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602 |
颗粒名称: | 一、经营管理体制 |
分类号: | TU98 |
页数: | 1 |
摘要: | 明、清和民国时期,公房由官府或拥有房权的集体直接管理。民国37年,全县有公房9675平方米。公产房出租后,如确实需要修理,由租用单位或个人造具预算,由县房地产公司规划修整,租用户不得私自改装或拆毁,也不得自行转让或交换。1969年,撤销县房地产公司,出租公产房经营管理工作由县革委财税组接管。1985年,全县有公产房33.27万平方米,其中,县房地产公司管理5.33万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25.58万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2.36万平方米。同年,县房地产公司将县城柏树下和西街坝的公产房1.48万平方米作价出售给私人,收取价款45.9万元。 |
关键词: | 城乡建设 区域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