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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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661
颗粒名称: 第十七篇 粮油
分类号: TS2
页数: 23
摘要: 安远是赣南产粮县之一,盛产稻谷、大豆、红薯和茶油。明、清和民国时期,县内粮食由民间自由买卖,官府设粮仓,储粮以资粮饷,预备荒年。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国家粮油购销政策,多次提高粮油收购价,稳定粮油销售价,进行粮油购销价格倒挂补贴,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粮食产量的持续稳定增长。1949年冬至1985年,全县市场收购、征购、超购、定购稻谷10.52亿斤;统销大米3.47亿斤,其中供应城镇居民定量口粮1.61亿斤,供应工商行业用粮0.46亿斤,向农村统销1.4亿斤;向外县、外省销售大米3.04亿斤、茶油203.5万斤,出口大米63.6万斤、大豆197万斤、茶油39.5万斤。
关键词: 食品工业 粮油工业

内容

安远是赣南产粮县之一,盛产稻谷、大豆、红薯和茶油。明、清和民国时期,县内粮食由民间自由买卖,官府设粮仓,储粮以资粮饷,预备荒年。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国家粮油购销政策,多次提高粮油收购价,稳定粮油销售价,进行粮油购销价格倒挂补贴,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粮食产量的持续稳定增长。1949年冬至1985年,全县市场收购、征购、超购、定购稻谷10.52亿斤;统销大米3.47亿斤,其中供应城镇居民定量口粮1.61亿斤,供应工商行业用粮0.46亿斤,向农村统销1.4亿斤;向外县、外省销售大米3.04亿斤、茶油203.5万斤,出口大米63.6万斤、大豆197万斤、茶油39.5万斤。
   第一章粮油贸易第一节粮油集贸市场县内农民多以粮油为商品换取日常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民国时期,全县每年粮食上市量约1500万斤,食油上市量约60万斤。夏末冬初,新粮上市,粮油价格骤跌,粮商、富豪压价收进,囤积居奇;春末夏初,青黄不接,粮商、富豪高价抛售粮油,盘剥人民。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关、镇岗、重石、版石和龙布5个临时售粮点,将国家库存粮食31.68万斤低价投放市场,解决部分群众的缺粮问题。1952年,中国粮食公司安远购销组参与县内市场粮油贸易。
  1953年11月起,执行政务院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城市居民食粮食油由国家定量计划供应,关闭粮油贸易集市。1963年春,恢复粮油集市贸易,允许农民在完成当年国家粮油征购任务以后,将多余粮油进入国家管理下的粮油市场交易。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粮油贸易集市被当作“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强行关闭。1973年冬,恢复粮油集市贸易。1983年起,国家计划外粮油交易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商业企业和个体商贩均参与经营粮油议价购销业务。1983年至1985年,全县议价购销粮食总计达1052万斤。
   第二节粮行·粮店·粮贩清代和民国时期,县内富豪和商人在县城开办粮行或粮店。民国30年(1941年),县城有粮行、粮店13家;民国38年春,有20家。县城粮行本金多为银元百元左右,年销售粮食
  三四百担;粮店本金为银元几十元,年销售粮食百担左右。
   农闲季节,部分农民和城镇贫民从农村圩场购买黄豆或购买稻谷加工成大米,肩挑贩运至县城或四邻各县或广东省出售。县南部地区粮贩多把粮食贩往广东省和定南、龙南、寻邬等县;中部地区多贩往县城;北部地区多贩运至赣县、雩都和会昌等县。粮贩多在粮食集市出售粮食,有时也整担送粮行或粮店收购。
   建国后,1953年冬起,粮食购销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粮行、粮店和粮贩歇业。
   第三节粮油企业一、中国粮食公司安远购销组
  1952年2月9日成立,有职工13人,经营全县粮食购、销、调、储业务。同年10月并入县粮食局。
   二、粮管所(站)
  1954年,设立城关、龙布、天心、版石、车头、镇岗、孔田等7个区粮食管理所(简称粮管所)。各区粮管所负责所在区的粮油统购统销业务。1955年,开设白兔、浮槎、双芫、长沙、心怀、重石、蔡坊、上濂、沙含、江头、凤山、新田、鹤子等13个乡粮站。各乡粮站负责所在乡粮油统购统销业务。1959年开设葛坳乡粮站和濂江乡粮管所。1965年,撤销葛坳乡粮站。1968年,设立石子头粮站。1969年,增设长河公社粮站。
  1985年,全县设有欣山、濂江、塘村、浮槎、长河、双芫、龙布、长沙、天心、心怀、重石、蔡坊、〓坑、版石、石子头、车头、新龙、高云山、上濂、江头、凤山、镇岗、新园、孔田、鹤子等25个粮管所(站),负责全县粮油购销业务。
   三、中国油脂公司安远县公司
  1955年10月成立,有职工16人,下设人秘股、业务股、储运股和会计股。1956年职工增至25人,下设版石、天心、龙布3个油脂站,设立重石油脂仓库和县城油脂门市部。1957年1月并入县粮食局。
   四、县粮油货栈·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粮油贸易公司
  1963年11月,县粮油货栈成立,经营粮油议购议销业务,下设孔田、车头、版石、天心、龙布等粮油交易所。1968年撤销,1980年5月恢复。1981年5月改称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1984年改称县粮油贸易公司。
   五、欣盛粮油贸易公司
  1985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县横岗镇设立,经营议价粮油销售业务。当年销售大米100余吨。
   第二章粮食征收与粮油收购第一节粮食征收一、田赋征实明正德以前,县内田赋沿用“两税法”,即夏征银钱,秋征粮米。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全县秋征粮米100石3斗5升。永乐十年(1412年),秋征粮米309石4斗9升。弘治五年(1492年),秋征粮米增至539石6斗4升4合。明正德以后,虽实行“一条鞭法”,但县内田赋仍行征实。万历四年(1576年),析黄乡等15堡设长宁县,将会昌县的固营等4堡划入安远县,全县秋征粮米减为470石8斗2升。
   清初,沿袭明制,秋征粮米数额同万历四年。康熙十六年(1677年),革除秋征粮米“里长包收兑库”,实行“花户自封投柜”。康熙二十一年,秋征粮米改征银两。
   民国初期,承袭清末成规,征收田赋折征货币。民国30年(1941年),征收田赋折征实物,每元田赋正税征收稻谷2斗,当年征收稻谷0.29万石。民国31年起,每元田赋正税征收稻谷3斗,当年征收稻谷0.52万石。
   二、地价税征实民国32年起,征收地价税折征实物,每元地价税征收稻谷2斗。是年,全县征收稻谷2.38万石。民国34年,征收地价税折征货币。民国35年,征收地价税复折征实物,每元地价税征收稻谷1斗8升,征借1斗,带征县级公粮6升。当年,全县征收征借稻谷3.71万石。民国37年,全县征收征借地价税稻谷3.89万石。
   三、土地税征实
  1930年冬起,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土地税和山林税折征稻谷。1933年2月,全县完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借粮任务950担,其中上濂区完成150担、车头区100担、天心区100担、重石区150担、安城区150担、龙布区200担、版石区50担、龙安区50担。
   四、公粮征收建国后,征收农业税多数折征稻谷,折征农业税的稻谷习称公粮。
  1949年11月至12月,县人民政府征收公粮719万斤。1950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共征收公粮2058万斤,平均每年征收686万斤。1953年至1957年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共征收3555万斤,平均每年征收1185万斤。1958年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共征收3134万斤,平均每年征收626.8万斤。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共征收1284万斤,平均每年征收428万斤。1966年至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共征收2146万斤,平均每年征收429.2万斤。1971年至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共征收
  2368万斤,平均每年征收473.2万斤。1976年至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共征收2466万斤,平均每年征收493.2万斤。1981年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共征收2324万斤,平均每年征收464.8万斤。
   第二节粮油收购一、粮食收购粮食征购民国30年,县政府随田赋向农民征购粮食,每元田赋正税征购稻谷1石,全县征购0.42万石。翌年,每元田赋正税改购稻谷7斗,全县征购1.21万石。民国32年,每元地价税征购稻谷3斗,全县征购3.58万石。
   市场粮食收购建国后,为保证军需民食,1950年至1953年10月县粮食部门在市场收购部分稻谷。1950年收购354万斤,1951年收购491万斤,1952年收购561万斤。1953年1月至10月收购119万斤;11月起,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市场关闭。
   粮食统购1953年11月,县人民政府贯彻粮食统购政策,按照“只购余粮,不购口粮”的原则,有计划收购农民余粮。至次年1月止,全县统购稻谷1117万斤。
  1954年夏,执行统购粮夏季预购政策,在夏季征收公粮的同时,向农民预购统购粮1147万斤。
  1955年8月,核定每户农民在正常年景应向国家交售统购粮的数量,统购粮交售数量一次核定后三年不变。是年统购粮食1257万斤。
  1956年冬起,全县农村普遍实行农业合作化,向国家交售统购粮任务由农业合作社统一完成。是年,统购粮食1455万斤。
  1964年起,实行粮食超购奖励办法,规定完成粮食统购任务的生产队可以向国家交售超购粮。超购粮按高于统购粮50——60%的价格加价收购,并奖售化肥、棉布等物资。是年统购粮食1627万斤,超购粮食67万斤。1965年10月,调整售粮奖励办法,规定统购粮人平超过100斤以上的部分,每百斤加价12%;超购粮按高于统购价20%的比例计奖。
  1966年起,取销粮食统购地区差价,实行粮食定购统一价,规定稻谷每百斤9.5元、小麦13元、大豆16.5元。是年,统购粮食1345万斤,超购粮食50万斤。
  1971年8月起,粮食统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超购粮收购价由原高于统购价20%改为高于统购价30%。是年,统购粮食1699万斤,超购粮食375万斤。
  1980年,调减革命老根据地和林区、茶油产区、种粮缺粮区粮食统购任务251万斤。是年,统购粮食1052万斤,超购粮食176万斤。
  1981年,调减商品粮集中产区粮食统购任务10万斤。是年,统购粮食959万斤,超购粮食547万斤。
  1982年1月起,粮食统购任务由各公社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各公社可在本社范围内进行丰欠调整,三年统算。是年,统购粮食1087万斤,超购粮食441万斤。1984年,统购粮食1070万斤,超购粮食1291万斤。1985年,全县开始合同定购粮食,取消粮食统购。
   粮食议购1962年9月,县内开放粮食市场,各公社供销合作社开展粮食议购业务。1963年11月,粮食议购业务归口县粮食部门经营。是年,县内粮食议购每100斤稻谷价36元,全县议购粮食8.01万斤。1964年,议购粮食56.31万斤。1965年,粮食议购每100斤稻谷价降至21元,全县议购粮食223.75万斤。1966年,议购粮食21.29万斤。1967年夏,议购粮食10.86万斤。同年秋,关闭粮食市场,粮食议购活动停止。1980年5月,恢复粮食议购业务。1981年议购粮食349.76万斤,1982年议购269.13万斤。1983年,县内粮食大丰收,每百斤稻谷议购价降至15元。为避免谷贱伤农,县粮食部门按高于统购价60%的价格收购粮食,即按每百斤稻谷17元至18.5元价格收购粮食,全县议购粮食379.64万斤。1984年议购粮食99.43万斤,1985年议购357.98万斤。
   粮食定购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收购,70%按超购价收购。是年,县人民政府与4.25万户农民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定购粮食2073万斤。当年,全县实际定购粮食1261万斤,只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60.83%。
   粮食零星收购1953年11月起,县粮食部门零星收购农民兑换粮票和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等交售的粮食,机关、学校生产基地生产的粮食,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收购的市场粮食等。1954年,收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收购的市场粮食483万斤。至1985年止,全县零星收购粮食共计551.76万斤。
   粮食换购1963年12月起,以工业品换购农村余粮,规定供应标准氮肥34.5斤、棉布1尺、针织品5尺换购大米100斤或大豆100斤;或供应标准氮肥100斤换购稻谷100斤。是年,全县换购粮食96.49万斤,1964年换购67.77万斤,1970年换购100万斤。此后,换购粮食数量逐年减少,1968年停止换购粮食。
   二、油脂收购市场油脂收购1952年至1953年10月,县粮食部门在市场收购油脂。1952年收购茶油8.07万斤。1953年1月至10月,收购茶油8.85万斤;11月起,实行油脂统购统销政策,市场油脂收购工作停止。
   油脂统购1953年11月起,对油脂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关闭油脂集市。1954年6月下旬,核定农户食油交售量。是年,全县统购食油31.88万斤。1965年,食油增产,全县统购食油68.25万斤。1956年,食油以户计购改为以社计购,全县统购食油40余万斤。
  1958年全县强壮劳力集中“大炼钢铁”,1959年至1962年连续几年遭受自然灾害,全县油茶山大都荒芜,食油生产量和统购量连年下降。1962年,全县仅统购食油3.46万斤。是年冬,鼓励种植油茶,规定垦复荒芜油茶山可按国家统销价在粮食部门购买一定数量的大米。1963年,食油产量增加,统购25.83万斤,超额3.3%完成全年食油统购任务。1965年起,食油统购任务一定四年不变,对超任务交售的食油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20%收购。1966年至1970年,食油生产管理放松,食油统购连年未完成任务。1971年,调整食油统购价格,统购食油24.41万斤。1972年至1975年,食油生产徘徊不前,统购量平均每年只有5.5万斤。为鼓励农民卖油,1972年规定对超任务交售的食油由原加价20%改为加价30%收购;超任务交售食油100斤,奖售标准氮肥225斤、大米200斤。1975年规定,每完成100斤食油统购任务,奖售标准氮肥25斤、大米200斤。
  1977年起,食油生产开始回升,统购量增至10万斤。1979年,对超任务交售的食油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50%收购。当年统购食油11.92万斤,完成全年食油统购任务的123.65%。1983年,提高食油统购价格。1984年统购食油14.99万斤,完成食油统购任务的
  125%。
  1985年,食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是年,定购食油8.56万斤。
   油脂零星收购1954年起,零星收购农民兑换粮票与转移油脂供应关系等交售的油脂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收购的市场油脂。至1971年止,零星收购油脂1.62万斤,平均每年收购0.09万斤;1972年至1985年,共收购1.96万斤,平均每年收购0.14万斤。
   油脂议购1962年,县内开放油脂市场,由供销合作社经营油脂议购业务。1963年11月,油脂议购业务归口县粮食部门经营。是年,全县议购油脂0.76万斤。1964年、1965年、1966年,分别议购油脂13.56万斤、8.87万斤和5.87万斤。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1967年议购油脂仅0.9万斤。1968年,全县停止议购油脂。1980年,恢复油脂议购业务。1981年,全县议购油脂9.66万斤。1982年至1985年,全县共议购油脂88.34万斤,平均每年议购油脂22.09万斤。
   第三章粮油供应第一节城镇居民粮油供应一、城镇居民口粮供应
  1953年11月起,城镇居民粮食由国家按人口定量供应大米。是年,供应全县城镇人口定量口粮(习称商品粮)47.06万斤,人均月供34.8斤。1955年11月起,按劳动工种和年龄供应口粮。1956年,供应定量口粮314.24万斤,人均月供29.4斤。
  1960年,降低城镇人口定量口粮供应标准,规定每人每月至少节约定量指标5斤以上,支援农村缺粮农民。是年,供应定量口粮292.8万斤,人均月供24.4斤。1962年,调高城镇10周岁以下儿童口粮定量标准,最高24斤,最低6斤。1963年,调高城镇人口口粮定量标准。当年供应定量口粮350.81万斤,人均月供27.7斤。
  1969年6月,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普遍提高2斤。当年,供应定量口粮246.2万斤,人均月供30.4斤。1973年,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普遍调减1.5斤。当年供应定量口粮418.89万斤,人均月供30斤。
  1980年至1981年,恢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的城镇户口和商品粮。1980年,全县城镇居民口粮定量供应量为477.33万斤,人均月平26.6斤;1981年增至585.37万斤,人均月平27斤。
  1983年至1985年,为提高知识分子生活待遇,先后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科技人员、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的农村家属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定量口粮。1985年,全县供应城镇人口定量口粮598.05万斤,人均月供25.82斤。
   二、城镇居民食油供应
  1954年7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城镇居民和缺油区农民的食油由国家按统销价定量供应,供应标准为每人每年5斤,分月供给。同年11月,调整食油供应标准,矿工每人每月12两(16两等于1斤,下同);县城的机关、团体、学校每人每月9两,区属机关、团体、学校每人每年5斤;回族居民每人每月14两,其余居民每人每月8两。是年,全县供应城镇居民食油12.28万斤。
  1959年11月起,调整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标准,工矿和采伐等工人每人每月6两(10两等于1斤,下同);县城每人每月5两,圩镇每人每月4两。是年,全县供应食油31.05万斤。1961年1月起,调减城镇居民食油供应量,矿山井下工人每人每月4两,其它人员每人每月2.5两。是年,全县食油供应量降为10.56万斤。
  1962年3月,调高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标准,从事高空、高温和井下等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4两,其它人员每人每月3两。1964年,从事高空、高温、矿山井下和采伐作业的工人食油供应量每人每月5两。是年,全县供应食油4.91万斤。1971年,供应11.35万斤。1976年,全县茶油严重减产。是年10月至翌年4月,城镇居民食油供应定量每人每月减为1两。1977年5月至9月,停止向城镇居民供应食油;10月,恢复向城镇居民供应食油,标准为每人每月1两;12月,供应标准复为3两。是年,全县供应食油4.06万斤。
  1983年7月,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月定量增至5两。是年,全县供应食油20.04万斤;1985年,供应食油25.88万斤。
   第二节粮油补助供应一、病员与儿童粮油补助供应
  1954年11月起,对住院病人和保育院儿童每人每月补助供应食油1斤。1956年停止供应。
  1961年4月起,对患有水肿、闭经、子宫下垂等病者,每人补助供应食油0.4斤、大豆2斤。对住院治疗水肿、闭经、子宫下垂等病者,在住院期间每人补助供应糯米1斤、每人每天补助供应大米0.15斤。
  1964年6月起,对住院病人恢复补助供应食油,同时加供豆腐。标准为每人每月食油0.5斤、豆腐20块。1970年,住院病人食油补助供应标准改为每人每月0.3斤。
  1954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病员与儿童粮食45万斤、食油2万斤。
   二、干部下乡粮油补助供应
  1954年11月起,对下乡在群众家吃饭的干部每人每餐补助供应食油1钱。1958年6月,规定干部下乡在群众家用膳时须向供膳群众每人每天缴交粮票1.5斤,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缴交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差额。1963年5月,下乡干部向供膳群众缴交粮票数额改为每人每天1.2斤。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仍由粮食部门补足差额。同年9月,规定厂、矿、场管理人员整天顶班或跟班劳动,劳动期间可享受同工种工人口粮标准待遇。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粮食部门按实际劳动天数补足。
  1976年4月,规定在“五·七”干校劳动的干部月口粮为39斤,本人原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
  1954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下乡干部粮食165万斤、食油16万斤。
   三、会议人员粮油补助供应
  1958年6月起,对参加中共安远县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县劳动模范大会和县三级或四级干部大会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供应大米0.375斤、食油3钱。1963年4月起,向参加公社、场、镇召开的中共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劳动模范大会和三级干部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供应大米0.2斤、食油2钱。1969年4月起,会议补助粮油的供应范围扩大到全县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工人代表大会、贫下中农代表大会、烈属军属代表大会、民兵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工业交通工作会议、农业工作会议、财贸工作会议、文教卫生工作会议和公社、场、镇召开的各种代表会,补助供应标准一律改为粮食每人每天0.2斤、食油每人每天2钱。1958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会议人员大米120万斤、食油1.5万斤。
   四、集训或竞赛人员的粮油补助供应
  1958年6月起,对参加各种专业集训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供应粮食0.375斤、食油3钱。1963年9月,规定凡参加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天定量口粮1.5斤,参加竞赛的裁判员、领队、工作人员和参加体育短期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天定量口粮1.2斤,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1971年7月起,对参加各种集训人员补助大米和食油标准分别改为每人每天0.2斤和2钱。1973年,参加竞赛或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工作人员食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天3钱改为2钱。
  1958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参加集训或竞赛人员粮食95万斤、食油1.2万斤。
   五、民工粮食补助供应
  1958年6月起,对参加防洪抢险、兴修水利、建筑公路、砍伐林木、水运木材等民工供应补助粮,标准为每人每天0.25斤至0.75斤。至1985年止,全县补助供应民工粮食1.3亿斤。
   六、节日食油补助供应
  1956年8月,对全县人口每人供应中秋节补助食油0.25斤。1959年1月,对城镇人口和农村缺油区人口供应春节补助食油,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0.25斤、农业人口每人0.125斤。
  1963年7月起,对非农业人口补助供应在“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6个节日食油,标准为每个节日每人0.15斤。1968年起,停止供应“五一”、端午、中秋、元旦等4个节日的补助食油,国庆、春节2个节日食油补助供应标准改为每个节日每人0.2斤。1982年9月,给全县非农业人口每人供应国庆节菜油2斤。
  1956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节日食油58万斤。
   七、学生粮油补助供应
  1958年9月,规定中学生下乡劳动时须向供膳群众每人每天缴交粮票1.5斤,本人口粮定量粮不到规定缴交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差额。
  1970年,规定中学生跟班参加工业生产时可享受同工种工人的口粮标准待遇,下乡劳动向供膳群众缴交的粮票改为每人每天1.2斤,本人口粮定量不到规定享受或缴交标准的,由粮食部门根据实际劳动天数给予补足。同年,对农村户口的中学生和共大分校学生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粮食6至7斤、食油0.3斤。1973年3月,对共大分校学生补助粮改为供应定销粮。1983年7月,停止对农村户口中学生的粮油补助供应。
  1958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中学生和共大分校学生粮食2500万斤、食油11万斤。
   八、夜班人员粮食补助供应
  1960年12月起,对设在塘村、白兔、龙布、天心、版石、孔田、鹤子等地的防空通讯班的夜班工作人员每人每晚补助供应粮食0.3斤。1963年9月起,向晚上参加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和工作人员每人每晚补助供应粮食0.2斤。1970年起,向夜晚加班超过24时的职员和晚上守仓护桥的农村民兵每人每晚补助供应粮食0.2斤。
  1960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夜班人员粮食25万斤。
   九、临时工粮食补助供应
  1961年4月起,对林场雇请的木竹生产临时工人每人每天补助供应粮食0.6斤。1962年2月起,对县税务局从农村招收的代征员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粮食1至2斤。1963年6月,规定经县劳动部门批准的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享受同工种的正式职工的口粮标准待遇,本人定量口粮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粮食部门补足。1964年10月起,对被抽调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临时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粮食6斤。
  1961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临时工粮食380万斤。
   十、计划生育粮油补助供应
  1974年起,对进行人工流产、引产和永久性不育手术的人员补助供应粮油。至1985年止,全县补助供应计划生育粮食11万斤、食油3万余斤。
   十一、其他粮油补助供应
  1954年11月起,对结婚、生育、丧葬、建房者和垦复油茶山者补助供应食油。供应标准为:结婚男女各0.75斤、生育1斤、丧葬1斤、建房每间5.5斤;垦复油茶山每人每天3钱。
  1957年12月起,对工程师和相当于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知识分子每人每月补助供应食油1.5斤。1966年停止供应。
  1958年6月起,对垦复和新造油茶林的农民补助供应粮食,标准为每垦复或新造油茶林1亩补助供应粮食3斤;1962年11月改为1.5斤至3斤。1969年10月起,停止供应油茶山垦复补助粮。1972年1月,恢复供应油茶山垦复补助粮,标准为每亩1.5斤。
  1963年9月起,对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供应食油0.3斤。
  1964年3月起,对来自缺油区的敬老院老人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3斤。
  1972年起,对竹匠、炭农补助供应粮食,规定竹匠每交售谷箩1担,补助供应粮食0.3斤;交售竹晒垫1条,补助供应粮食0.6斤;炭农每向县铁厂交售木炭100斤,补助供应粮食0.2斤。
  1973年起,对从事高空、高温等作业的人员在每年7月、8月、9月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绿豆0.5斤。
  1976年6月,规定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革命军人、患有严重慢性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口粮定量不足30斤、食油不足1斤的,由粮食部门补足。同年8月起,对从事有毒、高空、高温等作业人员的食油补助供应改为分等供应,甲等每人每月1斤,乙等每人每月0.5斤。
  1977年4月起,对赴海南和广东潮安县制杂优稻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粮食16斤至20斤。
  1954年至1985年,全县补助供应其它项目粮食16.5万斤、食油3.5万斤。
   第三节行业用粮油供应一、行业用粮供应
  1953年12月起,县内行业用粮由国家按统销价计划定量供应。是年,全县供应行业用粮75万斤。
  1959年11月起,为控制行业用粮,规定顾客购买米面制品须缴交一定数量的粮票或大米;商业部门每月将销售米面制品收取的粮票缴交粮食部门。是年,全县供应行业用粮116万斤。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行业用粮供应量减少。1963年89万斤,1964年77万斤,1965年87万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行业用粮供应量增加。当年供应119万斤,1970年供应193万斤,1976年供应216万斤。
  1973年起,销售豆制品一律收取粮票。1983年,取销大豆统购,购买豆制品免收粮票。
  1985年,国家供应行业用粮由按统销计划定量供应改为按统销和议销价计划供应。是年,全县行业用粮供应量降为124万斤。
   二、行业用食油供应
  1953年12月起,县内行业用食油由国家按统销价计划定量供应。是年,全县供应行业用食油0.92万斤。“文化大革命”期间,行业用食油供应量增加。1966年供应1.13万斤,1970年供应5.8万斤,1976年供应2万斤,10年平均每年供应3.77万斤。1977年至1978年平均每年供应0.75万斤。1979年至1984年平均每年供应1.78万斤。1985年,国家供应行业用油由按统销价计划定量供应改为按统销价和议销价计划供应。是年,全县行业用食油供应量增至9万斤。
   第四节农村粮食供应一、粮食返销
  1953年起,对缺粮农户进行粮食返销,即向被统购过头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口粮不足的农户返销粮食。返销粮按国家统销价销售。是年,向全县缺粮农户返销粮食390万斤。
  1958年冬,农村普遍建立公共食堂,提出“鼓足干劲搞生产,放开肚皮吃饱饭”的口号,部分公共食堂半年吃完全年口粮,浪费了粮食。1959年返销粮食791万斤,比1953年增长103%。
  1962年,农村普遍分配自留地,粮食购销贯彻“少购少销”的原则,全县粮食返销额降为202万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度粮食返销额呈上升趋势。1973年升至609万斤。
  1983年,全县粮食生产得到较大发展,粮食返销额降至303万斤。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返销供应随之取销。
   [=此处为表格(表17—11953年至1984年全县粮食返销统计表)=]单位:万斤二、粮食定销
  1965年起,按统销价向濂江公社西门大队菜农供应专业口粮(习称定销粮)。1966年起,供应定销粮的大队增加濂江公社东门、水背、石塘3个蔬菜大队。1973年起,向国营林场职 [=此处为表格(表17—21965年至1985年全县粮食定销统计表)=]单位:万斤工农村户口家属、共大分校学生、皮肤病防治院住院病人和孔田公社、镇岗公社、濂江公社、城关镇集中连片种植烟草、黄麻、甘蔗、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社员供应定销粮。1982年3月开始向革命老根据地、林区、茶油集中产区年人均口粮不足420斤的社员供应定销粮。1983年起,停止经济作物区社员和共大分校学生的定销粮供应。
   三、粮食奖售
  1959年10月起,对向国家交售生猪的农民按统销价奖售粮食,规定每交售120斤以上生猪1头,奖售粮食30斤。1960年起,对交售松脂和绿茶(礼品茶)者奖售粮食,规定每交售松脂100斤,奖售粮食5斤;每交售绿茶1担,奖售粮食25斤至50斤。1961年5月起,对交售甘蔗、烟叶、黄麻的农民奖售粮食。同年11月起,交售生猪奖售粮食标准改为每交售80斤以上生猪1头奖售粮食20斤至60斤。1962年起,对交售药材的药农奖售粮食,规定每交售药材1担,奖售粮食10斤至140斤。1963年3月起,对交售土纸的农户奖售粮食。同年12月起,对菇农奖售粮食,规定每棵菇树奖售粮食0.6斤至0.9斤。
  1975年10月起,对交售茶油的农民奖售粮食,规定每交售茶油100斤,奖售粮食250斤。
  1965年至1983年,奖售粮食标准做过多次修改变动。1978年起,停止奖售松脂粮。1979年至1985年3月,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粮食奖售工作先后停止。
   [=此处为表格(表17-31961年至1985年全县粮食奖售统计表)=]单位:万斤第五节票证粮油供应一、粮油票粮油供应军用粮油票粮油供应1949年8月下旬起,按解放军粮票的面额、品种、数量,向解放军安远驻军供给粮油。1952年4月1日至8月25日,用粮食换取群众手中持有的苏区粮票和解放军粮票。1961年1月1日起,按军用粮油票向县民警队销售粮油。
   民用粮油票粮油供应1955年1月,县粮食局发行安远县粮票。县粮票分甲、乙两类,甲类蓝色,面额为5两(0.3125斤)和6两(0.375斤);乙类绿色,面额15两(0.9375斤)和18两(1.125斤)。机关干部下乡,向供膳群众缴交县粮票和伙食费。群众可持县粮票在县内粮食部门购买统销价贸易粮。1955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县粮票。
  1955年10月1日起,县内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地方粮票。粮票持有者可凭粮票购买与票额数量相等的统销价贸易粮。
  1958年9月起,县粮食局发行安远县油票,规定机关干部下乡用膳7天以上应向供膳群众缴交油票。群众可持油票在县内粮食部门购买统销价食油。
  1959年12月起,县内发行江西省船民专用粮票。
  1961年1月,县粮食局发行安远县地方粮食餐券。是年9月1日停止发行,同月30日起停止使用。
  1962年5月1日起,发行10斤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地方粮票扣供定量食油0.1斤,同时规定用粮票购粮者买10斤粮供应0.1斤食油。1979年9月1日起,发行江西省地方粮票停止扣供定量食油,同时停止向用江西省地方粮票购粮者供应食油。
   二、支拨证粮油供应
  1959年3月1日,为控制粮票发行,开始使用《临时粮油兑换供应证》,限定时间指定地点购买粮油,供县内流动人口外出使用。1976年1月,改用《安远县粮油临时购买证》。1961年1月起,规定在赣州专区各县之间流动的人口统一使用《赣南区集体外出人口粮食支拨证》。1973年起,改用《江西省内城镇、农村外出人口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1975年8月,改用《江西省内流动人口粮食支拨证》。1983年1月1日起,又改用《江西省内流动人口支拨证》。1984年4月停止使用。
  1975年2月1日起,在省内调拨粮食制品、稻种和红花草种子,使用《江西省内粮油指标划拨单》。
   三、粮油关系转移证粮油供应
  1963年9月1日起,县内居民从甲地迁往乙地,需要转移户籍的,须办理《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明》或《农业人口粮食关系转移证明》,由乙地粮食部门供应定量粮油。
   第六节粮油议销与特殊消费供应一、粮油议销粮食议销1962年9月,县内粮食市场开放,供销合作社开展粮食制品议销业务。1963年9月,为活跃市场、平抑物价,县粮食部门开展粮食议销业务。同年11月,县粮食局设立县粮油贸易货栈,开办粮食议销门市。1965年,全县议销粮食179万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议销量减少,县粮油贸易货栈歇业。1966年至1976年,全县议销粮食212万斤。
  1980年5月,恢复粮食议销业务,复设县粮油贸易货栈。1983年1月起,允许供销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经营粮食议销业务,可以贩运出县出省,开拓市场。至1985年止,全县共向县外、省外议销粮食1052万斤。
   食油议销1962年供销合作社开展食油议销业务。1963年9月,食油议销业务归口粮食部门经营。1965年,议销食油4.83万斤。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食油议销量减少,仅议销食油16.6万斤。1980年后,食油议销量逐年增加。至1985年止,全县议销食油20万斤。
   二、粮油特殊消费供应在押犯人口粮食油供应解放后,1949年8月下旬起,在押犯人口粮食油由县粮食部门供应。1970年4月起,对坐牢不参加生产劳动的犯人,每人每月供应大米28斤;对参加生产劳动的在押犯人,按同工种劳动口粮减低0.5斤至1斤供应,至1985年未变。
   麻疯病人口粮食油供应1958年7月起,按城镇人口口粮食油标准向住院麻疯病人供应口粮食油。1978年起,对住院麻疯病人口粮供应标准改为每人每月36斤,至1985年未变。
   第四章粮油储存与运销第一节粮油储存一、粮油仓库粮仓明弘治二年(1489年),知县甘文绍在县城建预备仓(后称常平仓),仓容1.6万石。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建坊、堡社仓22所,仓容共计1.5万石。明末,坊、堡社仓废。
   清雍正四年(1726年),建濂江坊、永安坊、古田坊、太平堡、龙头堡、长沙堡、长河堡、新龙堡、版石堡等9个坊、堡社仓,仓容为600至700石。
   乾隆十五年(1750年),常平仓有仓厫52间,仓容增至3万余石。
   乾隆三十二年,在县城西门外大兴寺旁建6坊总仓,仓容950石;在太平圩官亭侧建太平、龙泉、龙安和符山4堡总仓,仓容750石;在里仁堡源华山庵建里仁、龙头和新龙3堡总仓,仓容350石;在妙相寺建版石堡总仓,仓容450石;在重石堡义学旁建重石、长沙和固营3堡总仓,仓容750石;在五龙营钟姓书馆建五龙堡总仓,仓容300石;在长沙堡宝钟山庵建长沙堡总仓,仓容300石;在龙安堡广法寺建龙安上半堡总仓,仓容300石;在长河堡仰湖寺建长河堡总仓,仓容250石;在雁门堡下寨建雁门堡总仓,仓容150石。咸丰六年(1356年)至同治四年(1865年),太平军数次转战安远,取坊堡总仓社谷充作军粮,坊堡总仓遂废。
   清代,在县城建有玉成仓,收储义举稻谷。
  1933年夏秋,县苏维埃政府在沙含设粮食调剂分局,建仓库1处,仓容0.5万担。
   民国28年(1939年),建县仓3处、乡仓22处、保仓210处,仓容合共2万余石。民国
  32年,在街坊镇建集中仓1处、收纳仓6处,仓容合共1.2万石;在正气乡建收纳仓7处,仓容合计3.5万石;在版石乡建收纳仓27处,仓容合计3万余石;在固营乡建收纳仓23处,仓容5万石。民国38年秋,全县粮仓存留14处,仓容5万石。
   建国后,1950年开始兴建简易粮仓,增加仓容。是年,在县城和车头、五龙、镇岗等乡新建简易粮仓6座,增加仓容500万斤。1953年起,改建、扩建简易粮仓,当年增加仓容600万斤。1957年,城关粮管所兴建砖墙式沥青地面半永久性粮仓1座,仓容300万斤。
  1969年,在城关、孔田、鹤子、新龙、天心、双芫和高云山等地建土砖墙圆仓11座,库容总计1600万斤。土砖墙圆仓储粮效果差,逐渐报废,至1980年止,全部被拆除。
  1985年,全县有简易粮仓61座,仓容4334万斤;有半永久性粮仓14座,仓容1795万斤。
   油库1958年,全县建三合土块石浆砌储油池8座,池容60万斤。三合土块石浆砌储油池渗油严重,逐渐废弃。1966年,全县建钢板储油罐49个,罐容30万斤。1980年起,油罐储油改用标准油桶装油,至1985年未变。
   二、粮油保管明、清和民国时期,县内粮仓多采用出陈储新办法防止粮食霉变和减少虫害。
   建国后,1950年起实施“天天一小扫,七天一大扫,七天一检查,半月一化验,风雨雪天随时进仓检查”的粮油保管制度。
  1953年起,使用六六六药粉和滴滴涕药剂防治粮仓鼠雀虫害。1954年,全县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和无事故“四无”保粮活动,首次使用氯化钴熏蒸杀虫法杀灭粮虫。1956年起,使用溴甲烷、二氯化乙烯、烷化氢和磷化氢等药剂对粮仓进行熏蒸除虫。1961年,县粮食局制定粮油保管制度,要求粮油保管人员及时清理空仓;仓房内外保持清洁卫生,对仓内粮油7天检查一次,15天化验一次;粮油实物与帐册相符,不缺粮少油;仓库附近不堆放易燃品,不喂养家禽家畜。
  1975年,首次使用仓外电子测温技术监测仓内粮温。1977年,全县开展低氧、低温和低药量科学保粮活动。
  1978年,根据江西省粮食厅颁布的无油垢、无渗漏、无酸败、无事故“四无”油库标准,在县内开展创“四无”油库活动。
  1983年起,贯彻执行商业部《关于试行粮食、油料虫害等级标准及防治原则的暂行规定》。1985年,全县有11个粮管所、61座粮仓和油库达到“四无”标准。
   三、粮油储存数量明弘治二年,全县储存粮食16000石。万历三十四年,全县社仓储粮14700石。清雍正四年,全县9个社仓储粮1800石。乾隆十五年,县常平仓储谷31041石。乾隆三十二年,全县10个坊堡总仓储粮4285石7斗5升。
  1933年夏秋,县苏维埃政府在沙含储粮5000担。
   民国28年,全县储存粮食20000石;民国32年,储存122398石;民国38年秋,储存47167石。建国后,1953年开始储存粮食,1955年开始储存食油。1964年起,担负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下达的储存战备粮(代称甲字粮、乙字粮)的任务。
   [=此处为表格(表17—41953年至1985年安远县粮油年末储存比较表)=]单位:万斤四、粮食代储
  1965年起,县粮食部门采取“存粮付款,交钱取粮,不收保管费,不计银行利息”的办法,代农村社队储存粮食。当年代储195万斤,1980年代储1110万斤。1981年起,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储备粮分户储存,粮食代储工作终止。
   第二节粮油运销安远为粮油生产县,所产粮油除满足本县需要外,尚有部分粮油运销外地。
   清代、民国时期,县内粮油多由粮商从水路运往赣州市,或肩挑马运销往广东等地。鹤子圩和重石圩为县内南、北粮油集散地。
   建国后,县内粮油根据“统一调拨,合理运输”、“先中央,后地方”、“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执行计划调拨运销。
  1951年,县内粮油主要运销广东省兴宁县和梅县。1953年后,主要运销信丰、南康、大余、上犹、会昌、定南、寻乌等县和赣州市及樟树镇等地。
  1953年起,为了调剂县内粮食供应品种,每年从外地调入一定数量的面粉和大豆等。是年5月,私商把县内稻谷大量运销南康、赣州等地,牟取高额利润;龙布、重石、版石等圩场稻谷脱销,粮价猛涨。县人民政府为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从寻邬、定南两县紧急调入稻谷120万斤在县城、龙布、天心、重石、版石、车头等地销售。1985年,由于未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加上盲目扩大议销业务,出现粮食调入量大于调出量的现象。
   [=此处为表格(表17—51949年至1985年安远县粮油运销统计表)=]单位:万斤 [=此处为表格(续前表)=]第三节粮油检验民国26年(1937年),开始执行江西省政府制订的“有无潮湿者,有无发热者,有无霉坏者,有无发芽者,有无虫害者,有无不完实谷粒及夹杂物者”的粮食检验标准。
   建国后,1950年起,全县按照国家粮食部下达的“籽粒匀洁饱满,颜色纯正,无虫、霉烂、生芽及夹杂物者,含水份在13.5%以下”的粮食检验标准,检验入库粮食。1954年起,收购粮食检验分等论价。县粮食局设立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配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2人,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和各经营环节上的粮油质量计量。是年,县粮油贸易公司和各粮管所(站)设有专职或兼职粮油检验员,对粮油质量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粮油管理第一节粮油管理体制一、粮油购销管理体制明代,县衙设户房,管理户籍及完粮纳税,兼司粮食仓储和出纳。
   清代,沿袭明制。
   民国元年,沿袭清制。民国2年(1913年),县知事公署设财政科,兼理粮食仓储和出纳。民国31年,县政府设立粮政室,专司粮食征购、仓储和出纳。同年7月,改称粮政科。民国
  32年7月,撤销粮政科,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室。民国35年9月,撤销田赋粮食管理室,成立田粮科。民国37年,田粮科和财政科合并成立第二科。
  1932年1月,县苏维埃政府设立粮食部,主管全县粮食工作。1933年,成立县粮食调剂分局,负责全县粮食的收集、保管、支付和市场粮价平抑工作。
   解放后,1949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管理全县财政与粮食工作。同年9月20日,县人民政府撤销财粮科,设立粮食科,设科长1人、科员1人、办事员数人,负责接管国民党县政府遗下的粮食和仓库,组织征借支前粮草及征收公粮入库。1950年8月,改称粮食局。
  1952年,县粮食局设秘书股、财会股、储运股、计划股和经营股。1957年1月调整为秘书股、业务指导股、仓库建设股和计划统计股。
  1968年12月,县革委撤销粮食局,设立粮食公司,经营粮油购销业务。1970年12月,粮食公司并入商业局,改称商业局粮油组。1972年2月,易名为商业局粮油公司。同年11月,撤销商业局粮油公司,复设粮食局,内设人秘股、业务股、储运股和工业基建股。1985年,改设人秘股、计划统计股和审计股。
   二、农村集体粮油管理体制
  1954年,全县农业生产互助组先后设立粮油管理小组,互助组长兼任粮油管理小组长,互助组会计员兼任粮油管理员。同年11月,各乡成立油坊管理委员会,配备2至3名季节性油坊管理员,对油坊进行监督管理。
  1955年4月,县人委成立粮食节约委员会,副县长兼主任,粮食局长兼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宣传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
  1956年,各区、乡先后成立粮油管理委员会,区长、乡长兼主任,粮管所(站)长任副主任。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相应成立粮油管理委员会,社长兼任主任,会计员或出纳员兼粮油管理员;生产小队成立粮油管理小组,队长兼组长,出纳员或记工员兼粮油保管员。
  1957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县人委召开全县粮油管理员会议,总结交流农村粮食管理工作经验,贯彻“一次定准,全年管稳”的粮油管理工作方针。
  1958年秋冬,全县建立农村公共食堂1707个。当时虽制订“以人定量,指标到人,实物到堂,凭票吃饭”的制度,却提出“鼓足干劲搞生产,放开肚皮吃饱饭”的口号,致使部分公共食堂半年吃完全年粮,造成1959年上半年粮食紧缺。至1961年止,全县农村公共食堂先后解散。
  1960年12月起,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粮油管理制度。是年,县粮食局和各公社分别举办粮油管理干部训练班,训练大队、生产队粮油管理员3193人。
  1962年,实行“大队领导,小队设仓,民主管理,按月(或双月、季)发粮”的粮食管理制度。
  1964年9月起,公社设专职粮油管理员,大队设兼职粮油管理员,生产队设不脱产的粮油保管员,具体负责粮油收、管、用等工作。
  1981年起,全县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所收获的粮油除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外,剩下的粮油自行管理,自行处理。
   第二节粮油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1949年8月25日起,县财粮科设粮秣会计,负责登记公粮、军供粮和事业粮实物收支,不计算盈亏。1952年10月,中国粮食公司安远购销组并入县粮食局后,财务核算改为政、企合一的粮食商业企业核算制度,开始反映粮油经营盈亏情况,除行政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拨款外,粮食购销收支纳入国营粮食商业企业经营核算范围,收入全部上缴赣南行政区粮食局,亏损由赣南行政区粮食局拨补。1954年起,设立区、乡粮管所(站),其粮油购销收支全部由县粮食局统一核算。1966年1月起,粮管所(站)进行独立核算,改为独立核算粮食商业企业。
  1974年,粮油财务试行商品分环节差额核算制,即按商品购、销、调、存4个环节进行差额核算。1980年起,执行江西省粮食厅《关于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试行办法》,规定政策性亏损由赣州地区粮食局据实拨补,调拨经营费收支全缴全拨。1983年起,财务核算由定额补贴改为全额包干,实行减亏分成、超支不补的办法。
   经营效益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粮食部门加强经营管理,开展增产节约和劳动竞赛活动,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政策性亏损补贴逐年减少。1983年补贴亏损73.76万元,1984年57.16万元,1985年降为49.09万元。
   [=此处为表格(表17—61953年至1985年安远县粮油经营经济效益情况表)=]单位:万斤万元 [=此处为表格(续前表)=]第三节粮食职工队伍
  1949年9月,全县有粮食职工3人。1950年43人,1952年增至89人。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职工队伍发展较快。1954年全县有粮食职工116人,1956年底有175人。1958年,干部上山下乡,全县粮食职工减为134人。1961年回增至207人。1963年,精简职工,全县粮食职工减为186人。1973年,全县粮食职工237人,1977年增加到254人。1978年,粮食部门开始招用大集体工,全县粮食职工发展到367人。1985年,全县有粮食职工418人,其中男310人、女108人;干部89人,工人329人(国营工人227人、大集体工人102人);3人有大专文化程度,14人有中专文化程度,96人高中毕业,194人初中毕业,111人小学毕业。
   第四节农村集体粮油分配一、农村集体留粮
  1955年起,进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粮食“三定”)工作,先后规定农村集体留存种籽粮、饲料粮、储备粮和公社社办粮、农田基本建设粮。1981年起,全县农村普遍实行责任制,集体停止留存种籽粮、饲料粮和储备粮;1982年起,停止留存社办粮设粮,改为留存提留粮。
   种籽粮1955年,单季稻每亩留种籽粮5斤、双季稻每亩留种籽粮8斤(稻谷,下同)。1959年起,按早稻和晚稻合计面积留存种籽粮,每亩留存15斤。1976年起,每亩留存45斤。1978年,全面推广杂交水稻,早稻和晚稻每亩各留种籽粮30斤和25斤。
   饲料粮1955年开始留存。是年起,饲养耕牛每头留饲料粮40斤;饲养生猪、母猪每头留饲料粮200斤,公猪每头留250斤,肉猪每头留40斤。1958年,集体饲养的鹅、鸭每羽留饲料粮7斤,肉猪每头留50斤。1964年饲养肉猪每头留饲料粮60斤。1976年起,饲养母猪每头留饲料粮300斤,公猪每头留350斤,肉猪每头留70斤。1980年,饲养公母猪每头留饲料粮300斤、肉猪每头留80斤至100斤;饲养乳山羊每头留50斤。
   集体储备粮1965年,县人委发出《关于实行粮食增产适当增购,切实做好丰欠调整的通知》,规定“对集体粮食增产部分以40%增加当年超购任务,30%增加社员口粮,30%增加集体储备”。是年,全县集体储备粮食195万斤。1966年至1970年,集体储备粮平均每年递增55万斤;1971年至1975年,平均每年递增387万斤;1980年,集体储备粮达1110万斤。
   社办粮1963年起,各公社按生产队耕地面积筹集社办企事业单位人员口粮。社办企事业单位人员口粮称社办粮,由各生产队统一交送公社所在地的粮管所(站)代收,粮食部门按国家统购价付价款。1963年至1970年,全县平均每年筹集社办粮60万斤;1971年至1975年,平均每年筹集132万斤;1976年至1981年,平均每年筹集103万斤。1982年起,停止筹集社办粮,社办企事业单位人员口粮自理。
   农田基本建设粮1978年10月起,各公社按耕地面积筹集农田基本建设粮,用于解决农田基本建设中劳动力的粮食补助问题。筹集标准为每亩稻谷4斤,交当地粮管所(站)代收,由粮食部门按照统购价代付价款。1982年,停止筹集农田基本建设粮。
   提留粮1981年起,全县各生产大队按人平均缴交稻谷10斤至15斤的标准筹集提留粮,列支大队干部工资、管理费、烈属军属优抚、五保户口粮、困难户补助、民兵训练经费、民办教师工资等。1985年,全县筹集提留粮332.5万斤。
   二、社员口粮食油分配农村社队在完成国家粮油征购、超购任务和集体留粮之后,根据当年粮油丰欠情况,确定社员口粮(稻谷)食油分配标准。1955年,全县农村口粮标准为:余粮社人平口粮505斤,缺粮社人平口粮460斤,全县人平口粮496斤。
  1956年,实行“以人分等定量”的办法,给每个社员评定基本定量口粮:主要劳动力,男780斤、女720斤;次要劳动力,男650斤、女580斤;老年人,60岁以上男520斤、女460斤,70岁以上男450斤、女400斤;少年儿童,1周岁以下为130斤、2至4周岁200斤、5至7周岁330斤、8至10周岁450斤、11至13周岁520斤。发放社员基本口粮,执行“以人定量,指标到户,按月发粮,节约归己,超销不补”的原则。对口油的分配一般不分等级,按人分配,人平5斤,最高不得超过7斤。
  1973年秋,分配农村社员口粮实行“一二七”分配办法,即总口粮的10%按社员投交的农家肥数量分配,20%按劳动工分分配,70%按基本定量口粮分配。实行“一二七”口粮分配办法后,使缺劳动力农户口粮水平降低,1974年起逐渐停止实行。
  1980年起,分配社员口粮,保持老小基本定量口粮不动,劳动力的口粮实行工分粮和基本口粮三七开或四六开的计算办法,即30%按工分分配,70%按基本口粮分配或40%按工分分配,60%按基本口粮分配。
  1981年起,全县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承包户除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和上交大队、公社(乡)提留粮后,自行安排口粮、食油。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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