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810 |
颗粒名称: | 二、工人退休退职 |
分类号: | F241.34 |
页数: | 1 |
摘要: |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退休。退休待遇:1949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退休工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退休工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工资。 |
关键词: |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