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638 |
颗粒名称: | 五、副食品经营 |
分类号: | F713 |
页数: | 3 |
摘要: | 食盐经营清代和民国初期,县内食盐经销沿用明代引法,由官府统制。民国22年7月,县政府设立食盐公卖委员会,对食盐经销实行官督商办。民国31年1月,县内食盐改为政府专卖。民国33年,食盐运销允许民间私营。当时县内食盐多由马帮从广东省平远县运来,价格昂贵,每斤食盐卖价银元1元。建国后,1950年,县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开始经营食盐销售业务。1956年起,县内食盐由赣南盐业公司统一计划调拨,规定县贸易公司负责全县食盐批发业务,国营和供销合作商店负责食盐零售业务。县内食盐价格自建国以来一直稳定在全国食盐零售价最高限价之内。节日,每人0.2斤至1斤;高级知识分子、产妇及5岁以下幼婴儿每人每月0.3斤至1.5斤。 |
关键词: | 贸易经济 商品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