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工人退休退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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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80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劳动保护·工人退休退职
分类号: DF474
页数: 3
摘要: 劳动保护·工人退休退职
关键词: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内容

一、劳动保护
  1949年冬起,对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制度。生产企业分别实施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程、条例和规定,并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发给职工衣服、鞋、帽、水壶等劳动保护用品和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降温、防寒等费。1963年起,对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人员实行配给保健食品制度。1980年起,每年5月为全县生产“安全月”,开展生产安全宣传活动。1983年至1984年,全县无工伤事故死亡。1985年,工伤事故死亡1人。
  1950年至1959年,县新华书店、制米厂和全县粮管所(站)对职工实行全面劳动保险制度。1960年至1969年,县副食品公司、汽车队、食品公司;1970年至1979年,县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石油公司、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土产杂品公司、外贸公司、汽车修配厂;1980年至1984年,县小水电公司、东风电站、湘洲电站、农机厂、印刷厂和钨矿等企业分别先后对职工实行全面劳动保险制度。1985年,全县有32个企业的2000余名职工参加全面劳动保险。二、工人退休退职
  1958年2月起,实行工人退休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退休。退休待遇:1949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退休工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退休工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工资。领取退休金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
  1956年起,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劝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职手续,发给一次性退职金。1978年,对退职工人发给一次性退职金改为按月发给其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每月发给20元。
   [=此处为表格(表20-71974年至1985年安远县工人退休退职人数统计表)=]单位:人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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