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28
颗粒名称: 二、民国时期农业税
分类号: F81
页数: 1
摘要: 民国4年,每两地丁银附税增至3角。民国6年,取消逢闰加征税制。民国16年,停止带加征兵银元和附税,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3元,仍附征收费7分。民国24年,地丁银改称田赋正税,1两田赋正税仍折征银元3元。时安远田地共1531顷60亩,划为四则。民国31年,停征田赋附加,但田赋折征稻谷由每元折征2斗改为折征3斗。民国32年,对全县土地进行编测定价。按地价总额1%的标准征收地价税,全县应征地价税15.58万元。民国33年,按地价税普遍征借和累进征借稻谷256.4万石。民国34年,按地价税每元带征县级公粮2斗1升;地价税征实实行滞纳加罚制度,最高罚金为税额的20%。是年8月20日安远解放,民国农业税停止征收。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年),承清末成规征收地丁银,废除粮捐,改征银两为征钱,每两地丁银,折征钱2700文。民国3年,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2元2角,带加征兵银元2元、附税1角4分,另征手续料银7分。民国4年,每两地丁银附税增至3角。民国6年,取消逢闰加征税制。民国16年,停止带加征兵银元和附税,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3元,仍附征收费7分。民国17年,开征田赋附加。民国24年,地丁银改称田赋正税,1两田赋正税仍折征银元3元。时安远田地共1531顷60亩,划为四则。一则田,每亩科银2分7厘3毫;二则田,每亩科银2分5毫;三则田,每亩科银1分3厘9毫。民国30年,田赋正税和附加改征实物,正税每元折征稻谷2斗。民国31年,停征田赋附加,但田赋折征稻谷由每元折征2斗改为折征3斗。民国32年,对全县土地进行编测定价。全县农田共290157亩,分为三等九则。每亩地价,水田上上则为110元,上中则100元,上下则90元,中上则80元,中中则70元,中下则60元,下上则60元,下中则40元,下下则为35元。旱地每亩均为30元。全县地价总额为1558.5万元。按地价总额1%的标准征收地价税,全县应征地价税15.58万元。当年,按地价税派征稻谷5.96万石。民国33年,按地价税普遍征借和累进征借稻谷256.4万石。民国34年,按地价税每元带征县级公粮2斗1升;地价税征实实行滞纳加罚制度,最高罚金为税额的20%。民国35年,安远属利用土地陈报成果县份,地价税减半征收,即每元地价税征实1斗3升,征借1斗,带征省、县公粮6升。当年,实征稻谷3.03万石,超征605石。民国37年,地价税折征金元券,每石稻谷折征金元券1500元;滞纳罚金加至税额的40%。民国38年,地价税改征银元,每元带征自卫队特捐谷3斗。是年8月20日安远解放,民国农业税停止征收。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