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18 |
颗粒名称: | 第十八篇 财政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28 |
摘要: | 明、清时期,县署设户房,掌管全县赋税钱粮,每年课征的赋税,除按朝廷规定留存支给经费外,余额全部上解。民国元年,沿袭清制,设立财政管理机构,负责赋税征收和上解。民国23年起,编制县地方财政岁入岁出预决算书。民国30年,划分省、县财政收支范围,建立县地方独立财政。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为求地方财政平衡,县政府不断增加苛捐杂税,征收金额翻番加倍,大肆掠夺人民。民国37年上半年,全县征收赋税91亿元,为民国33年赋税征收额的972倍。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局)和税务局等财政管理机构,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方针,大力发展生产,广泛培植财源,财政收支大幅度增长。 |
关键词: | 财政 国家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