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放后工商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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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35
颗粒名称: 四、解放后工商业税
分类号: F81
页数: 3
摘要: 1949年9月至1985年,县内先后开征过营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业税附加、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税、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产品税、奖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4种工商业税。于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1984年9月,营业税复列为单独税种。1953年1月1日,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358个减为36个。是年冬,宰杀牲畜平均每头纳税2元。1950年8月,规定宰猪1头缴纳8斤猪肉款,宰牛1头缴交25斤牛肉款,宰羊1头缴交1.5斤羊肉款。同年12月,改按宰杀后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为10%。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内容

1949年9月至1985年,县内先后开征过营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业税附加、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税、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产品税、奖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4种工商业税。于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1984年9月,营业税复列为单独税种。
  货物税 1949年9月开征。1953年1月1日,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358个减为36个。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 1949年9月开征。是年冬,宰杀牲畜平均每头纳税2元。1950年8月,规定宰猪1头缴纳8斤猪肉款,宰牛1头缴交25斤牛肉款,宰羊1头缴交1.5斤羊肉款。同年12月,改按宰杀后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为10%。1953年和1957年,屠宰税税率先后调整为13%和8%。1967年,改按宰杀牲畜头数计征,宰猪、牛每头征3元,宰羊每头征0.3元。1950年至1985年,全县征收屠宰税168.09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11月开征,税率5%,按成交额向买方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复征。1985年,全县征收牲畜交易税1000余元。
  临时商业税1950年1月开征,按营业额计算,税率为4—6%,后调整为4—10%。1958年停征。
  印花税 1950年12月按累进税率开征。有标价凭证,按标价贴花,税率分为1〓、3〓、1‰和3‰;无标价凭证,按件定额贴花,每件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或5000元。1953年,将部分工商业凭证印花税并入货物税。1955年全县征收印花税0.79万元,1957年征收0.97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1953年停征。
  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12月开征,利率为存款所得利息的5%,由支付利息者代扣代交。1959年停征。
  盐税 1950年,对调进县内后改做它用的免税食盐补征盐税。1951年停征,1953年复征,1966年再次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开征,1958年全县征收400元。1973年,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全县征收0.34万元。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工商业税附加1951年开征,当年只征收屠宰税附加0.15万元。1954年,在货物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和屠宰税中附筹2%,征收工商业税附加0.32万元。1958年,按工商业各税总额附加1%,征收工商业税附加0.98万元。1959年至1985年,全县征收工商业税附加45.74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对原木、羽毛和酒类等货物停征货物税,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 1953年1月,对电影、戏剧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文化娱乐税。税率分别为票房收入的5%和2%。1956年全县征收文化娱乐税360元,1965年收征1900元。1984年10月,文化娱乐税改为营业税税目。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县内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开征,当年全县征收12.28万元。198年,全县征收工商所得税37.6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在孔田圩试点征收,税率为交易额的5—10%。1963年7月起,全县普遍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1962年至1965年,全县征收集市交易税5.38万元。
  工商税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同时调整部分工商税税目的税率,农机、化肥、农药税率由5%降为3%,水泥由20%降为15%,手表由35%提高到40%,自行车由13%提高到15%。1984年对工业产品停征工商税。1985年,全县征收工商税359.3万元。
  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税率10%。同年7月,税率提高为15%。1985年,全县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24.14万元。
  建筑税 1983年1月1日,对县内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开征建筑税,按投资额的1%计征。1985年,全县征收建筑税12.7万元。
  增值税 1983年7月起,对县农机厂和县针织厂的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机厂产品增值税税率6%,针织厂产品增值税税率10%。1985年,全县征收增值税0.7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对县内国营企业及县供销社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税率10—55%。1985年,全县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55.12万元。
  产品税 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对工业产品开征产品税。烟丝税率35%,酒类税率15—50%,食品类税率5—10%,服装鞋帽税率5%,纸类税率5%,轻工业产品税率5—55%,建筑材料税率3—10%,陶瓷税率5%,化工产品税率5—10%,小农具税率3%,其它工业产品税率5%。1985年全县征收产品税196万元。
  奖金税 1984年开征,分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3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国营和集体企业奖金税,以企业年奖金额达4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为起征点,税率30%;达5个月,税率100%;达6个月以上,税率300%。事业单位奖金税,分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奖金税、国家给予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国家全额拨付经费事业单位奖金税三类,分别以年奖金额达3个月、2个月和1.5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为起征点,税率30%;分别达4个月、3个月和2.5个月,税率100%;分别达5个月、4个月和3.5个月以上,税率300%。1985年,全县征收奖金税9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1日开征,按纳税户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计征。纳税户在城镇的,税率5%;纳税户在农村的,税率1%。当年,全县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83万元。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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