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2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
页数: 10
摘要: 税务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内容

第一节农业税一、清代农业税清初,沿袭明制,按田、地、山、塘面积征收地粮,按丁口数征收丁银。顺治八年(1651年),清丈田亩、编审人丁。田地按等级订定赋额;人丁,按男丁女口订定人丁银。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诏颁“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丁口为基数订定赋额。雍正五年(1727年),推行“摊丁入地”法,丁银按田亩分摊,每两地银征丁银1钱2厘8毫2丝4忽4微9纤。雍正年间(1723年至1735年)起,逢闰年加征地丁银和脚耗银。乾隆十二年(1747年),安远县田、地、塘共1573倾85亩1分零3毫2丝3忽5微,共征地丁银3194两2钱9分,征上解地丁银脚耗银3两3钱1分1厘,征农桑绢价折色银8钱7分2厘4毫。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征粮捐,并规定粮捐随地丁银带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每两地丁银实征1两4钱9分。
   二、民国时期农业税民国元年(1912年),承清末成规征收地丁银,废除粮捐,改征银两为征钱,每两地丁银,折征钱2700文。民国3年,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2元2角,带加征兵银元2元、附税1角4分,另征手续料银7分。民国4年,每两地丁银附税增至3角。民国6年,取消逢闰加征税制。民国16年,停止带加征兵银元和附税,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3元,仍附征收费7分。民国17年,开征田赋附加。民国24年,地丁银改称田赋正税,1两田赋正税仍折征银元3元。时安远田地共1531顷60亩,划为四则。一则田,每亩科银2分7厘3毫;二则田,每亩科银2分5毫;三则田,每亩科银1分3厘9毫。民国30年,田赋正税和附加改征实物,正税每元折征稻谷2斗。民国31年,停征田赋附加,但田赋折征稻谷由每元折征2斗改为折征3斗。民国32年,对全县土地进行编测定价。全县农田共290157亩,分为三等九则。每亩地价,水田上上则为110元,上中则100元,上下则90元,中上则80元,中中则70元,中下则60元,下上则60元,下中则40元,下下则为35元。旱地每亩均为30元。全县地价总额为1558.5万元。按地价总额1%的标准征收地价税,全县应征地价税15.58万元。当年,按地价税派征稻谷5.96万石。民国33年,按地价税普遍征借和累进征借稻谷256.4万石。民国34年,按地价税每元带征县级公粮2斗1升;地价税征实实行滞纳加罚制度,最高罚金为税额的20%。民国35年,安远属利用土地陈报成果县份,地价税减半征收,即每元地价税征实1斗3升,征借1斗,带征省、县公粮6升。当年,实征稻谷3.03万石,超征605石。民国37年,地价税折征金元券,每石稻谷折征金元券1500元;滞纳罚金加至税额的40%。民国38年,地价税改征银元,每元带征自卫队特捐谷3斗。是年8月20日安远解放,民国农业税停止征收。
   三、苏区农业税
  1930年冬,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土地税和山林税。征收土地税以农民实收干谷为依据,采用累进税率计征,由土地所有人交纳。土地税起征点,贫农全家人均干谷2担,富农劳动力人均干谷1担。起征点税率,贫农、富农一律4%。累进税率,贫农全家人均干谷4担以上12担以下,富农劳动力人均干谷1担以上9担以下,每增收1担加征1%;贫农全家人均12担以上15担以下,富农劳动力人均9担以上15担以下,每增收1担加征1.5%。新垦荒地,贫农免税3年,富农免税1年或酌情减免。红军官兵本身、父母、妻子及其无劳动能力的弟妹一律免税;政府工作人员本身及其父母妻子减半征收。遇水、旱、虫、鸟、兽灾害或受国民党军队摧残,酌情免税或减税。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农减税或免税。栽种棉花,一律免税。
  1932年11月,征收木梓、毛竹、茶叶、果子山林税。山林税减免依照土地税减免规定实行。
   四、建国后农业税公粮与附加1949年冬,全县废除国民党政府旧农业税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农业税制,以农户为单位按耕地面积征收公粮,并随公粮附征地方粮、机动粮和公柴公草代用金。公粮按耕地面积征收,每亩征收大米3斤;地方粮和机动粮各按公粮的10%计征,公柴公草代用金按公粮的7.9%计征。
  1950年,公粮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累进计征,实行40级全额累计税率。人均主粮151斤为起征点,税率3%;人均主粮每增加39斤,税级提高1级,税率相应增加1%;人均主粮3411斤以上,税率42%。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按其常年产量计算征税标准,由收入所得人于秋后一次交纳。是年,征收公粮70%征收稻谷,30%折征土产品。
  1951年,开始土地改革,进行查田定产。土改区和非土改区公粮均按农业人口收入累进计征,起征点仍为人均主粮151斤,但执行不同税率。非土改区仍执行1950年税率;土改区实行20级全额累进税率,即起征点税率6%,人均主粮每增加50斤,税级提高1级,税率相应增加1%,人均主粮1450斤以上,税率25%。同年,减免养牛户公粮,规定每养1头耕牛减免公粮10至15斤。是年起,视灾情和生活困难情况,对受灾户、烈军属和孤寡弱残等困难户实行公粮减免救恤政策。当年全县减免公粮61.99万斤。是年起,免征公柴公草代用金,机动粮改称县预备粮,地方粮和县预备粮按公粮的20%计征。1952年,全县完成土地改革,征收公粮统一实行20级全额累进税率。是年,征收公粮停止折征土产品,同时停征地方粮和县预备粮。1953年,按应征公粮总额7%的比例征收地方自筹粮。1954年,征收地方自筹粮的比例调整为6%,同时按应征公粮总额4%的比例征收“三大”支援(支援经济建设、支援解放台湾、支援灾区人民)粮。1955年,征收地方自筹粮的比例复为7%。1956年,规定公粮由农业社为单位统一缴纳。同时按应征公粮1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教育附加5%,乡自筹经费5%)。同年,对养有两周岁以下小牛的合作社减免公粮,规定每养1头小牛减免公粮22斤。1957年,征收高级农业合作社公粮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税率为12-17%。同年,按公粮5—7%的比例附征乡自筹粮,按5%的比例计征省附筹粮。1958年冬,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征收公粮一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并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征收;农业税省、县、乡附加均按公粮的5%的比例征收。1959年,征收公粮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税率为11—16.1%。农业税省附加仍为5%,县附加改为3%,乡附加改为4%。
  1961年,进行公粮负担调整,规定最低税率9%,最高税率14%,平均税率10%。县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调整为5%,取消省、乡两级农业税附加。1964年,加征社教运动费附加,税率为公粮总额的5%。1978年,安远遭受水灾,核减灾区公粮40万斤。1979年,调整公粮起征点,凡人均口粮不到400斤、人平分配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队免征公粮,当年免征公粮164.5万斤。1980年,公粮起征点分为革命老根据地(简称老区)公粮起征点和非老区公粮起征点。老区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口粮450斤、人平分配收入40元,非老区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口粮400斤、人平分配收入50元。
  1981年,农业生产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粮和各种附加的征收任务随同包产或包干合同一并落实到承包组或承包户。1985年,对老区特困乡开始实行连续3年公粮减免,当年减免163.4万斤。
   [=此处为表格(表18—101949年至1985年安远县农业税征收情况表)=]单位:万斤农林特产税1950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对大宗的农林特产按国家收购价折合稻谷,订定常年产量和农田常年产量合并征收公粮。对未核定常年产量的小宗农林特产品,依当年实际产量按国家收购价折合稻谷计征农林特产税,起征点为折合稻谷2000斤,税率6%。1951年起,小宗农林特产品的农林特产税起征点改为折合稻谷1000斤。1953年起,小宗农林特产品税率改为8%,1957年改为7%,1961年改为4%,1963年再改为5%。1965年起,除仍征烟草特产税并由供销社代收折征代金外,免征其它农林特产品的农林特产税。1976年,开征林农所得税附加,税率为10%,与农业税附加合并征收。1979年,林农所得税附加改称林业税,从农业税附加中划出由税务部门代征。1983年,开征茶叶、柑桔农林特产税,税率为销售收入的5%。1985年,全县征收农林特产税2.2万元,其中柑桔特产税1.92万元、茶叶特产税0.08万元,征收农林特产税附加0.2万元。
   第二节工商业税一、清代商税清代,对县内商户征收杂税和盐课,对过往客商征收厘金。
   杂税当税、田房契税、牛牙税、行牙税、茶课银、纸价银、官地税和落地税统称杂税。田房契税,奉例尽收尽解;其余杂税,编定正额,如有增减,据实报解。每年编征牛牙税银8两2钱5分、行牙税银45两、茶课银1两5钱、纸价银3分3厘3毫、官地税银22两6钱1分3厘、落地税银48两零5分。落地税银中,散牙户税银6两、土碗户税银3两3钱、缯网户税银8钱3分、屠户税银9两、土罐户税银2两、鸬鹚户税银1两、鲜鱼户税银3两、鸭苗户税银5两、染坊户税银1两5钱、机户税银9两、葛布行税银7两4钱2分。
   盐课分引饷、篓税、余费三项额征。乾隆十五年(1750年),额定安远盐引1600道,计盐42.24万斤,额征引饷、篓税、余费共银1397两3钱9分2厘7毫1丝4忽2微8纤5沙1尘2埃。后至同治年间,征额大致相同,略有增减。
   厘金咸丰年间(1851年至1861年),在官铺设厘卡,对过往客商货物征收厘金,税率为1%。所收厘金全部上解。
   二、民国时期工商业税民国时期,县内先后开征过厘金、契税、牙当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钨砂税、统税、营业税、所得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街坊镇房铺捐、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非常时期过份得利所得税、遗产税、货物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种工商业税。
   厘金民国元年(1912年)起按清制征收,税率为1%。民国17年,县政府派靖卫团团丁9名驻官铺厘卡,持枪征收厘金。民国18年12月23日,红军二十三纵队摧毁官铺厘卡,俘虏靖卫团团丁8名、击毙1名,缴枪9支。民国20年裁撤厘金卡,改征营业税和统税。
   契税民国元年起按清制征收。民国3年至30年,契税税率先后改为买四典二、买六典三、买八典四,即按契约标价,先后各征收买、典田、宅税金4%和2%、6%和3%、8%和4%。民国31年,改为买契征收10%、典契征收6%、交换契征收4%、赠与契征收10%,全县征收契税8.37万元。民国35年,改为按契约张数征收,每张契约征税35元,全县征收契税9.92万元。民国36年,每张契约征税60元,全县征收契税541.8万元。
   牙税与当税合称牙当税。民国元年起按清制征收,分登录税、营业税和经征费。登录税和登录税经征费在领取牙帖时一次交清,税率分甲、乙、丙三等,甲等登录税300元、登录税经征费7元,乙等登录税200元、登录税经征费5元,丙等登录税100元、登录税经征费3元;营业税和营业税经征费按年课征,也分甲、乙、丙三等,甲等营业税40元、营业税经征费0.8元,乙等营业税30元、营业税经征费0.6元,丙等营业税20元、营业税经征费0.3元。民国24年起,征收牙当税不分等次,规定每户一次交清登录税40元,每年交纳营业税10元。民国28年,全县征收牙当税480元。
   烟、酒税民国3年开征,由行商包比。民国21年,烟税改为特税,酒税改为定额税。民国30年,酒税税率40%,烟叶税率30%,烟丝税率15%。民国35年,酒税税率80%,烟叶税率50%,烟丝税率30%。是年底停征。
   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开征,每年科税两期,分整卖牌照税和零卖牌照税两种。整卖即大宗批发,每期纳税20元;零卖分为甲、乙、丙3种,每期分别纳税8元、4元和2元。民国17年,改为四季换照,整卖分为甲、乙、丙3种,每季分别纳税100元、40元和20元;零卖分甲、乙、丙、丁、戊5种,每季分别纳税12元、8元、4元、2元和0.5元。民国28年,每季纳税额改为整卖甲种200元、乙种80元、丙种40元;零卖甲种24元、乙种16元、丙种8元、丁种4元、戊种1元。是年,全县征收烟酒牌照税156万元。
   印花税民国3年开征。税率:商事和产权凭证,按记载金额征1—5‰;人事和其它凭证,按件征收,每件征收0.1万元至2万元。民国24年,全县征收印花税1.35万元,民国32年征收5万元。
   屠宰税民国4年开征,规定屠户每宰杀1头猪、牛、羊分别纳税0.3元、1元和0.2元,同时缴交经征费0.02元。民国24年,猪屠宰税每头增为0.7元,全县征收屠宰税0.36万元。民国33年,猪、牛、羊屠宰税每头分别增为300元、450元和60元。全县征收屠宰税197.42万元。民国36年,猪屠宰税每头增至5.04万元,全县征收屠宰税2.52亿元。
   钨砂税民国6年,开征钨砂税,商人运售钨砂须领取《运砂执照》,每担缴税4元。安远县盘古山钨矿税,初由矿商代征,后由江西钨矿局代征。民国35年停征。
   统税民国22年冬,县内对竹木、烟叶、皮毛等货物开征统税,各种货物统税税率不一。
  民国35年停征。
   营业税民国22年冬开征。制造业按资本额课征,税率分为5‰、10‰、15‰和20‰4级;贩卖业按营业额课征,税率分5‰、8‰、和10‰3级。正税之外,按资本额或营业额加收保甲经费20%。民国32年,改订营业税税率,银行业和典当业按其资本额的4%的比例征收,其它各业按其营业收入额的3%的比例征收。民国37年,开征营业税附加,税率为资本额或营业收入额的1%。民国32年征收营业税0.46万元,民国36年征收320万元。
   所得税民国25年开征,分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以资本2000元为起征点,按所得额与资本额的比例累进计征,税率为所得额的3—10%;薪给报酬所得税以每月工薪30元为起征点,每10元工薪课税0.05元;证券存款所得税按其利息之所得计征,税率为5%。民国3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改为4—20%;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改为100元,超过100元不足1万元者每100元课税0.1元,超过1万元者每超过100元课税3元。是年,全县征收所得税30万元。
   娱乐税民国31年开征,当年征收0.03万元。民国32年、33年、34年、35年、36年,分别征收0.37万元、1.8万元、7.27万元、8.34万元和43.4万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31年开征,当年征收1.86万元。民国32年、33年、34年、35年、36年,分别征收5.74万元、46.23万元、53.99万元、324.95万元、549.5万元。
   街坊镇房捐民国32年开征。出租营业房按年租金额征收20%,自用营业房按房屋现值征收2%,出租住宅按年租金额征收10%,自用住宅按房屋现值征收1%。是年,征收房捐0.29万元。民国35年,征收房捐88.09万元。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2年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以所得额0.3万元为起征点,税率10—80%:财产出卖所得税,按原价征收10—50%。
   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民国32年,对资本在0.2万元以上、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的营利事业,除征收普通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25%者,按超过额的10%的比例征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100%以上者,按超过额的60%的比例征收。民国34年停征。
   遗产税民国32年开征,以遗产总额10万元为起征点,采用累进分级税率计征,税率1—50%。当年,全县征收0.5万元。民国34年全县征收0.24万元,民国36年征收3.76万元。民国37年,税率调整为1—60%。
   货物税民国35年开征,实行从价征收。税率:烟叶50%、烟丝30%、酒80%、糖25%、茶叶10%、皮毛15%、竹木10%、迷信品60%。
   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5年开征,当年征收0.05万元。民国36年征收15万元。
   附:杂捐民国元年至38年春,县内先后征收街灯费、清道费、斗佣捐、牙行捐、富户捐、保安附加、警士伙食捐、鞋袜捐、慰劳捐、壮丁捐、清匪善后捐、毛猪捐、人民捐献、特产捐、契税监证费和挨户捐等16种杂捐,有的按户摊派,有的按男丁征收,税率不一。
   三、苏区商业税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商业所得税、屠宰税和关税等3种商业税。
   商业所得税1932年春开征。根据注册资本,采用累进税率。税率最低为6%,最高为25%;资本额100元以下的小商小贩,一律免税。县、区苏维埃政府组织的消费合作社和经营日用品和军用品的私商免缴商业所得税。
   屠宰税1932年开征,按杀生猪头数计算税额,每头征收0.5元。
   关税1933年3月开征,分出口税、进口税和过境税3种。对从苏维埃政府管辖区运往国民党政府管辖区的货物征“出口税”,反之则征“进口税”,对从苏维埃政府管辖区过境运往国民党政府管辖区的货物征“过境税”。将苏维埃政府管辖区内的谷米、豆子、木油、木头、烟、纸等农、林产品运往国民党政府管辖区出售或从国民党政府管辖区运进食盐、煤油、火柴、棉花、棉布、药品、电池、汽油、钢铁、弹药料、手电筒、医药器械、印刷材料和电话电报材料等物资一律减半征收出口税或进口税。
   四、解放后工商业税
  1949年9月至1985年,县内先后开征过营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业税附加、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税、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产品税、奖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4种工商业税。
   [=此处为表格(表18—111984年安远县营业税税目、税率一览表)=]营业税1949年9月开征。1953年至1984年8月,营业税由税种改为税目,先后分属于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1984年9月,营业税复列为单独税种。
   货物税1949年9月开征。1953年1月1日,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358个减为36个。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1949年9月开征。是年冬,宰杀牲畜平均每头纳税2元。1950年8月,规定宰猪1头缴纳8斤猪肉款,宰牛1头缴交25斤牛肉款,宰羊1头缴交1.5斤羊肉款。同年12月,改按宰杀后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为10%。1953年和1957年,屠宰税税率先后调整为13%和8%。1967年,改按宰杀牲畜头数计征,宰猪、牛每头征3元,宰羊每头征0.3元。1950年至1985年,全县征收屠宰税168.09万元。
   牲畜交易税1950年11月开征,税率5%,按成交额向买方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复征。1985年,全县征收牲畜交易税1000余元。
   临时商业税1950年1月开征,按营业额计算,税率为4—6%,后调整为4—10%。1958年停征。
   印花税1950年12月按累进税率开征。有标价凭证,按标价贴花,税率分为1〓、3〓、1‰和3‰;无标价凭证,按件定额贴花,每件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或5000元。1953年,将部分工商业凭证印花税并入货物税。1955年全县征收印花税0.79万元,1957年征收0.97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1953年停征。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2月开征,利率为存款所得利息的5%,由支付利息者代扣代交。1959年停征。
   盐税1950年,对调进县内后改做它用的免税食盐补征盐税。1951年停征,1953年复征,1966年再次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1958年全县征收400元。1973年,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全县征收0.34万元。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工商业税附加1951年开征,当年只征收屠宰税附加0.15万元。1954年,在货物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和屠宰税中附筹2%,征收工商业税附加0.32万元。1958年,按工商业各税总额附加1%,征收工商业税附加0.98万元。1959年至1985年,全县征收工商业税附加45.74万元。
   商品流通税1953年,对原木、羽毛和酒类等货物停征货物税,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1953年1月,对电影、戏剧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文化娱乐税。税率分别为票房收入的5%和2%。1956年全县征收文化娱乐税360元,1965年收征1900元。1984年10月,文化娱乐税改为营业税税目。
   工商统一税1958年,县内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1958年开征,当年全县征收12.28万元。198年,全县征收工商所得税37.6万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在孔田圩试点征收,税率为交易额的5—10%。1963年7月起,全县普遍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1962年至1965年,全县征收集市交易税5.38万元。
   工商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同时调整部分工商税税目的税率,农机、化肥、农药税率由5%降为3%,水泥由20%降为15%,手表由35%提高到40%,自行车由13%提高到15%。1984年对工业产品停征工商税。1985年,全县征收工商税359.3万元。
   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税率10%。同年7月,税率提高为15%。1985年,全县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24.14万元。
   建筑税1983年1月1日,对县内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开征建筑税,按投资额的1%计征。1985年,全县征收建筑税12.7万元。
   增值税1983年7月起,对县农机厂和县针织厂的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机厂产品增值税税率6%,针织厂产品增值税税率10%。1985年,全县征收增值税0.7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对县内国营企业及县供销社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税率10—55%。1985年,全县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55.12万元。
   产品税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对工业产品开征产品税。烟丝税率35%,酒类税率15—50%,食品类税率5—10%,服装鞋帽税率5%,纸类税率5%,轻工业产品税率5—55%,建筑材料税率3—10%,陶瓷税率5%,化工产品税率5—10%,小农具税率3%,其它工业产品税率5%。1985年全县征收产品税196万元。
   奖金税1984年开征,分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3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国营和集体企业奖金税,以企业年奖金额达4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为起征点,税率30%;达5个月,税率100%;达6个月以上,税率300%。事业单位奖金税,分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奖金税、国家给予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国家全额拨付经费事业单位奖金税三类,分别以年奖金额达3个月、2个月和1.5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为起征点,税率30%;分别达4个月、3个月和2.5个月,税率100%;分别达5个月、4个月和3.5个月以上,税率300%。1985年,全县征收奖金税9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1日开征,按纳税户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计征。纳税户在城镇的,税率5%;纳税户在农村的,税率1%。当年,全县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83万元。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