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807 |
颗粒名称: | 二、职工福利 |
分类号: | F244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后,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困难补助、公费丧葬、遗属抚恤和休假等待遇。公费医疗待遇1952年12月20日起,对全县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同时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家属看病就医的药费由单位支付50%。1964年5月6日起,按国家机关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规定死亡职工本人是建国后参加革命、工龄满5年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死亡职工本人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发放。休假待遇 1958年7月11日起,配偶长期分居两地、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职工可享受探望配偶假,每年一次,假期12天。职工遇特殊情况,可享受病假或事假。 |
关键词: |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