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43 |
颗粒名称: |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
分类号: | F239 |
页数: | 2 |
摘要: | 1954年起,对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控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团体购买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具、各种家具和专业设备等,要先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待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购买上述用具或设备的,一律不准报销购置费,情节严重的,除收缴所购物品外,还要给有关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1962年,简化社会集团购置物品的审批手续,规定购买工作服装、礼品奖品、公用纺织制品和各种家具,报送县财政局审查批准。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文体用品、书报杂志、医药器械、交通用油、修缮材料、试验研究材料和专业设备,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备案。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购买的,须报请县财政局转报赣南行政区专员公署批准。 |
关键词: | 财务审计 财政法纪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