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64 |
颗粒名称: | 一、明、清和民国时期民间借贷 |
分类号: | F830.5 |
页数: | 1 |
摘要: | 实物借贷借谷还谷。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向财主借谷,秋收后加利息归还,大部分为借1担归还1.5担,少数借1担归还1.75担,也有借1担归还2担的。借钱时银元3元只能买谷1担,9月叶观音归还钟伟华3担谷,才算把3元钱的债务还清。高利贷县内高利贷形式有圩圩水、鸡叫利、火烟安3种,绝大多数是在赌博场中所发生的借贷。圩圩水,即借贷后每圩期付利息1次,1个月9个圩期,须付9次利息。公鸡在子夜啼叫1次,翌日中午啼叫1次,1天1晚应付两次利息。火烟安,即生火做饭时付利息,1日3餐生火做饭,能看见3次火烟,1日须付3次利息,未付清的利息加入本金,以复利计算。高利贷剥削程度惊人,被人民称为“绝代债”、“霸王债”。 |
关键词: | 信贷 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