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30 |
颗粒名称: | 四、建国后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3 |
摘要: | 公粮与附加1949年冬,全县废除国民党政府旧农业税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农业税制,以农户为单位按耕地面积征收公粮,并随公粮附征地方粮、机动粮和公柴公草代用金。公粮按耕地面积征收,每亩征收大米3斤;地方粮和机动粮各按公粮的10%计征,公柴公草代用金按公粮的7.9%计征。人均主粮151斤为起征点,税率3%;人均主粮每增加39斤,税级提高1级,税率相应增加1%;人均主粮3411斤以上,税率42%。是年,征收公粮70%征收稻谷,30%折征土产品。县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调整为5%,取消省、乡两级农业税附加。老区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口粮450斤、人平分配收入40元,非老区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口粮400斤、人平分配收入50元。 |
关键词: | 财政 国家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