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82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物价管理实绩 |
分类号: | F726.2 |
页数: | 2 |
摘要: | 明、清和民国时期,县内市场物价均由私商自由定价,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时涨时跌。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致力经济建设和稳定物价。1951年9月,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市场交易所平抑稻谷价,使稻谷价格降为每担4元。是时,实施“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计划指导为辅”的物价管理政策。1956年底,全县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物价管理政策调整为“以国家计划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59年1月,县人委制订物价管理制度,国营企业不能自行制定和调整产品价格;社办企业产品出厂价格由人民公社提出价格方案,报县人委审查执行;在市场出售产品一律按国家牌价执行。9月,县人委制订《人民公社贸易市场八条管理公约》,对市场物价进行严格管理。 |
关键词: | 物价管理 综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