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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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18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财政
分类号: F81
页数: 28
摘要: 明、清时期,县署设户房,掌管全县赋税钱粮,每年课征的赋税,除按朝廷规定留存支给经费外,余额全部上解。民国元年,沿袭清制,设立财政管理机构,负责赋税征收和上解。民国23年起,编制县地方财政岁入岁出预决算书。民国30年,划分省、县财政收支范围,建立县地方独立财政。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为求地方财政平衡,县政府不断增加苛捐杂税,征收金额翻番加倍,大肆掠夺人民。民国37年上半年,全县征收赋税91亿元,为民国33年赋税征收额的972倍。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局)和税务局等财政管理机构,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方针,大力发展生产,广泛培植财源,财政收支大幅度增长。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内容

明、清时期,县署设户房,掌管全县赋税钱粮,每年课征的赋税,除按朝廷规定留存支给经费外,余额全部上解。
   民国元年(1912年),沿袭清制,设立财政管理机构,负责赋税征收和上解。民国17年,开征田赋附加,开始建立地方财政。民国23年起,编制县地方财政岁入岁出预决算书。民国30年,划分省、县财政收支范围,建立县地方独立财政。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为求地方财政平衡,县政府不断增加苛捐杂税,征收金额翻番加倍,大肆掠夺人民。民国37年上半年,全县征收赋税91亿元,为民国33年赋税征收额的972倍。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局)和税务局等财政管理机构,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方针,大力发展生产,广泛培植财源,财政收支大幅度增长。1952年起,财政收入由单一的农业税为主逐步改为以工商业税和国营企业上交利润为主,财政支出由供给行政经费为主逐步转向支持经济建设和发展文教事业为主。1981年至1985年,财政收入平均每年递增7.5%,1985年达613.1万元,比1976年增收366.22万元,增长148.33%。1953年至1985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总额为8797万元,支出总额为9523万元。除1967年、1969年、1971年、1977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出现赤字外,其余各年均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在财力上确保了全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一章财政体制·财政收支第一节财政体制明、清时期,县内征收田赋、盐课、杂税和厘金。县署设户房,掌管全县赋税钱粮。每年课征的赋税,除按朝廷规定留存支给经费(县衙官吏俸薪、工杂支给和驿站费用等)外,余额全部上解江西省布政使司。
   民国元年(1912年),沿袭清制,仍征收田赋、盐课、杂税和厘金。县知事公署设财政科,负责赋税征收上解。所征赋税,全部上解江西省都督府。县知事公署官吏俸薪和工杂支给由江西省都督府定额拨给。
   民国13年,财政科改称经征局,主征田赋、盐课和杂税。官铺厘金由县知事公署直接派员征收。民国16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管理全县公款公产收支事宜;经征局易称经征处,下设两课,第一课征收田赋,第二课征收捐税。
   民国17年,撤销经征处,赋税征收由财政局掌管。同年,开征田赋附加,开始建立县地方财政。
  1930年11月,县苏维埃政府设立财政部,负责征收土地税、山林税、商业税和店租,并管理捐献和公债发行等。所收款额全部上解中华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县苏维埃政府所需经费由中华苏维埃政府定额拨付。年度税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税收工作开始时,县、区苏维埃政府成立税收政策宣传委员会,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工作。区苏维埃政府派出工商税征收员1至3人、农业税征收员7至9人,分别负责征收工商业所得税、屠宰税、土地税和山林税。各区当天征收的税款当天送交到县。县苏维埃政府每收齐2000元税款,即刻上解到省或直接上解到中央财政部。1933年3月,设立龙安、版石关税处,分别征收经版石和龙安进出安远的货物关税。
   民国22年冬,县政府设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县地方财政收支,财政局负责赋税征解和公债劝募。民国23年,划分省、县财政收入范围,田赋和工商正税全部上解省财政,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学产收入、公产收入、杂税项收入为县财政收入。同年,开始编制县财政岁入岁出预决算书。
   民国24年,财政局改称第二科。民国26年,复设县经征处,专司税务;县财务委员会将管理财政收支职权交县政府第二科,改司财政收支审核。民国27年,县政府设会计室,负责编制县财政岁入岁出预决算书。民国28年,裕民银行安远办事处兼办县金库,负责县财政现金出纳。是年起,县财政管理实行“四权分立”,即县经征处负责赋税征收,县政府会计室掌理预决算编制,裕民银行安远办事处负责现金出纳,县财务委员会负责财务收支审核。是年,国民政府财政部设立货物税安远稽征所,在县内直接征收货物税。
   民国29年,县政府第二科复称财政科。民国30年,执行《江西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田赋的50%、印花税的70%和营业税的70%上解江西省地方财政,田赋的50%、田赋附加全额、田赋溢收全额、印花税的30%、营业税的30%、学产收入、房铺捐、契税、牙当税、代办收入、中央补助义教经费、依法征收的杂捐、省补助金、烟酒牌照税、屠宰税、事业收入和行政收入等为县财政收入。
   民国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县内设立上饶海关安远分卡和财政部直接税局安远查征所。同年,规定契税、烟酒牌照税、牙行登录税、遗产税的75%、营业税的50—70%、印花税的70%和田赋全额等7项收入上解中央财政,房铺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款、田赋附加、契税附加、遗产税的25%、营业税的30—50%、印花税的30%、特种税收、惩罚及赔偿款、规费、信托管理费、财产及权利孳息、公有营业之盈余、公有事业收入、省财政补助款、地方性捐款及赠与、财产及权利之售价款、收回资本、公债收入、赊借款和其他收入等24项收入为县财政收入。
   民国34年,财政科改称第二科。民国35年,第二科复称财政科,县经征处改称县税捐征收处。民国36年,县税捐征收处复称县经征处。民国37年,财政科与田粮科合并为第二科,县经征处改县税捐稽征处。
   解放后,1949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负责征收农业税、征购粮食和接管国民党政府财产;设立税务局负责工商税收。同年9月,县人民政府撤销财粮科,设立财政科,专责征收农业税和管理县地方公款公产。从是年冬起至1950年,国家为集中财力,支援解放战争,恢复国民经济,对中央、大区、省、县收入和支出实行统管。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支出由中央拨款。1951年,国家财政实行“划分收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建立中央、大区和省三级财政。县收支列入省财政预算。
  1953年,撤销大区级财政,成立县级财政。按照“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和农业税上缴江西省财政;征收的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税、契税、土地证照税和其他收入留县,为县财政收入。
  1955年3月,县人民政府财政科改名为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是年,重新划分省、县财政收入范围,规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全额、货物税全额、工商营业税的60%和农业税的52%等上交省财政,征收的印花税、工商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县地方企业收入、公债收入、其它收入、工商营业税的40%和农业税的48%为县财政收入。
  1956年4月,县人委财政科改称县财政局。是年,对部分收入的上交和留县比例进行调整,规定征收的农业税33%上交,67%留县;公债收入60%上交,40%留县;地方工业收入40%上交,60%留县。1957年,对部分收入的上交和留县比例再次进行调整,规定征收的农业税26%上交,74%留县;工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50%上交,50%留县。
  1958年5月27日,县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赣南中心支公司驻安远工作组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是年,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即以1957年的预算为基数,确定县财政的正常收入和支出,超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县。对部分收入的上交与留县比例进行第三次调整,规定征收的农业税49%上交,51%留县;地方税(含印花税)、下放给县管理的省企业收入和县地方企业收入全部留县;公债收入49%上交,51%留县。
  1959年5月,县财政局和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税务局。是年,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预算内收入“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当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总额的留、解比例为55∶45。1960年,留解比例改为40:60。1961年11月,撤销财政税务局,复设财政局和税务局。同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总额的留解比例改为39∶61。1962年的留解比例改为58∶42。1963年至1964年改为45∶55。1965年起,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管理办法,即规定除饮食服务业收入、征收的5种地方税收入和其它收入不列入总额分成、全部留县外,其它预算内收入仍进行总额分成,分成比例改为41∶59。1966年,预算内收入总额分成比例改为40∶60。1967年起,停止执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管理办法,规定县财政组织的收入(不含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全部进行总额分成。
  1968年9月,农业税改由税务局征收。1970年12月,县财政局、房产公司、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安远支行合并成立安远县财政金融局。1971年起,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即每年核定县财政收支总额,收大于支,包干上交;支大于收,差额补助。当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总额的留、解比例改为1∶1。
  1972年9月,复设县税务局。1973年3月,财政金融局撤销,复设财政局,农业税改归财政局征管。
  1974年起,省财政允许县财政建立机动财力。机动财力的来源为县财政收入总额固定比例留成和超收比例留成。固定比例留成为3%,超收比例留成为30%。
  1980年起,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即确定县财政的收支范围和收支基数,收大于支的按比例上交,支大于收的给予定额补助。将县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县企业收入,农业税、林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它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县商业和供销等企业收入的20%)和调剂收入(工商税和盐税的80%)三类。同时,划定县财政的支出范围:县属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交商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救济和行政管理费。其它一次性特殊支出由省财政专款拨给。收支基数核定后,由县财政进行包干,自求平衡,一定五年不变。县财政支大于收,每年由省财政定额补助123.52万元。
  1984年,县属企业上交利润改为依率交纳税金。1985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省财政对县财政的管理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按1983年的决算收支为基础,确定收支基数,每年的实际收入如果比收入基数增长,其增长部分的8%上解省财政。是年,县财政收入范围扩大,省财政给县财政的定额补助款减为每年21.3万元。
   第二节财政收支一、财政收入清代财政收入清顺治八年(1651年),征收夏税钞146贯782文3分、秋粮米470石8斗2升、丝1斤6两1钱。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征收地粮丁口银3631两2分,其中,地粮银2792两5钱9分,丁口银838两4钱3分;征收杂税银73两9钱8分,其中,学田租银8两7钱4分,官田租银44两3钱7分,官地租银20两8钱7分。雍正五年(1727年),征收地丁银、官田租银和学田官地山租银计3198两5钱7分3厘,加征闰月地丁银45两8钱9分6厘7毫。乾隆十二年(1747年),征收地丁银3194两2钱9分,加征闰月地丁银45两8钱9分6厘7毫;征收上解地丁银脚耗银3两3钱1分1厘,加征闰月地丁银脚耗银7厘8毫;征收折色银8钱7分2厘4毫。乾隆十五年,征收地丁银和官田、官山、官地、学田等租银并新垦地银3194两2钱9分,征收杂税银120两3钱4分、盐课1397两3钱9分2厘7毫。道光元年(1821年),征收地丁银和官田、官山、官地、学田等租银并新垦地银3198两1钱7分,征收杂税银103两5钱3分。咸丰年间(1851年至1861年),在官铺设厘卡,对过往客商征收厘金。同治十一年(1872年),征地丁银3127两6钱1分,加征闰月地丁银21两3钱9分,征杂税银52两7钱8分3厘。宣统年间(1908年至1911年),征地丁银3198两7钱9分。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民国初期,财政管理沿袭清制,县内仍以田赋、杂税、盐课和厘金为财政收入来源,征收数额与清宣统年间同。民国17年(1928年),征收地丁银9596元、田赋附加3837元,工商税和杂税2000余元。民国23年,全县财政收入8.01万元,其中征收田赋正额0.48万元、田赋附加0.3万元、契税正额0.06万元、契税附加0.01万元、屠宰税正额0.36万元、屠宰税附加0.32万元、印花税1.35万元、学产收入0.09万元、公产收入0.75万元、杂项收入4.29万元。
   民国24年7月起,按财政年度计算收入。
   [=此处为表格(表18—1民国24年7月至27年6月安远县财政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民国27年7月起,改按年度计算财政收入。
   [=此处为表格(表18—2民国27年7月至29年安远县财政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表18-3民国30年至37年安远县财政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建国后财政收入县人民政府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工作方针,广开财源,财政收入逐年上升。县财政收入有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种。
   预算内收入。1949年8月下旬至12月接受国民党政府库存稻谷40.62万斤,征收农业税正税稻谷999.86万斤、附加稻谷58.18万斤。1950年,县预算内收入45.45万元,其中,农林业税收入37.67万元,工商业税收入7.78万元。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是年起至1957年,为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开始稳步增长。当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108.91万元,其中,农林税收入45.72万元,工商业税收入53.52万元,契税、规费、罚没、公产和退赃等收入9.67万元。1955年起,县企业利润列为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当年,企业利润收入22元。
  1958年至1963年为国民经济发展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县内开展人民公社化和发展国民经济大跃进运动,提出高指标,实行高积累,使县财政收入过快增长,造成国民经济严重失调。当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185.21万元,比1957年增长24.92%。1960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继续增长,达241.78万元,比1958年增长30.54%。1961年,国民经济开始调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减至119.95万元,比1960年下降50.51%。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发展方针,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回增至138.65万元,消除了财政预算内收入过快增长的现象。
  1963年至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这期间继续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发展方针,县财政预算内收入进入第二个稳步增长时期。1963年收入158.86万元,1964年222.41万元,1965年增至275万元,平均每年递增24.05%。
  1966年至1975年为发展国民经济第三和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这期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时升时降,徘徊不前。1966年收入303.31万元,1967年降至274.98万元,1968年开始回升。1969年增至320.93万元。1970年起,又开始下降,1971年降至147万元。1972年,回增至360.37万元,1973年又降为265.81万元。1975年,虽回增至317.4万元,但比1972减少42.97万元,减少11.92%;比1965年虽增加42.4万元,但10年时间只增加15.42%。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生产力进一步发展。1981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373.46万元,1985年达613.1万元。1977年至1985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平均每年递增6.75%,其中,农林业税收入平均每年递增2.07%,工商业税收入平均每年递增6.99%,企业利润收入平均每年递增5.12%。
   [=此处为表格(表18-41950年至1985年安远县财政预算内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页(续前表)=]预算外收入。1949年冬至1952年,农业税附加、交通附加、屠宰税附加、契税提成、公产房店租、预算外企业上交利润等项收入由县人民政府自理,不列入江西省财政预算内收入。1949年冬,农业税附加收入稻谷108.9万斤。1950年,农业税附加收入稻谷151.41万斤。1951年,农业税附加收入4.31万元,屠宰税附加收入0.15万元。1952年,农业税附加收入11.36万元,契税提成收入0.13万元,预算外企业县土产公司、县板鸭厂、县农场上交利润0.26万元,公产房租金收入0.11万元,交通附加收入1.19万元,其它预算外收入6.69万元。
  1953年,把乡镇自筹资金、公产、学费和房租等项收入合称特种资金。从是年起,陆续把特种资金、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商税附加、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和县财政集中的其它资金列为县财政预算外收入。
   [=此处为表格(表18—51953年至1985年县财政预算外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续前表)=]二、财政支出清代财政支出朝廷留县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官吏俸薪、驿站费用和工杂支给。乾隆年间(1735年至1795年),县内官役俸食、工杂支给和驿站费用,每年共支银1802两9钱7分7厘6毫(遇闰加银14两7钱4分9厘4毫),其中,知县项下俸食334两6钱,养廉800两;典史项下俸食67两5钱2分,养廉60两;儒学项下俸食130两4钱;版石巡检司项下俸食43两5钱2分,养廉60两;工杂支给项下252两9钱3分7厘5毫(逢闰加银10两2钱4分9厘4毫);驿站项下费用54两(遇闰加银4两5钱)。同治十一年(1872年),县内官役俸食、驿站费用和工杂支给共支银908两5钱7分(遇闰加银14两7钱4分9厘),其中,知县项下俸食334两6钱,典史项下俸食67两5钱2分,儒学项下俸食130两4钱,版石巡检司项下俸食43两5钱2分,驿站项下费用54两(遇闰加银10两2钱4分9厘)。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民国13年,支出行政经费0.72万元,国民党县党部活动经费0.34万元。民国23年,支出自治费1.27万元、公安费0.48万元、财务费0.14万元、教育费1.12万元、建设费0.14万元、杂支出0.26万元、预备费2.27万元。民国24年7月起,按财政年度支出经费。
   [=此处为表格(表18-6民国24年7月至27年6月安远县财政支出统计表)=]单位:万元民国27年7月起,改按年份支出经费。
   [=此处为表格(表18—7民国27年7月至29年安远县财政支出统计表)=]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表18—8民国30年至37年安远县财政支出统计表)=]单位:万元建国后财政支出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发展经济,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支出。
   预算内支出。1949年冬,支出基本建设经费稻谷6万斤、行政管理费4214元。1950年,支出基本建设经费6.73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费0.08万元、行政管理费2.99万元。1951年,支出基本建设经费3.7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费2.1万元、行政管理费5.65万元。
   [=此处为表格(表18—91952年至1985年安远县财政预算内支出统计表)=]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续前表)=]预算外支出。1954年至1985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总额为462.97万元,其中,用于工业支出80.79万元,交通、邮电事业费支出61.27万元,城市维护与建设费支出58.25万元,支援农业支出70万元,文教、卫生支出86.36万元,行政费支出6.51元,调出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等63.69万元,其它支出36.1万元。
   三、财政收支平衡状况民国时期财政收支平衡状况民国24年至37年的14年间,只有民国24年、27年、29年、31年、33年、34年、35年、37年等8年实现财政平衡,略有结余;其余6年支出大于收入,出现结余负数,民国32年赤字6.25万元。
   建国后财政收支平衡状况1953年建立县财政总预决算。从是年起至1985年的33年中,有29年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其中1979年、1981年、1985年净结余均在10万元以上。净结余出现负数的只有4年,1967年赤字13.34万元、1969年13.7万元、1971年69.43万元、1977年6.1万元。出现赤字的原因是企业亏损、行政费开支较大。
   第二章税务第一节农业税一、清代农业税清初,沿袭明制,按田、地、山、塘面积征收地粮,按丁口数征收丁银。顺治八年(1651年),清丈田亩、编审人丁。田地按等级订定赋额;人丁,按男丁女口订定人丁银。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诏颁“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丁口为基数订定赋额。雍正五年(1727年),推行“摊丁入地”法,丁银按田亩分摊,每两地银征丁银1钱2厘8毫2丝4忽4微9纤。雍正年间(1723年至1735年)起,逢闰年加征地丁银和脚耗银。乾隆十二年(1747年),安远县田、地、塘共1573倾85亩1分零3毫2丝3忽5微,共征地丁银3194两2钱9分,征上解地丁银脚耗银3两3钱1分1厘,征农桑绢价折色银8钱7分2厘4毫。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征粮捐,并规定粮捐随地丁银带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每两地丁银实征1两4钱9分。
   二、民国时期农业税民国元年(1912年),承清末成规征收地丁银,废除粮捐,改征银两为征钱,每两地丁银,折征钱2700文。民国3年,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2元2角,带加征兵银元2元、附税1角4分,另征手续料银7分。民国4年,每两地丁银附税增至3角。民国6年,取消逢闰加征税制。民国16年,停止带加征兵银元和附税,每两地丁银改征银元3元,仍附征收费7分。民国17年,开征田赋附加。民国24年,地丁银改称田赋正税,1两田赋正税仍折征银元3元。时安远田地共1531顷60亩,划为四则。一则田,每亩科银2分7厘3毫;二则田,每亩科银2分5毫;三则田,每亩科银1分3厘9毫。民国30年,田赋正税和附加改征实物,正税每元折征稻谷2斗。民国31年,停征田赋附加,但田赋折征稻谷由每元折征2斗改为折征3斗。民国32年,对全县土地进行编测定价。全县农田共290157亩,分为三等九则。每亩地价,水田上上则为110元,上中则100元,上下则90元,中上则80元,中中则70元,中下则60元,下上则60元,下中则40元,下下则为35元。旱地每亩均为30元。全县地价总额为1558.5万元。按地价总额1%的标准征收地价税,全县应征地价税15.58万元。当年,按地价税派征稻谷5.96万石。民国33年,按地价税普遍征借和累进征借稻谷256.4万石。民国34年,按地价税每元带征县级公粮2斗1升;地价税征实实行滞纳加罚制度,最高罚金为税额的20%。民国35年,安远属利用土地陈报成果县份,地价税减半征收,即每元地价税征实1斗3升,征借1斗,带征省、县公粮6升。当年,实征稻谷3.03万石,超征605石。民国37年,地价税折征金元券,每石稻谷折征金元券1500元;滞纳罚金加至税额的40%。民国38年,地价税改征银元,每元带征自卫队特捐谷3斗。是年8月20日安远解放,民国农业税停止征收。
   三、苏区农业税
  1930年冬,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土地税和山林税。征收土地税以农民实收干谷为依据,采用累进税率计征,由土地所有人交纳。土地税起征点,贫农全家人均干谷2担,富农劳动力人均干谷1担。起征点税率,贫农、富农一律4%。累进税率,贫农全家人均干谷4担以上12担以下,富农劳动力人均干谷1担以上9担以下,每增收1担加征1%;贫农全家人均12担以上15担以下,富农劳动力人均9担以上15担以下,每增收1担加征1.5%。新垦荒地,贫农免税3年,富农免税1年或酌情减免。红军官兵本身、父母、妻子及其无劳动能力的弟妹一律免税;政府工作人员本身及其父母妻子减半征收。遇水、旱、虫、鸟、兽灾害或受国民党军队摧残,酌情免税或减税。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农减税或免税。栽种棉花,一律免税。
  1932年11月,征收木梓、毛竹、茶叶、果子山林税。山林税减免依照土地税减免规定实行。
   四、建国后农业税公粮与附加1949年冬,全县废除国民党政府旧农业税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农业税制,以农户为单位按耕地面积征收公粮,并随公粮附征地方粮、机动粮和公柴公草代用金。公粮按耕地面积征收,每亩征收大米3斤;地方粮和机动粮各按公粮的10%计征,公柴公草代用金按公粮的7.9%计征。
  1950年,公粮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累进计征,实行40级全额累计税率。人均主粮151斤为起征点,税率3%;人均主粮每增加39斤,税级提高1级,税率相应增加1%;人均主粮3411斤以上,税率42%。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按其常年产量计算征税标准,由收入所得人于秋后一次交纳。是年,征收公粮70%征收稻谷,30%折征土产品。
  1951年,开始土地改革,进行查田定产。土改区和非土改区公粮均按农业人口收入累进计征,起征点仍为人均主粮151斤,但执行不同税率。非土改区仍执行1950年税率;土改区实行20级全额累进税率,即起征点税率6%,人均主粮每增加50斤,税级提高1级,税率相应增加1%,人均主粮1450斤以上,税率25%。同年,减免养牛户公粮,规定每养1头耕牛减免公粮10至15斤。是年起,视灾情和生活困难情况,对受灾户、烈军属和孤寡弱残等困难户实行公粮减免救恤政策。当年全县减免公粮61.99万斤。是年起,免征公柴公草代用金,机动粮改称县预备粮,地方粮和县预备粮按公粮的20%计征。1952年,全县完成土地改革,征收公粮统一实行20级全额累进税率。是年,征收公粮停止折征土产品,同时停征地方粮和县预备粮。1953年,按应征公粮总额7%的比例征收地方自筹粮。1954年,征收地方自筹粮的比例调整为6%,同时按应征公粮总额4%的比例征收“三大”支援(支援经济建设、支援解放台湾、支援灾区人民)粮。1955年,征收地方自筹粮的比例复为7%。1956年,规定公粮由农业社为单位统一缴纳。同时按应征公粮1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教育附加5%,乡自筹经费5%)。同年,对养有两周岁以下小牛的合作社减免公粮,规定每养1头小牛减免公粮22斤。1957年,征收高级农业合作社公粮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税率为12-17%。同年,按公粮5—7%的比例附征乡自筹粮,按5%的比例计征省附筹粮。1958年冬,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征收公粮一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并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征收;农业税省、县、乡附加均按公粮的5%的比例征收。1959年,征收公粮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税率为11—16.1%。农业税省附加仍为5%,县附加改为3%,乡附加改为4%。
  1961年,进行公粮负担调整,规定最低税率9%,最高税率14%,平均税率10%。县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调整为5%,取消省、乡两级农业税附加。1964年,加征社教运动费附加,税率为公粮总额的5%。1978年,安远遭受水灾,核减灾区公粮40万斤。1979年,调整公粮起征点,凡人均口粮不到400斤、人平分配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队免征公粮,当年免征公粮164.5万斤。1980年,公粮起征点分为革命老根据地(简称老区)公粮起征点和非老区公粮起征点。老区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口粮450斤、人平分配收入40元,非老区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口粮400斤、人平分配收入50元。
  1981年,农业生产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粮和各种附加的征收任务随同包产或包干合同一并落实到承包组或承包户。1985年,对老区特困乡开始实行连续3年公粮减免,当年减免163.4万斤。
   [=此处为表格(表18—101949年至1985年安远县农业税征收情况表)=]单位:万斤农林特产税1950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对大宗的农林特产按国家收购价折合稻谷,订定常年产量和农田常年产量合并征收公粮。对未核定常年产量的小宗农林特产品,依当年实际产量按国家收购价折合稻谷计征农林特产税,起征点为折合稻谷2000斤,税率6%。1951年起,小宗农林特产品的农林特产税起征点改为折合稻谷1000斤。1953年起,小宗农林特产品税率改为8%,1957年改为7%,1961年改为4%,1963年再改为5%。1965年起,除仍征烟草特产税并由供销社代收折征代金外,免征其它农林特产品的农林特产税。1976年,开征林农所得税附加,税率为10%,与农业税附加合并征收。1979年,林农所得税附加改称林业税,从农业税附加中划出由税务部门代征。1983年,开征茶叶、柑桔农林特产税,税率为销售收入的5%。1985年,全县征收农林特产税2.2万元,其中柑桔特产税1.92万元、茶叶特产税0.08万元,征收农林特产税附加0.2万元。
   第二节工商业税一、清代商税清代,对县内商户征收杂税和盐课,对过往客商征收厘金。
   杂税当税、田房契税、牛牙税、行牙税、茶课银、纸价银、官地税和落地税统称杂税。田房契税,奉例尽收尽解;其余杂税,编定正额,如有增减,据实报解。每年编征牛牙税银8两2钱5分、行牙税银45两、茶课银1两5钱、纸价银3分3厘3毫、官地税银22两6钱1分3厘、落地税银48两零5分。落地税银中,散牙户税银6两、土碗户税银3两3钱、缯网户税银8钱3分、屠户税银9两、土罐户税银2两、鸬鹚户税银1两、鲜鱼户税银3两、鸭苗户税银5两、染坊户税银1两5钱、机户税银9两、葛布行税银7两4钱2分。
   盐课分引饷、篓税、余费三项额征。乾隆十五年(1750年),额定安远盐引1600道,计盐42.24万斤,额征引饷、篓税、余费共银1397两3钱9分2厘7毫1丝4忽2微8纤5沙1尘2埃。后至同治年间,征额大致相同,略有增减。
   厘金咸丰年间(1851年至1861年),在官铺设厘卡,对过往客商货物征收厘金,税率为1%。所收厘金全部上解。
   二、民国时期工商业税民国时期,县内先后开征过厘金、契税、牙当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钨砂税、统税、营业税、所得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街坊镇房铺捐、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非常时期过份得利所得税、遗产税、货物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种工商业税。
   厘金民国元年(1912年)起按清制征收,税率为1%。民国17年,县政府派靖卫团团丁9名驻官铺厘卡,持枪征收厘金。民国18年12月23日,红军二十三纵队摧毁官铺厘卡,俘虏靖卫团团丁8名、击毙1名,缴枪9支。民国20年裁撤厘金卡,改征营业税和统税。
   契税民国元年起按清制征收。民国3年至30年,契税税率先后改为买四典二、买六典三、买八典四,即按契约标价,先后各征收买、典田、宅税金4%和2%、6%和3%、8%和4%。民国31年,改为买契征收10%、典契征收6%、交换契征收4%、赠与契征收10%,全县征收契税8.37万元。民国35年,改为按契约张数征收,每张契约征税35元,全县征收契税9.92万元。民国36年,每张契约征税60元,全县征收契税541.8万元。
   牙税与当税合称牙当税。民国元年起按清制征收,分登录税、营业税和经征费。登录税和登录税经征费在领取牙帖时一次交清,税率分甲、乙、丙三等,甲等登录税300元、登录税经征费7元,乙等登录税200元、登录税经征费5元,丙等登录税100元、登录税经征费3元;营业税和营业税经征费按年课征,也分甲、乙、丙三等,甲等营业税40元、营业税经征费0.8元,乙等营业税30元、营业税经征费0.6元,丙等营业税20元、营业税经征费0.3元。民国24年起,征收牙当税不分等次,规定每户一次交清登录税40元,每年交纳营业税10元。民国28年,全县征收牙当税480元。
   烟、酒税民国3年开征,由行商包比。民国21年,烟税改为特税,酒税改为定额税。民国30年,酒税税率40%,烟叶税率30%,烟丝税率15%。民国35年,酒税税率80%,烟叶税率50%,烟丝税率30%。是年底停征。
   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开征,每年科税两期,分整卖牌照税和零卖牌照税两种。整卖即大宗批发,每期纳税20元;零卖分为甲、乙、丙3种,每期分别纳税8元、4元和2元。民国17年,改为四季换照,整卖分为甲、乙、丙3种,每季分别纳税100元、40元和20元;零卖分甲、乙、丙、丁、戊5种,每季分别纳税12元、8元、4元、2元和0.5元。民国28年,每季纳税额改为整卖甲种200元、乙种80元、丙种40元;零卖甲种24元、乙种16元、丙种8元、丁种4元、戊种1元。是年,全县征收烟酒牌照税156万元。
   印花税民国3年开征。税率:商事和产权凭证,按记载金额征1—5‰;人事和其它凭证,按件征收,每件征收0.1万元至2万元。民国24年,全县征收印花税1.35万元,民国32年征收5万元。
   屠宰税民国4年开征,规定屠户每宰杀1头猪、牛、羊分别纳税0.3元、1元和0.2元,同时缴交经征费0.02元。民国24年,猪屠宰税每头增为0.7元,全县征收屠宰税0.36万元。民国33年,猪、牛、羊屠宰税每头分别增为300元、450元和60元。全县征收屠宰税197.42万元。民国36年,猪屠宰税每头增至5.04万元,全县征收屠宰税2.52亿元。
   钨砂税民国6年,开征钨砂税,商人运售钨砂须领取《运砂执照》,每担缴税4元。安远县盘古山钨矿税,初由矿商代征,后由江西钨矿局代征。民国35年停征。
   统税民国22年冬,县内对竹木、烟叶、皮毛等货物开征统税,各种货物统税税率不一。
  民国35年停征。
   营业税民国22年冬开征。制造业按资本额课征,税率分为5‰、10‰、15‰和20‰4级;贩卖业按营业额课征,税率分5‰、8‰、和10‰3级。正税之外,按资本额或营业额加收保甲经费20%。民国32年,改订营业税税率,银行业和典当业按其资本额的4%的比例征收,其它各业按其营业收入额的3%的比例征收。民国37年,开征营业税附加,税率为资本额或营业收入额的1%。民国32年征收营业税0.46万元,民国36年征收320万元。
   所得税民国25年开征,分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以资本2000元为起征点,按所得额与资本额的比例累进计征,税率为所得额的3—10%;薪给报酬所得税以每月工薪30元为起征点,每10元工薪课税0.05元;证券存款所得税按其利息之所得计征,税率为5%。民国3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改为4—20%;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改为100元,超过100元不足1万元者每100元课税0.1元,超过1万元者每超过100元课税3元。是年,全县征收所得税30万元。
   娱乐税民国31年开征,当年征收0.03万元。民国32年、33年、34年、35年、36年,分别征收0.37万元、1.8万元、7.27万元、8.34万元和43.4万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31年开征,当年征收1.86万元。民国32年、33年、34年、35年、36年,分别征收5.74万元、46.23万元、53.99万元、324.95万元、549.5万元。
   街坊镇房捐民国32年开征。出租营业房按年租金额征收20%,自用营业房按房屋现值征收2%,出租住宅按年租金额征收10%,自用住宅按房屋现值征收1%。是年,征收房捐0.29万元。民国35年,征收房捐88.09万元。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2年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以所得额0.3万元为起征点,税率10—80%:财产出卖所得税,按原价征收10—50%。
   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民国32年,对资本在0.2万元以上、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的营利事业,除征收普通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25%者,按超过额的10%的比例征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100%以上者,按超过额的60%的比例征收。民国34年停征。
   遗产税民国32年开征,以遗产总额10万元为起征点,采用累进分级税率计征,税率1—50%。当年,全县征收0.5万元。民国34年全县征收0.24万元,民国36年征收3.76万元。民国37年,税率调整为1—60%。
   货物税民国35年开征,实行从价征收。税率:烟叶50%、烟丝30%、酒80%、糖25%、茶叶10%、皮毛15%、竹木10%、迷信品60%。
   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5年开征,当年征收0.05万元。民国36年征收15万元。
   附:杂捐民国元年至38年春,县内先后征收街灯费、清道费、斗佣捐、牙行捐、富户捐、保安附加、警士伙食捐、鞋袜捐、慰劳捐、壮丁捐、清匪善后捐、毛猪捐、人民捐献、特产捐、契税监证费和挨户捐等16种杂捐,有的按户摊派,有的按男丁征收,税率不一。
   三、苏区商业税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商业所得税、屠宰税和关税等3种商业税。
   商业所得税1932年春开征。根据注册资本,采用累进税率。税率最低为6%,最高为25%;资本额100元以下的小商小贩,一律免税。县、区苏维埃政府组织的消费合作社和经营日用品和军用品的私商免缴商业所得税。
   屠宰税1932年开征,按杀生猪头数计算税额,每头征收0.5元。
   关税1933年3月开征,分出口税、进口税和过境税3种。对从苏维埃政府管辖区运往国民党政府管辖区的货物征“出口税”,反之则征“进口税”,对从苏维埃政府管辖区过境运往国民党政府管辖区的货物征“过境税”。将苏维埃政府管辖区内的谷米、豆子、木油、木头、烟、纸等农、林产品运往国民党政府管辖区出售或从国民党政府管辖区运进食盐、煤油、火柴、棉花、棉布、药品、电池、汽油、钢铁、弹药料、手电筒、医药器械、印刷材料和电话电报材料等物资一律减半征收出口税或进口税。
   四、解放后工商业税
  1949年9月至1985年,县内先后开征过营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业税附加、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税、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产品税、奖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4种工商业税。
   [=此处为表格(表18—111984年安远县营业税税目、税率一览表)=]营业税1949年9月开征。1953年至1984年8月,营业税由税种改为税目,先后分属于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1984年9月,营业税复列为单独税种。
   货物税1949年9月开征。1953年1月1日,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358个减为36个。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1949年9月开征。是年冬,宰杀牲畜平均每头纳税2元。1950年8月,规定宰猪1头缴纳8斤猪肉款,宰牛1头缴交25斤牛肉款,宰羊1头缴交1.5斤羊肉款。同年12月,改按宰杀后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为10%。1953年和1957年,屠宰税税率先后调整为13%和8%。1967年,改按宰杀牲畜头数计征,宰猪、牛每头征3元,宰羊每头征0.3元。1950年至1985年,全县征收屠宰税168.09万元。
   牲畜交易税1950年11月开征,税率5%,按成交额向买方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复征。1985年,全县征收牲畜交易税1000余元。
   临时商业税1950年1月开征,按营业额计算,税率为4—6%,后调整为4—10%。1958年停征。
   印花税1950年12月按累进税率开征。有标价凭证,按标价贴花,税率分为1〓、3〓、1‰和3‰;无标价凭证,按件定额贴花,每件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或5000元。1953年,将部分工商业凭证印花税并入货物税。1955年全县征收印花税0.79万元,1957年征收0.97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1953年停征。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2月开征,利率为存款所得利息的5%,由支付利息者代扣代交。1959年停征。
   盐税1950年,对调进县内后改做它用的免税食盐补征盐税。1951年停征,1953年复征,1966年再次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1958年全县征收400元。1973年,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全县征收0.34万元。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工商业税附加1951年开征,当年只征收屠宰税附加0.15万元。1954年,在货物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和屠宰税中附筹2%,征收工商业税附加0.32万元。1958年,按工商业各税总额附加1%,征收工商业税附加0.98万元。1959年至1985年,全县征收工商业税附加45.74万元。
   商品流通税1953年,对原木、羽毛和酒类等货物停征货物税,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1953年1月,对电影、戏剧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文化娱乐税。税率分别为票房收入的5%和2%。1956年全县征收文化娱乐税360元,1965年收征1900元。1984年10月,文化娱乐税改为营业税税目。
   工商统一税1958年,县内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1958年开征,当年全县征收12.28万元。198年,全县征收工商所得税37.6万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在孔田圩试点征收,税率为交易额的5—10%。1963年7月起,全县普遍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1962年至1965年,全县征收集市交易税5.38万元。
   工商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同时调整部分工商税税目的税率,农机、化肥、农药税率由5%降为3%,水泥由20%降为15%,手表由35%提高到40%,自行车由13%提高到15%。1984年对工业产品停征工商税。1985年,全县征收工商税359.3万元。
   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税率10%。同年7月,税率提高为15%。1985年,全县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24.14万元。
   建筑税1983年1月1日,对县内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开征建筑税,按投资额的1%计征。1985年,全县征收建筑税12.7万元。
   增值税1983年7月起,对县农机厂和县针织厂的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机厂产品增值税税率6%,针织厂产品增值税税率10%。1985年,全县征收增值税0.7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对县内国营企业及县供销社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税率10—55%。1985年,全县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55.12万元。
   产品税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对工业产品开征产品税。烟丝税率35%,酒类税率15—50%,食品类税率5—10%,服装鞋帽税率5%,纸类税率5%,轻工业产品税率5—55%,建筑材料税率3—10%,陶瓷税率5%,化工产品税率5—10%,小农具税率3%,其它工业产品税率5%。1985年全县征收产品税196万元。
   奖金税1984年开征,分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3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国营和集体企业奖金税,以企业年奖金额达4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为起征点,税率30%;达5个月,税率100%;达6个月以上,税率300%。事业单位奖金税,分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奖金税、国家给予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国家全额拨付经费事业单位奖金税三类,分别以年奖金额达3个月、2个月和1.5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为起征点,税率30%;分别达4个月、3个月和2.5个月,税率100%;分别达5个月、4个月和3.5个月以上,税率300%。1985年,全县征收奖金税9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1日开征,按纳税户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计征。纳税户在城镇的,税率5%;纳税户在农村的,税率1%。当年,全县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83万元。
   第三章财政监督第一节机构设置一、民国时期机构设置民国22年(1933年)冬,县政府成立财务委员会,掌理县地方财政岁入岁出和审查稽核。民国26年,县财务委员会改为审核县地方财政的专门机构。民国32年,撤销县财务委员会,县财政收支审核工作改由县国民参议会司理。
   二、建国后机构设置
  1950年,县财政科设审计员1人。1952年5月,增设审计员1人。同年6月,县财政临时检查小组成立。在县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全县财政收支。1953年3月,县财政科设财政监察员1人。
  1966年至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全县财政监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9年,县财政局复设财政监察员1人,开展财经纪律监察工作。1982年,财政监察员增至2人。1982年1月5日,县财政局设立财政监察股,配专职干部1人,兼职监察员1人。
  1983年11月19日,县人民政府撤销财政局监察股,设立审计局。
  1985年4月,县经济委员会、商业局、粮食局、林业局和供销合作社分别成立审计股,配专职审计员2至3人;县教育局、卫生局、水电局、交通局设专职审计员1人。同年,县审计咨询服务公司成立,旋即改名为县审计事务所,负责全县社会审计工作。
   第二节财务审计一、审计制度民国时期审计制度民国22年(1933年)冬,县财务委员会制订财务审计制度,规定每月上旬编造上月全县财政实收实支清册送县政府查核备案;一切收入由县政府核定,并呈报江西省财政厅备核;各项支出由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核明签名盖章后,呈送县长签发支付命令。不具备以上规定程序的,不予付款;动用预备费,须报江西省财政厅核准。民国32年,撤销县财务委员会,规定县财政收支总概算和年终收支会计报告由县政府拟编,送县参议会议决通过,再呈送江西省财政厅审定。民国35年,《安远县地方各机关编造预算暂行办法》规定,县地方各机关编送的支出预算分配表,须交县政府会计室审核,并送县长核定。
   建国后审计制度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要求财政科和各区公所领取办公费、旅秣与服被均应事先制定预算,事后造报决算。预决算由财政科每3个月编造一次,经县长审核签章后报送赣州分区公署财政处审核批准,区公所预决算每月编造1次,经区长审核签章后报送县财政科审核呈县长批准。1952年9月,规定全县职工工资、供给生活费、工资补助费、家属补助费和公杂费、旅差费、交通运输费、会议费、给养费等项费用开支经县财政科审核后报赣州专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审定。
  1955年,建立财会人员财务报表和账目凭证互审制度。1960年,县人委发出《关于追回贪污脏款问题的通知》,规定所追回的贪污赃款原属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学校的,全部上解国库;原属于人民公社、合作企业或集体伙食单位的,可交回原单位处理;如果原单位已撤并或经司法机关判决没收的,上解国库。
  1963年,县财政局制订《关于执行1960年县人委〈关于追回贪污赃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规定追回的被盗、被骗和贪污的赃款赃物原属于谁归还谁。没收投机倒把和敲诈勒索的赃款赃物按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依法没收的赃物和抵赃物资,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交县物资局作价调拨,使用物资单位按价付款;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按商品供应的规定,由法院、财政、商业等部门共同评价,委托商业部门出售;依法没收的金银、珠宝等交人民银行作价收购,公债和其它有价证券交县财政局保管和变价,依法没收的物资变价款和各种罚款全部缴交县财政局,作县财政收入。
  1977年,全县建立10个机关单位财务互审小组,财务互审小组每季度互审帐目1次。
  1983年11月,县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察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1985年5月2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直属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定期送达审计制度,规定县直属单位的财务人员按通知时间将有关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并负责介绍有关情况。审计完毕后,由县审计局写出审计结论通知书。被审单位经费预决算应按审计清理通知书执行。对不执行审计送达制度或经费预决算不按清理通知书执行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财政拨款、冻结存款或扣减预算指标等处分。同年9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财政计划和信贷计划的执行结果、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二、财经纪律检查和财务审计民国时期财务审计民国36年5月29日,江西省政府审计处派员对安远县政府在民国35年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县政府在民国35年超支经费13.64万元。江西省政府审计处发出不准安远县政府核报当年超支款的通知书。同年6月11日,江西省政府派员对编造县款收支预决算送县参议会审核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考察。
   建国后财经纪律检查和财务审计1949年冬,赣西南行政区公署财政处审计科对安远县财政收支预决算进行审查并签发核准通知书。1952年6月,县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财政检查小组对县财政科的帐目进行审核,发现县财政科1949年冬银元与人民币帐面数据混淆、未建立日记帐、记帐手续不健全和罚没款未及时记帐等违反财经制度的情况。县财政科根据县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整改意见,建立和健全各项财政制度。
  1953年,县财政检查小组对各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贪污案4起、浪费案2起、违反财经制度案2起。县人民政府人事科会同司法机关对贪污、浪费和违犯财经制度案进行查处,判处2人有期徒刑,给予6人行政处分,责令10人定期改正错误。1954年4月和6月,江西省财政厅两次组织检查组检查安远县的财政工作,对安远县卫生院药品帐目不清、安远县立初级中学未绘施工详图违章进行基建施工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年,县人委组织财政检查组对37个单位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查清贪污案9起。3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名从犯中2名受行政记过处分、8名作深刻检查。1955年7月,赣南行政区公署组织各县财政监察员检查安远县195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同年9月和12月,县人委两次组织财政检查组检查县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发现并查清贪污案2起、挪用公款案2起、违反财经纪律案7起,对违反财经纪律人员分别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1956年上半年,县财政检查组重点检查县卫生系统的财务工作,帮助县卫生院编制财务计划,核定药品储备额。同年下半年,清理县直属单位和各乡人民委员会财务收支帐目,发现并查清挪用公款案1起、贪污和冒领案3起。县人委对违纪者做出经济上退赔、行政上给予处分的决定。1957年,县财政局检查9个乡(镇)的财务工作,发现个别乡的主要负责人短少和长期占用公款。县人委将其错误通报全县,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限期归还短少和占用的公款。
  1959年,县财政监察员抽查18个县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帐目,发现并查清贪污案2起。2名贪污者贪污公款646.66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是年,县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委员会成立,对县直属单位的库存物资进行清理。1960年,全县进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揭出有贪污、挪用、浪费公款行为的干部586人,其中贪污43人,挪用、浪费公款543人,共计贪污公款3.66万元,挪用公款1.44万元,浪费公款1.5万元。犯罪、违纪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1962年,县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定》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凡是1961年基本建设资金结余应全部控制的指示》,针对县商业局农产品经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安远县支行利用计划内基建结余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准备进行计划外基本建设的错误,给两个单位的负责人予通报批评、不准其进行计划外基本建设、没收其购买的建筑材料和结余资金的处理。1963年,对县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帐目进行清理,查出37个单位暗设“小钱柜”,共隐藏公款21.19万元。为此,县人委发出不准暗设“小钱柜”的通知,责令暗设“小钱柜”的单位把隐藏的公款在银行专户存储,听候处理。1965年,查出30个县直属单位暗设“小钱柜”,共隐藏公款5.56万元。县人委发出通知,责令暗设“小钱柜”的单位一律把隐藏的公款上交县财政局。
  1969年,县革委发出《关于在全县进行清理拖欠公款、占用公物和“三查”抄家财物的通知》,要求各公社(场、镇)和各机关单位职工定期归还借用的公款公物,并对在1968年“三查”抄家的财物进行清查,公开处理,退还本人或上交县财政。1970年,县革委发出《关于认真清理在历次运动中没收和查抄财物的通知》,成立县清理没收和查抄财物领导小组,对全县在破“四旧”、“三查”和“一打三反”运动中没收和查抄的财物进行全面清查处理。1971年,鹤子公社国营商店、卫生院和财金所擅自动用流动资金、业务款和财政追加款2.22万元,占用粮田3亩,任意扩大基建面积。县革委责成鹤子公社国营商店、卫生院和财金所负责人作出检查,对问题较严重的鹤子国营商店负责人以党内警告处分,并通报全县。同年,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立,在全县开展清理公共财产、核算经济、资金核定的“一清二核”工作。清出积压物资一批,价值168.4万元,收缴应缴而未激的利润30万元。1972年6月,对漏欠税款严重、财经纪律松驰的企业进行财经纪律检查,补收漏欠税款6.2万元,收缴应缴而未缴入县财政的资金24.2万元,收回职工拖欠的公款6万元。同年10月,对县直属机关单位进行财经纪律检查,查出5个企业拖欠税款0.86万元,6个企业拖欠上缴县财政利润3.26万元,24个单位拖交上缴款4.02万元,8个企业计划外购买设备5.82万元,5个单位计划外建造办公楼5.89万元,22个单位基本建设超支5.83万元,77个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80.06万元,37个企业单位积压物资损失10.83万元,33个单位计划外用工支付工资22.7万元,74个企业单位职工拖欠公款10.55万元,24个企业短货少款4.34万元。通过检查,收回职工借款和赊货款0.73万元,收缴应缴而未交县财政的资金6.7万元,收回转让计划外设备购置费1万元,收回不合理占用资金5万元,收回出售积压物资款0.3万元,压缩计划外用工减少工资开支1.94万元。1975年,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安远县支行对县水利局、环境卫生管理所、民政局招待所、酒厂、冶炼厂、副食品公司等6个单位未经县革委批准动用事业费或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县革委写出调查报告。县革委责成上述单位作书面检查。
  1977年,县革委组织财务工作检查组,重点检查24个企事业单位1至6月份的财务工作,查出18个企事业单位利用流动资金和事业费请客送礼,挥霍浪费资金0.63万元;查出1248人拖欠公款17.95万元,9个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控购商品0.91万元,4个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超支6.8万元。县革委做出请客送礼资金由请客送礼人负担,职工拖欠公款限期还清,未经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和基本建设超支的单位应作书面检查的决定。同年,县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成立,开展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工作。
  1980年,对52个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查出29个企事业单位违犯财经纪律,违纪金额达6.97万元,其中,搞计划外基本建设2.95万元,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0.06万元,滥发实物和奖金0.26万元,贪污0.07万元。请客送礼、挥霍浪费0.37万元,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控购商品3.26万元。县人民政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分别进行严肃处理。同年,对12个县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积压物资出售款40余万元。1982年,重点检查6个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查出违纪金额14.3万元。县人民政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了处理。1983年,县人民政府抽调89名财政、税务干部组成16个检查组,对全县102个机关企事业单位、850个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工作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30万元。按照规定,追缴税收、利润和其它财政收入33.9万元。1984年,全县开展财政、税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和偷、漏税款13.1万元。违纪金额和偷、漏税款全部缴交县财政。同年,县审计局对县林业局、葛坳林场和甲江林场进行就地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120.78万元,其中44.07万元被县人民政府责令缴交县财政。1985年,全县再次开展财政、税务工作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97.6万元,其中31.6万元被县财政收缴。是年,90个县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帐目实行定期送审制度,审出违纪金额262.2万元。其中50.08万元被县财政收缴入库。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4年起,对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控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团体购买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具、各种家具和专业设备等,要先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待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购买上述用具或设备的,一律不准报销购置费,情节严重的,除收缴所购物品外,还要给有关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1961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团体一律不得购置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其它非生产性设备,购买办公用品和一般用具,凭商品供应证和县财政局核准的购置商品通知书在县内购买。1962年,简化社会集团购置物品的审批手续,规定购买工作服装、礼品奖品、公用纺织制品和各种家具,报送县财政局审查批准。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文体用品、书报杂志、医药器械、交通用油、修缮材料、试验研究材料和专业设备,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备案。1963年,进一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核定社会集团购物限额;规定社会集团购物时必须持购物证到指定商店购买,不准直接向生产部门购货;支付4.1元以上货款一律通过银行转帐,不得用现金支付;一般情况不准购买高级家具、豪华办公用具、高档交通工具和电气设备,也不准购买时钟、幻灯机、油印机、留声机、自行车、三轮车和大小板车等物品。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购买的,须报请县财政局转报赣南行政区专员公署批准。1972年,规定购买高级针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和藤器等,须报请县革委转报省革委批准。
  1974年,规定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团体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旅行车、交通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和录音机等商品,须经县革委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局批准;购买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电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具和藤器等商品,一律报请赣州地区革委会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上述商品报县革委审查批准。
  1977年,核定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限额为60万元,按不同标准分配给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给购货证,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凭购货证购买商品。1978年,规定购买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16毫米以上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放大机、电视机、电风扇、自行车、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化纤布及其制品一律报请江西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审查批准。购买收音机、扩大机、多用机、电唱机、缝纫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具、毛线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酒和卷烟一律报送赣州地区革委会审查批准。
  1979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日常工作改由县革委财贸办公室负责,规定社会集团消费性开支一律凭专用发货票报销。县商业部门凭社会集团购货证供货,县商业局和供销合作社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初5天内将上月出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类商品总额电报赣州地区商业局和供销合作社。1980年,县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依据“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专项审批”的原则,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严格控制。1984年,规定购买小汽车要报请主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副省长批准,购买家具、文件柜、公用包、毛线及其制品、高级针织品、绸缎制品(不含绸缎布料)、毛巾被、浴巾、酒和卷烟等改由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1985年,控制购买的商品品种减为20种,规定购买小汽车、工具车、大客车、摩托车(不含三轮运货车)、空气调节器、录相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须报请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审批,购买沙发、地毯、沙发床、照相机、放大机、录音机、多用机等报请赣州地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购买大型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报送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
   四、违反财经纪律典型案件处理
  1950年,龙布区财粮助理员贪污稻谷2万斤、银元55元、人民币36.53元。县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制裁,并追回全部赃款赃物。
  1957年,县人委对江头乡人委擅自动用乡自筹粮款130元修建会堂一事进行通报批准,并责令江头乡人委把已修建好的会堂交县民政局改作它用。
  1961年5月,县粮食局、公安局、机械厂、邮电局、药材公司和孔田公社挪用事业费或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未经批准购买控购物资。对此,中共赣南行政区委会员在全区给予通报批评,中共安远县委责令上述单位负责人写出检讨书,停止计划外基本建设,将未经批准购买的控购物资限期退回商业部门。
  1985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内44个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的45辆小汽车分别进行专项审计,查出15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购买小汽车15辆,对违纪购买小汽车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罚款或收缴其小汽车的处理。同年,县粮食局把692万斤国家牌价粮转为议价粮,套取国家粮食差价补贴52.62万元。县人民政府责成县粮食局把套取的国家粮食差价款交出35.48万元作县财政收入。
   第三节内部监督一、内部监督制度
  1949年10月,建立财务工作首长监督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的预、决算书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经费开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签署单据。严格按预算开支,禁止盲目使用经费。1973年1月,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群众经济监督小组,定期审查本机关或本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1985年,县经济委员会、商业局、粮食局、林业局和供销合作社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二、内部审计实绩
  1959年,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县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委员会的决定,对库存积压物资进行清理,清出库存积压物资一批,挽回损失2万余元。1965年,各单位自行清理“小钱柜”、“小家当”,全县清理出“小钱柜”、“小家当”资产5万余元,全部上缴县财政。
  1976年,全县行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清理闲散资金,将闲散资金上交县财政,由县革委统一安排支援农田基本建设。1977年11月,全县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财务检查,针对各自存在的财务工作问题,制订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向税务部门补缴偷、漏税款,或向县财政补交应缴款额。1981年,47个县属企业进行内部财务检查,查出违纪金额37.9万元,补缴偷、漏税款37.5万元。1985年10月,全县企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查出并上报违纪金额22.12万元,其中违纪收入10万余元全部上缴县财政。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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