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工商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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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33
颗粒名称: 二、民国时期工商业税
分类号: F81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期,县内先后开征过厘金、契税、牙当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钨砂税、统税、营业税、所得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街坊镇房铺捐、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非常时期过份得利所得税、遗产税、货物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种工商业税。民国17年,县政府派靖卫团团丁9名驻官铺厘卡,持枪征收厘金。民国18年12月23日,红军二十三纵队摧毁官铺厘卡,俘虏靖卫团团丁8名、击毙1名,缴枪9支。民国31年,改为买契征收10%、典契征收6%、交换契征收4%、赠与契征收10%,全县征收契税8.37万元。民国36年,每张契约征税60元,全县征收契税541.8万元。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开征,每年科税两期,分整卖牌照税和零卖牌照税两种。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内容

民国时期,县内先后开征过厘金、契税、牙当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钨砂税、统税、营业税、所得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街坊镇房铺捐、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非常时期过份得利所得税、遗产税、货物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种工商业税。
  厘金民国元年(1912年)起按清制征收,税率为1%。民国17年,县政府派靖卫团团丁9名驻官铺厘卡,持枪征收厘金。民国18年12月23日,红军二十三纵队摧毁官铺厘卡,俘虏靖卫团团丁8名、击毙1名,缴枪9支。民国20年裁撤厘金卡,改征营业税和统税。
  契税民国元年起按清制征收。民国3年至30年,契税税率先后改为买四典二、买六典三、买八典四,即按契约标价,先后各征收买、典田、宅税金4%和2%、6%和3%、8%和4%。民国31年,改为买契征收10%、典契征收6%、交换契征收4%、赠与契征收10%,全县征收契税8.37万元。民国35年,改为按契约张数征收,每张契约征税35元,全县征收契税9.92万元。民国36年,每张契约征税60元,全县征收契税541.8万元。
  牙税与当税合称牙当税。民国元年起按清制征收,分登录税、营业税和经征费。登录税和登录税经征费在领取牙帖时一次交清,税率分甲、乙、丙三等,甲等登录税300元、登录税经征费7元,乙等登录税200元、登录税经征费5元,丙等登录税100元、登录税经征费3元;营业税和营业税经征费按年课征,也分甲、乙、丙三等,甲等营业税40元、营业税经征费0.8元,乙等营业税30元、营业税经征费0.6元,丙等营业税20元、营业税经征费0.3元。民国24年起,征收牙当税不分等次,规定每户一次交清登录税40元,每年交纳营业税10元。民国28年,全县征收牙当税480元。
  烟、酒税民国3年开征,由行商包比。民国21年,烟税改为特税,酒税改为定额税。民国30年,酒税税率40%,烟叶税率30%,烟丝税率15%。民国35年,酒税税率80%,烟叶税率50%,烟丝税率30%。是年底停征。
  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开征,每年科税两期,分整卖牌照税和零卖牌照税两种。整卖即大宗批发,每期纳税20元;零卖分为甲、乙、丙3种,每期分别纳税8元、4元和2元。民国17年,改为四季换照,整卖分为甲、乙、丙3种,每季分别纳税100元、40元和20元;零卖分甲、乙、丙、丁、戊5种,每季分别纳税12元、8元、4元、2元和0.5元。民国28年,每季纳税额改为整卖甲种200元、乙种80元、丙种40元;零卖甲种24元、乙种16元、丙种8元、丁种4元、戊种1元。是年,全县征收烟酒牌照税156万元。
  印花税民国3年开征。税率:商事和产权凭证,按记载金额征1—5‰;人事和其它凭证,按件征收,每件征收0.1万元至2万元。民国24年,全县征收印花税1.35万元,民国32年征收5万元。
  屠宰税民国4年开征,规定屠户每宰杀1头猪、牛、羊分别纳税0.3元、1元和0.2元,同时缴交经征费0.02元。民国24年,猪屠宰税每头增为0.7元,全县征收屠宰税0.36万元。民国33年,猪、牛、羊屠宰税每头分别增为300元、450元和60元。全县征收屠宰税197.42万元。民国36年,猪屠宰税每头增至5.04万元,全县征收屠宰税2.52亿元。
  钨砂税民国6年,开征钨砂税,商人运售钨砂须领取《运砂执照》,每担缴税4元。安远县盘古山钨矿税,初由矿商代征,后由江西钨矿局代征。民国35年停征。
  统税民国22年冬,县内对竹木、烟叶、皮毛等货物开征统税,各种货物统税税率不一。民国35年停征。
  营业税民国22年冬开征。制造业按资本额课征,税率分为5‰、10‰、15‰和20‰4级;贩卖业按营业额课征,税率分5‰、8‰、和10‰3级。正税之外,按资本额或营业额加收保甲经费20%。民国32年,改订营业税税率,银行业和典当业按其资本额的4%的比例征收,其它各业按其营业收入额的3%的比例征收。民国37年,开征营业税附加,税率为资本额或营业收入额的1%。民国32年征收营业税0.46万元,民国36年征收320万元。
  所得税民国25年开征,分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以资本2000元为起征点,按所得额与资本额的比例累进计征,税率为所得额的3—10%;薪给报酬所得税以每月工薪30元为起征点,每10元工薪课税0.05元;证券存款所得税按其利息之所得计征,税率为5%。民国3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改为4—20%;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改为100元,超过100元不足1万元者每100元课税0.1元,超过1万元者每超过100元课税3元。是年,全县征收所得税30万元。
  娱乐税民国31年开征,当年征收0.03万元。民国32年、33年、34年、35年、36年,分别征收0.37万元、1.8万元、7.27万元、8.34万元和43.4万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31年开征,当年征收1.86万元。民国32年、33年、34年、35年、36年,分别征收5.74万元、46.23万元、53.99万元、324.95万元、549.5万元。
  街坊镇房捐民国32年开征。出租营业房按年租金额征收20%,自用营业房按房屋现值征收2%,出租住宅按年租金额征收10%,自用住宅按房屋现值征收1%。是年,征收房捐0.29万元。民国35年,征收房捐88.09万元。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2年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以所得额0.3万元为起征点,税率10—80%:财产出卖所得税,按原价征收10—50%。
  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民国32年,对资本在0.2万元以上、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的营利事业,除征收普通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25%者,按超过额的10%的比例征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100%以上者,按超过额的60%的比例征收。民国34年停征。
  遗产税民国32年开征,以遗产总额10万元为起征点,采用累进分级税率计征,税率1—50%。当年,全县征收0.5万元。民国34年全县征收0.24万元,民国36年征收3.76万元。民国37年,税率调整为1—60%。
  货物税民国35年开征,实行从价征收。税率:烟叶50%、烟丝30%、酒80%、糖25%、茶叶10%、皮毛15%、竹木10%、迷信品60%。
  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5年开征,当年征收0.05万元。民国36年征收15万元。
  附:杂捐民国元年至38年春,县内先后征收街灯费、清道费、斗佣捐、牙行捐、富户捐、保安附加、警士伙食捐、鞋袜捐、慰劳捐、壮丁捐、清匪善后捐、毛猪捐、人民捐献、特产捐、契税监证费和挨户捐等16种杂捐,有的按户摊派,有的按男丁征收,税率不一。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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