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818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
分类号: | F272.9 |
页数: | 3 |
摘要: | 民国元年,县知事公署把县城私营工商业户统一划分为烟行、杂货日用品、染布、收购蓝靛、豆腐加工、客栈、酿酒、木料加工、饮食点心、香烛灯扎和铁匠加工11个行业。[=此处为表格=] 单位:户民国26年6月28日,县政府颁行商业登记办法,进行商业登记。民国32年11月,县政府规定,进行商业登记时,按注册资本3%的比例收取登记费。民国33年,县政府委托县商会对全县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并按资本额将工商户分为甲、乙、丙三等,即3万元及其以上的为甲等,1万元至3万元的为乙等,1万元以下的为丙等。 |
关键词: |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