)查近来有少数屠贩,私宰耕牛,减少农村生产,造成农村耕牛缺乏,促使农业生产力的下降,影响农业生产,本府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生产力,维护增殖耕牛计,今后严禁屠杀耕牛,如有不能耕作劳动的老牛,或自然残废的耕牛,须报请直管区人民政府查验属实,许可后方可屠宰。如未经查验许可,任意屠杀或企图谋利故意将牛殴伤,以期达到屠宰目的者,一经查实,定予严惩不贷,切切! 此布。
   县长:谷岫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敦促不法分子登记自首和收缴武器弹药的布告民字第20号(1949年9月25日)查本县解放已久,社会秩序逐渐安定,但仍有少数不识时务分子,依山傍林,愚玩(顽)不归,抢窃商民,制造谣言,扰乱社会治安。本府本遵中国共产党之宽大政策,一再宽大,既往不究,特再给予不法分子的自新机会,责令凡属过去参加国民党,三青团,及一切反动特务系统等不法组织分子,自布告之日起,向本府进行登记,悔过自新,如持有武装弹药者,应交出所有武装,然后向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则本府可保护其生命财产,如再玩忽不报,胆敢以身试法,经查确实,或被告发,即行逮捕,处予极法严刑,决不姑宽,仰各一体知照! 此布。
   县长:谷岫中共安远县委员会、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办行政干部训练班的通知民字第39号(1949年10月5日)为大量培养革命干部,迎接新的工作任务,县委县政府定于十月十三日开办行政干部训练班,学员六十名——七十名,由各区选送,条件为一、年龄十八岁到二十五岁,身体健康者;二、政治清白,思想纯洁,能作工作有发展前途者;三、以贫苦军烈属及贫苦之工农子弟及贫苦的知识分子;四、老革命同志(能作工作,有前途者,年龄不限)为对象,并决定城关区送十五名,镇岗区十二名,重石区十二名,车头区十二名,龙布区十二名,县府若干名,训练期定为二十天,训毕由县根据个人意见及工作需要,酌情分配各区工作,训练期间伙食由县负责,受训学员来时,各区府要写来一登记表及区之意见书。学员要带来面巾、牙具、食具、衣被,受训地点在县立中学礼堂,报到地点民教科。
   中共安远县委员会副书记安远县人民政府县长谷岫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在押案犯的通令法秘字第1号(1950年3月3日)奉江西省人民政府法秘字第2号通令:“江西解放后,各地镇压特务破坏,配合剿匪反霸,收缴反动武装,安定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但据了解,近来有些地区关押人犯过多过久,迄未认真清理,甚至有些区政府仍监押二三十人者,县政府监押二百余人者,既不审讯,亦不处理。如此,不但影响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可能引起群众的恐惧与不满,为纠正这一严重现象,端正政策,特决定下列清理办法:(一)各地县区政府、公安司法机关应迅速分别清理在押的案犯。首先,将现有材料,加以调查研究,区别是非轻重,首要与协从,并先轻后重,从易到难,有步骤的进行清理。有犯罪行为者,经过司法手续判处之,嫌疑犯或罪恶不大者,应取保释放。经司法判决的少数罪大恶极的案犯仍须监押者外,其罪恶不大的案犯应组织生产,在劳动中改造或释放。(二)现押人犯中属于反霸斗争的恶霸分子,亦应有分别的对待,带全县性全区性的主要恶霸分子,在未经人民法庭判决前,应集中到县上监押,并应求得迅速处理,不得监押过久。区级以下政权,不准设立监狱。一般恶霸地主分子,过去无显著罪,无一定的材料可取保释放。(三)因生活其他原因,被坏分子鼓动而参加团队土匪,活动不久,本人现已认识错误,可准予以经过取保释放,交群众监督生产。(四)凡属伪政府中之行政人员,经人民控告其有劣迹,或因匿枪不交等案件,经考证后证据不确,情况有变化者,应迅速释放,然后调查处理。(五)重大的政治、特务、土匪头子、贯匪仍须监禁者外,一般的政治特务,嫌疑案件,如关押时间已久,未能证实案情,例属一般情节者,亦可采取先行释放,然后布置工作进行侦察。待问题弄清楚后,再给处理,不能以审讯代侦察。各地政府及公安司法机关,对这一指示应进行研究,根据你处实际情况,确定清理案犯的具体计划和步骤,属公安机关的案犯,由公安机关处理。属司法机关的案犯,由司法机关处理。区以下的案犯,分别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各地案犯限三月底清理完,并将执行的情况与经验教训及时报来。”奉此函应遵办并待饬各区人民政府一律遵照为要! 此令。
   县长谷岫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开荒地不列入土地分配的通知民字第8号(1950年4月26日)奉省府民秘字第42号训令,与接中南军政委员会电示,凡是农民不论开的是生荒或熟荒,公荒或私荒,在土改时均不算作每人应分得之一份土地数内,以此奖励农民开垦荒地,以利发展生产,只有对个别的自己或雇人开垦大量的熟荒者,土改时可经过农代会研究,酌情将其中之一部抵算应分得土地数之内,等因。除转知各机关单位知照外,仍希饬属周知,以资鼓励开垦,增加产量为要! 县长谷岫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乡村和乡村负责人名称的通令民字第51号(1950年7月15日)争由,为求得全县一致规定区以下乡村之名称及乡村负责人的名称。今发现区与区的乡名有相同重复的,在乡政府负责人的名称也叫得不一律,有的已改为乡长,尚有一部分还未改称乡长仍叫乡主席或乡主任,因此,致易影响工作,兹为全县求得一致起见,特规定:(一)全县的乡名一律不得重复,如有重名的应速改正……。(二)各乡的负责人一律叫乡长,不能称之为乡主席或乡主任;(三)乡以下村之名称以每乡为单位均依数字顺序排列(如○○乡第○村)而村的负责人叫代表主任,一律不叫村长。以上各项均应一律改正,希即饬属遵照办理,并于文到十日内,将办理情形报县为要! 此令。
   县长谷岫中共安远县委员会、安远县人民政府、安远县农民协会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联合指示 (1952年1月17日)为在我县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并使这一运动能够迅速而广泛的发展,造成一个广泛的群众运动,特规定:一、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增产节约反贪污反浪费的宣传教育,号召各界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订立爱国增产节约计划和公约。
   二、组织动员群众修好水利,多积肥料,做好冬耕,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三、号召节约备荒,提倡省吃俭用,防止大吃大喝,土改斗争果实,要合理分配,用到生产上,注意保护耕畜不受损坏。
   增产节约运动,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并从各个方面予以贯彻执行为要。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指示县(53)秘字第106号(1953年12月26日)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十一月二十三日颁发的《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及《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府指示精神,本府特根据我县当前的具体情况,作如下指示:(一)粮食统购统销又是国家计划与自由市场之间,工人阶级领导和农民自发势力与资本主义反限制之间,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之间的斗争。为了要做好这一工作,必须广泛的进行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各级干部与广大人民群众懂得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与总任务,和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命令的基本内容与政策及其重大意义,使他们认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与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内容。使他们认识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和国家的相互关系,使他们认识到投机奸商和城乡资本主义势力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从而在思想上划清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思想界线,认识国家建设的光明前途,克服各种资本主义的思想影响,只有社会主义道路,才是生产不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道路,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切断城市与农村资本主义的关系,并讲清:只要我们的粮食调度得当,不仅够吃,而且还有盈余,粮食统购统销,既能保证国家计划需要,又能使粮价平稳,对余粮户缺粮户都有好处,从而使广大人民踊跃卖粮给国家,热烈响应统购统销的措施。
   (二)在进行粮食统购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按照上级任务和控制数字,发动群众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各户售粮数字,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要求。因此,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在逐级分配购粮任务时,应切实依靠群众,摸底算帐,掌握人多田少或田多人少,土地质量好坏,收成丰歉,公粮负担,购粮进度及粮食流动等情况,严防主观片面和粗糙的行为,对主产杂粮地区得按上级批准之品种数量计划收购一部分;在进行自报公议,评定各户售粮数时,也应充分发扬民主,切实掌握产粮、负担、卖出、买进、余粮等情况,防止跟到农民叫苦,使任务不能如期完成;在实行计划收购的同时,应加强对物资供应和银行储蓄工作的领导,以保证农民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便利农民将卖粮后当前不用的一部分款项进行储蓄,和准备适当用到生产方面去。对粮库工作的领导,必须加强,及时准备足够的粮库,如现有粮库不足者,应即适当增设临时仓库,并加强对粮食的保管,严防潮湿霉烂和反革命的破坏。
   (三)在进行粮食统销工作时,应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先大城镇后小城镇的顺序和由简到繁,由宽到严的原则。掌握时间、步骤,稳步推行,为此,在步骤上除城区应即积极着手做好实行计划供应的准备工作外(须报省批准),农村实行时间,一般应与统购粮入库完毕之间紧相衔接,但对农村中个别眼前缺吃者,即应由区乡证明指定仓库,限量供应,作到乡下农民不进城买粮,对县城及各圩集应按内部控制数量,消灭自由市场的办法,逐渐求取完善。在工作方法上,首先应作好训练干部分类登记户口,制定供应办法,登记收购商人和粮店的存粮,设立指挥管理机构及供应店与代销店,调集与运送粮食等项准备工作。在实施步骤上,应注意力求紧凑,在供应上应作到粮食充足,购买便利,粮质洁净。对各种户口,各类用粮行业,均应有相应供应的方法。另方面,要作到切实掌握各户购量,防止套购囤积,使当月购量不超过当月的大体需要。对农村和县城郊区与经济作物区的供应,一般应按照由上而下、内部颁发控制数字和由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评定数发给购粮证(由省请示上级统一发,不得自行制发)凭证供应。不能单纯仿照城镇定量,并切实保证对缺粮户的合理供应,但城市郊区和经济作物区应较一般农村提前实行。
   (四)在粮食市场管理中,应在实行粮食统销的同时,首先停止正粮(大米、稻谷、小麦、面粉、大豆)的自由贸易。然后逐步实行杂粮的统销,并应及时登记收购粮商和跨行商人的存粮,严格禁止私商经营粮食。彻底消灭黑市。对原有私营粮商和加工厂,可委托其为国家承办代销和加工业务,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可酌按其资金情况收保证金。并应经常对他们进行检查监督和教育,严防各种舞弊行为。
   以上各点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随时报告本府为要。
   县长单荣起安远县人民委员会抄转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地主富农成份批准手续等问题的批复县1567民字第50号(1956年4月18日)兹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地主、富农成份批准手续问题的批复转抄你们希研究执行。
   一、关于改变地主、富农成份的批准手续问题,仍然应该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所规定的手续办理,即除由本人申请和经选区群众讨论(或者经其所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讨论)提出意见外,必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至于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改变地主、富农成份的具体工作,可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办理。
   二、对表现较好、勤劳生产的,可以允许他们入社,做为社员并且允许他们改变成份,称为农民,但不需要再具体划分为贫农或中农。
   三、对表现一般和表现坏的地主、富农,应在他们经过劳动,真正转变而被吸收为社员的时候,始可依法改变成份,称为农民。
   四、在批准改变地主、富农成份以后,可以在选区群众大会或其所在农业社社员大会上进行宣布。
   安远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制止滥挖春笋和乱伐竹林的紧急通知 (57)会工字第013号(1957年3月25日)竹浆生产是国家造纸的重要原料,希各乡人委对土纸竹浆生产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作好生产准备,必须保持丰富的资源才能保证这一任务的完成,近据部分乡反映:由于往年对这一工作没有很好的组织领导,加上护林工作也缺陷,年年有大量农民进山滥挖春笋和乱伐竹林的现象,这样势必影响今年生产土纸竹浆所要原料得不到充分的供应,为此,特就做好当前护林育林,严格禁止滥挖春笋和乱伐毛竹现象提出如下意见:一、在立春到谷雨季节,特别是清明时期是春笋发育成林时期,必须动员农业社员和农民实行封山禁止挖笋。并组织打猎消灭野兽为害春笋。同时在嫩竹生长时期不要砍伐老竹,因为老竹砍后,嫩竹吸不到养料会遭致死亡。另外在砍伐时会伤害春笋,因此,要求各乡开展保护春笋发育,增加嫩竹成长率的宣传教育工作,力求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以保护嫩竹笋的成林。
   二、有效的制止剃光头的砍竹法,根据我县情况,有个别竹林砍得不成样子,甚至连娘竹都砍光,这必然使竹林遭致破坏。为此,要求各乡对砍伐过竹林每亩老竹不到200—300枝的一律禁止砍伐实行封山,教育农民在嫩竹生长时期多留竹,培育已经损坏的竹山,并希各乡人委今后采取“深山远购,合理疏伐”的原则,剃光头砍伐法必须制止,以利竹林的繁殖。
   中共安远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撤区并乡的决定 (1958年10月19日)(一)由于人民公社运动的开展,全县于今年八月底已全部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根据乡社合一的原则,和公社化实现的这一新的形势,县委考虑到原来县委派出机关的区委会,县人委派出机关的区公所,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时为了贯彻乡社合一的这一原则,小乡必须以公社为单位,合并为大乡。据此,县委、县人委决定,把原来镇岗、重石和龙布的区委会、区公所撤销,于同时期成立中共濂江乡党委会、濂江乡人民委员会,中共镇岗乡党委会、镇岗乡人民委员会,中共孔田乡党委会、孔田乡人民委员会,中共车头乡党委会、车头乡人民委员会,中共版石乡党委会、版石乡人民委员会,中共天心乡党委会、天心乡人民委员会,中共龙布乡党委会、龙布乡人民委员会,中共长河乡党委会、长河乡人民委员会,中共安远地方国营东风垦殖场党委会、安远地方国营东风垦殖场。根据乡社合一的精神,各乡党委会即是各公社党委会,各乡人民委员会即是各公社管理委员会。
   (二)有关撤区并乡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1、原区一级文件,属于县委下达或转发和区委产生的文件及时上缴县委办公室,属于县人委下达或转发和区公所产生的文件应及时上缴县人委办公室。原乡党总支向区委请示报告的文件现存放在区委会的应上缴县委办公室,乡人委向区公所请示报告的文件现存放在区公所的应上缴县人委办公室。县委、区委下达到原小乡党总支的文件和自己所产生的文件,应上缴到人民公社党委会办公室,县人委、区公所下达的文件和原小乡人委自己行成的文件应上缴人民公社(即大乡)办公室统一处理归档。
  2、撤销区委会、区公所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除区委、区公所下去的干部每人带一张床、办公桌子、椅子和保存有主要公文的干部带一个公文橱以外,其他均应全部上缴至县人委财政局,原小乡并大乡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一般上缴人民公社(即大乡)。如有多余部分也应上缴到县人委财政局。
  3、县一级各机关单位公文下达,各项工作任务的分配,凡属于党委部门的应下达到各中共人民公社党委会,政府部门应下达到各人民公社(乡人委),不得再往原区委会、区公所或各小乡下达。
  4、原区委会、区公所、小乡的干部,凡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应按县委已批下的人民公社干部的职务名单执行,其它区乡一级脱产干部和原小乡一级的非脱产干部,如果还未安排处理的应迅速处理,作出安排。公社组织机构还不健全的,应迅速建立和健全。
   (三)撤区并乡的目的是在于根据新形势的发展,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把各项工作推向更加跃进。因此,应把有关撤区并乡工作中的各项具体问题还未处理好的,应迅速进行处理,以免妨碍各项工作胜利开展。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油茶、油桐、柑桔和茶叶生产的布告安政发(82)83号(1982年9月4日)为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油茶、油桐、柑桔和茶叶所有权不受侵犯,确保油茶、油桐、柑桔和茶叶的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果实产品适时收获采摘,特布告如下:一、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森林法》,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爱林护林教育,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
   二、坚决维护山林所有权,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不受侵犯。国营、集体(包括社员承包)和个人种植的茶园、果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开荒、放牧而毁坏茶果。毗邻地区的油茶、油桐,双方应在开摘前,开好联防会议,订立联防公约,共同维护采摘秩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采摘,违者赔偿损失,并追究责任。
   三、根据油茶、油桐品种的不同成熟季节,由公社或联防区统一开山日期,做到适时采摘(寒露梓应在寒露期间采摘,霜降梓应在霜降期间采摘)。在采摘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山检茶梓和油桐。严禁任何人在任何时间进入果园区检落地果,严禁偷摘柑桔和茶叶。
   四、坚决执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对偷摘、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油茶、油桐、柑桔和茶叶者,视情节轻重,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全部赃物。对聚众哄抢、闹事的为首分子,或乘机乱砍滥伐和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者,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维护油茶、油桐、柑桔和茶叶采摘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桐油、桐仁、柑桔、茶叶,应由供销部门统一收购。
   六、切实加强对油茶、油桐、柑桔和茶叶采摘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政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公社、大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发挥各级护林组织的作用,加强巡山护林,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今年油茶、油桐、果茶采摘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布告周知。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告安政发(1983)114号(1983年12月1日)我县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荣的传统。遗留在地上、地下和收藏起来的历史文物及革命文物较为丰富。这些珍贵的文物不仅能丰富祖国的文化宝库,而且能为研究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提供极为重要的实物史料,将为祖国四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可贵的贡献。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祖国文物极为重视和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九日正式公布了,这是保护祖国文化遗产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建设精神文明的一件大事。
   我县遵照上级指示,从去年九月份开始,进行了文物普查工作,在普查和复查的基础上,对我县重点文物进行了整理和审查,现批准如下九个单位列为我县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县城西北的“无为塔”(宋代)二、镇岗“半天塘古瓷窑遗址”(明代)三、江头五渡水“永镇桥”(清代)四、车头“龙头石拱桥”(清代)五、天心水头“三世节孝牌坊”(清代)六、龙布镜溪“永清岩及其碑刻”(明代)七、龙布白毛斜“《崇庆第》门楼牌坊” (清代)八、安远二十三纵队兵工厂旧址——濂江仰天湖康公庙 (土地革命时期)九、镇岗“尊三围革命遗址” (土地革命时期)以上列举的九个重点文物单位,望各级人民政府和社、队干部,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文物保护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的土地和文物要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拆毁和损坏,更不允许私自偷盗贩卖,一经发现要随即执行,并查明情况。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加强圩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中共安远县委书记陈章义 (摘要)如何加强农村圩镇建设?实践告诉我们:一是要把圩镇的重点放在经济建设上。圩镇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诞生兴旺。农村圩镇是某一地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两个方面在内的社会活动集结点。圩镇的物质丰富,经济发达,必然带来圩镇文化生活的丰富和科技教育的发达。因此,必须把圩镇工作的重点放在经济建设上,抓好“基础工程”,搞好经济建设。当前,开辟圩镇和改造老圩,就要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相对集中起来,重点投放在兴办圩镇工业和第三产业上,努力创造条件,在圩镇兴办一批龙头型企业和骨干企业,开发一批启动性经济项目,带动附近农村的经济起飞,同时,大力完善各种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各种生产服务活动,做好科技信息的传播、信贷资金的发放、生产资料的供应等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只有搞活经济,才能给圩镇带来生机和活力。
   二是要认真做好圩镇建设的规划。圩镇建设要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才能保证整个圩镇经济和各项事业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建设新圩和改造老圩,事先都要对圩镇周围地区人口、交通、资源、经济流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总揽全局,谨慎选择圩镇位置,合理布设建筑项目和主要街道,统筹安排好圩镇生产、生活、文化、教育、卫生及各项公益设施。有关圩镇建设的规划、条令,应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之后形成,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报上级政府审批,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使圩镇建设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三是要妥善解决资金来源。圩镇建设的资金来源,要靠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自力更生,筹集积累。既要克服依赖上级拨款的思想,又要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在当前县、乡两级财政还不充裕的情况下,圩镇建设应改变过去那种由政府包办或完全由群众摊派的做法。可以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献计献策,走“民办”的道路,妥善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根据目前农村实际情况,圩镇建设的资金可以来自以下几种渠道:一是从乡镇企业中提取一部分利润;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圩镇单位征税;三是采取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办法,吸收农民的剩余资金。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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