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审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4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务审计
分类号: F239
页数: 5
摘要: 财务审计
关键词: 财务审计 财政法纪审计

内容

一、审计制度民国时期审计制度民国22年(1933年)冬,县财务委员会制订财务审计制度,规定每月上旬编造上月全县财政实收实支清册送县政府查核备案;一切收入由县政府核定,并呈报江西省财政厅备核;各项支出由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核明签名盖章后,呈送县长签发支付命令。不具备以上规定程序的,不予付款;动用预备费,须报江西省财政厅核准。民国32年,撤销县财务委员会,规定县财政收支总概算和年终收支会计报告由县政府拟编,送县参议会议决通过,再呈送江西省财政厅审定。民国35年,《安远县地方各机关编造预算暂行办法》规定,县地方各机关编送的支出预算分配表,须交县政府会计室审核,并送县长核定。
   建国后审计制度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要求财政科和各区公所领取办公费、旅秣与服被均应事先制定预算,事后造报决算。预决算由财政科每3个月编造一次,经县长审核签章后报送赣州分区公署财政处审核批准,区公所预决算每月编造1次,经区长审核签章后报送县财政科审核呈县长批准。1952年9月,规定全县职工工资、供给生活费、工资补助费、家属补助费和公杂费、旅差费、交通运输费、会议费、给养费等项费用开支经县财政科审核后报赣州专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审定。
  1955年,建立财会人员财务报表和账目凭证互审制度。1960年,县人委发出《关于追回贪污脏款问题的通知》,规定所追回的贪污赃款原属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学校的,全部上解国库;原属于人民公社、合作企业或集体伙食单位的,可交回原单位处理;如果原单位已撤并或经司法机关判决没收的,上解国库。
  1963年,县财政局制订《关于执行1960年县人委〈关于追回贪污赃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规定追回的被盗、被骗和贪污的赃款赃物原属于谁归还谁。没收投机倒把和敲诈勒索的赃款赃物按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依法没收的赃物和抵赃物资,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交县物资局作价调拨,使用物资单位按价付款;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按商品供应的规定,由法院、财政、商业等部门共同评价,委托商业部门出售;依法没收的金银、珠宝等交人民银行作价收购,公债和其它有价证券交县财政局保管和变价,依法没收的物资变价款和各种罚款全部缴交县财政局,作县财政收入。
  1977年,全县建立10个机关单位财务互审小组,财务互审小组每季度互审帐目1次。
  1983年11月,县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察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1985年5月2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直属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定期送达审计制度,规定县直属单位的财务人员按通知时间将有关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并负责介绍有关情况。审计完毕后,由县审计局写出审计结论通知书。被审单位经费预决算应按审计清理通知书执行。对不执行审计送达制度或经费预决算不按清理通知书执行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财政拨款、冻结存款或扣减预算指标等处分。同年9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财政计划和信贷计划的执行结果、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二、财经纪律检查和财务审计民国时期财务审计民国36年5月29日,江西省政府审计处派员对安远县政府在民国35年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县政府在民国35年超支经费13.64万元。江西省政府审计处发出不准安远县政府核报当年超支款的通知书。同年6月11日,江西省政府派员对编造县款收支预决算送县参议会审核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考察。
   建国后财经纪律检查和财务审计1949年冬,赣西南行政区公署财政处审计科对安远县财政收支预决算进行审查并签发核准通知书。1952年6月,县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财政检查小组对县财政科的帐目进行审核,发现县财政科1949年冬银元与人民币帐面数据混淆、未建立日记帐、记帐手续不健全和罚没款未及时记帐等违反财经制度的情况。县财政科根据县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整改意见,建立和健全各项财政制度。
  1953年,县财政检查小组对各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贪污案4起、浪费案2起、违反财经制度案2起。县人民政府人事科会同司法机关对贪污、浪费和违犯财经制度案进行查处,判处2人有期徒刑,给予6人行政处分,责令10人定期改正错误。1954年4月和6月,江西省财政厅两次组织检查组检查安远县的财政工作,对安远县卫生院药品帐目不清、安远县立初级中学未绘施工详图违章进行基建施工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年,县人委组织财政检查组对37个单位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查清贪污案9起。3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名从犯中2名受行政记过处分、8名作深刻检查。1955年7月,赣南行政区公署组织各县财政监察员检查安远县195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同年9月和12月,县人委两次组织财政检查组检查县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发现并查清贪污案2起、挪用公款案2起、违反财经纪律案7起,对违反财经纪律人员分别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1956年上半年,县财政检查组重点检查县卫生系统的财务工作,帮助县卫生院编制财务计划,核定药品储备额。同年下半年,清理县直属单位和各乡人民委员会财务收支帐目,发现并查清挪用公款案1起、贪污和冒领案3起。县人委对违纪者做出经济上退赔、行政上给予处分的决定。1957年,县财政局检查9个乡(镇)的财务工作,发现个别乡的主要负责人短少和长期占用公款。县人委将其错误通报全县,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限期归还短少和占用的公款。
  1959年,县财政监察员抽查18个县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帐目,发现并查清贪污案2起。2名贪污者贪污公款646.66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是年,县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委员会成立,对县直属单位的库存物资进行清理。1960年,全县进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揭出有贪污、挪用、浪费公款行为的干部586人,其中贪污43人,挪用、浪费公款543人,共计贪污公款3.66万元,挪用公款1.44万元,浪费公款1.5万元。犯罪、违纪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1962年,县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定》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凡是1961年基本建设资金结余应全部控制的指示》,针对县商业局农产品经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安远县支行利用计划内基建结余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准备进行计划外基本建设的错误,给两个单位的负责人予通报批评、不准其进行计划外基本建设、没收其购买的建筑材料和结余资金的处理。1963年,对县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帐目进行清理,查出37个单位暗设“小钱柜”,共隐藏公款21.19万元。为此,县人委发出不准暗设“小钱柜”的通知,责令暗设“小钱柜”的单位把隐藏的公款在银行专户存储,听候处理。1965年,查出30个县直属单位暗设“小钱柜”,共隐藏公款5.56万元。县人委发出通知,责令暗设“小钱柜”的单位一律把隐藏的公款上交县财政局。
  1969年,县革委发出《关于在全县进行清理拖欠公款、占用公物和“三查”抄家财物的通知》,要求各公社(场、镇)和各机关单位职工定期归还借用的公款公物,并对在1968年“三查”抄家的财物进行清查,公开处理,退还本人或上交县财政。1970年,县革委发出《关于认真清理在历次运动中没收和查抄财物的通知》,成立县清理没收和查抄财物领导小组,对全县在破“四旧”、“三查”和“一打三反”运动中没收和查抄的财物进行全面清查处理。1971年,鹤子公社国营商店、卫生院和财金所擅自动用流动资金、业务款和财政追加款2.22万元,占用粮田3亩,任意扩大基建面积。县革委责成鹤子公社国营商店、卫生院和财金所负责人作出检查,对问题较严重的鹤子国营商店负责人以党内警告处分,并通报全县。同年,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立,在全县开展清理公共财产、核算经济、资金核定的“一清二核”工作。清出积压物资一批,价值168.4万元,收缴应缴而未激的利润30万元。1972年6月,对漏欠税款严重、财经纪律松驰的企业进行财经纪律检查,补收漏欠税款6.2万元,收缴应缴而未缴入县财政的资金24.2万元,收回职工拖欠的公款6万元。同年10月,对县直属机关单位进行财经纪律检查,查出5个企业拖欠税款0.86万元,6个企业拖欠上缴县财政利润3.26万元,24个单位拖交上缴款4.02万元,8个企业计划外购买设备5.82万元,5个单位计划外建造办公楼5.89万元,22个单位基本建设超支5.83万元,77个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80.06万元,37个企业单位积压物资损失10.83万元,33个单位计划外用工支付工资22.7万元,74个企业单位职工拖欠公款10.55万元,24个企业短货少款4.34万元。通过检查,收回职工借款和赊货款0.73万元,收缴应缴而未交县财政的资金6.7万元,收回转让计划外设备购置费1万元,收回不合理占用资金5万元,收回出售积压物资款0.3万元,压缩计划外用工减少工资开支1.94万元。1975年,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安远县支行对县水利局、环境卫生管理所、民政局招待所、酒厂、冶炼厂、副食品公司等6个单位未经县革委批准动用事业费或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县革委写出调查报告。县革委责成上述单位作书面检查。
  1977年,县革委组织财务工作检查组,重点检查24个企事业单位1至6月份的财务工作,查出18个企事业单位利用流动资金和事业费请客送礼,挥霍浪费资金0.63万元;查出1248人拖欠公款17.95万元,9个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控购商品0.91万元,4个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超支6.8万元。县革委做出请客送礼资金由请客送礼人负担,职工拖欠公款限期还清,未经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和基本建设超支的单位应作书面检查的决定。同年,县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成立,开展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工作。
  1980年,对52个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查出29个企事业单位违犯财经纪律,违纪金额达6.97万元,其中,搞计划外基本建设2.95万元,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0.06万元,滥发实物和奖金0.26万元,贪污0.07万元。请客送礼、挥霍浪费0.37万元,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控购商品3.26万元。县人民政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分别进行严肃处理。同年,对12个县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积压物资出售款40余万元。1982年,重点检查6个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查出违纪金额14.3万元。县人民政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了处理。1983年,县人民政府抽调89名财政、税务干部组成16个检查组,对全县102个机关企事业单位、850个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工作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30万元。按照规定,追缴税收、利润和其它财政收入33.9万元。1984年,全县开展财政、税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和偷、漏税款13.1万元。违纪金额和偷、漏税款全部缴交县财政。同年,县审计局对县林业局、葛坳林场和甲江林场进行就地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120.78万元,其中44.07万元被县人民政府责令缴交县财政。1985年,全县再次开展财政、税务工作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97.6万元,其中31.6万元被县财政收缴。是年,90个县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帐目实行定期送审制度,审出违纪金额262.2万元。其中50.08万元被县财政收缴入库。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4年起,对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控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团体购买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具、各种家具和专业设备等,要先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待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购买上述用具或设备的,一律不准报销购置费,情节严重的,除收缴所购物品外,还要给有关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1961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团体一律不得购置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其它非生产性设备,购买办公用品和一般用具,凭商品供应证和县财政局核准的购置商品通知书在县内购买。1962年,简化社会集团购置物品的审批手续,规定购买工作服装、礼品奖品、公用纺织制品和各种家具,报送县财政局审查批准。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文体用品、书报杂志、医药器械、交通用油、修缮材料、试验研究材料和专业设备,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备案。1963年,进一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核定社会集团购物限额;规定社会集团购物时必须持购物证到指定商店购买,不准直接向生产部门购货;支付4.1元以上货款一律通过银行转帐,不得用现金支付;一般情况不准购买高级家具、豪华办公用具、高档交通工具和电气设备,也不准购买时钟、幻灯机、油印机、留声机、自行车、三轮车和大小板车等物品。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购买的,须报请县财政局转报赣南行政区专员公署批准。1972年,规定购买高级针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和藤器等,须报请县革委转报省革委批准。
  1974年,规定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团体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旅行车、交通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和录音机等商品,须经县革委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局批准;购买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电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具和藤器等商品,一律报请赣州地区革委会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上述商品报县革委审查批准。
  1977年,核定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限额为60万元,按不同标准分配给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给购货证,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凭购货证购买商品。1978年,规定购买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16毫米以上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放大机、电视机、电风扇、自行车、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化纤布及其制品一律报请江西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审查批准。购买收音机、扩大机、多用机、电唱机、缝纫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具、毛线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酒和卷烟一律报送赣州地区革委会审查批准。
  1979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日常工作改由县革委财贸办公室负责,规定社会集团消费性开支一律凭专用发货票报销。县商业部门凭社会集团购货证供货,县商业局和供销合作社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初5天内将上月出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类商品总额电报赣州地区商业局和供销合作社。1980年,县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依据“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专项审批”的原则,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严格控制。1984年,规定购买小汽车要报请主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副省长批准,购买家具、文件柜、公用包、毛线及其制品、高级针织品、绸缎制品(不含绸缎布料)、毛巾被、浴巾、酒和卷烟等改由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1985年,控制购买的商品品种减为20种,规定购买小汽车、工具车、大客车、摩托车(不含三轮运货车)、空气调节器、录相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须报请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审批,购买沙发、地毯、沙发床、照相机、放大机、录音机、多用机等报请赣州地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购买大型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报送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
   四、违反财经纪律典型案件处理
  1950年,龙布区财粮助理员贪污稻谷2万斤、银元55元、人民币36.53元。县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制裁,并追回全部赃款赃物。
  1957年,县人委对江头乡人委擅自动用乡自筹粮款130元修建会堂一事进行通报批准,并责令江头乡人委把已修建好的会堂交县民政局改作它用。
  1961年5月,县粮食局、公安局、机械厂、邮电局、药材公司和孔田公社挪用事业费或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未经批准购买控购物资。对此,中共赣南行政区委会员在全区给予通报批评,中共安远县委责令上述单位负责人写出检讨书,停止计划外基本建设,将未经批准购买的控购物资限期退回商业部门。
  1985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内44个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的45辆小汽车分别进行专项审计,查出15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购买小汽车15辆,对违纪购买小汽车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罚款或收缴其小汽车的处理。同年,县粮食局把692万斤国家牌价粮转为议价粮,套取国家粮食差价补贴52.62万元。县人民政府责成县粮食局把套取的国家粮食差价款交出35.48万元作县财政收入。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