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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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59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管理
分类号: TU98
页数: 2
摘要: 房地产经营管理
关键词: 城乡建设 区域建设

内容

第一节私有房屋经营管理建国前夕,县城私人占有房屋面积3.18万平方米,占县城房屋总面积的74.96%。1954年,根据政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县人民政府规定县城私人占有房屋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超过占有标准的多余房屋由国家赎买,统一经租,发给房主房屋定息。房屋定息为房租的20——40%。是时,县城有152户房主接受国家赎买。国家赎买房屋9419.83平方米。
  1962年11月16日,县人委发布《关于修正我县私有房屋经租的暂行管理办法》,将房屋定息标准作了调整:地主、富农和资本家为5%,生活水平一般的劳动人民为5——10%,生活比较困难的为15——30%,生活特别困难的为40%。
  1983年4月30日,县人民政府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是年,将35户不到经租起点而被经租的房屋1090.79平方米退还给原房主。
  1985年9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全县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权属问题进行甄别处理。是年,甄别处理私有出租房8329平方米。
   第二节公产房经营管理一、经营管理体制明、清和民国时期,公房由官府或拥有房权的集体直接管理。民国37年(1948年),全县有公房9675平方米。
   建国后,1949年冬,县人民政府接受国民党县政府房屋、校舍及祠堂、会馆、庙宇等公产房1.13万平方米。县人民政府接管的公产房一部分划给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管理;一部分出租给需要租房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财政科管理。
  1957年,县房地产公司成立,专职管理全县出租的公有房地产。1960年4月25日,县人委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布告》,规定租房户需租用公房时,应先向县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然后由县房地产公司根据节约用房的原则,统一安排出租。公产房出租后,如确实需要修理,由租用单位或个人造具预算,由县房地产公司规划修整,租用户不得私自改装或拆毁,也不得自行转让或交换。
  1969年,撤销县房地产公司,出租公产房经营管理工作由县革委财税组接管。1972年,县财政金融局设立房产组,接管全县出租公产房管理事宜。次年,县革委撤销县财政金融局房产组,设立县房产公司。1979年,撤销县房产公司,复设县房地产公司。1985年,全县有公产房33.27万平方米,其中,县房地产公司管理5.33万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25.58万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2.36万平方米。同年,县房地产公司将县城柏树下和西街坝的公产房1.48万平方米作价出售给私人,收取价款45.9万元。
   二、公房维修管理建国初,县人民政府接管的公产房均为土木结构,由于年久失修,瓦面渗漏,墙壁剥落。县财政科雇请工匠进行全面修缮。
  1957年,县房地产公司组建修缮队,招收泥木工匠10人,负责维修县城公产房和经租房。1983年,县城建设路1户居民居住的公产房因遇暴雨倒塌,压死3人。县房地产公司认真吸取教训,投资10万元,对公房进行全面检查维修。1985年,对县城公房的检查维修工作结束。
   三、公产住宅房建设
  1967年至1984年,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资87万元先后在县城柏树下、水榭第、沿江东路和沿江西路新建公产住宅房3.99万平方米。
  1985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同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沿江西路集资建造3层住宅楼房2幢,建筑面积3140平方米。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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