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粮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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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67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粮油供应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9
摘要: 粮油供应
关键词: 作物经济 粮食作物

内容

第一节城镇居民粮油供应一、城镇居民口粮供应
  1953年11月起,城镇居民粮食由国家按人口定量供应大米。是年,供应全县城镇人口定量口粮(习称商品粮)47.06万斤,人均月供34.8斤。1955年11月起,按劳动工种和年龄供应口粮。1956年,供应定量口粮314.24万斤,人均月供29.4斤。
  1960年,降低城镇人口定量口粮供应标准,规定每人每月至少节约定量指标5斤以上,支援农村缺粮农民。是年,供应定量口粮292.8万斤,人均月供24.4斤。1962年,调高城镇10周岁以下儿童口粮定量标准,最高24斤,最低6斤。1963年,调高城镇人口口粮定量标准。当年供应定量口粮350.81万斤,人均月供27.7斤。
  1969年6月,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普遍提高2斤。当年,供应定量口粮246.2万斤,人均月供30.4斤。1973年,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普遍调减1.5斤。当年供应定量口粮418.89万斤,人均月供30斤。
  1980年至1981年,恢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的城镇户口和商品粮。1980年,全县城镇居民口粮定量供应量为477.33万斤,人均月平26.6斤;1981年增至585.37万斤,人均月平27斤。
  1983年至1985年,为提高知识分子生活待遇,先后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科技人员、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的农村家属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定量口粮。1985年,全县供应城镇人口定量口粮598.05万斤,人均月供25.82斤。
   二、城镇居民食油供应
  1954年7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城镇居民和缺油区农民的食油由国家按统销价定量供应,供应标准为每人每年5斤,分月供给。同年11月,调整食油供应标准,矿工每人每月12两(16两等于1斤,下同);县城的机关、团体、学校每人每月9两,区属机关、团体、学校每人每年5斤;回族居民每人每月14两,其余居民每人每月8两。是年,全县供应城镇居民食油12.28万斤。
  1959年11月起,调整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标准,工矿和采伐等工人每人每月6两(10两等于1斤,下同);县城每人每月5两,圩镇每人每月4两。是年,全县供应食油31.05万斤。1961年1月起,调减城镇居民食油供应量,矿山井下工人每人每月4两,其它人员每人每月2.5两。是年,全县食油供应量降为10.56万斤。
  1962年3月,调高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标准,从事高空、高温和井下等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4两,其它人员每人每月3两。1964年,从事高空、高温、矿山井下和采伐作业的工人食油供应量每人每月5两。是年,全县供应食油4.91万斤。1971年,供应11.35万斤。1976年,全县茶油严重减产。是年10月至翌年4月,城镇居民食油供应定量每人每月减为1两。1977年5月至9月,停止向城镇居民供应食油;10月,恢复向城镇居民供应食油,标准为每人每月1两;12月,供应标准复为3两。是年,全县供应食油4.06万斤。
  1983年7月,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月定量增至5两。是年,全县供应食油20.04万斤;1985年,供应食油25.88万斤。
   第二节粮油补助供应一、病员与儿童粮油补助供应
  1954年11月起,对住院病人和保育院儿童每人每月补助供应食油1斤。1956年停止供应。
  1961年4月起,对患有水肿、闭经、子宫下垂等病者,每人补助供应食油0.4斤、大豆2斤。对住院治疗水肿、闭经、子宫下垂等病者,在住院期间每人补助供应糯米1斤、每人每天补助供应大米0.15斤。
  1964年6月起,对住院病人恢复补助供应食油,同时加供豆腐。标准为每人每月食油0.5斤、豆腐20块。1970年,住院病人食油补助供应标准改为每人每月0.3斤。
  1954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病员与儿童粮食45万斤、食油2万斤。
   二、干部下乡粮油补助供应
  1954年11月起,对下乡在群众家吃饭的干部每人每餐补助供应食油1钱。1958年6月,规定干部下乡在群众家用膳时须向供膳群众每人每天缴交粮票1.5斤,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缴交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差额。1963年5月,下乡干部向供膳群众缴交粮票数额改为每人每天1.2斤。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仍由粮食部门补足差额。同年9月,规定厂、矿、场管理人员整天顶班或跟班劳动,劳动期间可享受同工种工人口粮标准待遇。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粮食部门按实际劳动天数补足。
  1976年4月,规定在“五·七”干校劳动的干部月口粮为39斤,本人原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
  1954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下乡干部粮食165万斤、食油16万斤。
   三、会议人员粮油补助供应
  1958年6月起,对参加中共安远县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县劳动模范大会和县三级或四级干部大会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供应大米0.375斤、食油3钱。1963年4月起,向参加公社、场、镇召开的中共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劳动模范大会和三级干部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供应大米0.2斤、食油2钱。1969年4月起,会议补助粮油的供应范围扩大到全县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工人代表大会、贫下中农代表大会、烈属军属代表大会、民兵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工业交通工作会议、农业工作会议、财贸工作会议、文教卫生工作会议和公社、场、镇召开的各种代表会,补助供应标准一律改为粮食每人每天0.2斤、食油每人每天2钱。1958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会议人员大米120万斤、食油1.5万斤。
   四、集训或竞赛人员的粮油补助供应
  1958年6月起,对参加各种专业集训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供应粮食0.375斤、食油3钱。1963年9月,规定凡参加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天定量口粮1.5斤,参加竞赛的裁判员、领队、工作人员和参加体育短期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天定量口粮1.2斤,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1971年7月起,对参加各种集训人员补助大米和食油标准分别改为每人每天0.2斤和2钱。1973年,参加竞赛或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工作人员食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天3钱改为2钱。
  1958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参加集训或竞赛人员粮食95万斤、食油1.2万斤。
   五、民工粮食补助供应
  1958年6月起,对参加防洪抢险、兴修水利、建筑公路、砍伐林木、水运木材等民工供应补助粮,标准为每人每天0.25斤至0.75斤。至1985年止,全县补助供应民工粮食1.3亿斤。
   六、节日食油补助供应
  1956年8月,对全县人口每人供应中秋节补助食油0.25斤。1959年1月,对城镇人口和农村缺油区人口供应春节补助食油,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0.25斤、农业人口每人0.125斤。
  1963年7月起,对非农业人口补助供应在“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6个节日食油,标准为每个节日每人0.15斤。1968年起,停止供应“五一”、端午、中秋、元旦等4个节日的补助食油,国庆、春节2个节日食油补助供应标准改为每个节日每人0.2斤。1982年9月,给全县非农业人口每人供应国庆节菜油2斤。
  1956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节日食油58万斤。
   七、学生粮油补助供应
  1958年9月,规定中学生下乡劳动时须向供膳群众每人每天缴交粮票1.5斤,本人口粮定量粮不到规定缴交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差额。
  1970年,规定中学生跟班参加工业生产时可享受同工种工人的口粮标准待遇,下乡劳动向供膳群众缴交的粮票改为每人每天1.2斤,本人口粮定量不到规定享受或缴交标准的,由粮食部门根据实际劳动天数给予补足。同年,对农村户口的中学生和共大分校学生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粮食6至7斤、食油0.3斤。1973年3月,对共大分校学生补助粮改为供应定销粮。1983年7月,停止对农村户口中学生的粮油补助供应。
  1958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中学生和共大分校学生粮食2500万斤、食油11万斤。
   八、夜班人员粮食补助供应
  1960年12月起,对设在塘村、白兔、龙布、天心、版石、孔田、鹤子等地的防空通讯班的夜班工作人员每人每晚补助供应粮食0.3斤。1963年9月起,向晚上参加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和工作人员每人每晚补助供应粮食0.2斤。1970年起,向夜晚加班超过24时的职员和晚上守仓护桥的农村民兵每人每晚补助供应粮食0.2斤。
  1960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夜班人员粮食25万斤。
   九、临时工粮食补助供应
  1961年4月起,对林场雇请的木竹生产临时工人每人每天补助供应粮食0.6斤。1962年2月起,对县税务局从农村招收的代征员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粮食1至2斤。1963年6月,规定经县劳动部门批准的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享受同工种的正式职工的口粮标准待遇,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1964年10月起,对被抽调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临时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粮食6斤。
  1961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临时工粮食380万斤。
   十、计划生育粮油补助供应
  1974年起,对进行人工流产、引产和永久性不育手术的人员补助供应粮油。至1985年止,全县补助供应计划生育粮食11万斤、食油3万余斤。
   十一、其他粮油补助供应
  1954年11月起,对结婚、生育、丧葬、建房者和垦复油茶山者补助供应食油。供应标准为:结婚男女各0.75斤、生育1斤、丧葬1斤、建房每间5.5斤;垦复油茶山每人每天3钱。
  1957年12月起,对工程师和相当于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知识分子每人每月补助供应食油1.5斤。1966年停止供应。
  1958年6月起,对垦复和新造油茶林的农民补助供应粮食,标准为每垦复或新造油茶林1亩补助供应粮食3斤;1962年11月改为1.5斤至3斤。1969年10月起,停止供应油茶山垦复补助粮。1972年1月,恢复供应油茶山垦复补助粮,标准为每亩1.5斤。
  1963年9月起,对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供应食油0.3斤。
  1964年3月起,对来自缺油区的敬老院老人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3斤。
  1972年起,对竹匠、炭农补助供应粮食,规定竹匠每交售谷箩1担,补助供应粮食0.3斤;交售竹晒垫1条,补助供应粮食0.6斤;炭农每向县铁厂交售木炭100斤,补助供应粮食0.2斤。
  1973年起,对从事高空、高温等作业的人员在每年7月、8月、9月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绿豆0.5斤。
  1976年6月,规定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革命军人、患有严重慢性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口粮定量不足30斤、食油不足1斤的,由粮食部门补足。同年8月起,对从事有毒、高空、高温等作业人员的食油补助供应改为分等供应,甲等每人每月1斤,乙等每人每月0.5斤。
  1977年4月起,对赴海南和广东潮安县制杂优稻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粮食16斤至20斤。
  1954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其它项目粮食16.5万斤、食油3.5万斤。
   第三节行业用粮油供应一、行业用粮供应
  1953年12月起,县内行业用粮由国家按统销价计划定量供应。是年,全县供应行业用粮75万斤。
  1959年11月起,为控制行业用粮,规定顾客购买米面制品须缴交一定数量的粮票或大米;商业部门每月将销售米面制品收取的粮票缴交粮食部门。是年,全县供应行业用粮116万斤。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行业用粮供应量减少。1963年89万斤,1964年77万斤,1965年87万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行业用粮供应量增加。当年供应119万斤,1970年供应193万斤,1976年供应216万斤。
  1973年起,销售豆制品一律收取粮票。1983年,取销大豆统购,购买豆制品免收粮票。
  1985年,国家供应行业用粮由按统销计划定量供应改为按统销和议销价计划供应。是年,全县行业用粮供应量降为124万斤。
   二、行业用食油供应
  1953年12月起,县内行业用食油由国家按统销价计划定量供应。是年,全县供应行业用食油0.92万斤。“文化大革命”期间,行业用食油供应量增加。1966年供应1.13万斤,1970年供应5.8万斤,1976年供应2万斤,10年平均每年供应3.77万斤。1977年至1978年平均每年供应0.75万斤。1979年至1984年平均每年供应1.78万斤。1985年,国家供应行业用油由按统销价计划定量供应改为按统销价和议销价计划供应。是年,全县行业用食油供应量增至9万斤。
   第四节农村粮食供应一、粮食返销
  1953年起,对缺粮农户进行粮食返销,即向被统购过头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口粮不足的农户返销粮食。返销粮按国家统销价销售。是年,向全县缺粮农户返销粮食390万斤。
  1958年冬,农村普遍建立公共食堂,提出“鼓足干劲搞生产,放开肚皮吃饱饭”的口号,部分公共食堂半年吃完全年口粮,浪费了粮食。1959年返销粮食791万斤,比1953年增长103%。
  1962年,农村普遍分配自留地,粮食购销贯彻“少购少销”的原则,全县粮食返销额降为202万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度粮食返销额呈上升趋势。1973年升至609万斤。
  1983年,全县粮食生产得到较大发展,粮食返销额降至303万斤。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返销供应随之取销。
   [=此处为表格(表17—11953年至1984年全县粮食返销统计表)=]单位:万斤二、粮食定销
  1965年起,按统销价向濂江公社西门大队菜农供应专业口粮(习称定销粮)。1966年起,供应定销粮的大队增加濂江公社东门、水背、石塘3个蔬菜大队。1973年起,向国营林场职 [=此处为表格(表17—21965年至1985年全县粮食定销统计表)=]单位:万斤工农村户口家属、共大分校学生、皮肤病防治院住院病人和孔田公社、镇岗公社、濂江公社、城关镇集中连片种植烟草、黄麻、甘蔗、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社员供应定销粮。1982年3月开始向革命老根据地、林区、茶油集中产区年人均口粮不足420斤的社员供应定销粮。1983年起,停止经济作物区社员和共大分校学生的定销粮供应。
   三、粮食奖售
  1959年10月起,对向国家交售生猪的农民按统销价奖售粮食,规定每交售120斤以上生猪1头,奖售粮食30斤。1960年起,对交售松脂和绿茶(礼品茶)者奖售粮食,规定每交售松脂100斤,奖售粮食5斤;每交售绿茶1担,奖售粮食25斤至50斤。1961年5月起,对交售甘蔗、烟叶、黄麻的农民奖售粮食。同年11月起,交售生猪奖售粮食标准改为每交售80斤以上生猪1头奖售粮食20斤至60斤。1962年起,对交售药材的药农奖售粮食,规定每交售药材1担,奖售粮食10斤至140斤。1963年3月起,对交售土纸的农户奖售粮食。同年12月起,对菇农奖售粮食,规定每棵菇树奖售粮食0.6斤至0.9斤。
  1975年10月起,对交售茶油的农民奖售粮食,规定每交售茶油100斤,奖售粮食250斤。
  1965年至1983年,奖售粮食标准做过多次修改变动。1978年起,停止奖售松脂粮。1979年至1985年3月,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粮食奖售工作先后停止。
   [=此处为表格(表17-31961年至1985年全县粮食奖售统计表)=]单位:万斤第五节票证粮油供应一、粮油票粮油供应军用粮油票粮油供应1949年8月下旬起,按解放军粮票的面额、品种、数量,向解放军安远驻军供给粮油。1952年4月1日至8月25日,用粮食换取群众手中持有的苏区粮票和解放军粮票。1961年1月1日起,按军用粮油票向县民警队销售粮油。
   民用粮油票粮油供应1955年1月,县粮食局发行安远县粮票。县粮票分甲、乙两类,甲类蓝色,面额为5两(0.3125斤)和6两(0.375斤);乙类绿色,面额15两(0.9375斤)和18两(1.125斤)。机关干部下乡,向供膳群众缴交县粮票和伙食费。群众可持县粮票在县内粮食部门购买统销价贸易粮。1955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县粮票。
  1955年10月1日起,县内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地方粮票。粮票持有者可凭粮票购买与票额数量相等的统销价贸易粮。
  1958年9月起,县粮食局发行安远县油票,规定机关干部下乡用膳7天以上应向供膳群众缴交油票。群众可持油票在县内粮食部门购买统销价食油。
  1959年12月起,县内发行江西省船民专用粮票。
  1961年1月,县粮食局发行安远县地方粮食餐券。是年9月1日停止发行,同月30日起停止使用。
  1962年5月1日起,发行10斤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地方粮票扣供定量食油0.1斤,同时规定用粮票购粮者买10斤粮供应0.1斤食油。1979年9月1日起,发行江西省地方粮票停止扣供定量食油,同时停止向用江西省地方粮票购粮者供应食油。
   二、支拨证粮油供应
  1959年3月1日,为控制粮票发行,开始使用《临时粮油兑换供应证》,限定时间指定地点购买粮油,供县内流动人口外出使用。1976年1月,改用《安远县粮油临时购买证》。1961年1月起,规定在赣州专区各县之间流动的人口统一使用《赣南区集体外出人口粮食支拨证》。1973年起,改用《江西省内城镇、农村外出人口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1975年8月,改用《江西省内流动人口粮食支拨证》。1983年1月1日起,又改用《江西省内流动人口支拨证》。1984年4月停止使用。
  1975年2月1日起,在省内调拨粮食制品、稻种和红花草种子,使用《江西省内粮油指标划拨单》。
   三、粮油关系转移证粮油供应
  1963年9月1日起,县内居民从甲地迁往乙地,需要转移户籍的,须办理《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明》或《农业人口粮食关系转移证明》,由乙地粮食部门供应定量粮油。
   第六节粮油议销与特殊消费供应一、粮油议销粮食议销1962年9月,县内粮食市场开放,供销合作社开展粮食制品议销业务。1963年9月,为活跃市场、平抑物价,县粮食部门开展粮食议销业务。同年11月,县粮食局设立县粮油贸易货栈,开办粮食议销门市。1965年,全县议销粮食179万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议销量减少,县粮油贸易货栈歇业。1966年至1976年,全县议销粮食212万斤。
  1980年5月,恢复粮食议销业务,复设县粮油贸易货栈。1983年1月起,允许供销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经营粮食议销业务,可以贩运出县出省,开拓市场。至1985年止,全县共向县外、省外议销粮食1052万斤。
   食油议销1962年供销合作社开展食油议销业务。1963年9月,食油议销业务归口粮食部门经营。1965年,议销食油4.83万斤。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食油议销量减少,仅议销食油16.6万斤。1980年后,食油议销量逐年增加。至1985年止,全县议销食油20万斤。
   二、粮油特殊消费供应在押犯人口粮食油供应解放后,1949年8月下旬起,在押犯人口粮食油由县粮食部门供应。1970年4月起,对坐牢不参加生产劳动的犯人,每人每月供应大米28斤;对参加生产劳动的在押犯人,按同工种劳动口粮减低0.5斤至1斤供应,至1985年未变。
   麻疯病人口粮食油供应1958年7月起,按城镇人口口粮食油标准向住院麻疯病人供应口粮食油。1978年起,对住院麻疯病人口粮供应标准改为每人每月36斤,至1985年未变。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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