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97 |
颗粒名称: | 一、统计管理制度 |
分类号: | C931.2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33年起,户籍统计月报表按月编报,保甲户口统计表每半年编报一次,人口统计报表按年编报。建国后,1951年规定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报送统计报表,县长必须亲自审查统计报表,并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1955年6月,县人委制发《关于县级机关、企业、团体相互索取统计资料的规定》,要求县级机关、企业、团体把本部门编制的统计资料送县统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统计资料一律不准使用和互相索取。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自行制发统计表格时须经县统计部门审查批准。1956年6月,县人委颁发《安远县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区和县直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1985年,制订统计服务优质化、分析普及化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 |
关键词: |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