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668 |
颗粒名称: | 一、田赋征实 |
分类号: | F307.11 |
页数: | 1 |
摘要: | 明正德以前,县内田赋沿用“两税法”,即夏征银钱,秋征粮米。洪武二十四年,全县秋征粮米100石3斗5升。弘治五年,秋征粮米增至539石6斗4升4合。明正德以后,虽实行“一条鞭法”,但县内田赋仍行征实。万历四年,析黄乡等15堡设长宁县,将会昌县的固营等4堡划入安远县,全县秋征粮米减为470石8斗2升。康熙十六年,革除秋征粮米“里长包收兑库”,实行“花户自封投柜”。康熙二十一年,秋征粮米改征银两。民国初期,承袭清末成规,征收田赋折征货币。民国31年起,每元田赋正税征收稻谷3斗,当年征收稻谷0.52万石。 |
关键词: | 作物经济 粮食作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