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806 |
颗粒名称: | 一、工资 |
分类号: | F244 |
页数: | 5 |
摘要: | 知县、典史和巡检除俸食银外,另加养廉银,知县养廉银800两,典史和巡检各60两。民国18年,县政府公职人员月薪平均为银元83元。民国24年6月,安远县被定为三等县,县政府公职人员月薪:县长240元,秘书、科长80元,科员50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警佐60元,技士、督学55元,政警长16元、政警14元,杂役10元。同年11月4日,公职人员薪金由发银元改为发法币。政府职员、安远初中和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教员,一律发给战时生活津贴费80元,并享受公粮待遇。民国34年,行政公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县级职员500元,警役150元;乡级职员360元,警役70元;保级职员200元。1959年5月27日,调整职工工资,全县80名职工增加工资。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11.46元。 |
关键词: |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