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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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80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8
摘要: 劳动管理
关键词: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内容

第一节劳动就业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无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是时,多数劳动力从事农业,少数从事手工业和商业。
   建国后,1950年至1956年,全县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100人。1957年,发展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增至374人。当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介绍安置就业;农村富余劳力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吸收加入职工队伍;工人、店员失业者,由工会负责联系介绍就业。
  1958年9月,县人委设立劳动局,专责劳动管理。是年冬,大办工业,从农村招收工人2056人。1959年,继续从农村招收工人。两年共招收3758人,其中省办工业企业招收2998人,县办工业企业招收76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人员全部安排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其它劳动就业渠道被截断。安排劳动就业,优先安排革命家庭和贫下中农子女。1969年至1977年,全县招收工人2919人,其中从农村招收2473人,从城镇招收446人。
  1975年10月起,实行随时补充职工队伍自然减员的劳动就业制度,即职工退休或死亡形成自然减员后,批准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加入职工队伍。1979年起,建立劳动就业文化考查制度,择优招收工人。1981年5月,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负责对待业人员进行劳动培训,并介绍待业人员就业。1982年起,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至1985年止,全县自谋职业务工或经商的有3193户、3238人。
  1983年,改革招工制度,由招收全民所有制工人改为按计划招收国营合同制工人。1984年冬起,安排离、退休干部子女当工人的制度停止执行。
   第二节工资福利一、工资俸薪制清同治年间(1862年至1874年),县内官役年俸食银:知县45两,教谕、训导40两,典史、巡检31.52两,门子、皂隶、件作、马快、民壮、看盐禁卒、轿伞扇夫、库子、斗级、马夫等5.9两至7.2两,儒学斋夫12两。知县、典史和巡检除俸食银外,另加养廉银,知县养廉银800两,典史和巡检各60两。
   民国初期,沿袭旧制。民国18年(1929年),县政府公职人员月薪平均为银元83元。民国24年6月,安远县被定为三等县,县政府公职人员月薪:县长240元,秘书、科长80元,科员50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警佐60元,技士、督学55元,政警长16元、政警
  14元,杂役10元。同年11月4日,公职人员薪金由发银元改为发法币。
   民国31年4月,区、镇、乡公所公职人员月薪:区长60元(兼国民兵队长增30元),区指导员30元,区丁8元,书记20元;乡、镇长24元,干事20元,书记14元,所丁8元;小学教员10至30元。时因物价激涨,另按工资额加发战时生活津贴,月薪为60元至100元者加30元,101元至200元者加20元。同年冬,调整公职人员月薪:县长320元,秘书120元,科长、警佐110元,督学、技士85元,科员70元至80元,事务员55元,雇员30元,工役10元;安远初中教员50元至180元,国民学校教员30元至60元。政府职员、安远初中和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教员,一律发给战时生活津贴费80元,并享受公粮待遇。
   民国32年,安远初中教员月薪为65元至260元,国民学校教员月薪为40元至70元。按月发给政府职员、安远初中和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教员的战时生活补贴分别增为140元和85元,给保国民学校教员每月加发学谷100斤。民国33年,安远初中和国民学校教员月薪分别增为100元至300元、60元至100元。除依旧例发给教员战时生活津贴和公粮外,按路程远近给安远初中教员增发旅费,给保国民学校教员增发学谷65斤。
   民国34年,行政公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县级职员500元,警役150元;乡级职员360元,警役70元;保级职员200元。
   民国36年,县政府科长月薪200元,科员140元,事务员100元,中、小学教员除按规定支领薪、津和公粮外,每人每月补给学谷8斗。民国37年,物价飞涨。是年8月起,县级行政事业人员薪金按原薪金额的40万倍发给,乡、镇行政事业人员薪金按原薪金额的32万倍发给。
   供给制1949年8月下旬起,中共安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由国家按年度统一制发衣服,定量发给粮、菜金和柴火、被褥、鞋袜、日用品、香烟、医药、过节等费。菜金按中灶和大灶两个等级发给,中共安远县委书记、组织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县长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天0.0277元;其他职工享受大灶待遇,每人每天0.011元。国家对享受供给制人员的小孩发给生活费,对6周岁以下的小孩加发保姆费或奶母费。乡长、副乡长享受生活补贴,每人每月领取大米150斤。1950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
   薪金制1949年9月起,对留用的民国文化教育公职人员和新吸收参加工作的文化教育职工给予薪金制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大米:初中校长440斤至500斤,初中教导主任400斤至460斤,初中教员380斤至450斤,小学校长320斤至390斤,初小校长、小学教导主任300斤至370斤,小学教员、民众教育馆职员、小学事务员240斤至320斤,村学教员160斤至220斤,工友150斤至200斤。同年12月改为工分制。
   包干制1950年2月起,供给制人员生活费实行个人包干制。中灶、大灶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大米170斤和140斤,每人每月除食米45斤外,余额折款发给本人。大米折款按江西省工资委员会评定公布的南昌市每月6日、13日、20日、27日4天—机米平均价格计算;菜金以赣西南行政公署公布的赣州市每月6日、13日、20日、27日4天平均价格计算。同年8月,调整供给制人员生活费包干标准,中共安远县委书记、组织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县长每人每月大米165斤,勤杂人员113斤,其他干部115斤。供给制人员的幼儿保姆工资:县城,1家1个幼儿的由原90斤大米改为120斤,2个的由原120斤改为150斤,3个的由原120斤改为180斤,3个以上的每多1个加30斤;乡村,每个幼儿每月45斤大米改为每月60斤。奶母工资:县城,奶1个婴儿每月150斤大米,奶2个180斤大米;乡村,奶1个每月100斤大米,奶2个每月130斤大米。1952年2月,包干制改为工分制。
   工分制1949年12月,薪金制改为工分制,根据薪金制人员当时所领大米的多少,以8斤大米折2.5分的比率折算工分。1950年7月15日起,按下表所列兑换二机米标准调整原薪金制人员薪金。
   [=此处为表格(1950年7月至1952年1月全县薪金制人员工分兑换大米标准表)=]表20—3
  1951年,调整文化教育事业人员薪金。安远初中教员每月118分至130分,职员100分至122分,工友51分至63分;小学教员72分至90分,职员60分,工友51分至63分;县人民文化馆职工平均75分。
  1952年2月,享受包干制人员生活费除服装由国家统一制发外,其余改为按工分计算。伙食费,中灶每人每月85分,大灶60分;津贴费,县级干部每人每月18分,区级干部12分,勤杂人员10分。每分含大米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7月起,乡干部和村学教员一律享受生活补贴待遇。补贴标准为乡长、副乡长每月11.25元,妇女主任4.2元,民兵队长5.8元;村学教员20元。
  1953年,薪金制人员人均月工分210分;供给制人员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费60分、津贴费44分、服装费17.5分、过节费3分、妇婴费8分、家属招待费2分、福利费1.8分、医药费2元,子女入学每学期发给助学金8.5元。
  1954年6月起,发给薪金制人员薪金和供给制人员的生活、津贴费按政务院制定的新标准执行,同时取销供给制人员灶别待遇。当年,县内薪金制人员工分最高为460分,最低为90分;供给制人员生活、津贴费工分最高为250分,最低为89分。
   货币工资制1955年7月,取消工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6月,进行工资改革,实行新工资标准。县长、副县长13至17级,局(科)长、副局(科)长17级至21级,区长、副区长19级至22级,科员21级至24级,助理员21级至26级,办事员25级至26级,勤杂人员27级至30级。职工人均月工资,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团体40.25元,安远初中教职员41.67元,小学教职员25.67元,幼儿园教职员28元。是年起,增发职工补助工资(取暖费)和福利费(含工会费),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团体职工为人均月工资额的18.6%和4.5%;安远初中教职员为1.21%和4.8%,小学教职员为3.57%和6.47%,幼儿园教职员为1.92%和6.4%。新工资等级从1956年4月1日起执行。
  1957年,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团体人均月工资47.46元,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员人均月工资各为51.83元、36.25元和36元。1959年5月27日,调整职工工资,全县80名职工增加工资。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11.46元。新工资等级从当年10月起实行。1963年8月,调整职工工资。全县954名职工调高工资,为全县职工总数的38.69%,其中,调高一级的909人,调高二级的有45人。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5.1元。
  1971年7月1日,调整低等级职工工资。全县1293名职工调高工资,为全县职工总数的28.8%,其中,调高1级的有1096人,调高2级的有182人,调高1.5级有15人。全员月增工资总额8202元。1977年,调整参加工作时间长、表现好和比较好、工资标准偏低的职工工资。全县有3662名全民所有制职工调高工资,占职工总人数的83.2%。新工资等级从当年10月起实行。1978年,调高部分工作成绩较突出的职工工资。工资升级人数比例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全县有73人调高工资。
   [=此处为表格(表20-41955年至1956年安远县职工工资级别标准表)=]单位:元
  1979年4月起,发给全县职工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3元。10月,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职工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择优升级。调整比例为职工总人数的40%。全县有1852名职工调高工资,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0489.19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5.66元。是年11月1日起,发给全县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1981年10月1日起,对在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体育部门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工资,对符合调升工资条件而又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工作成绩显著、工龄较长,与同类人员比较工资偏低的优秀人员调升两级工资。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有978人调高工资,占教职工总数的97.51%,其中调升两级的有285人,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6603.8元,增加工资教职工人均月增工资6.54元;医疗部门有449名职工调高工资,占职工总数86.51%,其中升两级的有38人,全员月增工资总额2175.67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4.85元;体育系统有2名职工调高工资,占职工总数的66.7%,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5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7.5元。1982年10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科技和卫生等部门在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调高一级工资,对部分工作成绩优异的中年知识分子调升两级工资。全县列入调资范围单位的职工2234人中有1317人调高工资,其中调升两级的有207人,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9305.23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7.06元。同年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自行车修理费2元。1983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全县16个企业中有2051名职工调升工资,其中26人调升两级,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4167.32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6.9元。1984年1月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书报费2元、洗理费2元、行政事业费包干节余奖金8元,职工福利费每人每月提高到2元。7月起,给全县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物价补贴5元。10月1日起,对离家20公里以上的职工每月发给交通费2至8元。1985年,改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全县135个单位3664人调升工资。新工资等级,教育部门从当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同年,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新工资等级,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从1986年1月1日起实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从1986年5月1日起实行。全县38个国营企业中有2799人调升工资,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3525.75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19.25元。县内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改革工资制度的办法调整职工工资。全县33个集体企业有1000人调升工资,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6218.55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19.17元。
   [=此处为表格(表20-51985年12月安远县行政机关干部工资标准表)=]单位:元二、职工福利建国后,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困难补助、公费丧葬、遗属抚恤和休假等待遇。
   公费医疗待遇1952年12月20日起,对全县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同时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家属看病就医的药费由单位支付50%。
   [=此处为表格(1953年至1985年安远县几个年份公费医疗支出统计表)=]表20—6单位:元困难补助待遇职工遇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实际情况而定,经费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支付。
   公费丧葬和遗属抚恤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因公、因病死亡,分别由国家或企业按不同标准支付丧葬费和遗属抚恤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支付标准,1952年12月规定为420分,1954年改为200元,1985年调整为240元。抚恤费支付标准,1952年以来做过多次调整,1979年规定为正副县长以及相当职务级别以上的干部或行政14级至17级干部,牺牲的700元,病故的600元;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级别的干部或行政18级至20级的干部,牺牲的600元,病故的500元;科员、干事或行政21级以下干部,牺牲的550元,病故的450元;工勤人员,牺牲的500元,病故的400元。1963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死亡职工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范围:年满60岁的父、夫和年满50岁母、妻,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读书的子女和弟妹。发放的标准:属病故职工遗属,其病故职工本人是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对象办理,发给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款;其病故职工本人是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或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的由病故职工本人生前所在机关按家居城镇和农村每人每月分别发给10元和5元、13元和7元、16元和9元。属因公死亡或牺牲职工遗属,每人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比病故遗属多3元。1964年5月6日起,按国家机关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规定死亡职工本人是建国后参加革命、工龄满5年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死亡职工本人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发放。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1951年规定发给相等于死亡职工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另按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其遗属抚恤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为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5%;供养2人的,发40%:供养3人以上的发50%。因病死亡的职工,发给相等于死亡职工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另按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发给其遗属救济费。救济费发放标准:视死亡职工工龄长短,支付相当死者本人3至12个月标准工资。1953年改为供养1人的,为死亡职工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的,为死亡职工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以上的,为死亡职工12个月的标准工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企业月人平工资的1/2;1周岁至10周岁以内的,为企业月人平工资的1/3。
  1985年11月,企业职工因公死亡丧葬费改为300元,由其亲属包干使用。
   女职工生育待遇1951年2月26日起,女职工生育可享受56天产假,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休假14天。1979年起,终身只生育1个小孩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晚婚晚育而又终身只生育1个小孩的女职工增加休假15天。职工独生子女,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每月发给保健费3元。
   休假待遇1958年7月11日起,配偶长期分居两地、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职工可享受探望配偶假,每年一次,假期12天。1981年起,探望配偶假增为30天。同年规定,职工在公休假不能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享受一次,假期20天。每年元旦放假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放假2天,春节放假3天,妇女、青年职工可分别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享受半天假。职工遇特殊情况,可享受病假或事假。
   第三节劳动保护·工人退休退职一、劳动保护
  1949年冬起,对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制度。生产企业分别实施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程、条例和规定,并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发给职工衣服、鞋、帽、水壶等劳动保护用品和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降温、防寒等费。1963年起,对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人员实行配给保健食品制度。1980年起,每年5月为全县生产“安全月”,开展生产安全宣传活动。1983年至1984年,全县无工伤事故死亡。1985年,工伤事故死亡1人。
  1950年至1959年,县新华书店、制米厂和全县粮管所(站)对职工实行全面劳动保险制度。1960年至1969年,县副食品公司、汽车队、食品公司;1970年至1979年,县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石油公司、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土产杂品公司、外贸公司、汽车修配厂;1980年至1984年,县小水电公司、东风电站、湘洲电站、农机厂、印刷厂和钨矿等企业分别先后对职工实行全面劳动保险制度。1985年,全县有32个企业的2000余名职工参加全面劳动保险。二、工人退休退职
  1958年2月起,实行工人退休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退休。退休待遇:1949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退休工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退休工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工资。领取退休金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
  1956年起,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劝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职手续,发给一次性退职金。1978年,对退职工人发给一次性退职金改为按月发给其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每月发给20元。
   [=此处为表格(表20-71974年至1985年安远县工人退休退职人数统计表)=]单位:人第四节职工精简下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一、职工精简下放
  1957年起,精简职工和压缩城镇无业人口。被精简的职工和被压缩的城镇无业人口全部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57年至1958年,全县精简职工127人。1961年,精简职工975人,压缩城镇无业人口817人。1964年,下放工人792人、城镇无业居民385人。1968年,下放干部1126人。1973年,精简工人414人。1975年,县革委把1968年以来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职工陆续调回机关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4年起,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66年止,有94名城镇知识青年被分别安排在孔田公社林场、高云山垦殖场、版石公社林场、龙布公社林场和车头公社茶场从事农、林业生产。
  1968年起,在大力动员县内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同时,接受安置上海和赣州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3年,县和公社分别设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专责管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是年,创建狮公坪、寨下、墩背岗、三百山等30个知识青年队。1974年,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接受安置赣州地区百货、石油、农业生产资料、五金交电化工、医药、副食品、储运等公司和赣州市土产、百货、副食品、食品、饮食服务等公司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10人。
  1978年起,停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并开始对留在农村的下乡知识青年进行安置。1980年,县内知识青年队全部撤销,原属知识青年队所有的财产转归当地公社所有,知识青年队所欠的债务由当地公社负责偿还。同年冬至1981年春,原安置在安远的赣州市知识青年迁到赣州市郊集体落户。1981年,将仍在农村的知识青年本人及其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对44名自愿保留农村户口的知识青年发给每人一次性生产扶助款500元。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除少部分在知识青年队从事农、林业生产外,多数分散在农村插队落户。为解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县革委发给每人安置费48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费96元。知识青年队购置拖拉机、打谷机和购买耕牛,由县财政拨付资金。知识青年因患病等原因发生特殊生活困难时,县财政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1968年至1982年,县财政支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经费460685.87元,其中生活补贴费78171.93元、困难补助费1358.96元、建房补助费344120.71元、生产扶助资金6313.49元、医疗费及会议费等30720.78元。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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