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20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财政体制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4 |
摘要: | 明、清时期,县内征收田赋、盐课、杂税和厘金。县署设户房,掌管全县赋税钱粮。每年课征的赋税,除按朝廷规定留存支给经费外,余额全部上解江西省布政使司。县知事公署设财政科,负责赋税征收上解。民国16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管理全县公款公产收支事宜;经征局易称经征处,下设两课,第一课征收田赋,第二课征收捐税。民国17年,撤销经征处,赋税征收由财政局掌管。年度税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各区当天征收的税款当天送交到县。解放后,1949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负责征收农业税、征购粮食和接管国民党政府财产;设立税务局负责工商税收。1970年12月,县财政局、房产公司、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安远支行合并成立安远县财政金融局。 |
关键词: | 财政 国家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