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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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
页数: 5
摘要: 农业税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内容

一、清代农业税清初,沿袭明制,按田、地、山、塘面积征收地粮,按丁口数征收丁银。顺治八年(1651年),清丈田亩、编审人丁。田地按等级订定赋额;人丁,按男丁女口订定人丁银。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诏颁“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丁口为基数订定赋额。雍正五年(1727年),推行“摊丁入地”法,丁银按田亩分摊,每两地银征丁银1钱2厘8毫2丝4忽4微9纤。雍正年间(1723年至1735年)起,逢闰年加征地丁银和脚耗银。乾隆十二年(1747年),安远县田、地、塘共1573倾85亩1分零3毫2丝3忽5微,共征地丁银3194两2钱9分,征上解地丁银脚耗银3两3钱1分1厘,征农桑绢价折色银8钱7分2厘4毫。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征粮捐,并规定粮捐随地丁银带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每两地丁银实征1两4钱9分。
   二、民国时期农业税民国元年(1912年),承清末成规征收地丁银,废除粮捐,改征银两为征钱,每两地丁银,折征钱2700文。民国3年,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2元2角,带加征兵银元2元、附税1角4分,另征手续料银7分。民国4年,每两地丁银附税增至3角。民国6年,取消逢闰加征税制。民国16年,停止带加征兵银元和附税,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3元,仍附征收费7分。民国17年,开征田赋附加。民国24年,地丁银改称田赋正税,1两田赋正税仍折征银元3元。时安远田地共1531顷60亩,划为四则。一则田,每亩科银2分7厘3毫;二则田,每亩科银2分5毫;三则田,每亩科银1分3厘9毫。民国30年,田赋正税和附加改征实物,正税每元折征稻谷2斗。民国31年,停征田赋附加,但田赋折征稻谷由每元折征2斗改为折征3斗。民国32年,对全县土地进行编测定价。全县农田共290157亩,分为三等九则。每亩地价,水田上上则为110元,上中则100元,上下则90元,中上则80元,中中则70元,中下则60元,下上则60元,下中则40元,下下则为35元。旱地每亩均为30元。全县地价总额为1558.5万元。按地价总额1%的标准征收地价税,全县应征地价税15.58万元。当年,按地价税派征稻谷5.96万石。民国33年,按地价税普遍征借和累进征借稻谷256.4万石。民国34年,按地价税每元带征县级公粮2斗1升;地价税征实实行滞纳加罚制度,最高罚金为税额的20%。民国35年,安远属利用土地陈报成果县份,地价税减半征收,即每元地价税征实1斗3升,征借1斗,带征省、县公粮6升。当年,实征稻谷3.03万石,超征605石。民国37年,地价税折征金元券,每石稻谷折征金元券1500元;滞纳罚金加至税额的40%。民国38年,地价税改征银元,每元带征自卫队特捐谷3斗。是年8月20日安远解放,民国农业税停止征收。
   三、苏区农业税
  1930年冬,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土地税和山林税。征收土地税以农民实收干谷为依据,采用累进税率计征,由土地所有人交纳。土地税起征点,贫农全家人均干谷2担,富农劳动力人均干谷1担。起征点税率,贫农、富农一律4%。累进税率,贫农全家人均干谷4担以上12担以下,富农劳动力人均干谷1担以上9担以下,每增收1担加征1%;贫农全家人均12担以上15担以下,富农劳动力人均9担以上15担以下,每增收1担加征1.5%。新垦荒地,贫农免税3年,富农免税1年或酌情减免。红军官兵本身、父母、妻子及其无劳动能力的弟妹一律免税;政府工作人员本身及其父母妻子减半征收。遇水、旱、虫、鸟、兽灾害或受国民党军队摧残,酌情免税或减税。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农减税或免税。栽种棉花,一律免税。
  1932年11月,征收木梓、毛竹、茶叶、果子山林税。山林税减免依照土地税减免规定实行。
   四、建国后农业税公粮与附加1949年冬,全县废除国民党政府旧农业税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农业税制,以农户为单位按耕地面积征收公粮,并随公粮附征地方粮、机动粮和公柴公草代用金。公粮按耕地面积征收,每亩征收大米3斤;地方粮和机动粮各按公粮的10%计征,公柴公草代用金按公粮的7.9%计征。
  1950年,公粮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累进计征,实行40级全额累计税率。人均主粮151斤为起征点,税率3%;人均主粮每增加39斤,税级提高1级,税率相应增加1%;人均主粮3411斤以上,税率42%。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按其常年产量计算征税标准,由收入所得人于秋后一次交纳。是年,征收公粮70%征收稻谷,30%折征土产品。
  1951年,开始土地改革,进行查田定产。土改区和非土改区公粮均按农业人口收入累进计征,起征点仍为人均主粮151斤,但执行不同税率。非土改区仍执行1950年税率;土改区实行20级全额累进税率,即起征点税率6%,人均主粮每增加50斤,税级提高1级,税率相应增加1%,人均主粮1450斤以上,税率25%。同年,减免养牛户公粮,规定每养1头耕牛减免公粮10至15斤。是年起,视灾情和生活困难情况,对受灾户、烈军属和孤寡弱残等困难户实行公粮减免救恤政策。当年全县减免公粮61.99万斤。是年起,免征公柴公草代用金,机动粮改称县预备粮,地方粮和县预备粮按公粮的20%计征。1952年,全县完成土地改革,征收公粮统一实行20级全额累进税率。是年,征收公粮停止折征土产品,同时停征地方粮和县预备粮。1953年,按应征公粮总额7%的比例征收地方自筹粮。1954年,征收地方自筹粮的比例调整为6%,同时按应征公粮总额4%的比例征收“三大”支援(支援经济建设、支援解放台湾、支援灾区人民)粮。1955年,征收地方自筹粮的比例复为7%。1956年,规定公粮由农业社为单位统一缴纳。同时按应征公粮1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教育附加5%,乡自筹经费5%)。同年,对养有两周岁以下小牛的合作社减免公粮,规定每养1头小牛减免公粮22斤。1957年,征收高级农业合作社公粮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税率为12-17%。同年,按公粮5—7%的比例附征乡自筹粮,按5%的比例计征省附筹粮。1958年冬,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征收公粮一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并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征收;农业税省、县、乡附加均按公粮的5%的比例征收。1959年,征收公粮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税率为11—16.1%。农业税省附加仍为5%,县附加改为3%,乡附加改为4%。
  1961年,进行公粮负担调整,规定最低税率9%,最高税率14%,平均税率10%。县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调整为5%,取消省、乡两级农业税附加。1964年,加征社教运动费附加,税率为公粮总额的5%。1978年,安远遭受水灾,核减灾区公粮40万斤。1979年,调整公粮起征点,凡人均口粮不到400斤、人平分配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队免征公粮,当年免征公粮164.5万斤。1980年,公粮起征点分为革命老根据地(简称老区)公粮起征点和非老区公粮起征点。老区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口粮450斤、人平分配收入40元,非老区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口粮400斤、人平分配收入50元。
  1981年,农业生产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粮和各种附加的征收任务随同包产或包干合同一并落实到承包组或承包户。1985年,对老区特困乡开始实行连续3年公粮减免,当年减免163.4万斤。
   [=此处为表格(表18—101949年至1985年安远县农业税征收情况表)=]单位:万斤农林特产税1950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对大宗的农林特产按国家收购价折合稻谷,订定常年产量和农田常年产量合并征收公粮。对未核定常年产量的小宗农林特产品,依当年实际产量按国家收购价折合稻谷计征农林特产税,起征点为折合稻谷2000斤,税率6%。1951年起,小宗农林特产品的农林特产税起征点改为折合稻谷1000斤。1953年起,小宗农林特产品税率改为8%,1957年改为7%,1961年改为4%,1963年再改为5%。1965年起,除仍征烟草特产税并由供销社代收折征代金外,免征其它农林特产品的农林特产税。1976年,开征林农所得税附加,税率为10%,与农业税附加合并征收。1979年,林农所得税附加改称林业税,从农业税附加中划出由税务部门代征。1983年,开征茶叶、柑桔农林特产税,税率为销售收入的5%。1985年,全县征收农林特产税2.2万元,其中柑桔特产税1.92万元、茶叶特产税0.08万元,征收农林特产税附加0.2万元。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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