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28 |
颗粒名称: | 二、民国时期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4年,每两地丁银附税增至3角。民国6年,取消逢闰加征税制。民国16年,停止带加征兵银元和附税,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3元,仍附征收费7分。民国24年,地丁银改称田赋正税,1两田赋正税仍折征银元3元。时安远田地共1531顷60亩,划为四则。民国31年,停征田赋附加,但田赋折征稻谷由每元折征2斗改为折征3斗。民国32年,对全县土地进行编测定价。按地价总额1%的标准征收地价税,全县应征地价税15.58万元。民国33年,按地价税普遍征借和累进征借稻谷256.4万石。民国34年,按地价税每元带征县级公粮2斗1升;地价税征实实行滞纳加罚制度,最高罚金为税额的20%。是年8月20日安远解放,民国农业税停止征收。 |
关键词: | 财政 国家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