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征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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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668
颗粒名称: 一、田赋征实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1
摘要: 明正德以前,县内田赋沿用“两税法”,即夏征银钱,秋征粮米。洪武二十四年,全县秋征粮米100石3斗5升。弘治五年,秋征粮米增至539石6斗4升4合。明正德以后,虽实行“一条鞭法”,但县内田赋仍行征实。万历四年,析黄乡等15堡设长宁县,将会昌县的固营等4堡划入安远县,全县秋征粮米减为470石8斗2升。康熙十六年,革除秋征粮米“里长包收兑库”,实行“花户自封投柜”。康熙二十一年,秋征粮米改征银两。民国初期,承袭清末成规,征收田赋折征货币。民国31年起,每元田赋正税征收稻谷3斗,当年征收稻谷0.52万石。
关键词: 作物经济 粮食作物

内容

明正德以前,县内田赋沿用“两税法”,即夏征银钱,秋征粮米。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全县秋征粮米100石3斗5升。永乐十年(1412年),秋征粮米309石4斗9升。弘治五年(1492年),秋征粮米增至539石6斗4升4合。明正德以后,虽实行“一条鞭法”,但县内田赋仍行征实。万历四年(1576年),析黄乡等15堡设长宁县,将会昌县的固营等4堡划入安远县,全县秋征粮米减为470石8斗2升。
  清初,沿袭明制,秋征粮米数额同万历四年。康熙十六年(1677年),革除秋征粮米“里长包收兑库”,实行“花户自封投柜”。康熙二十一年,秋征粮米改征银两。
  民国初期,承袭清末成规,征收田赋折征货币。民国30年(1941年),征收田赋折征实物,每元田赋正税征收稻谷2斗,当年征收稻谷0.29万石。民国31年起,每元田赋正税征收稻谷3斗,当年征收稻谷0.52万石。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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