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819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集市贸易管理 |
分类号: | F724.3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代至民国时期,县内集市贸易多为农副产品交换,成交额小。大宗商品如木材、烟草和粮食的交易,由行商经营,一般由经纪人充当中间人。县城每日当市;农村集镇定期当市,3日为一圩期。建国后,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安远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告示,明令保护合法经商,提倡公买公卖,反对掺杂使假。1953年,县人民政府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规定粮、油、豆等统购统销物资不准上市交易,不准私商经营购销。1957年5月,县人委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对上市货物进行分行划市管理,查处投机倒把,维护市场秩序。1972年9月,复设县市场管理委员会。1977年7月,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改称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人员6人,1979年撤销。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 综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