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
页数: 4
摘要: 明、清时期,县内征收田赋、盐课、杂税和厘金。县署设户房,掌管全县赋税钱粮。每年课征的赋税,除按朝廷规定留存支给经费外,余额全部上解江西省布政使司。县知事公署设财政科,负责赋税征收上解。民国16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管理全县公款公产收支事宜;经征局易称经征处,下设两课,第一课征收田赋,第二课征收捐税。民国17年,撤销经征处,赋税征收由财政局掌管。年度税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各区当天征收的税款当天送交到县。解放后,1949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负责征收农业税、征购粮食和接管国民党政府财产;设立税务局负责工商税收。1970年12月,县财政局、房产公司、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安远支行合并成立安远县财政金融局。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内容

明、清时期,县内征收田赋、盐课、杂税和厘金。县署设户房,掌管全县赋税钱粮。每年课征的赋税,除按朝廷规定留存支给经费(县衙官吏俸薪、工杂支给和驿站费用等)外,余额全部上解江西省布政使司。
  民国元年(1912年),沿袭清制,仍征收田赋、盐课、杂税和厘金。县知事公署设财政科,负责赋税征收上解。所征赋税,全部上解江西省都督府。县知事公署官吏俸薪和工杂支给由江西省都督府定额拨给。
  民国13年,财政科改称经征局,主征田赋、盐课和杂税。官铺厘金由县知事公署直接派员征收。民国16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管理全县公款公产收支事宜;经征局易称经征处,下设两课,第一课征收田赋,第二课征收捐税。
  民国17年,撤销经征处,赋税征收由财政局掌管。同年,开征田赋附加,开始建立县地方财政。
  1930年11月,县苏维埃政府设立财政部,负责征收土地税、山林税、商业税和店租,并管理捐献和公债发行等。所收款额全部上解中华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县苏维埃政府所需经费由中华苏维埃政府定额拨付。年度税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税收工作开始时,县、区苏维埃政府成立税收政策宣传委员会,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工作。区苏维埃政府派出工商税征收员1至3人、农业税征收员7至9人,分别负责征收工商业所得税、屠宰税、土地税和山林税。各区当天征收的税款当天送交到县。县苏维埃政府每收齐2000元税款,即刻上解到省或直接上解到中央财政部。1933年3月,设立龙安、版石关税处,分别征收经版石和龙安进出安远的货物关税。
  民国22年冬,县政府设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县地方财政收支,财政局负责赋税征解和公债劝募。民国23年,划分省、县财政收入范围,田赋和工商正税全部上解省财政,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学产收入、公产收入、杂税项收入为县财政收入。同年,开始编制县财政岁入岁出预决算书。
  民国24年,财政局改称第二科。民国26年,复设县经征处,专司税务;县财务委员会将管理财政收支职权交县政府第二科,改司财政收支审核。民国27年,县政府设会计室,负责编制县财政岁入岁出预决算书。民国28年,裕民银行安远办事处兼办县金库,负责县财政现金出纳。是年起,县财政管理实行“四权分立”,即县经征处负责赋税征收,县政府会计室掌理预决算编制,裕民银行安远办事处负责现金出纳,县财务委员会负责财务收支审核。是年,国民政府财政部设立货物税安远稽征所,在县内直接征收货物税。
  民国29年,县政府第二科复称财政科。民国30年,执行《江西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田赋的50%、印花税的70%和营业税的70%上解江西省地方财政,田赋的50%、田赋附加全额、田赋溢收全额、印花税的30%、营业税的30%、学产收入、房铺捐、契税、牙当税、代办收入、中央补助义教经费、依法征收的杂捐、省补助金、烟酒牌照税、屠宰税、事业收入和行政收入等为县财政收入。
  民国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县内设立上饶海关安远分卡和财政部直接税局安远查征所。同年,规定契税、烟酒牌照税、牙行登录税、遗产税的75%、营业税的50—70%、印花税的70%和田赋全额等7项收入上解中央财政,房铺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款、田赋附加、契税附加、遗产税的25%、营业税的30—50%、印花税的30%、特种税收、惩罚及赔偿款、规费、信托管理费、财产及权利孳息、公有营业之盈余、公有事业收入、省财政补助款、地方性捐款及赠与、财产及权利之售价款、收回资本、公债收入、赊借款和其他收入等24项收入为县财政收入。
  民国34年,财政科改称第二科。民国35年,第二科复称财政科,县经征处改称县税捐征收处。民国36年,县税捐征收处复称县经征处。民国37年,财政科与田粮科合并为第二科,县经征处改县税捐稽征处。
  解放后,1949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负责征收农业税、征购粮食和接管国民党政府财产;设立税务局负责工商税收。同年9月,县人民政府撤销财粮科,设立财政科,专责征收农业税和管理县地方公款公产。从是年冬起至1950年,国家为集中财力,支援解放战争,恢复国民经济,对中央、大区、省、县收入和支出实行统管。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支出由中央拨款。1951年,国家财政实行“划分收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建立中央、大区和省三级财政。县收支列入省财政预算。
  1953年,撤销大区级财政,成立县级财政。按照“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和农业税上缴江西省财政;征收的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税、契税、土地证照税和其他收入留县,为县财政收入。
  1955年3月,县人民政府财政科改名为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是年,重新划分省、县财政收入范围,规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全额、货物税全额、工商营业税的60%和农业税的52%等上交省财政,征收的印花税、工商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县地方企业收入、公债收入、其它收入、工商营业税的40%和农业税的48%为县财政收入。
  1956年4月,县人委财政科改称县财政局。是年,对部分收入的上交和留县比例进行调整,规定征收的农业税33%上交,67%留县;公债收入60%上交,40%留县;地方工业收入40%上交,60%留县。1957年,对部分收入的上交和留县比例再次进行调整,规定征收的农业税26%上交,74%留县;工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50%上交,50%留县。
  1958年5月27日,县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赣南中心支公司驻安远工作组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是年,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即以1957年的预算为基数,确定县财政的正常收入和支出,超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县。对部分收入的上交与留县比例进行第三次调整,规定征收的农业税49%上交,51%留县;地方税(含印花税)、下放给县管理的省企业收入和县地方企业收入全部留县;公债收入49%上交,51%留县。
  1959年5月,县财政局和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税务局。是年,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预算内收入“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当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总额的留、解比例为55∶45。1960年,留解比例改为40:60。1961年11月,撤销财政税务局,复设财政局和税务局。同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总额的留解比例改为39∶61。1962年的留解比例改为58∶42。1963年至1964年改为45∶55。1965年起,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管理办法,即规定除饮食服务业收入、征收的5种地方税收入和其它收入不列入总额分成、全部留县外,其它预算内收入仍进行总额分成,分成比例改为41∶59。1966年,预算内收入总额分成比例改为40∶60。1967年起,停止执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管理办法,规定县财政组织的收入(不含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全部进行总额分成。
  1968年9月,农业税改由税务局征收。1970年12月,县财政局、房产公司、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安远支行合并成立安远县财政金融局。1971年起,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即每年核定县财政收支总额,收大于支,包干上交;支大于收,差额补助。当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总额的留、解比例改为1∶1。
  1972年9月,复设县税务局。1973年3月,财政金融局撤销,复设财政局,农业税改归财政局征管。
  1974年起,省财政允许县财政建立机动财力。机动财力的来源为县财政收入总额固定比例留成和超收比例留成。固定比例留成为3%,超收比例留成为30%。
  1980年起,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即确定县财政的收支范围和收支基数,收大于支的按比例上交,支大于收的给予定额补助。将县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县企业收入,农业税、林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它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县商业和供销等企业收入的20%)和调剂收入(工商税和盐税的80%)三类。同时,划定县财政的支出范围:县属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交商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救济和行政管理费。其它一次性特殊支出由省财政专款拨给。收支基数核定后,由县财政进行包干,自求平衡,一定五年不变。县财政支大于收,每年由省财政定额补助123.52万元。
  1984年,县属企业上交利润改为依率交纳税金。1985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省财政对县财政的管理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按1983年的决算收支为基础,确定收支基数,每年的实际收入如果比收入基数增长,其增长部分的8%上解省财政。是年,县财政收入范围扩大,省财政给县财政的定额补助款减为每年21.3万元。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