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33 |
颗粒名称: | 二、民国时期工商业税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时期,县内先后开征过厘金、契税、牙当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钨砂税、统税、营业税、所得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街坊镇房铺捐、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非常时期过份得利所得税、遗产税、货物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种工商业税。民国17年,县政府派靖卫团团丁9名驻官铺厘卡,持枪征收厘金。民国18年12月23日,红军二十三纵队摧毁官铺厘卡,俘虏靖卫团团丁8名、击毙1名,缴枪9支。民国31年,改为买契征收10%、典契征收6%、交换契征收4%、赠与契征收10%,全县征收契税8.37万元。民国36年,每张契约征税60元,全县征收契税541.8万元。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开征,每年科税两期,分整卖牌照税和零卖牌照税两种。 |
关键词: | 财政 国家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