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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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87
颗粒名称: 第二十篇 综合管理
分类号: C931.2
页数: 34
摘要: 为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1953年起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实施计划管理。1953年至1985年,制订了6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其中“一五”计划、“五五”计划后半期和“六五”计划完成情况较好。统计管理是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全县计划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国家计划分配到县的物资由县计划部门统一分配供应。劳动就业管理是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国时期,对工商业户进行登记发照,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明、清和民国时期,货物由私商自由定价,随行就市,物价时涨时跌。建国后,计量管理被列为科学技术基础工作。
关键词: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内容

为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1953年起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实施计划管理。1953年至1985年,制订了6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第一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至第六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依次简称为“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和“六五”计划),其中“一五”计划、“五五”计划后半期和“六五”计划完成情况较好。统计管理是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全县计划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国家计划分配到县的物资由县计划部门统一分配供应。
   劳动就业管理是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1958年县人委设立劳动局,专责管理全县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等工作。
   民国时期,对工商业户进行登记发照,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国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商行政由管理单一经济成份、单一经营形式和单一流动渠道,扩大为管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和多条流通渠道;由只管理流通领域扩大到管理生产、分配和消费全过程,支持生产,疏通流通渠道,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明、清和民国时期,货物由私商自由定价,随行就市,物价时涨时跌。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物价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市场物价得到相对稳定。1952年,县内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计划指导为辅”的物价管理政策。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物价管理政策被调整为“以国家计划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削弱了价格的杠杆作用,许多商品价格不能反映价值,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受到阻碍。1979年起,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以国家牌价为主,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商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方式。
   建国后,计量管理被列为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县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统一计量单位,保证全县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量值准确可靠,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一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一节计划统计管理机构民国24年(1935年)7月,县政府秘书室设统计员1人。民国31年7月,县政府设立统计室。民国34年5月,统计室并入秘书室。民国35年,复设统计室。民国37年,统计室并入会计室。
   建国后,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立统计科。1954年12月,统计科改称计划统计科。1955年5月,县人委撤销计划统计科,设立计委。1958年1月,县计委撤销。同年10月,财政经济委员会改称经济计划委员会。1963年3月,县人委设立统计局。1965年9月,撤销经济计划委员会,复设计委。1967年2月,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冲击,县计委和县统计局均被撤销。1972年1月,县革委生产指挥部设立计划统计组。1975年10月,县革委撤销生产指挥部计划统计组,复设计委。1980年12月,县人民政府复设统计局。1985年,县统计局设立农村抽样调查队,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员。
   第二节计划管理
  1950年至1952年,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分得的耕地上自由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手工业作坊均为私营,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直接向上级业务部门编报当年的商品流转购销计划。1953年,县人民政府编制“一五”计划,开始对全县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
   一、“一五”计划管理
  1953年至1957年,为“一五”计划时期,县内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在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五种经济成份并存;农民家庭副业、个体小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不列入国家计划,由市场进行调节;在商品流通领域内,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和多渠道并存。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对其他农副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允许进入流通渠道。1957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达2953万元,比1952年增长18.7%;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656万元,比1952年增长100%。
   二、“二五”计划管理
  1958年至1962年,为“二五”计划时期。1958年,县内受“左”的错误思潮影响,经济工作盲目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随意缩小指导性计划,扩大指令性计划,致使全县的粮食、松香、晒烟、耕牛、生猪和财政收入均未完成计划。工农业生产下降,国民经济停滞不前。1962年,工农业总产值2636万元,比1957年下降11%。1960年至1962年连续3年经济困难。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计划管理
  1963年至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县人委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方针,编制了1963年至1965年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64年和1965年全县各项国民经济计划均未实现。
   四、“三五”、“四五”计划管理
  1966年至1975年为“三五”、“四五”计划时期。这期间发生“文化大革命”,忽视价值规律,排斥市场调节,搞单一的计划经济,限制农村集市贸易,国民经济发展缓慢。10年来,全县农民人均收入徘徊在55元上下,年人均产粮徘徊在600斤上下。
   五、“五五”、“六五”计划管理
  1976年至1985年,为“五五”、“六五”计划时期。1976年至1977年,发展全县国民经济提出高指标、高积累,但均未能实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从1979年起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翌年起,发展国民经济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改革计划管理,减少指令性计划指标,增加指导性计划指标,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总额、国家统配物资、计划生育指标等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微观经济实行放开搞活的政策,扩大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农民的生产自主权,发展个体工商业,以补充国营经济和调节市场。在此期间,农业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商业实行了承包制和租赁制。经济领域的改革卓有成效,农民收入逐年增加。1985年与1978年比较,社会总产值增长103%、国民收入增长118%、工农业总产值增长82%、财政收入增长104.5%、人均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89%,农民人均年收入从56元增至302元。
   第三节统计管理一、统计管理制度民国33年(1944年)起,户籍统计月报表按月编报,保甲户口统计表每半年编报一次,人口统计报表按年编报。
   建国后,1951年规定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报送统计报表,县长必须亲自审查统计报表,并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1953年6月11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加强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坚决完成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一切基本统计任务的几点指示》,要求各区和县直各单位建立统计报表审查制度和报送制度,及时主动报送统计报表。1955年6月,县人委制发《关于县级机关、企业、团体相互索取统计资料的规定》,要求县级机关、企业、团体把本部门编制的统计资料送县统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统计资料一律不准使用和互相索取。同年7月,县人委制发《为严格执行审批调查统计表暂行办法的几点规定》,规定统计表格由县统计部门统一制发。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自行制发统计表格时须经县统计部门审查批准。1956年6月,县人委颁发《安远县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区和县直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1962年10月,县人委发出《关于加强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管理的通知》,强调建立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统计数字统一提供使用、统计报表严格审批、统计数字质量经常检查和统计资料注意保管保密等制度。1963年,执行国务院《统计工作试行条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在县内开始后,统计工作被视为资本主义“关、卡、压”的管理方式,受到“造反派”的“批判”。1967年,机构撤销,职能削弱。1980年起,加强统计管理,逐步建立与健全农业季节统计,工业、电讯、商业、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月份统计和年终统计制度。1982年,对农业总产值进行分项统计,并开始分公社计算农业总产值。
  1985年,制订统计服务优质化、分析普及化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
   二、统计工作实绩编印统计资料民国32年6月,县政府统计室组织全县风俗调查。调查内容有生活状况、社会习尚、婚嫁情形和丧葬情形。民国33年至34年编印《安远统计》3期。民国36年,县政府按省政府指令,采用抽样方法,组织人口出生死亡调查,将民国36年内出生死亡人口资料编印成册送省。
   建国后,1953年,县人民政府对县工农业生产、政法、财政经济和文化教育进行基本统计调查,编印《安远县综合统计(1952年概况)》。同年,开始编印年度《安远县国民经济资料》。1958年,编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和1958年度安远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
  1959年起,编印《安远县国民经济资料》改为编印《安远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63年5月,编印《安远县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统计资料汇编》。同年起,编印《安远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改为编印《安远县统计资料汇编》。1965年,整理编印《1949——1965年安远县国民经济主要统计资料手册》。196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未能编印年度统计资料。1967年起,继续编印年度《安远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72年5月,编印《安远县历年来经济主要统计资料汇编》。1982年4月,补充编印《1976年至1981年度安远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53年至1985年,共编印统计资料35册。
   人口普查1953年7月1日,县第一次人口普查小组办公室成立,进行建国后全县第一次人口普查。1964年,县第二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进行全县第二次人口普查。
  1981年6月,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1982年7月1日,进行全县第三次人口普查。普查数据经江西省和赣州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全县人口数净增率和普查的差错率均只有0.01%,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度。1983年至1984年上半年,编印了《安远县第三次人口普查报告书》和《安远县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
   住户经济调查1984年,根据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开始进行住户调查,选定孔田乡下魏村的新店、鹤子乡阳佳村的东头、濂江乡碛角村的唐屋坝、天心乡五龙村的井边、龙布乡上林村的罗田塅和高山乡芦村村的芦村等6个点为抽样调查点。每个点抽选10户进行住户经济收支记帐调查统计。1985年,增加版石乡河西村的樟树下为抽样调查点。
   工业普查1985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业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登记,为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做先期准备工作。
   第二章物资管理第一节物资管理体制
  1949年冬,县人民政府开展物资供应工作,规定国家统配物资由县人民政府计划分配,由县商业部门统一经销。
  1963年9月,县物资局成立,从商业部门接管钢材、生铁、水泥、玻璃、炸药、电动机、变压器和轮胎等计划物资的供应工作。1968年6月,县革委撤销物资局设立物资组。1972年
  1月,撤销物资组,复设物资局。1975年10月物资局改称物资供应公司,1977年7月复称物资局。1984年3月,县人民政府撤销物资局,成立物资供应公司。1985年10月,复设物资局。物资局与物资供应公司合署办公,联合设立人事秘书股、计划业务股和财务股,共有职工26人,拥有库房和办公用房2450平方米、大小汽车4辆、固定资产24.53万元。
   第二节物资采购与供应
  1949年冬至1962年,国家分配给安远县的计划物资品种少、数量小,采购与供应强调集中统一,采取封闭式的经营方法。1963年,遵循“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物资工作方针,坚持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搞好货源与生产需要在数量、品种、规格上的平衡,做到不误生产,及时供应。1965年,全县社会需求钢材22.3吨、电动机1台、布电线2300米、轮胎11套、炸药1.5吨、水泥282.8吨、平板玻璃41标准箱。县物资局在国家下达的物资统一分配计划的基础上多方组织货源,满足了生产单位的需要。
  1966年至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极左路线的干扰,物资计划购销供应品种从579种减少到217种。
  198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按照“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的要求,实行“计划供应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营方针,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多层次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适销对路品种。除及时组织力量调入国家计划内统配物资外,先后派出人员分赴九江、萍乡、南昌、新余、厦门、广州、海口等地采购钢材、水泥、轮胎和平板玻璃等县内急需物资,购销额大幅度上升。1980年购进额125万元、销售额156万元,1985年分别上升到172万元和203万元。
   [=此处为表格(1972年至1985年安远县几个年份主要物资购销情况一览表)=]表20—1第三节经济效益
  1963年至1968年,县内物资购销实行报帐制,各项经济指标由赣州专区物资局统一核算。1969年起,改由县物资局独立核算。1972年,物资购进额89.6万元,销售额71.96万元;资金周转151天,物资流动费用水平3.1%,全年亏损1.1万元。1973年,购进额与销售额分别达到123万元和141.1万元,资金周转下降到104天,流动费用水平3.3%,全年盈利2.4万元。
  1980年,经营方针由“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略有盈利”,对利润实行“二八”分成(二成上缴,八成留归企业),把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当年实现利润3.3万元。1981年,利润增至4.1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1983年,贯彻“以销定进、择优进货、快进快销、薄利多销”的经营方针,由按行政区进货改为按经济区域进货,缩短物资运输距离,减少中间环节。当年,物资购进额128.3万元,销售额150.8万元,资金周转天数降为65.5天,流通费用水平达12.1%,创利3.2万元。1985年,物资购进额172万元,销售额203万元,资金周转天数降至46.5天,流通费用水平降为9.3%,实现利润2.3万元。
   [=此处为表格(表20—21972年至1985年全县几个年份物资购销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比较表)=]第三章劳动管理第一节劳动就业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无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是时,多数劳动力从事农业,少数从事手工业和商业。
   建国后,1950年至1956年,全县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100人。1957年,发展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增至374人。当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介绍安置就业;农村富余劳力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吸收加入职工队伍;工人、店员失业者,由工会负责联系介绍就业。
  1958年9月,县人委设立劳动局,专责劳动管理。是年冬,大办工业,从农村招收工人2056人。1959年,继续从农村招收工人。两年共招收3758人,其中省办工业企业招收2998人,县办工业企业招收76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人员全部安排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其它劳动就业渠道被截断。安排劳动就业,优先安排革命家庭和贫下中农子女。1969年至1977年,全县招收工人2919人,其中从农村招收2473人,从城镇招收446人。
  1975年10月起,实行随时补充职工队伍自然减员的劳动就业制度,即职工退休或死亡形成自然减员后,批准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加入职工队伍。1979年起,建立劳动就业文化考查制度,择优招收工人。1981年5月,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负责对待业人员进行劳动培训,并介绍待业人员就业。1982年起,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至1985年止,全县自谋职业务工或经商的有3193户、3238人。
  1983年,改革招工制度,由招收全民所有制工人改为按计划招收国营合同制工人。1984年冬起,安排离、退休干部子女当工人的制度停止执行。
   第二节工资福利一、工资俸薪制清同治年间(1862年至1874年),县内官役年俸食银:知县45两,教谕、训导40两,典史、巡检31.52两,门子、皂隶、件作、马快、民壮、看盐禁卒、轿伞扇夫、库子、斗级、马夫等5.9两至7.2两,儒学斋夫12两。知县、典史和巡检除俸食银外,另加养廉银,知县养廉银800两,典史和巡检各60两。
   民国初期,沿袭旧制。民国18年(1929年),县政府公职人员月薪平均为银元83元。民国24年6月,安远县被定为三等县,县政府公职人员月薪:县长240元,秘书、科长80元,科员50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警佐60元,技士、督学55元,政警长16元、政警
  14元,杂役10元。同年11月4日,公职人员薪金由发银元改为发法币。
   民国31年4月,区、镇、乡公所公职人员月薪:区长60元(兼国民兵队长增30元),区指导员30元,区丁8元,书记20元;乡、镇长24元,干事20元,书记14元,所丁8元;小学教员10至30元。时因物价激涨,另按工资额加发战时生活津贴,月薪为60元至100元者加30元,101元至200元者加20元。同年冬,调整公职人员月薪:县长320元,秘书120元,科长、警佐110元,督学、技士85元,科员70元至80元,事务员55元,雇员30元,工役10元;安远初中教员50元至180元,国民学校教员30元至60元。政府职员、安远初中和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教员,一律发给战时生活津贴费80元,并享受公粮待遇。
   民国32年,安远初中教员月薪为65元至260元,国民学校教员月薪为40元至70元。按月发给政府职员、安远初中和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教员的战时生活补贴分别增为140元和85元,给保国民学校教员每月加发学谷100斤。民国33年,安远初中和国民学校教员月薪分别增为100元至300元、60元至100元。除依旧例发给教员战时生活津贴和公粮外,按路程远近给安远初中教员增发旅费,给保国民学校教员增发学谷65斤。
   民国34年,行政公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县级职员500元,警役150元;乡级职员360元,警役70元;保级职员200元。
   民国36年,县政府科长月薪200元,科员140元,事务员100元,中、小学教员除按规定支领薪、津和公粮外,每人每月补给学谷8斗。民国37年,物价飞涨。是年8月起,县级行政事业人员薪金按原薪金额的40万倍发给,乡、镇行政事业人员薪金按原薪金额的32万倍发给。
   供给制1949年8月下旬起,中共安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由国家按年度统一制发衣服,定量发给粮、菜金和柴火、被褥、鞋袜、日用品、香烟、医药、过节等费。菜金按中灶和大灶两个等级发给,中共安远县委书记、组织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县长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天0.0277元;其他职工享受大灶待遇,每人每天0.011元。国家对享受供给制人员的小孩发给生活费,对6周岁以下的小孩加发保姆费或奶母费。乡长、副乡长享受生活补贴,每人每月领取大米150斤。1950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
   薪金制1949年9月起,对留用的民国文化教育公职人员和新吸收参加工作的文化教育职工给予薪金制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大米:初中校长440斤至500斤,初中教导主任400斤至460斤,初中教员380斤至450斤,小学校长320斤至390斤,初小校长、小学教导主任300斤至370斤,小学教员、民众教育馆职员、小学事务员240斤至320斤,村学教员160斤至220斤,工友150斤至200斤。同年12月改为工分制。
   包干制1950年2月起,供给制人员生活费实行个人包干制。中灶、大灶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大米170斤和140斤,每人每月除食米45斤外,余额折款发给本人。大米折款按江西省工资委员会评定公布的南昌市每月6日、13日、20日、27日4天—机米平均价格计算;菜金以赣西南行政公署公布的赣州市每月6日、13日、20日、27日4天平均价格计算。同年8月,调整供给制人员生活费包干标准,中共安远县委书记、组织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县长每人每月大米165斤,勤杂人员113斤,其他干部115斤。供给制人员的幼儿保姆工资:县城,1家1个幼儿的由原90斤大米改为120斤,2个的由原120斤改为150斤,3个的由原120斤改为180斤,3个以上的每多1个加30斤;乡村,每个幼儿每月45斤大米改为每月60斤。奶母工资:县城,奶1个婴儿每月150斤大米,奶2个180斤大米;乡村,奶1个每月100斤大米,奶2个每月130斤大米。1952年2月,包干制改为工分制。
   工分制1949年12月,薪金制改为工分制,根据薪金制人员当时所领大米的多少,以8斤大米折2.5分的比率折算工分。1950年7月15日起,按下表所列兑换二机米标准调整原薪金制人员薪金。
   [=此处为表格(1950年7月至1952年1月全县薪金制人员工分兑换大米标准表)=]表20—3
  1951年,调整文化教育事业人员薪金。安远初中教员每月118分至130分,职员100分至122分,工友51分至63分;小学教员72分至90分,职员60分,工友51分至63分;县人民文化馆职工平均75分。
  1952年2月,享受包干制人员生活费除服装由国家统一制发外,其余改为按工分计算。伙食费,中灶每人每月85分,大灶60分;津贴费,县级干部每人每月18分,区级干部12分,勤杂人员10分。每分含大米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7月起,乡干部和村学教员一律享受生活补贴待遇。补贴标准为乡长、副乡长每月11.25元,妇女主任4.2元,民兵队长5.8元;村学教员20元。
  1953年,薪金制人员人均月工分210分;供给制人员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费60分、津贴费44分、服装费17.5分、过节费3分、妇婴费8分、家属招待费2分、福利费1.8分、医药费2元,子女入学每学期发给助学金8.5元。
  1954年6月起,发给薪金制人员薪金和供给制人员的生活、津贴费按政务院制定的新标准执行,同时取销供给制人员灶别待遇。当年,县内薪金制人员工分最高为460分,最低为90分;供给制人员生活、津贴费工分最高为250分,最低为89分。
   货币工资制1955年7月,取消工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6月,进行工资改革,实行新工资标准。县长、副县长13至17级,局(科)长、副局(科)长17级至21级,区长、副区长19级至22级,科员21级至24级,助理员21级至26级,办事员25级至26级,勤杂人员27级至30级。职工人均月工资,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团体40.25元,安远初中教职员41.67元,小学教职员25.67元,幼儿园教职员28元。是年起,增发职工补助工资(取暖费)和福利费(含工会费),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团体职工为人均月工资额的18.6%和4.5%;安远初中教职员为1.21%和4.8%,小学教职员为3.57%和6.47%,幼儿园教职员为1.92%和6.4%。新工资等级从1956年4月1日起执行。
  1957年,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团体人均月工资47.46元,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员人均月工资各为51.83元、36.25元和36元。1959年5月27日,调整职工工资,全县80名职工增加工资。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11.46元。新工资等级从当年10月起实行。1963年8月,调整职工工资。全县954名职工调高工资,为全县职工总数的38.69%,其中,调高一级的909人,调高二级的有45人。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5.1元。
  1971年7月1日,调整低等级职工工资。全县1293名职工调高工资,为全县职工总数的28.8%,其中,调高1级的有1096人,调高2级的有182人,调高1.5级有15人。全员月增工资总额8202元。1977年,调整参加工作时间长、表现好和比较好、工资标准偏低的职工工资。全县有3662名全民所有制职工调高工资,占职工总人数的83.2%。新工资等级从当年10月起实行。1978年,调高部分工作成绩较突出的职工工资。工资升级人数比例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全县有73人调高工资。
   [=此处为表格(表20-41955年至1956年安远县职工工资级别标准表)=]单位:元
  1979年4月起,发给全县职工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3元。10月,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职工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择优升级。调整比例为职工总人数的40%。全县有1852名职工调高工资,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0489.19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5.66元。是年11月1日起,发给全县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1981年10月1日起,对在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体育部门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工资,对符合调升工资条件而又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工作成绩显著、工龄较长,与同类人员比较工资偏低的优秀人员调升两级工资。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有978人调高工资,占教职工总数的97.51%,其中调升两级的有285人,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6603.8元,增加工资教职工人均月增工资6.54元;医疗部门有449名职工调高工资,占职工总数86.51%,其中升两级的有38人,全员月增工资总额2175.67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4.85元;体育系统有2名职工调高工资,占职工总数的66.7%,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5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7.5元。1982年10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科技和卫生等部门在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调高一级工资,对部分工作成绩优异的中年知识分子调升两级工资。全县列入调资范围单位的职工2234人中有1317人调高工资,其中调升两级的有207人,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9305.23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7.06元。同年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自行车修理费2元。1983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全县16个企业中有2051名职工调升工资,其中26人调升两级,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4167.32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6.9元。1984年1月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书报费2元、洗理费2元、行政事业费包干节余奖金8元,职工福利费每人每月提高到2元。7月起,给全县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物价补贴5元。10月1日起,对离家20公里以上的职工每月发给交通费2至8元。1985年,改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全县135个单位3664人调升工资。新工资等级,教育部门从当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同年,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新工资等级,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从1986年1月1日起实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从1986年5月1日起实行。全县38个国营企业中有2799人调升工资,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3525.75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19.25元。县内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改革工资制度的办法调整职工工资。全县33个集体企业有1000人调升工资,全员月增工资总额为16218.55元,增加工资职工人均月增工资19.17元。
   [=此处为表格(表20-51985年12月安远县行政机关干部工资标准表)=]单位:元二、职工福利建国后,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困难补助、公费丧葬、遗属抚恤和休假等待遇。
   公费医疗待遇1952年12月20日起,对全县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同时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家属看病就医的药费由单位支付50%。
   [=此处为表格(1953年至1985年安远县几个年份公费医疗支出统计表)=]表20—6单位:元困难补助待遇职工遇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实际情况而定,经费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支付。
   公费丧葬和遗属抚恤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因公、因病死亡,分别由国家或企业按不同标准支付丧葬费和遗属抚恤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支付标准,1952年12月规定为420分,1954年改为200元,1985年调整为240元。抚恤费支付标准,1952年以来做过多次调整,1979年规定为正副县长以及相当职务级别以上的干部或行政14级至17级干部,牺牲的700元,病故的600元;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级别的干部或行政18级至20级的干部,牺牲的600元,病故的500元;科员、干事或行政21级以下干部,牺牲的550元,病故的450元;工勤人员,牺牲的500元,病故的400元。1963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死亡职工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范围:年满60岁的父、夫和年满50岁母、妻,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读书的子女和弟妹。发放的标准:属病故职工遗属,其病故职工本人是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对象办理,发给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款;其病故职工本人是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或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的由病故职工本人生前所在机关按家居城镇和农村每人每月分别发给10元和5元、13元和7元、16元和9元。属因公死亡或牺牲职工遗属,每人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比病故遗属多3元。1964年5月6日起,按国家机关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规定死亡职工本人是建国后参加革命、工龄满5年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死亡职工本人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发放。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1951年规定发给相等于死亡职工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另按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其遗属抚恤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为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5%;供养2人的,发40%:供养3人以上的发50%。因病死亡的职工,发给相等于死亡职工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另按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发给其遗属救济费。救济费发放标准:视死亡职工工龄长短,支付相当死者本人3至12个月标准工资。1953年改为供养1人的,为死亡职工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的,为死亡职工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以上的,为死亡职工12个月的标准工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企业月人平工资的1/2;1周岁至10周岁以内的,为企业月人平工资的1/3。
  1985年11月,企业职工因公死亡丧葬费改为300元,由其亲属包干使用。
   女职工生育待遇1951年2月26日起,女职工生育可享受56天产假,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休假14天。1979年起,终身只生育1个小孩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晚婚晚育而又终身只生育1个小孩的女职工增加休假15天。职工独生子女,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每月发给保健费3元。
   休假待遇1958年7月11日起,配偶长期分居两地、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职工可享受探望配偶假,每年一次,假期12天。1981年起,探望配偶假增为30天。同年规定,职工在公休假不能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享受一次,假期20天。每年元旦放假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放假2天,春节放假3天,妇女、青年职工可分别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享受半天假。职工遇特殊情况,可享受病假或事假。
   第三节劳动保护·工人退休退职一、劳动保护
  1949年冬起,对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制度。生产企业分别实施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程、条例和规定,并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发给职工衣服、鞋、帽、水壶等劳动保护用品和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降温、防寒等费。1963年起,对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人员实行配给保健食品制度。1980年起,每年5月为全县生产“安全月”,开展生产安全宣传活动。1983年至1984年,全县无工伤事故死亡。1985年,工伤事故死亡1人。
  1950年至1959年,县新华书店、制米厂和全县粮管所(站)对职工实行全面劳动保险制度。1960年至1969年,县副食品公司、汽车队、食品公司;1970年至1979年,县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石油公司、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土产杂品公司、外贸公司、汽车修配厂;1980年至1984年,县小水电公司、东风电站、湘洲电站、农机厂、印刷厂和钨矿等企业分别先后对职工实行全面劳动保险制度。1985年,全县有32个企业的2000余名职工参加全面劳动保险。二、工人退休退职
  1958年2月起,实行工人退休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退休。退休待遇:1949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退休工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退休工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工资。领取退休金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
  1956年起,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劝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职手续,发给一次性退职金。1978年,对退职工人发给一次性退职金改为按月发给其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每月发给20元。
   [=此处为表格(表20-71974年至1985年安远县工人退休退职人数统计表)=]单位:人第四节职工精简下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一、职工精简下放
  1957年起,精简职工和压缩城镇无业人口。被精简的职工和被压缩的城镇无业人口全部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57年至1958年,全县精简职工127人。1961年,精简职工975人,压缩城镇无业人口817人。1964年,下放工人792人、城镇无业居民385人。1968年,下放干部1126人。1973年,精简工人414人。1975年,县革委把1968年以来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职工陆续调回机关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4年起,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66年止,有94名城镇知识青年被分别安排在孔田公社林场、高云山垦殖场、版石公社林场、龙布公社林场和车头公社茶场从事农、林业生产。
  1968年起,在大力动员县内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同时,接受安置上海和赣州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3年,县和公社分别设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专责管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是年,创建狮公坪、寨下、墩背岗、三百山等30个知识青年队。1974年,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接受安置赣州地区百货、石油、农业生产资料、五金交电化工、医药、副食品、储运等公司和赣州市土产、百货、副食品、食品、饮食服务等公司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10人。
  1978年起,停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并开始对留在农村的下乡知识青年进行安置。1980年,县内知识青年队全部撤销,原属知识青年队所有的财产转归当地公社所有,知识青年队所欠的债务由当地公社负责偿还。同年冬至1981年春,原安置在安远的赣州市知识青年迁到赣州市郊集体落户。1981年,将仍在农村的知识青年本人及其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对44名自愿保留农村户口的知识青年发给每人一次性生产扶助款500元。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除少部分在知识青年队从事农、林业生产外,多数分散在农村插队落户。为解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县革委发给每人安置费48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费96元。知识青年队购置拖拉机、打谷机和购买耕牛,由县财政拨付资金。知识青年因患病等原因发生特殊生活困难时,县财政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1968年至1982年,县财政支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经费460685.87元,其中生活补贴费78171.93元、困难补助费1358.96元、建房补助费344120.71元、生产扶助资金6313.49元、医疗费及会议费等30720.78元。
   第四章工商行政管理第一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一、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建设局兼司工商行政管理。
  1930年冬至1933年6月,安远县为中央革命根据地一部分,全县市场由农民协会管理。
   民国23年至38年8月中旬,工商行政先后由县政府建设局、第三科、第四科和建设科兼理。
   建国后,1950年3月4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1952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改由建设工商科负责。1953年3月18日,县人民政府复设工商科,专责工商行政管理。1961年4月14日,县人委撤销工商科,成立工商管理局,与县商业局合署办公。县商业局局长兼任工商管理局局长。
  1964年4月21日,县工商管理局改称安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县工商局),仍与县商业局合署办公。
  1968年12月,工商局撤销,工商行政改由县商业公司兼理。1972年9月,复设工商局。
  1985年,县工商局设有人事秘书股、市场管理股、企业登记股、个体经济管理股和经济合同管理股。
   二、乡、镇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1950年3月4日,各区人民政府设工商助理员1人。1954年10月28日,设城关、龙布、天心、版石、车头、镇岗和孔田工商管理所,由驻地区长或副区长兼任所长,区供销社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副所长,具体工作由驻地供销社负责。由于人员经费长期未落实,翌年起,工商管理所自然消失。
  1957年夏,设立城关、龙布、天心、版石、车头、镇岗和孔田7个圩镇市场管理委员会,由驻地供销社负责日常集市贸易管理工作。1963年9月,公社、场、镇成立整顿市场领导小组,共配备专职市场管理干部36人。1966年冬撤销。
  1972年,公社、场、镇成立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共配备专职市场管理干部36人。
  1974年9月,撤销公社、场、镇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城关、龙布、天心、版石、高云山和孔田6个工商行政管理所(简称工商所)。城关工商所配备专职干部5人,其余工商所各配备专职干部3人,经费均列入县财政预算。1977年1月14日,增设车头和镇岗两个工商所,各配备专职干部3人。同年12月,公社、场、镇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市场委员会”,生产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市场领导小组”,生产队举荐1名“义务市场管理员”,对集市贸易进行“群众管理”。1985年,增设重石、鹤子两个工商所,各配备专职干部3人,同时增设塘村、长沙、新园3个工商行政管理站,各配备专职干部1人。
   第二节企业登记管理民国元年(1912年),县知事公署把县城私营工商业户统一划分为烟行、杂货日用品、染布、收购蓝靛、豆腐加工、客栈、酿酒、木料加工、饮食点心、香烛灯扎和铁匠加工11个行业。
   [=此处为表格(表20—8民国元年县城私营工商业户统计表)=]单位:户民国26年6月28日,县政府颁行商业登记办法,进行商业登记。民国32年11月,县政府规定,进行商业登记时,按注册资本3%的比例收取登记费。民国33年,县政府委托县商会对全县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并按资本额将工商户分为甲、乙、丙三等,即3万元及其以上的为甲等,1万元至3万元的为乙等,1万元以下的为丙等。
   [=此处为表格(表20—9民国33年12月安远县私营工商业户统计表)=]单位:万元建国后,1951年,县人民政府对私营工商业户进行清产核资,登记发证。全县有私营工商业户893户。
   [=此处为表格(表20-101951年安远县私营工商业户统计表)=]单位:户
  1955年8月,对国营、集体和私营工商企业进行查核登记,全县有国营工商企业10户、供销合作商业企业8户、合作工商企业44户、私营工商企业435户。1956年,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全县私营工商业户联合开办合作南货店12间,从业人员34人;合作饮食店和客栈17间,从业人员142人;合作废品收购店3间,从业人员3人;公私合营商店6间,从业人员59人;合作五金修理店5间,从业人员7人。
  1963年9月30日,县人委颁发《安远县工商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0月7日,发出《关于切实抓好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清理登记。全县有国营工商企业82户,从业人员348人,资金267.7万元;集体企业321户(其中,社、场、镇办企业15户,大队办企业24户,联合手工业店、组232户),从业人员1142人,资金总额203.3万元;个体户93户,从业人员99人,资金总额9.95万元。
  1964年9月至1965年1月,再次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全县有国营工商企业161户,从业人员1124人,资金总额294.4万元,社、场、镇办企业41户,从业人员367人,资金总额1.88万元;合作商店(组)40户,从业人员212人,资金总额3.61万元。
  1974年10月10日,县革委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当时由于受“批林批孔”运动干扰,没有开展城乡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1978年6月3日,县革委设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查核登记,给符合经营规定的675户工商企业(其中国营工商企业245户,集体工商企业379户,个体工商企业51户)换发经营执照,同时,取缔地下工厂、地下包工队9户。1979年起,县内经济发展很快,工商企业显著增加,至1985年底止,全县已登记发照的工商企业达2947户,其中国营113户、集体170户、个体2660户(县城498户、农村2166户)。
   [=此处为表格(表20—111981年至1985年安远县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统计表)=]第三节集市贸易管理清代至民国时期,县内集市贸易多为农副产品交换,成交额小。大宗商品如木材、烟草和粮食的交易,由行商经营,一般由经纪人充当中间人。县城每日当市;农村集镇定期当市,3日为一圩期。
   建国后,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安远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告示,明令保护合法经商,提倡公买公卖,反对掺杂使假。1953年,县人民政府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规定粮、油、豆等统购统销物资不准上市交易,不准私商经营购销。1957年5月,县人委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对上市货物进行分行划市管理,查处投机倒把,维护市场秩序。
  1958年秋,全县大办人民公社,组织公共食堂,取消圩期,关闭集市贸易市场。1959年6月25日,县人委决定恢复集市贸易,规定全县农村集镇统为5天一圩期。1963年7月,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改称县整顿市场管理委员会,8月改称县整顿市场办公室。同年,允许农民在完成当年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和畜禽派购任务的前提下把粮、油、豆及禽畜等农副产品送入集市进行交易。1966年冬,撤销县整顿市场办公室。是年至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影响,集市贸易市场被诬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每年农忙季节均被强令关闭。
  1972年9月,复设县市场管理委员会。1973年,改5日一圩期为3日一圩期。同年,对欣山镇集市贸易市场进行划行归市管理,分米行、油行、豆行、烟行、铁器行、竹木行、猪肉行、饮食行、水产行、禽畜行、果菜行、柴炭行、杂品行、豆干豆腐行和粮食副食品行。1974年3月,3日一圩期复改为5日一圩期。1977年7月,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改称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人员6人,1979年撤销。1978年,恢复传统3日一圩期。是年到1985年,全县查处违犯市场管理法规案件700余件,没收赃款及赃物折款50余万元。
   第四节经济合同管理一、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1980年起,县工商局对县内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管理。1984年7月27日,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具体办理经济合同事宜。同日,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与县工商局合署办公。
   二、经济合同鉴证
  1980年,鉴证经济合同5份,金额328万元。1981年,鉴证经济合同6份,金额146.76万元。1982年,鉴证经济合同3份,金额6.41万元。1983年,鉴证经济合同6份,金额10.32万元。1984年,鉴证经济合同23份,金额30.4万元。1985年,鉴证经济合同135份,金额161.83万元。
   三、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
  1983年,受理调解合同纠纷案11件,金额126.98万元。1984年,受理调解合同纠纷案6件,金额46.37万元。1985年,受理调解合同纠纷案11件,金额65.31万元。同年,抽查县城企业经济合同1307份,金额942.5万元。是年4月1日,受理江西省临川县河西竹木购销水陆运输经理部(购方)与安远县重石乡振兴购销经理部(销方)金额为2.16万元的松杂木购销合同纠纷案,通过实地调查和信函联系,促使购销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第五节商标和广告管理一、商标管理
  1979年9月,县工商局对全县企业使用的商标进行清理和注册发证,开始进行商标管理工作。1980年8月26日,县工商局上报的九龙山牌金青解毒丸、九龙山牌金青感冒丸、九龙山牌保和丸、九龙山牌附子理中丸、九龙山牌八珍丸、九龙山牌山香园片、九龙山牌山香丸冲剂和云山牌糖水蜜桔8个商标,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1981年,县工商局上报的安远化工厂龙山牌松香(出口为帆船牌松香)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二、广告管理明、清和民国时期,县内工商业广告多为字号和招牌,业主自由选择字号或招牌招揽生意。民国38年(1949年),全县挂有字号或招牌的工商业户有838家。
   建国后,1953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工商企业的海报、标板和招领等广告须报送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审核批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内标志经营内容和经营特点的字号广告招牌被摘除,全部换上“卫东”、“东风”、“向阳”、“红卫”之类的口号招牌。1985年,县工商局批准县广播站、电影院、文化馆和欣山镇美术服务部为县内广告经营户,经营项目:广告设计、绘制与印刷,广告橱窗陈列,广告幻灯片制作与放映,广告广播宣传和门面装潢,展览会布置等。是年,批准1632家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挂字号招牌。
   第五章物价管理第一节物价管理体制
  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县内物价进行统一管理。1951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市场交易所,兼管全县物价工作。1957年11月,县人委设立物价委员会,县长兼任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设物价员2人,专责全县物价工作。1958年5月,县物价委员会撤销,1962年复设。1963年5月,设城关、龙布、天心、版石、葛坳、车头、上濂、镇岗和孔田等9个物价管理小组,由当地公社(场、镇)、供销社、粮管所、银行营业所、税务所等单位负责人5至7人组成,并在供销社设专职物价员1人,管理当地物价工作。同时,县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和各专业公司及各中心医院均成立物价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的物价管理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县物价管理机构停止工作。1968年冬,县物价委员会撤销。1972年3月,县革委设立物价组,管理全县物价工作。1974年2月,物价组改称物价委员会,1981年1月易称物价局。1984年,县物价局下设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1985年,县价格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县长兼任组长,1名副县长和物价局长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与物价局合署办公。
   第二节物价管理实绩明、清和民国时期,县内市场物价均由私商自由定价,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时涨时跌。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致力经济建设和稳定物价。1950年冬,县城市场稻谷每担价2元,1951年春上涨为6元。1951年9月,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市场交易所平抑稻谷价,使稻谷价格降为每担4元。1952年至1956年,县内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是时,实施“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计划指导为辅”的物价管理政策。1953年起,逐步提高以粮食为主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缩小工农产品的交换比价,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运用各种差价调节,引导私营商业走社会主义道路,保证市场物价的稳定。1956年底,全县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物价管理政策调整为“以国家计划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1958年,国民经济建设盲目追求高速度,发展比例严重失调,加上农村大办“公共食堂”,农副产品上市数量减少,货物价格上涨。1959年1月,县人委制订物价管理制度,国营企业不能自行制定和调整产品价格;社办企业产品出厂价格由人民公社提出价格方案,报县人委审查执行;在市场出售产品一律按国家牌价执行。同年8月,全面审查糕点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及手工业产品价格,将自发上涨的商品价格平抑在1958年8月份的价格水平上。9月,县人委制订《人民公社贸易市场八条管理公约》,对市场物价进行严格管理。
  1960年和1961年,先后两次有计划提高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61年8月,执行“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的物价工作方针,冻结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同年冬,为了回笼货币,以国家牌价4倍以上的高价敞开供应糕点、食糖、烟酒和炒菜等商品。1962年,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尼龙布、汗衫、背心等商品的销售价格。
  1964年起,停止高价销售副食品和日用品,市场物价恢复平稳。同年下半年起至1965年4月止,对工商企业的产品和商品价格进行全面审核,对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高物价的3个国营企业、7个供销合作企业和1个集体企业罚款2.27万元,并责令其将多收的0.14万元价款退还消费者。
  1965年8月,规定商品经营利润率:农业生产资料在5%以内,工业生产资料在8%以内,一般生活资料在10%以内。
  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内物价管理机构停止工作,物价冻结,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对物价管理工作进行改革。1982年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前提下,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商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办法。
  1985年县物价局、商业局和计量管理所组织全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当年,欣山供销合作社、龙布供销合作社、版石供销合作社、县百货公司人民商场、县副食品公司迎宾商店和个体工商业户何玉玲被江西省物价局、商业厅授予物价、计量信得过商店和个体工商业户荣誉称号。
   第三节地方工业品定价一、松香、松节油定价
  1954年,安远松香厂生产的松香、松节油出厂价分别定为每吨382元和660元。1955年松节油出厂价调整为695元。1957年起,实行分级定价,至1985年止,先后做过6次价格调整。
   [=此处为表格(1957年至1985年县产松香、松节油价格调整情况表)=]表20-12单位:元/吨二、铁锅、犁头、犁壁定价
  1963年,县内生产的铁锅按直径分有2.2尺、1.8尺、1.6尺、1.4尺和1.2尺5种,出厂价每口分别为6.36元、4.8元、2.8元、2.5元和2.3元,销售价分别为7.36元、5.59元、3.32元、2.93元和2.65元;犁头犁壁出厂价每斤0.325元,销售价每斤0.38元。1966年出厂价、销售价比1963年均有所下降。1974年价格有所上升,比1960年平均上升20%。1978年,犁头犁壁销售价每斤0.3元。1985年保持1974年的价格水平。
   [=此处为表格(1963年至1974年几个年份县产铁锅、犁头犁壁价格情况表)=]表20-13单位:铁锅元/口犁元/斤三、日用陶瓷定价
  1972年调整日用陶瓷出厂价,与1969年相比,一级品下降3%,二级品上升20%,三级品上升45.8%。1973年,日用陶瓷生产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在1972年价格基础上调高出厂价,一级品调高22.8%,二级品提高27.3%,三级品提高27.3%。
   [=此处为表格(表20-141972年、1973年县产日用陶瓷价格表)=]单位:元/个
  1975年,县产日用陶瓷价格在1973年价格基数上再次调升,出厂价提高3.8%,销售价提高2.6%。1982年9月,在1975年价格基数上平均调升1.8%。1985年保持1982年的价格水平。
   四、打谷机定价
  1965年11月,规定县产丰收——737型人力打谷机每台出厂价100元,其中铁制部分70元,木制部分30元。1966年7月,生产成本下降,调整为每台出厂价90元,其中铁制部分65元,木制部分25元。1967年6月,每台打谷机铁制部分减少2元,木制部分增加2元,整台价仍为90元。1985年,每台打谷机出厂价110元,其中铁制部分75元,木制部分35元。
   第四节价格水平一、农产品价格水平民国期间农产品价格水平民国元年(1912年)至30年,县内农产品价格比较平稳。民国31年,国民政府发行关金券,以关金券1元兑换法币20元的比率在市场流通,引起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后因货币大量发行,引起通货膨涨。
   [=此处为表格(表20—15民国24年安远县主要农产品价格情况表)=]单位:元/石 [=此处为表格(表20—16民国34年安远县主要农产品价格情况表)=]单位:元/斤建国后农产品价格水平粮油价格。1950年冬每百斤稻谷2元,1951年每百斤稻谷6元。1952年6月,调整稻谷销售牌价,规定安远街和镇岗、新田、龙泉等3乡每百斤稻谷销售价为4元,孔田乡4.2元,五龙乡3.15元,版石乡3.14元,重石、天心、龙布等3乡2.98元。同年7月,制定河石、槎江、桂林和心怀等4乡稻谷收购价,规定每百斤稻谷收购价为2.53元。同年12月,制定县城稻谷、大米购销价,规定稻谷每百斤收购价3.3元,销售价3.47元;一机大米每百斤收购价5.26元,销售价5.64元;二机大米每百斤收购价5.43元,销售价5.81元;三机大米每百斤收购价5.6元,销售价6元。1953年4月,制定油菜籽收购价,规定城关镇、重石乡和版石乡每百斤油菜籽为9元,龙布乡和天心乡为8.5元。1954年4月,调整油菜籽收购价,核定城关镇每百斤上等油菜籽收购价15.1元,中等14.2元,下等13.3元;农村油菜籽收购价按城关镇等级价减去产地至城关镇人力运输费用计算。1959年8月,制定粳稻、粳米统一购销价格。中等粳稻每百斤统购价6.2元,等级差为2%;统销价6.7元。粳糙米每百斤统购价,县城8.5元,农村9.3元;统销价,县城9.2元,农村10元。标准二机粳米每百斤统购价,县城9元,农村9.9元;统销价,县城9.7元,农村10.7元。1965年3月29日,为缩小城乡差别,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平均提高38.2%。调整后的粮食统销价与统购价持平。
   [=此处为表格(表20-171965年4月粮食统购统销价格表)=]单位:元/百斤
  1966年8月,再次调整粮食统购统销价格。调整后的粮食购、销价基本持平。同时,执行早、晚稻不等价的政策,取消红、白米和早、晚糯谷的差别价格。
  1982年12月,制定全县议价收购籼稻地区差别价格,规定塘村、浮槎、双芫、龙布、长沙、天心、江头、孔田和鹤子等9个公社和高云山垦殖场每百斤价为18.4元至20元;欣山镇和濂江、重石、〓坑、版石、车头、凤山、镇岗、新园等8个公社为18.4元至19元。1985年7月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县内粮食议购价格:标二早米每百斤24元,标二晚米24.7元,标二粳米27.8元,大米级差1.1元;工业用粮按低于当地零售议销价2%的价格供应;向省外议销粮食,百斤最低限价为早籼稻谷17.3元,晚籼稻谷18.5元,杂优稻谷19元,糯谷22.5元,标一早米25.8元,标二早米24元,标一晚米27元,标二晚米25.6元,标一杂优米27.5元,标二杂优米26元,标一糯米32元,标二糯米30元。
   [=此处为表格(表20—181966年8月安远县粮食价格表)=]单位:元/百斤晒烟价格。1953年7月,制订晒烟收购价。每百斤收购价:上等35元至45元,中等25元至35元,下等15元至25元。1954年5月起,调高晒烟收购价。每百斤晒烟甲等41元至45元,乙等36元至40元,丙等31元至35元。1967年4月起,每百斤晒烟收购价:一级80元,二级65元,三级52元,四级45元,五级35元,等外级18.2元。1979年6月起,每百斤晒烟收购价:一级115元,二级93.8元,三级72元,四级57.5元,五级39元,等外级18.2元。1981年7月至1985年,每百斤烟皮收购价:一级147元,二级120元,三级92元,四级69元,五级41元,等外级18.2元。
   茶叶价格。1958年5月,制定城乡销售价。九龙山茶芽,县城每斤一级3.44元,二级3.16元,三级2.87元;版石、车头、镇岗等地每斤每级比县城高0.03元,龙布、天心、太平等地每斤每级比县城高0.04元。九龙匀装茶,县城每斤一级1.92元,二级1.75元,三级1.54元;版石、车头、镇岗等地每斤比县城高0.02元,龙布、天心、太平等地每斤比县城高0.03元。1961年5月,调高九龙茶收购价。每百斤收购价,初条460元,一级235元,二级220元,三级200元,四级134元,五级118元,六级106元。1985年,每百斤收购价,特级260元,一级226元,二级206元,三级180元,四级160元,五级112元;销售价,特级442元,一级384元,二级351元,三级307元,四级273元,五级193元。
   柑桔价格。1973年10月,规定柑桔每百斤统装收购价为21元;销售价(不分批发零售),县城30元、孔田27元。1981年10月,调高柑桔购销价格。规定每百斤统装收购价,一级27元,二级25元,三级22元;每百斤统装销售价,一级35元,二级32元,三级29元。1982年10月至1985年,柑桔每百斤收购价调整为一级23元,二级21元,三级18元;销售价调整为一级29元,二级27元,三级23元。
   生猪、菜牛价格。1958年3月,规定每百斤生猪统一收购价,特等(180斤以上)37元,一等(151斤至180斤)36元,二等(121斤至150斤)35元,三等(100斤至120斤)34元;每百斤鲜猪肉销售价为50元。同年8月,调高鲜猪肉销售价。县城拆骨瘦肉每斤为0.66元,农村0.56元;拆骨肥肉县城与农村一律为0.56元。1961年6月,提高生猪收购价,规定每百斤生猪一等(151斤以上)50.5元,二等(131斤至150斤)48.5元,三等(100斤至130斤)46元,四等(100斤以下)45元;同时提高鲜猪肉销售价,规定每百斤74元。
  1974年12月,菜牛净肉每百斤收购价57.4元。1975年1月,调整菜牛收购价,规定县城、版石菜牛每百斤净肉收购价为66.5元,其它地方为66元。1979年4月,调整生猪和菜牛收购价,规定特等生猪(181斤以上)每百斤收购价68元,一等(151斤至180斤)65.1元,二等(130斤至150斤)62元,三等(121斤至129斤)58.9元;菜黄牛每百斤净肉收购价85元,菜水牛每百斤净肉收购价80元。同年10月1日,调高鲜猪肉和鲜牛肉销售价,规定县城带骨统货鲜猪肉每斤销售价调整为1元,农村为0.96元;县城鲜牛肉每斤销售价由0.56元调整为0.76元。1985年春停止派购生猪,鲜猪肉和鲜牛肉销售价放开,随行就市。
   家禽价格。1959年8月,制定县城家禽收购和销售价格。
   [=此处为表格(表20—191959年安远县家禽收购和销售价格表)=]单位:元/斤
  1979年4月1日,提高家禽收购价格,规定骗鸡每羽3斤以上的,每斤价0.95元,每羽2斤以上2.4斤以下的,每斤0.9元;母鸡每羽2.5斤以上的,每斤0.9元,每羽1.5斤以上2.4斤以下的,每斤0.86元;子鸡每羽1.5斤以上的每斤0.99元;公鸡每羽1.5斤以上2.4斤以下的每斤0.72元,每羽2.5斤以上的,每斤0.68元;鸭(不分品种)每羽2.5斤以上的,每斤0.72元;鹅每羽5斤以上的,每斤0.63元。
   [=此处为表格(表20—201979年10月县城家禽收购和销售价格表)=]单位:元/斤 [=此处为表格(1966年至1980年安远县松脂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表)=]表20—21单位:元/百斤松脂收购价。1960年2月,松脂收购价分为4个等级价,每百斤松脂特级17.2元,一级15.2元,二级13.2元,三级11.2元。1966年、1975年、1980年先后三次调整松脂收购价格。1985年,提高松脂运费补贴,规定运距5公里以上,送交100斤松脂,每公里给予补贴运费0.26元。
   二、日用消费品价格水平民国期间日用消费品价格水平民国元年至30年,币值波动较小,日用消费品价格较为稳定。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加重捐税,滥发纸币,日用消费品价格猛烈上涨。
   [=此处为表格(民国34年安远县食盐、酱油、白糖零售价格比较表)=]表20—22单位:元/斤 [=此处为表格(表20—23民国34年安远县部分日用品零售价格表)=]单位:元建国后日用消费品价格水平建国后,国家致力发展经济,保证供给,人民生活日用消费品物价相对稳定。
   [=此处为表格(1957年至1985年安远县几个年份白糖、食盐、煤油和食用纯碱零售价格表)=]表20—24单位:元/斤 [=此处为表格(续前表)=][=此处为表格(1956年至1985年安远县几个年份日用消费品零售价格表)=]表20-25价格单位:元第五节商品差价一、购销差价
  1959年8月,鸡每斤购销差价为0.05元,鸭每斤购销差价0.03元。1961年6月,家禽购销差率为15%。1962年9月,木薯和蕉芋淀粉购销差率为15%。1965年12月,淀粉购销差率为17.52%。1966年4月,土纸购销差率,县城为17%,农村为15%,均为批零不分。1973年11月,棕皮购销差率为13.4%。同年12月,铁制中小农具购销差率为6%,木制农具购销差率为8%。1975年1月,瓷器购销差率为6%。
  1979年10月,家禽购销差率:鸡,县城24%,农村20%;鸭、鹅,县城20%,农村16%。
  鲜蛋购销差率:县城旺季15%,淡季20%;农村旺季11%,淡季14%。1980年3月,鲜蛋购销差率:县城18%,农村12%。同年9月10日,鲜蛋购销差率调整为县城17%,农村11%。
   二、城乡差价
  1964年9月起,实行药品城乡差价,规定车头、新龙、上濂、凤山等地每剂药金额比城镇多0.01元,版石、葛坳、江头、沙含、新田、镇岗、孔田、上魏等地每剂药金额比城镇多0.02元,龙布、天心、安信、重石、龙岗、鹤子等地每剂药金额比城镇多0.03元。
  1965年8月,实行农副产品收购城乡差价,规定县城和版石每百斤农副产品收购价比重石、牛犬山、石子头、车头、新龙、上濂、沙含、凤山、新田、镇岗等地多1元,比龙布、天心、蔡坊、江头、孔田等地多1.5元。同年9月,实行鲜蛋收购城乡差价,规定县城和版石每斤鲜蛋收购价比葛坳、车头、上濂、镇岗等地高0.02元,比龙布、天心、孔田等地高0.03元。
  1967年4月,取销药品城乡差价。
  1973年12月,规定棕皮收购每百斤城乡差价为1元。1975年1月,瓷器城乡差价率为0.5%。同月,规定家禽收购每百斤城乡差价为1元。
  1979年3月,调整鲜蛋收购城乡差价,规定在县城和版石收购比在重石、车头、高云山、凤山、镇岗等地收购每百斤加价1元,比在塘村、浮槎、双芫、龙布、长沙、天心、〓坑、江头、新田、孔田、鹤子等地收购每百斤加价2元。同年4月,实行生猪、家禽收购城乡差价,规定县城和版石每百斤生猪收购价比农村高0.5元,每百斤家禽比农村高1元。
  1984年3月,实行柴油销售城乡差价,规定每吨柴油销售价,与县城、版石和濂江等地相比较,重石多10元,龙布、天心、高云山、镇岗等地多20元,塘村、浮槎、双芫、长沙、〓坑、镇岗、新园、孔田等地多30元。
   三、批零差价
  1950年至1985年,县内商品批发与零售差价保持相对稳定。
   四、季节差价
  1965年9月15日,规定每斤鲜蛋收购价,淡季比旺季高0.02元,10月15日调整为高0.08元。同期销售价,淡季比旺季鸡蛋每斤高0.01元至0.08元,鸭蛋高0.02元至0.09元。1979年3月,制定鸡蛋旺、淡季收购差价,规定每年5月1日至8月底为旺季,9月1日至次年4月底为淡季,旺季每百斤比淡季低15元。1981年10月,制定温州蜜桔季节差价率,规定以正常价格为基数,分三期进行调整:第一期从12月11日起,收购价调高6%,销售价调高10%;第二期从翌年1月11日起,收购价调高22%,销售价调高20%;第三期从2月11日起,收购价调高35%,销售价调高30%。
   五、质量差价
  1959年3月,制定笋干收购质量差价,按笋干质量分为一、二、三等,每百斤等级差价明笋干4元,火笋干1元。
   [=此处为表格(表20-261975年安远县部分商品批零差价表)=]
  1961年元月,制定家禽收购品质差价率,以子鸡和骟鸡平均收购价为100%,公鸡、母鸡95%,北京鸭105%,麻鸭90%,公鸭85%,母鹅80%,公鹅75%。
  1962年1月,制定薯粉收购质量差价率,按薯粉质量分为上、中两个等级,每百斤级差为1元。9月,规定以红薯淀粉为100%,木薯淀粉90%,蕉芋淀粉80%。
  1963年9月,制定松香、松节油出厂价等级差价率。松香一级为100%,特级102%,二级98%,三级96%,四级94%,五级92%,六级89%,七级86%,八级83%。松节油优级为100%,一级85%,二级75%,重油20%。1975年7月,松节油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差价率为优级100%,一级85%,重油20%。1980年7月,调整松脂收购等级差价率和松香、松节油出厂价等级差价率。松脂一级为100%,特级115%,二级90%,三级85%。松香一级为100%,特级104%,二级98%,三级96%,四级94%,五级92%,等外级80%,松节油优级为100%,一级85%,重油30%。
  1967年4月,制定晒烟收购等级差价率,三级为100%,一级154%,二级125%,四级86.5%,五级67.3%,等外级35%。1979年6月,调整晒烟等级差价率,三级为100%,一级159.7%,二级130.3%,四级79.9%,五级54.2%,等外级25.3%。1981年7月,晒烟等级差价率调整为三级100%,一级160%,二级130%,四级75%,五级45%。
  1975年1月,制定县产瓷器收购等级差价率,一级为100%,二级92%,三级77%,等外级50%。瓷器品质差价率以白釉瓷为100%,灰釉瓷95%;以全釉瓷为100%,半釉瓷1981年10月,县产瓷器等级差价率调整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75%,等外品50%。1982年9月,恢复执行1975年1月等级差价率。
  1979年3月,制定鲜蛋收购质量差价,以鸡蛋百斤收购价为基价,鸭蛋低2元,鹅蛋低4元。1980年3月调整为鸭蛋低4元,鹅蛋低6元。
  1980年8月,制定黄麻收购等级差价率。切根生黄麻以二等为100%,一等110%,三等95%,等外级65%;切根熟黄麻以二等为100%,一等103%,三等95%,等外一级77%,等外二级56%;毛根生黄麻以二等为100%,一等110%,三等95%,等外级65%;毛根熟黄麻以二等为100%,一等108.3%,三等95%,等外一级77%,等外二级56%。
   六、牌市差价
  1949年冬至1957年,生产发展,产品较多,牌市差价相近。1958年至1962年,由于搞“大跃进”,加上三年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下降,市场商品缺乏,拉大了牌市差价距离。1963年起,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生产恢复,商品增加,牌市差价缩小。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牌市差价距离拉大。1979年起,工农业生产发展较快,市场商品丰富,牌市差价距离逐年接近。
   [=此处为表格(1952年至1985年安远县几个年份主要农产品销售牌市差价比较表)=]表20—27单位:元/百斤 [=此处为表格(续前表)=]七、商品比价县内传统习惯以稻谷为比价中心。百斤稻谷收购价格,1952年为3.3元,1955年为4.41元。1958年起,逐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当年百斤稻谷收购价为5.7元,1961年为8.1元,1967年为9.5元,1979年提高到11.55元,1985年增至15.59元。1985年比1958年提价174%。同时期,工业品提高幅度小于农产品提高幅度。以白市布为例,1958年每米0.93元,1985年仅提价22.58%。
   [=此处为表格(1970年至1985年安远县几个年份稻谷与部分工业产品比价表)=]表20—28价格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页(续前表)=]第六章计量管理第一节计量管理机构
  1957年7月1日,县计量检定站成立,有工作人员3人,隶县商业局。同年冬,改称县计量管理站,工作人员增至5人,改隶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1968年11月,县计量管理站并入县农业服务站,5名计量管理人员4名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计量管理工作陷于停顿状态。
  1973年3月,县计量管理所成立,设所长1人,配计量器检修工人3人。1985年,县计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增至15人。
   第二节计量管理实施
  1959年7月3日,县人委发布告示,1斤由16两进制改为10两进制,禁止生产和使用绳纽秤、石砣秤和篾盘秤。
  1974年9月,县计量管理所派工作人员2人在濂江公社古田大队第十、第十八生产队,濂江大队第七生产队和天心公社五龙大队进行土壤肥力计量测试试点工作。
  1977年,全县中药处方统以克为计量单位,药用16两市制秤全部更换为公制克秤。1978年起,县计量管理所每年组织计量器具检测活动一次,对全县粮食、供销、商业部门的衡器进行检测。是年,检测和修理台(案)秤500余台,杆秤400余支。
  1983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JJG17-80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执行杆秤检测新规程全面使用定量砣的通告》,规定全县一律生产和使用定量砣杆秤。
  1984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县推行使用千克制杆秤。1985年9月起,全县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县计量管理所与物价局、商业局联合组织全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附杆秤生产
  1973年,县计量管理所开始生产杆秤。是年至1975年,每年生产杆秤100余支。1976年至1984年,每年生产400余支。1985年,生产1010支。同年,县内有生产杆秤的个体户4户,每户年生产杆秤60余支。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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