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600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私有房屋经营管理 |
分类号: | TU98 |
页数: | 1 |
摘要: | 建国前夕,县城私人占有房屋面积3.18万平方米,占县城房屋总面积的74.96%。1954年,根据政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县人民政府规定县城私人占有房屋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超过占有标准的多余房屋由国家赎买,统一经租,发给房主房屋定息。房屋定息为房租的20——40%。是时,县城有152户房主接受国家赎买。国家赎买房屋9419.83平方米。1983年4月30日,县人民政府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是年,将35户不到经租起点而被经租的房屋1090.79平方米退还给原房主。1985年9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全县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权属问题进行甄别处理。 |
关键词: | 城乡建设 区域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